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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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须知
一、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核准通知书所需材料
《土地使用证》一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
二、申报道路、桥梁命名所需材料
1.道路、桥梁命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三、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所需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2.法人代表证明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复印件)(规格:A3或A4);
3.《土地使用证》两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两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小区);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商住楼宇);6.规划红线图两份(复印件);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两份(复印件);
8.区民政局发出的《地名(建设项目)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四、申报市政设施命名所需材料
1.市政设施命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复印件)。
五、申报道路、桥梁更名所需材料
1.道路、桥梁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4.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六、申报建筑物住宅区更名所需材料
1.建筑物住宅区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法人代表证明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复印件)(规格:A3或A4);
3.《佛山市南海区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4.《土地使用证》两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两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 5.规划红线图两份(复印件);
6.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两份(复印件);
7.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申报市政设施更名所需材料
1.市政设施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规格:A4);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4.原命名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八、新地块申请沿用旧地块标准名称所需材料(必须为同一开发商)
1.沿用旧地块标准名称的申请书一式三份(原件);
2.法人代表证明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才需提供)(复印件)(规格:A3或A4);
3.《土地使用证》两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两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小区);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份(复印件)(规格:A3或A4)(交正本查验)(商住楼宇);6.规划红线图两份(复印件);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两份(复印件);
8.区国土分局认定的新、旧地块为连片土地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
九、道路通名标准
1.大道、大街:指路宽50米以上,路长1000米以上,可双向行驶车辆,并有行人道的道路,可用“大道”、“大街”作通名。
2.路、街:指路宽10米以上,以交通功能为主的道路,可用“路”、“街”作通名。3.巷、里:指路宽10米以下,具有交通功能的道路,可用“巷”、“里”作通名。
十、桥梁通名标准
桥梁根据其功能,可分别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通名。
十一、建筑物住宅区通名标准
1、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
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
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3、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
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4、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
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5、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
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
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8、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
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
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10、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
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二、注意事项
1.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如“平安路”,“平安”是专名,“路”是通名。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2.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大厦”等;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