试论行政补偿(一)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一、概述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正公平、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仅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强化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正公平、增强行政责任感的有力保障。
二、行政补偿制度基本原则行政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行政行为不当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因此补偿应当是“足额补偿”,即补偿应当真实、全面、合理、公正、及时,不能让受损公民感到委屈。
行政补偿制度的着眼点主要是在强化公民权益保护,因此行政补偿制度应该贯彻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无论公民身份、性别、年龄、职业等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应该一致,补偿应当以受损失的程度和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应当受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
2.足额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全面,以让受损失公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被妥善处理为目的。
3.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补偿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即在行政补偿中公正、公开。
4.法定原则:行政补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自行决定。
5.责任原则:行政补偿需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引起的损失需要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种类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和实施的情况,可以将行政补偿制度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补偿命令补偿是行政机关因执行错误命令、指令,造成公民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对错误命令的负责人进行追责、赔偿出具直接影响的修理的费用等行政手段来进行补偿。
2. 行政机关责任补偿行政机关责任补偿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单位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补偿方式可以是赔偿金、修复工程、道歉等。
3. 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同时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
第十章:行政补偿(100527)
行政补偿一、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补偿,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前者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
行政补偿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补偿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第二,行政补偿以无义务的特定人所受到的特别损失为要件;第三,行政补偿以损害的实际存在为基础,并且损失的发生必须与合法的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必须注意的问题:行政补偿责任不能等同于无过错责任。
二、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第一,二者存在的前提不同。
前者因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而引起,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与补偿责任没有必然的联系;行政赔偿则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多数行政赔偿责任缺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法构成;第二,二者适用的原则不同。
前者不适用等价原则,补偿数额大小一般都有明文的法律依据;行政赔偿适用等价原则,赔偿数额往往等同于实际损失额;第三,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在损失发生之前先行补偿,而后做出某种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却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为前提;第四,二者的处理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一般由行政机关解决,而行政赔偿因涉及违法,多数国家都允许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第五,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行政补偿严格来说不属于一种行政责任,而行政赔偿却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三、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补偿制度是和国家赔偿制度交合在一起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生成历史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行政补偿制度的生成历史。
四、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行政法学界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保障既得权利说;第二,恩惠说;第三,特别牺牲说;五、行政补偿主体和补偿根据从形式意义的角度来说,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但是,从行政行为的目的而言,行政主体进行公用土地征收、国家强制收购等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不是为了国家公众利益,就是为了第三者的利益。
因此,行政补偿的实质主体应该是国家或者第三人。
对于行政补偿的根据,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成文法依据说;成文法依据和判例、先例综合说;完全裁量说。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第三十章 行政补偿
• (三)我国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 行政补偿是具有明确宪政基础的,这突出体现在宪法对公 行政补偿是具有明确宪政基础的, 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 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现代宪政国家中, 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体系, 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体系, 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 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和 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 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通常把对私有财产权价值的 保护作为社会追求的基础与出发点, 保护作为社会追求的基础与出发点,为了实现通过财产权 所体现的人的基本价值, 所体现的人的基本价值,各国普遍在宪法中规定保障私有 财产权的原则、界限与范围, 财产权的原则、界限与范围,并通过普通法律把保护私有 财产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化, 财产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化,为公民实现私有财产权提供法 律基础。 律基础。 • 但是,与任何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也 但是,与任何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 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 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财产权这 一法律概念——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 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发生了近 一法律概念 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 已然发生了近 乎解体的变化” 乎解体的变化”、“美国政治思想中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 侵犯在理论上所具有的持久的和一贯的修辞力——尽管其 侵犯在理论上所具有的持久的和一贯的修辞力 尽管其 含义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含义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法律实践中那种神圣性也受到 了侵犯。 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了侵犯。”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另一 方面也赋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 方面也赋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 征用或者限制的权力。政府在行使这一权力时, 征用或者限制的权力。政府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对财 产的征收或征用给予公平的补偿。唯有如此, 产的征收或征用给予公平的补偿。唯有如此,宪法所保障 的财产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维护。 的财产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维护。行政补偿正是基于 这一宪法基础而建立的一项现代法律制度。 这一宪法基础而建立的一项现代法律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单位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征用其财产用于公共建设或公共利益事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财产权利、政府合法行政权力等法律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
