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
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发现内部管理问题和风险,提升治理效率,更能够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增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
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围绕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展开讨论,包括其意义和作用、实施方法和步骤以及相关工作流程和制度。
一、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是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内部审计监督有助于识别和规避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漏洞,提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减少经营风险。
内部审计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包括财务不端和违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的防范。
内部审计监督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责任追究工作则是内部审计监督的延伸,它是对内部审计监督结果的一种反馈和落实。
通过对内部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的追究,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管理流程的改进,保障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责任追究工作还可以树立企业内部管理的严肃性,建设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方法和步骤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内部审计监督的目标和范围。
在制定内部审计监督计划时,企业需要明确审计的目标和范围,确定审计的重点和重点关注的领域,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2.建立内部审计监督的工作组织和流程。
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组织,明确各个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开展。
3.制定内部审计监督的方法和技术。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的方法和技术,包括数据采集、取证方法、审计分析等,以保证审计的全面和准确。
4.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科室负责安排的专项资金、资源、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成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内审专项小组”),下设内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内审专项小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专项。
第五条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报请内审专项小组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审专项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二)支持内审办公室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和条件;(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科室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科室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项目等进行审计;(三)对各科室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各科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五)对各科室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会同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七)对各科室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机关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可修改)
XXX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配置一名专职内审人员;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科室、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本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2.经请示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4.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本单位规章制度;3.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方式有:1.财务审计:对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2.内控审计:对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3.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4.合同审计:对单位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5.专项审计:对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科室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内部审计小组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5.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5.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5.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5.4 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配合审计部门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部门的审计;7.其他交办审计事项;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审查本单位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本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科室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报告;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主要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本单位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主要领导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部门。2.书面通告被审计科室及人员,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科室、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科室及人员出示由主要领导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主要领导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党委、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5.主要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9.其他应保存的。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审计问责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力等方面的追责工作(以下简称审计问责),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审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并作为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1.3引用文件(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X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4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审计问责,是指公司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在上级机关和公司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以及不配合审计内工作、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应予问责事项的责任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
1.5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子公司。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审计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被审计问责单位为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被审计问责人员包括应承担领导责任或主管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 职责分工2.1 公司对应予问责事项中涉及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和子公司,以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2.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1)制定或修订完善审计问责有关规定;(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办法应追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追责意见,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追责。
2.1.2 审计部门职责:(1)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不力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责意见;(2)对其他应予问责事项,分类梳理后移交给相关职能管理部门;(3)跟踪落实审计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
2.1.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审计部门移交的有关问责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追责意见,并反馈给审计部门。
(1)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违反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2)违反股权投资、资产评估、投资清理相关规定以及投资项目未达预期的事项,由证券投资部负责;(3)违反财经法规、会计准则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事项,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责任追究的主体2、责任追究的对象3、责任追究的情形4、责任追究的方式5、责任追究的程序6、申诉与复核机制11 目的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1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112 基本原则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 责任追究的主体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211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12 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进行审核批准,并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31 责任追究的对象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3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审计结果失真、审计程序违规、审计证据不实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如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1 责任追究的情形4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审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严重失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4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干扰、抵制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其他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审计责任管理制度
审计责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审计责任管理行为,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科学、严谨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及其所服务的各个部门及业务单位。
三、审计责任管理机制(一)审计责任分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责任的管理应当根据具体的审计项目确定相应的审计责任分工,明确审计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负责人等具体责任人员。
(二)审计程序设计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审计组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设计完善的审计程序,明确审计的范围、目标、方法和时限。
(三)审核审计程序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确保审计程序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审计对象的真实情况,并对审计程序的设计进行调整完善。
(四)审计工作实施审计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审计结论形成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形成审计结论,并提交到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
(六)审计报告编制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审计结论清晰严谨,涵盖审计对象的所有重要问题。
四、审计责任追究机制(一)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成员未按要求履行审计责任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公司领导对审计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审计责任的,应当进行相应的问责,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于故意篡改审计报告、隐瞒审计结果、泄露审计机密等违纪行为,公司纪律检查机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本制度所定义的责任分工、审计程序设计、审核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编制等,均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执行。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执行,对已有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发展和公司自身变化的需要。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执行内部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公司审计部处罚违规行为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我公司审计部专项审计或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我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行为,或者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划分轻度违规行为、中度违规行为、重度违规行为:轻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妨害了内部管理,或者对公司造成了一定财务损失,或者虽没有造成财务损失,但造成了一定风险隐患的行为。
