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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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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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会计标准制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
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财务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和可比性。
建造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的要求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特定的建造工程,并从业主处获得价款。
根据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合同签订阶段,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报价,并向业主收取一
定的预付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预付款的会计处理方式,确保
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二、建造合同执行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建造合同执行阶段,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和规定完成工程,
并根据进度向业主收取进度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进度款的会
计处理方式,包括确认收入和确认费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
可比性。
三、建造合同竣工阶段的会计处理
在建造合同竣工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工程,并向业主收取尾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尾款的会计处理方式,包括确认收入和确认
费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四、检查和审计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
为确保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规定检查和审计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包括会计师和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审核标准等内容。
综上所述,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建筑业中的重要标准之一,其有效实施对于确保建筑业的发展和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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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1.引言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领域,建造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文件,对于建设企业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及处理方法。
2.建造合同的确定建造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用于规定建筑工程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的确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该合同具有明确的商业机会;(2)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收入;(3)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成本;(4) 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1) 合同收入的核算合同收入是指根据合同确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交付给客户时,企业有权收取的金钱或货物的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收入应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收入;-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执行的进度。
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通常有两种:百分完工法和合同完工法。
百分完工法是根据合同执行的进度来确认收入,合同完工法是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收入。
(2) 合同成本的核算合同成本是指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成本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成本;-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执行的进度。
合同成本的核算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直接成本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执行的成本,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无法直接归属于合同执行的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
4.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1) 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合同收入确认后,应按照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百分完工法下,每一期确认合同收入时应计入收入,录入“应收账款”科目。
在合同完工法下,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收入。
(2)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合同成本发生后,应按照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百分完工法下,每一期确认合同成本时应计入成本,录入“原材料”、“人工费用”、“租赁费用”等科目。
在合同完工法下,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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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_建造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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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一、基本要求(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回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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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是我国财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以下将对准则15号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首先,准则15号明确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界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已经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的合同。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价格、时间进度、质量标准等。
其次,准则15号规定了建造合同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履约与兑付、工程结算及重大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履约与兑付阶段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进度和货币流入流出情况,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成本;工程结算阶段主要是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业务利润或亏损;重大变更阶段主要是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调整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再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损益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中所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在建造合同中涉及到的损益分配方面,准则强调了在合同价款中确认风险相关收入或费用,并明确了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
最后,准则15号还对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编制建造合同履约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基础和报表。
其中,履约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基础;工程结算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权责发生基础或完工百分比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有关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以满足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不仅对建造合同的定义、阶段性处理、风险和损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相关的会计报告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建筑业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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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建筑业建造合同会计处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旨在规范建筑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摊销和披露。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三条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一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安装、修理、改建等服务的合同。