国家在行使征用权时,应保障征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补偿的合理性。
征用应该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征用的决定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得超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补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征用后财产市价的相关标准进行,以维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对国家的财产管理力度起规范作用,保障国家管理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国家实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有效引导资本资源的集中和有效配置,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征用的财产往往都是用于国家重大公共建设或重要公共利益的实现,如铁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建设等,这些公共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无论从国家战略发展的角度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机制。
再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征用涉及到公益性事业建设,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和重要意义。
国家在征用前应当充分听取和调查当地居民的意见,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如合理补偿被征用人财产损失和劳动力所产生的损失等。
合理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能够在征用中保护民众的利益,保障人民在征用过程中不受不当损失影响,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能够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在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方面存在争议,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明确。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行政补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给予的财产上补偿。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行政补偿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补偿的定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给予的财产上补偿。
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性:行政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
2. 法律性:行政补偿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
3. 补偿性:行政补偿的目的是弥补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4. 财产性:行政补偿是以财产形式进行的。
三、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0.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四、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行政补偿适用于以下情形:1. 行政征收、征用:因国家建设、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
2. 行政许可、审批:因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3. 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主体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4. 行政处罚:因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5. 其他合法的行政行为:因其他合法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二十一章行政补偿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补偿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
其特征有:一是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二是行政补偿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并且是其遭受了特定的损失。
P264三是行政补偿必须以损失发生与合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政补偿方式多样,还可以是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妥善安置。
五是行政补偿的原则是正当补偿,由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
六是行政补偿多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后。
其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为:一是引起原因不同。
二是性质不同,行政补偿不属于责任范围,而行政赔偿则属于行政责任。
三是发生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往往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前。
四是标准不同,行政补偿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由法律规定;行政赔偿则据实赔偿。
五是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补偿适用行政程序,而后者可能会运用司法程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P263—264三、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P264--2661、社会公共负担平等说2、结果责任理论3、特别牺牲说4、人权保障论5、社会协作理论6、社会保险论第二节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范围指行政补偿责任的范围,相对人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
通常包括如下情形:1、土地征用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3、公用征调补偿。
4、执行治安职务损失补偿。
5、紧急避险补偿。
6、军事训练补偿。
7、高度危险工程补偿。
8、行政行为废止补偿。
9、公民主动协助执行公务的补偿。
10、其他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补偿。
二、行政补偿方式分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
直接补偿以金钱与财物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损失。
间接补偿则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给予的补偿。
直接补偿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间接补偿包括资源调配上的优待,减免税费,授予某种特许权,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等。
论行政补偿的标准
论行政补偿的标准行政补偿的标准是补偿请求人能否获得正当补偿的关键。
从学说上看,行政补偿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两种,即完全补偿说和适当补偿说。
根据行政补偿的不同类型,行政补偿的标准可分为财产征用补偿标准、非财产权损失补偿标准以及无因管理损失补偿标准。
就我国目前行政补偿标准的现状来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意性大、抚慰色彩浓的特点,不能为当事人正当权益提供有力保护。
在确定国家补偿标准时,应当以正当补偿或公正补偿为标准。
标签:完全补偿说;适当补偿说;逻辑前提;计算标准一、行政补偿标准概述行政补偿的标准主要来自宪法和有关征收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根据补偿条款的规定,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对私人财产的征用等行为,须予以正当补偿。
正当补偿又称公正补偿,或者说公平补偿。
关于正当补偿的含义,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
在美国,最高法院对正当补偿的确定,通常依据公平的市场价值对财产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评估。
日本《宪法》第29条确定了正当补偿的标准,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也确立了正当补偿的标准。
但是,由于各国宪法上的规定未使用确切的概念,因此,何为正当补偿的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
