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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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大像山公园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甘谷县大像山公园 (以下简称“公园”)是甘谷县重要的文化、旅游、休闲活动场所。为加强公园管理,维护公园秩序,保持公园环境整洁、设施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天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园由县建设局统一协调管理,县建设局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县公安局公园警务室、县综合执法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宗教局、县水利局、大像山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1、县建设局大像山公园管理所负责公园花草树木的养护,人工湖的管理,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喷泉、灯饰、监控等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及园内公共设施的管护、修缮等(含停车场、舞台);

2、县公安局公园警务室负责管理公园及公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公共财物管护、车辆有序停放等其它活动,及时处理县建设局大像山公园管理所保安队、监控中心移交的治安事件。

3、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公园周边(含人行道、公园外园路)区域内乱摆摊点、乱挂广告及私自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4、县文化旅游局负责管理公园停车场、舞台及场院、游客接待中心周边的清扫、保洁、管理和先贤馆、陈列馆、姜维馆等的管理、使用。

5、县宗教局负责园内祭坛上宗教祭祀和民间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

6、县水利局负责通广渠向园内人工湖引水的协调、管理。

7、大像山镇人民政府负责通广渠全线清淤等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范围为东至冀城大酒店西边缘园路、南至大像山山脚、西至公园停车场、北至316国道两洞之间道路北边缘。

第四条进入公园的个人应自觉维护公园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自觉遵守该公园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县建设局大像山公园管理所统筹安排环卫、绿化、保安等工作人员,对公园及周围环境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管理。

第六条公园管理人员应加强卫生、绿化、设施监管,

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由县公安局公园警务室依据该公园管理办法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罚款;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以20元罚款;

(四)抛撒、焚烧纸钱、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处以10元罚款;

(五)其它影响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公园周围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美观、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脱落、破旧应及时粉刷和修复。未经批准的,在公园及周围搭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制止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禁止在公园管理范围内吊挂、晾晒物品、圈地杂耍卖艺、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展示产品;禁止擅自设置标牌、广告牌、彩旗条幅、充气球,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单,涂写、喷涂广告信息等一切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没收物品、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可以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禁止携犬只等宠物进入公园,乞讨人员在公园内行乞的,由公园管理人员劝离公园。

第十条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轮椅车外,其他各种机动或非机动车辆不得在公园内行驶、停放。违反本规定处以10—50元罚款。

第十一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公园停车场内停放,并实行收费管理(小轿车收费5元,摩托车收费1元,自行车收费0.5元)。

第十二条公园喷泉开放时间为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次开放半小时,景观灯亮灯时间同城区路灯亮灯时间相同,并根据季节变化或其他工作调整开启时间。

第十三条经县建设局大像山公园管理所批准,临时使用公园的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清整现场,确保公园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在公园内市民开展健身、文娱、休闲等活动,须征得县建设局大像山公园管理所同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活动开启的音响不得超过60分贝。时间规定为北京时间早6时至8时,晚8至10时。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公园警务室责令改正、依法取缔活动,并对组织者依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禁止进行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要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园建筑物、构筑物、景观灯、公共设施、树木等处涂写、刻划、喷涂等行为。严禁在公园内攀爬构筑物、跨越栏杆、堆放杂物、打场晒粮、折损树木、采摘花卉、人工湖旁(内)嬉水垂钓、拉网打球、踢球体育活动。违反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损毁公共设施的,由损毁人按原物赔偿,并处以原损害物市场价的3—5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公园内公共设施损毁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罚没收入由县公安局公园警务室统一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月拨付管理费。处罚票据由县财政局监制。

第二十一条该公园的年度养护、管理经费应依据专业单位的预算列入县财政预算,按月拨付。

第二十一二条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公园警务室、县建设局大像山公园管理所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侮辱、殴打公园管理人员或者拒绝、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甘谷县城区的其它公园、公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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