第二章确认与计量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原则,将合同收入和成本分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第五条合同收入包括:(一)合同对价;(二)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三)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收入。
第六条合同成本包括:(一)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二)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管理费、施工管理费等;(三)合同成本中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成本。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一)完成合同法:在合同完成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二)百分比法:按照合同进度,合理估计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确认相应的合同收入和成本;(三)成本回收法:在合同收入不能可靠估计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待合同收入能够可靠估计时,再进行调整。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过程中,充分考虑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客户违约等。
第三章摊销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摊销合同预计总成本。
第十条合同摊销成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以下与建造合同相关的信息:(一)合同总金额、已确认收入、未确认收入;(二)合同成本、已确认成本、未确认成本;(三)合同风险及应对措施;(四)合同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五)其他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准则解释权归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c0398e79e45c3b3567ec8b8c.png)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三)关于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本准则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的条款,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的规范。
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对于准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本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的条款,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本准则规定了合同合并的条款,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1.合同分立。
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该合同规定,建筑公司为客户建造一拣房屋和一座食堂。
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万元。
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房屋的预算成本为370万元,食堂的预算成本为13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表明符合条件(1);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表明符合条件(2);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表明符合条件(3)。
因此,该项建造合同同时符合合同分立的条件,建筑公司应将建造房屋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假如该项建造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50万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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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4月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提供了关于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新准则的发布旨在统一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新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明确,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一个实体向另一个实体提供建造服务,并且具有如下特点:合同涉及为特定顾客设计、制造或建造资产;合同所涉及的资产是独立于企业自用资产的;合同的完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
根据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新准则将建造合同分为两类:按工程实物计量收入和按完成程度计量收入。
按工程实物计量收入的建造合同是指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将与合同有关的实物交付给顾客,并根据实物的交付情况确认收入。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在合同交付实物的日期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收入。
按完成程度计量收入的建造合同是指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断地进行施工、加工,并在各个阶段下发票给顾客,根据合同完成的程度确认收入。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完成百分比法来计量收入,即根据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
此外,企业还应当根据各个阶段下发票的情况,进行预收账款的确认和调整。
新准则还明确了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变更。
对于风险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中对风险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变更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中确认收入,并根据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调整预收账款。
新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准确确认和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处理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事项。
这有益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避免了因为不同企业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而引发的混乱。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对于企业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https://img.taocdn.com/s3/m/03525675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2c.png)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于2024年发布。
该准则主要针对企业在进行建造合同活动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以下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其指南和讲解进行详细解读。
新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的会计处理,确保相关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该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建造合同进行评估和分类的准则。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活动的定义和范围。
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以由企业按照约定的规格、时间和价格进行建造或改建房屋、道路、桥梁、船舶等工程项目的合同。
在会计处理方面,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建造合同活动的性质和实质,采用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而言,新准则规定了两种建造合同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百分比回报法和完成百分比法。
百分比回报法适用于那些在建造合同期间或合同完成后具有确定的、可计量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建造合同。
根据该方法,企业可以在建造合同活动期间预测和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并计算出相应的利润。
完成百分比法适用于那些在建造合同期间或合同完成后无法确定确切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建造合同。
根据该方法,企业将建造合同活动的完成程度作为计算收入和成本的基础,并预测和确认相应的利润。