中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妨害了内部有关管理和操作,并给公司造成了较大财务损失或造成较大风险,或者产生较大不良影响,被媒体所关注,或者被投诉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重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导致省级以上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或者被他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信访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违规行为人行为意图和对行为后果态度的不同,区分违规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过失。
故意区分恶意和一般故意。
过失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故意违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五条故意以损害我公司权益为目的从事的违规行为,构成恶意。
内外勾结、多人伙同从事违规行为,构成恶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制度,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我公司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一般故意。
恶意违规,应当加重处罚,直至开除。
明知自己有违规行为而隐瞒不报者,构成故意。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XXX《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XXX发[2005]65号)和联社《XXX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信联发[2006]25号)、《XXX内部审计工作办法》、《XXX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部队扶植,按照《农村贸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系体例,配齐、配强审计人员;按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本领。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组织审计人员研究。
定期组织审计人员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章程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效果,防范风险,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审计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检查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单位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室:《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内部审计管理办法XX单位2023年3月2日附件: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XX审计法》《中华XX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单位及科室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在D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开展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分管审计领导报告,分管审计领导向D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若问题线索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由审计组组长直接向D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九条审计科开展内部审计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QG/BY.SJ007(A)-2011前言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XXX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αxx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集团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集团各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保证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为原则,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集团各单位应当按照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集团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内部审计主责部门,按照企业发展要求,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审计人员,履行公司总部内审工作职能,负责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工作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主管内部审计工作。
各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500人以上的子企业,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在岗职工人数的4%o。
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终稿
XXXX集团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维护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根据XXXX 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三条审计部门职权:(一)负责集团审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二)负责对不支持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进行举证;(三)对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口头告诫、通报;性质严重的,提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建议,报集团党委会研究;(四)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与审计资料一同归档。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权利:(一)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及时改正违纪违规行为;(二)可对审计处分决定向集团党委会进行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计处理处罚规定第五条对拖延提供审计资料2天以上的或未按审计要求对审计问题作出解释的,审计部门责令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供,给予口头告诫;逾期仍未提供的,给予单位通报,扣月度考核2分。
第六条对拒绝提供审计资料、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扣月度考核2分;通报后仍不提供的,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4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审计所需资料的,一经查实,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要求其限期改正,扣单位月度考核4分;警告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负责人记过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6分。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伪造、篡改有关审计资料的,给予负责人记大过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8分。
处分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负责人降级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毁弃审计资料,给予负责人撤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的处分决定,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
第十条采用胁迫利诱等手段干扰审计工作,影响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独立性的人员,给予开除处罚。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授意人开除处分。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维护财经法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总承包部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对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部所属各项目部、分(子)公司和专业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工程总承包部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由工程总承包部经理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总会计师、经营副经理、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机关各部部长和法律顾问组成。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查部。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部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是审计稽查部。
第七条审计稽查部根据审计方案的需要,提出审计小组名单经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可抽调相关部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同审计工作。
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或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八条审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二、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三、对审计结果和经济责任作出认定;四、向领导层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稽查部职责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政策法规,掌握审计及相关知识,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二、拟定内部审计办法和相关制度,编制内部审计计划。
三、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营生产等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查、监督,及时编制审计报告。
四、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和经营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一、审计责任主体审计责任主体包括审计人员、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领导。
审计人员是指在审计工作中具体执行审计任务的人员,包括审计机构内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审计部门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审计工作的机构,如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等。
相关领导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企业负责人、政府官员等。
二、审计责任认定审计责任认定是指对审计人员、审计部门以及相关领导在执行审计任务中是否履行了其职责,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认定。
认定审计责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审计任务的性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等。
三、审计责任追究程序审计责任追究程序是指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和追责的过程。
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举报或投诉: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进行举报或投诉。
2.调查: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核实事实。
3.审议: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决定。
4.处理: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
5.申诉: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可在一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或法律机构提出申诉。
四、审计责任追究形式根据违规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可采取以下追究形式:1.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取消一定期限内从事审计工作的资格。
4.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处理方式。
五、审计责任追究执行审计责任追究执行是指对涉及审计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的决定得以具体实施的过程。
执行机构应根据决定内容,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将违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处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六、审计责任追究监督为了确保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主体可以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等。