学说上总体可以概括为两种,即完全补偿说和适当补偿说。
(一)完全补偿说日本学者的完全补偿说认为:“补偿必须将不平等还原为平等,即对于所产生损失的全部进行补偿。
”按照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需要补偿全部损失,即补偿被收用财产的一般市场交易价格。
一般认为,政府在道路的扩建等公共建设中征用土地或拆迁房屋,即在既存的财产权秩序下要求特定的人作出特别的牺牲,要实现完全补偿。
如日本现行《土地征用法》第77条和第88条就规定了彻底的完全补偿标准。
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补偿应当经公众利益和关系人权益的适当斟酌予以确定。
这种规定十分抽象、含糊。
为明确起见,符合目的性的做法是:首先审查完全的补偿,也就是说,在没有扣除的情况下,应当给付多少,补偿应当与财产损失平衡,计算根据是考虑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这里的关键是流通价值(市场价)。
法律规定行政补偿(3篇)
第1篇在我国,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行政补偿的概述、法律依据、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行政补偿的概述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缓解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补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行政法明确了行政补偿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程序等基本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均对行政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补偿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补偿必须基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
2. 公平合理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受损者的合法权益。
3. 及时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以减轻受损者的损失。
4. 一次性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一次性完成,避免反复纠缠。
四、补偿范围1. 直接损失: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房屋、土地、设备等。
2. 间接损失:因行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
3. 人身损害:因行政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残疾、死亡等。
4. 精神损害:因行政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如名誉损害、荣誉损害等。
五、补偿程序1. 申请:受损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补偿申请。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法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用来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个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害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区别和关联。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个人、组织造成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行政赔偿法》是行政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赔偿条件和赔偿程序等内容。
根据《行政赔偿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错误裁量、违法行政检查、违法扣押、违法查封等各种行为。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与法律依据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受损害给予的经济补偿。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主动承担的责任,以弥补个人、组织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受到侵犯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与方式。
行政补偿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没收或损毁财产时进行的。
三、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动与被动: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导致个人、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补偿责任。
2. 赔偿与补偿:行政赔偿注重弥补损害,追究违法责任,并依法给予经济赔偿;行政补偿则着眼于弥补受损害个人、组织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3. 法律依据: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赔偿法》,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
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行政赔偿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侧重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给予个人、组织经济赔偿;而行政补偿则更多地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给个人、组织带来的损害,让行政机关对其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补偿。
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_李傲
法学评论(双月刊)1997年第1期(总第81期)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李 傲 夏 军 行政补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一国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对行政补偿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在这方面的研究也较为薄弱。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试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加以分析与探讨。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被称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其行政补偿制度源于著名的勃郎哥案件。
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受理了公民勃朗哥诉国营烟草公司所在地经龙德省省长一案,原告因其女儿被国营烟草公司雇佣的工人用车撞伤请求损害赔偿。
法庭判决认为因国家在服务中雇佣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到民事法典中为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其固有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
该案明确了行政赔偿原则与以过错为基础的民事赔偿原则的分离,为以后法国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迈出了第一步。
1789年的《人权宣言》又为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根据,“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随后,一些相关法令、判例接踵而来,1795年的一个法令要求公共权力对骚乱承担赔偿责任,1799年的一个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执行公务而引起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1924年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确认行政机关机动车司机致人损害的推定过错,须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基础的危险责任理论就这样产生了,这一理论认为,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给公民个人带来了损害,这个后果不应当由受害人独立负责,而应当由代表社会的国家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
对行政补偿制度的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逐渐凸显,城市拆迁也因此频繁出现。
对于部分拆迁户来说,虽然拆迁后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补偿款是否公平合理、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因此,对行政补偿制度进行探讨,落实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定义行政补偿制度,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权益之间的一种权衡,也是国家对不利影响的经济赔偿和其他价值权益保障的一种形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演变我国立法对行政补偿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指导原则》。
2005年,国务院发布《城市土地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时必须给予农民合理、公正、及时的补偿。