除了会计处理方法外,新准则还包含了建造合同活动的一些其他会计处理事项,如合同价款的确认、变更和解决争议的会计处理等。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新准则,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指南和讲解》。
该指南对新准则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案例来说明其应用。
同时,该指南还对新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关系进行了说明,确保企业能够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与建造合同活动相关的会计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发布为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6d79545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53.png)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财会[2006]3 号颁布时间:2006-2-15 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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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 为客户建造一座厂房,合同规定以建造该厂房的实际成本 为基础,另加5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 加成合同。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
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 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 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 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指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即计入“工程 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1)将发生的成本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将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 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3)工程款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
(4)完工之后,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 程结算”科目对冲。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 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两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 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 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 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 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 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建造合同劳务收入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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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建造合同劳务收入会计准则是为了规范建造承包商在签订、执行和结算建造合同过程中的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比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二、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1. 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确认(1)合同签订: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建造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工程量、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
(2)合同履行:建造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完成工程,并向客户提交竣工报告。
(3)收入确认:在以下条件下,建造承包商可以确认建造合同劳务收入: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 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计量(1)固定造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作量确认收入。
(2)成本加成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和约定的加成比例确认收入。
三、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核算1. 建造承包商应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建造合同劳务收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建造合同劳务收入。
2. 建造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完工百分比:完工百分比 = 已完成合同工作量 / 合同总工作量(2)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收入:当期收入 = 合同总收入× 完工百分比 - 已确认收入四、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披露1. 建造承包商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以下信息:(1)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法;(2)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构成;(3)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4)建造合同劳务收入的预计损失。
国际会计准则ifrs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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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ifrs建造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IFRS 15《收入与合同的资金关联》是关于建造
合同的准则。
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用于指导
如何确定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披露要求。
IFRS 15准则要求公司将建造合同中的收入分为五个步骤进行
识别和计量:
1. 辨识合同中的收入: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合同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双方有权利、具有明确交付物或服务的约定。
2. 辨识合同中的细项:将合同拆分为可单独辨识的交付物或服务细项。
3. 确定交付物或服务的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已经进行的实际交付对交付时间进行确定。
4. 确定交付物或服务的交付对价:根据交付物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交付对价。
5. 分配交付对价:根据交付物或服务的相对交付进度和可反映合同背景和实质的合理方法进行交付对价的分配。
IFRS 15准则还要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合同和收入情况
的社区,收入的识别方式,以及合同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等。
总的来说,IFRS 15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
统一的框架,使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识别和计量建造合同中的收入,并提供透明和准确的信息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财会审计论文】《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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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
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
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
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
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
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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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项会计准则,并结合指南和讲解进行解读。
准则第一章重点强调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识别标准。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合同条款,包括工期、款项、质量等相关内容。
此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建造合同的履行进展,对应确认收入和费用。
准则的第二章则详细解释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方法和核算原则。
准则第三章对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准则的规定,收入可以分为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实际成本法两种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以建造工程完工比例来确认收入,而完工实际成本法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来确认收入。