监督机构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规定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总则一根据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内部审计的任务1.主要任务有: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1基建项目;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职权1.主要职权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与有关的会议.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程序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6.审计报告的要求;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奖惩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着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则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3负责本公司及属下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准.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2.工程审计人员职责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3.工作流程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单位和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第一条相同.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三、四、条相同.4.工程审计具体要求1对工程预、结算的内部管理要求①本公司内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计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结算.但对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没有增减变化的工程,可以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按已经审计过的预算直接办理结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须办理竣工结算.财务部门必须要有审计部审计过的结算书才能付结算款.②按公司有关规定,在报送预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填制需求单,若属计划内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求单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若属计划外工程则必须填制计划外工程审批表,报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③通信工程应填制计划任务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较大的工程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代办可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工程立项由各子公司领导批准,预、结算也必须送公司审计部审计.各子公司应正式行文给审计部,明确分管领导及其签字字样.审计部将按规定收取审计费.⑤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⑥工程投票招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⑦通信工程结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表格.2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求①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②送审概预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有关设计补充材料、经领导批准立项的需求单、工程计划任务书;由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进我公司施工的,还应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级别证明.③送审结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经有关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定的预算书、设计变更资料、现场技术经济签证.还应提供仓库领料单,主要实物量完成表,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经仓管人员余料退库签名.个别因仓库无货,批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的工程,还应出具物资供应部门批准自购的证明.④在审计过程中的需临时提供的其它资料.3对工程审计的审计时间要求①由于工程审计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受工期的影响对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②工程审计的时间,应根据不同复杂程度的工程规定不同的审计时间.一般规定:通信工程概预算7天,其它工程预算15天,100万元以上的结算工程20天.③下列情形之一审计时间应顺延:A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单位或送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B审计结果与被审单位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报公司领导或市有关部门裁定时. C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前来核对时.④以上规定的审计时间是指正常情况而言,审计人员应以保质、高效为原则,确保不影响工程按时开工,审计人员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应急工程要随来随审,并尽快审计完毕.简单较小的工程也应提前完成.对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工程,为保证审计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受以上时间限制,查清楚为止.5.争议的裁定1属本公司企业内部之间的争议,报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裁定.2涉及外单位的,由审计部提出我方的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再送有关仲裁机关或审计部门裁定.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实施、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独立评估活动。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承担责任追究的角色,确保组织的运营合规与风险管理。
本文将探讨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并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是保证内控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内部审计作为独立的评估机构,其职责是对组织的运营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责任追究是确保内部审计能够履行其职责的一种机制,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更加专注、认真地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责任追究能够有效推动组织内部的改进和提升。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为组织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改进方案,帮助组织实现风险管理和运营效率的提升。
而责任追究则是对内部审计结果的一种反馈机制,通过追究责任,可以迫使组织对审计结果进行认真对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这样可以推动组织内部的改进和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责任追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组织运营活动的检查和评估,可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而责任追究则是对内部控制环境的一种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追究责任,可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这样可以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提高组织的运营效果和风险管理水平。
要实现有效的责任追究,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
内部审计制度应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应建立责任追究的机制和程序,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此外,还需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只有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才能保证责任追究的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是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推动组织改进的重要环节。
通过责任追究,可以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组织内部的改进和提升,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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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
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G/BY.SJ007(A)-2011
前言
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
2.2 《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国烟财[2005]5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
2.4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
2.5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
2.6 《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审计责任:对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要承担审计责任;对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曲解或者歪曲的,要承担审计责任。
4 管理职责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过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程序》及三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由有关人员分别承担。
对于出现的审计过错,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审计处(审计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直接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审计责任追究原则
审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2 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
5.2.1 具体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2.1.1 审前调查有关记录、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5.2.1.2 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3 未按照规定职权或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造成损害严重后果的或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1.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 审计组长应承担的责任
5.2.2.1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5.2.2.2 审计组长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的严重失实问题的、或对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2.3 对在审计资料归档过程中因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5.2.2.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3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5.2.3.1 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审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5.2.3.2 对审计报告定性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3 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4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5 不履行或是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查、审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6 工作懈怠、推诿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2.3.7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默许、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8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3 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
5.3.1 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审计过错责任行为,根据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情况别做出处理。
追究审计项目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5.3.2 告诫、批评教育;
5.3.3 责令公开道歉
5.3.4 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5.3.5 通报批评;
5.3.6 停职培训、转岗;
5.3.7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5.3.8 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3.9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选优秀、先进、晋级、晋职资格。
5.4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5.4.1 审计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不良后果的;
5.4.2 主动承认或改正错误,及时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
5.4.3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4.4 发现并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5.4.5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5.4.6 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5.4.7 对于审计抽样技术固有的因素造成的失误应当免除审计责任。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5.5.1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5.5.2 伪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或协助被审单位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5.5.3 明知故犯或拒不执行审计指令的;
5.5.4 一年以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审计过错责任行为的;
5.5.5 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
他有关人员的;
5.5.6 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干扰、阻挠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5.5.7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5.8 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5.5.9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 审计责任的免除
5.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5.6.2 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发生审计重大过错的;
5.6.3 上级领导对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等审计文书出具重大错误意见的,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5.6.4 对于经联席业务会议审定后改变审计人员审计结论而发生过错的,不由审计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