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政补偿条例,如山东的《山东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广东的《广东省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等。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问题因为行政补偿制度涉及到公民的个人权益,所以补偿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一些拆迁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映存在以下问题:(一)补偿标准不合理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拆迁户的房屋面积、年限等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拆迁户获得的经济补偿不足。
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程序不合法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程序不合法的现象,如未经拆迁户同意就开始拆迁,拆迁补偿款未经过拆迁户同意就强制代为收取。
(三)款项不合理一些地方在拆迁后的补偿款项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一些拆迁户因为房子太老、发票不全等问题,遭受了比其他户口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改进行政补偿制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公平合理在实施行政补偿制度时应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剥夺。
应该加强领导和监督力度,提高补偿款的公正性、实用性。
(二)提高补偿标准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拆迁户的合理要求,避免存在过于苛刻的限制条件。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参考内容三
一、引言
在许多国家,行政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法律研究的 重要议题。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也正在逐步完善。行政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公民 的物质财产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可能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长期伤害。因此, 探讨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具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其次,应提高司法实践能力,探索适 应实际情况的认定方法和程序。最后,应加强司法监督,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得到充分保障。
五、结论
总的来说,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议题。 尽管现在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践能力的提高, 相信我国会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多的进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二、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律依据
我国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有一些法律法规 和司法解释提供了相关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就对行政侵 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提供了赔偿的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 也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实 践问题
2、对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行政侵权 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这样规定,使得许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受到间接损失的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影响了国家赔偿制度 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问题。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仅限于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赔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还没有纳入到国家赔偿 的范围中来。《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所列举的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在第 5条中却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违法行为”,这一条款似乎可以理解为包括 抽象行政行为在内,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行政法论文(1)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行政法论文(1) 论文摘要: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行政征用行政征用补偿An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Gao ling-hua(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Abstract: Beginn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in dispute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 I analys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hortcoming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Key word: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
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
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
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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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补偿(一)
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空前,与土地征用或者房屋拆迁唇齿相连的补偿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补偿纠纷等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近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对征用补偿的明确规定,为我们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行政补偿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契机。
一、行政补偿的性质及其理论(一)行政补偿及其性质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的要件是:第一,补偿的主体是国家(通过政府行为实施)。
第二,补偿的前提是“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补偿的原则是公平补偿。
第四,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财产补偿外,还可以在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妥善的安置。
第五,补偿的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
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对于因公益需要,在经济上蒙受特别损失的人给予补偿,以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保障法律秩序的安定。
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补偿的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大多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论及,将其与行政赔偿一起归入到行政责任的范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责任。
然而,行政补偿是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相对人权益损失或者因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他并不以行政违法或过错为条件。
对于相对人因社会公益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的,并不以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补偿的要件。
由此可见,行政补偿的要件与行政责任应具备的违法、过错、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尊在明显的不同。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将其归入到行政行为的范畴更为合理。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损失、损害给予的救济,但二者的性质明显不同:(1)前提不同。
