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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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丰富广告文化内涵,改善和美化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设置下列各类户外广告的管理,按照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空间设置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招贴、条幅、横幅、气球等广告和从事产品推广(促销)、企业形象宣传等活动;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张贴、绘制、悬挂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利用城市资源设置、张贴、绘制、悬挂广告。

第二条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的审批。

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是户外广告行政管理、审批的职能部门,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及发布前必须向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申请登记办理《曲江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同时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登记备案资料:

一、户外广告发布人(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户外广告发布的详细地点、具体位置和发布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内容、形式、数量、彩色效果图及具体规格;

四、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五、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受委托人(单位)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定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或证件;

六、户外广告涉及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公路规定范围的,其发布人(单位)应事先取得相应的水利、气象、公路、交通等相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

七、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发布人(单位)在取得《曲江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同时,还应向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使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发证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八、户外广告的发布人(单位)、期限、地点及具体位置、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需要变更的,其发布人(单位)应提交原批准设置材料,并提交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九、《曲江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携带原审批资料向发证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第三条各类大型户外广告的使用和管理。

一、对全区范围内所有未经审批、违规审批及期满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所有权全部由政府统一收回,统一由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除预留部分作为区公益类宣传广告牌外,其余广告牌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或投标等形式确定使用权,其使用权年限为2年至5年;对影响市容市貌或不符合城市规划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坚决予以拆除。

二、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未到期的,按原来合同约定办法进行管理。

三、区委宣传部现有的四块平面广告牌不收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由区委宣传部用作政府公益宣传和使用,该四块广告牌的使用、维修及宣传费用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四、政府其他职能部门需要制作公益宣传牌、宣传广告,由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负责调配选点、审核审批。宣传费用由各职能部门自行负责。

五、城区各单位、企业(公司)、个人商铺已设置的自有广告、招牌(名称匾)等,必须报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审核批准并备案。

六、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要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

常巡查,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

一、全区所有未经审批、违规审批或期满的户外广告收回后,通过招投标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中标价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

二、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又未到期的,按原执行标准收取费用。

三、城区各单位、企业(公司)、个人商铺已设置的自有广告、招牌(名称匾)等,5平方米以下的不收取任何费用;5平方米以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次性收取工程总造价15%的场地占用费;如画面破损或重新改造广告牌,必须向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申请,由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审核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工程总造价15%收取费用。

四、新申请设置商业性广告,按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

五、因社会公益设置户外广告的,不收取户外广告设置费,但应携带相关资料及效果图报请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批准,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有关规定交纳修复费或者补偿费。

六、以上所有收入上缴区财政后按比例划拨返回给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作为户外广告管理费和维护费用。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一、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残缺不全、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被许可人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设置于建(构)筑物顶端的户外广告,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经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二、广告发布人(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做到安全施工,确保稳定牢固;若设置的户外广告发生质量等安全事故,其广告发布人(单位)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悬挂横幅、条幅形式的户外广告应经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统一审批并严格按要求设置,许可

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7日内,临时性广告在期满2日内,被许可人应当自行拆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许可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等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区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六条本办法由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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