成本方面则根据合同的不同阶段,分别采用直接成本法和部分分摊法进行核算。
准则的第四章规定了建造合同中其他重要问题的处理方法。
如保修期的处理、合同超常损益的核算等。
准则第五章则详细解释了建造合同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建造合同的基本情况、相关会计政策和方法等。
除了准则本身,财政部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的指南,对准则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解释和指导。
指南从定义、识别、测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为企业遵循准则提供了实际操作指南。
此外,财政部还举办了一系列会计准则解读会,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准则的培训和讲解。
这些讲解会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准则的核心要点和适用原则,解决企业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困惑和难题。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等方面的企业。
准则的指南和讲解提供了具体的应用指导和解释,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该准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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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讲解建造合同会计准则(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ounting Standard,CCAS)是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的特殊会计准则,它旨在为建筑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透明的会计信息,以反映建造合同的履约进展和财务状况。
本文将对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进行详细讲解。
建造合同是指一方(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为另一方(业主)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设施的合同。
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收入、成本和盈余应当按照合同的执行进展和风险进行分配和确认,并且会计记录应当体现合同的完整性和适时性。
首先,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要求将建造合同分解为可识别的组成部分。
这些组成部分可以是按特定阶段划分的(例如,设计、投标、建造等),也可以是按照特定的功能、工作包或责任来划分的。
分解合同有助于更准确地确定每个阶段或部分的收入、成本和盈余。
其次,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当基于已完成的工作量。
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百分比完工法,即根据已完成工作量与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
这要求建筑公司能够准确地测量和跟踪合同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成本和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要求在合同完工前进行收入确认时谨慎对待。
如果合同存在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可能会造成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因此,在建造合同完成之前,应当根据相关风险和责任,审慎评估和识别可能的亏损。
在成本方面,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要求建设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与合同相关的可以直接归属于特定合同的成本,例如劳动力、原材料和设备。
间接成本是由于多个合同共享而无法直接分配的成本,需根据相关依据进行合理分配。
除了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还要求建筑公司及时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合同的性质、风险、履约条件、变更条款以及与合作方的关系等。
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建筑公司能够给利益相关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于他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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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收入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收入的确定
合同收入是指合同期内可预测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收入:
• 有望从合同中获得的 • 与已完成的合同活动有关的 • 可确切计量的
2
合同收入的确认
合同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类似服务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客户 • 客户有权收到相关收益 • 合同的收益能够被确切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讲解
本讲解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探讨合同收 入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方式,以及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方式。
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适用于构建或改变资产的合同,包括与建 筑、土木工程、装修和维护等相关的合同。
合同保留金的会计处理
合同保留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扣留的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合同保留金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3
进度确认方法
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收入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来进行进度确认。
合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成本的确定
合同成本应包括与合同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以及可以合理分配给合同的间接成本。
2 合同成本的确认
合同成本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与合同收入的产生直接相关 • 可以被客观计量并合理分配给合同
3 成本的分类和确认时机
合同成本应按照与合同收入的相关性分类,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确定确认 时机。
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范围、价格或其他条件的改变。合同变更应予以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 果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亏损
如果合同的完工成本超过了合同收入,应将合同亏损进行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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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初数的核对
• (1)坚持三个一致的原则: )坚持三个一致的原则: • 收入=工程施工、成本 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毛利 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收入 工程施工 成本=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毛利= 利润 • (2)核对不一致的处理:自查,根据各差异原因调 )核对不一致的处理:自查, 整; • (3)要求:不得虚挂往来,不得调整上年审定的期 )要求:不得虚挂往来, 初数;不能虚挂工程结算;保证期末数核对一致; 初数;不能虚挂工程结算;保证期末数核对一致;
二、建造合同流程图的讲解
(六)检查建造合同核算的勾稽关系 • (1)在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工程进度时,一般情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工程进度时, 况下本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应与本期实际发生 的合同成本相等; 的合同成本相等; • (2)工程完工后,各期累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 )工程完工后,各期累计确认的“ 应等于“工程结算”的累计发生额: 入”应等于“工程结算”的累计发生额:在工程 执行中可能存在不一致
二、建造合同流程图的讲解 • (3)工程完工后,各期累计确认的“主营业务营 )工程完工后,各期累计确认的“ 成本”应等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 成本”应等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累计 发生额; 发生额; • (4)工程完工后,“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累计 合同毛利” )工程完工后,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发生额应等于“工程结算” 累计发生额与“ 发生额应等于“工程结算” 累计发生额与“工程 施工——合同成本” 累计发生额的差额; ——合同成本 施工——合同成本” 累计发生额的差额; • (5) 工程完工后,“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 ) 工程完工后, 工程施工” 科目对冲后应无余额。 科目对冲后应无余额。
具体账务中的处理 • (3)工程罚款与工程奖励款:对于工程罚款 )工程罚款与工程奖励款: 应计入工程成本, 应计入工程成本,能分清对象的计入直接费 用,不能分清的应计入到间接费用,不能直 不能分清的应计入到间接费用, 接冲减工程结算; 接冲减工程结算;对于工程奖励款应该计入 工程结算,同时调增合同总收入; 工程结算,同时调增合同总收入;
五、建造合同执行中关于税务的处理