行政补偿是因合法的行政行为或相对认为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失的补偿,其前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而行政赔偿是因行政违法或不当,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其前提具有违法性。
(2)目的不同。
行政补偿主要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而对相对人损失的合理补偿;而行政赔偿则主要是为了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惩戒。
(3)性质不同。
行政补偿是交换性的、替代性的,通过合法行政行为来实现,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而行政赔偿则是惩罚性的,基于违法行政行为这一前提,属于违法责任的范畴。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和理论基础:1.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自近代以来,启蒙思想家对财产权的重要性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财产得到了保护,自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一切基本价值才能得到保障。
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顿在《英国法释义》中写道:最重要的事,法律不允许对私有财产进行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侵犯,即使为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也决不允许。
在一个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视为绝对价值而无视个人财产价值的国家是不可能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
2.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是国家的基本职能。
国家不是神的造物,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
国家的产生是个人利益让渡的结果,国家存在的基本理由就是要保障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不论这种侵害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
如果公共权力机关在实施其职能的过程中侵害了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财产以及合法权益,就违背了国家的宗旨,国家当然应承担补偿和赔偿的责任。
3.社会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
公民既然是公共权力的实际享有者,也应当是社会公共负担的承担者。
根据平等观念,这种公共负担也应当是平等的。
就行政补偿而言,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损害了公民的合法合法财产和权益,给公民造成了特定的损失的时候,如果国家与政府不予补偿而由受侵害的公民个人负担,这种结果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公平正义的信念是格格不入的。
国家既然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民共同享有国家活动所带来的优惠和利益,那么,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致使某些公民私人财产和权益发生损害时,也应当由国家代表全体公民共同负担补偿和赔偿责任。
这就
是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在行政补偿问题上的体现。
(三)行政补偿的宪法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大多经历了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演变过程,现代国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价值的同时,大多同时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征用权作为公权力所具有的内涵为世界各国宪法所认可。
虽然现代国家宪法几乎都赋予政府强制征用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权力,但政府形式这项权力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征用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是个抽象概念,应当确立一定的判断标准(本文拟专题加以讨论)。
第二,征用的主体是“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由此清楚地表明:征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的征用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职能。
第三,征用要给予被征用人公平补偿。
行政征用是以宪法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这种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限制。
因此,从法治的要求出发,当国家要求某公民出让某项私有财产和合法权益而使国家和社会受益时,国家(即政府)应当以保障出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对财产的征用给予公平补偿。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宣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除非法律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手剥夺。
”自法国《人权宣言》以来,世界各国大都在宪法中规定了政府的征用补偿责任。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征收惟有因‘公共福祉’所需方得为之。
征收之补偿,以‘公平’的衡量公共及参与人利益后,决定之。
关于征收额度制争论,由普通法院审理之”。
德国基本法的这项规定允许直接以法律为公益征收,但同时规定关于征收的法律本身必须包含补偿的规定。
学者将之称之为“一揽子条款”或者形象地称之为“唇齿条款”。
首先,这一条款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使公民财产权在被征收时,根据此规定而获得补偿。
从而使财产权的存续性之保障转化为财产权价值之保障。
其二,这一条款具有警示立法者之功能,使其在指定由征收属性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法律时,明白认知有由国库补偿义务的存在。
其三,这一条款还具有权限划分的功能,用以确定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预算权,使立法者得以排除执法机关的独立补偿决定权。
1946年公布并于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的〉《日本国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因公用征收及公用限制对私人造成财产上的特别损失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不允许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予补偿而收取私人的财产或者对私人的财产实行限制。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非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私有财产不得未获公正补偿即遭占取。
”行政主体(政府)的行政征收或者行政征用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范围勘定。
新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范围勘定,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
二、“公共利益”及其判断标准概括地讲,公共利益是指超越个人范围,为社会全体成员或多数人所享有的利益。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相对应的概念,但与私人利益并不截然对立。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独立性。
公共利益是由私人利益所组成的全社会利益,代表着共同的、长远的私人利益,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最终价值指向,“公益”本身可能全部或部分与“私益”重叠,这是两者的共同性。
但具体的场合下,“公益”与“私益”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私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公共利益”是个抽象概念,是主体对客体所作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其概念抽象,内容不明确,表现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损对象”的不确定性.既然“公共利益”具有如此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确立一套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
我们不妨运用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第一,以国家的发展目标为标准。
国家在每一个特定的发展时期,都有其相应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围绕着这一发展目标的各项建设事业可以认为其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国家为了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行政征用应该被认为是符合公共
利益的。
第二,以是否属于公益事业为标准。
因兴办公益事业而征用私人土地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为国防建设、公共道路建设、兴修水利、抢险救灾、兴办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目的而征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