• (一)营业税 • 1、纳税地点: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地点: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 • 2、跨省工程应该根据工程量,分别向项目所在主 、跨省工程应该根据工程量, 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申报纳税 ; • 3、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需到其注册地主管税务 、 机关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机关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
二、建造合同流程图的讲解 • 1、合同总收入 、 • 包括和业主的商函、业主在各期结算单是标明中 包括和业主的商函、 给予的奖励款等 • 2、预计合同总成本 、 • 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 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 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预计合同总收入和预计合同总成本计算表
四、建造合同审计资料的收集
• 本期审计主要是选取建造合同本期收入前十名的 项目部进行收集资料,如果未达到收入60%的增 项目部进行收集资料,如果未达到收入 的增 加样本量的选取, 加样本量的选取,对抽取的样本项目部有以下要 求: • (1)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如合同、工程结算 )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如合同、 预计总成本依据、科目余额表、 单、预计总成本依据、科目余额表、重要的施工 队结算单、 队结算单、暂估成本的依据等等 • (2)要求内部往来与本部核对一致; )要求内部往来与本部核对一致; • (3)要求在一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余额核对一致; )要求在一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余额核对一致;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信息表
• (4) 累计确认的合同成本按“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累计确认的合同成本按“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 余额填列。 余额填列。 • 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 完工进度 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完工进度 • (5) 累计确认的合同毛利 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 累 累计确认的合本。 计确认的合同成本。 • 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 工程施工余额 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工程施工余额 • (6) 已办理结算价款按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填列
二、建造合同流程图的讲解
(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的归集 工程施工 关注: 关注:科目的设置 1、直接材料费的归集:如物资收发存月报表 、直接材料费的归集: 2、直接人工费的归集:如劳务施工方的结算单 、直接人工费的归集: 3、直接机械使用费的归集:机械使用费的确认单 、直接机械使用费的归集: 作为依据 • 4、其他直接费的归集:可以直接归属的成本核算 、其他直接费的归集: 对象的 • 5、间接费用的归集:工程分为多项成本单独核算 、间接费用的归集: 的需要分摊 • • • • •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信息表
• (7)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 -以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以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以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 (8) 本期确认的合同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完工 本期确认的合同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 进度-以前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以前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进度 以前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 (9) 本期预计合同损失金额 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 本期预计合同损失金额=(预计合同总成本 预计合同总成本-合 同总收入) 完工进度)。 同总收入 ×(1-完工进度 。 完工进度
2010年年报审计及建造合同 2010年年报审计及建造合同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葛洲坝审计组
第二部分 建造合同执行
• 《建造合同-葛洲坝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建造合同 葛洲坝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操作手册》 操作手册》 • • • • • 一、建造合同流程图 二、建造合同流程图的讲解 三、本期建造合同执行应关注的事项 四、建造合同资料的收集 五、建造合同中税务处理
具体账务中的处理
• (1)预提工程成本:各项目部提供确定的依据作 )预提工程成本: 为暂估成本的依据并对冲预付款项;不允许期末 为暂估成本的依据并对冲预付款项; 计提年初冲回, 计提年初冲回,后期如果存在差异的只能调整差 额; • (2)工程结算的确认:结算金额可以确定,那项 )工程结算的确认:结算金额可以确定, 目部可以将12月的结算预估入账 月的结算预估入账, 目部可以将 月的结算预估入账,在一月或者二 月提供经三方确认的结算单; 月提供经三方确认的结算单; • 注意与税金相勾稽
建造合同表事项
• (5)建造合同表中的确认差异必须为 :与去年 )建造合同表中的确认差异必须为0: 的建造合同表不同, 的建造合同表不同,今年的建造合同表主要是体 现是否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 现是否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按照国资委 要求必须执行建造合同,差异必须不存在; 要求必须执行建造合同,差异必须不存在; • (6)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按照索赔确定合同收 )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 根据建造合同核算本期的收入成本; 入,根据建造合同核算本期的收入成本; • (7)账表一致:主要体现在收入与工程施工、成 )账表一致:主要体现在收入与工程施工、 本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关系 合同成本的关系, 本与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的关系,有可能存在为完 成产值要求, 成产值要求,项目部列示报表收入成本与账面收 入成本不一致, 入成本不一致,这里主要包括期初数与本期数
一、建造合同流程图
• 建造合同会计核算流程图
二、建造合同流程图的讲解
• (一)工程结算价款的核算 • 项目部收到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单时,根据验工 项目部收到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单时, 计价单中载明的本次计价金额、 计价单中载明的本次计价金额、按合同约定扣留 的各类保证金、甲供材、 的各类保证金、甲供材、扣回的预收款等以及项 目部出具的发票 应收账款(或冲减预收款项) 借:应收账款(或冲减预收款项) 贷:工程结算 • 关注:1、质保金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关注: 、 • 2、营业税统一按与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 、 金额为税基进行核算
• (4)分包施工队的税金处理:建议对分包工程扣 )分包施工队的税金处理: 减税金成本后以净额计入成本, 减税金成本后以净额计入成本,可单独做工程结算 备查账,列示各分包方结算款、扣减的质保金、 备查账,列示各分包方结算款、扣减的质保金、代 扣的税金; 扣的税金;
具体账务中的处理
• (5)报表的列示: )报表的列示: •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 工程结算 存货-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款 存货 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款 不能和预收款项抵消 • 工程施工 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 预收款项 可以和应收账款抵消 • 应收业主的质保金: 应收业主的质保金: 其他应收款 不可以与预收款项抵消 • 应付分包方的质保金: 应付分包方的质保金: 其他应付款 不可以与预付款项抵消
二、建造合同流程图的讲解
• (三)对分包成本的归集:可以直接将其发生的 对分包成本的归集: 成本计入工程项目,不需要再划分为五大费用 成本计入工程项目 不需要再划分为五大费用 • (四)预计合同总收入与预计合同总成本 • 强调:预计合同总收入及预计合同总成本根据本 强调: 单位生产经营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 单位生产经营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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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审核人: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信息表
• (1) 预计合同总收入是指合同初始收入、合同变更收 预计合同总收入是指合同初始收入、 合同索赔款及奖励款的合计数。 入、合同索赔款及奖励款的合计数。 • (2) 预计合同总成本按生产经营部门提供的预算确定。 预计合同总成本按生产经营部门提供的预算确定。 • (3) 完工进度 确认累计合同成本 预计合同总成本。 完工进度=确认累计合同成本 预计合同总成本。 确认累计合同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 • 确认累计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 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 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 • A、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尚 、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 B、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 、 款项。 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