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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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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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思考-法律
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思考
宜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政委王孝兵
提起城管执法,可谓是家喻户晓,然问及何为城管执法,恐鲜有人能准确回答。

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职责不明,机构设置混乱,执法队伍五花八门。

笔者深入调查,认识城市管理执法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建议。

一、城市管理执法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包括城市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不包括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征收权等。

在现实中,城管执法任务主要是由专门的城管执法队伍来承担的,这支执法队伍就是社会上所称的“城管”。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不仅履行着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职责,而且承担着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7+1”城管执法职能模式,也是所谓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首先,应当有排它的管理对象。

这是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门类而存在的前提条件。

城市管理有其特定对象,即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空间,包括城市地面、地下及地上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主要有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城市绿化、城市建筑物及设施、城市公共空间等,城市管理的对象是物,而非行为。

其次,有其独特的职责范围。

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其特定对象形态的完好及特定对象功能的正常,通俗地讲,城市管理的职能就是保持已经规划、
建设好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外形及其功能。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城市管理就是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外部形态不被破坏和污染为主要内容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以维护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功能完好为主要内容的市政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以及以合理利用公共空间为主要内容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等。

二、城市管理执法存在问题
城市管理执法就是城市管理,因为城市管理活动就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城市管理执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分离后,协调难度增大,管理难度增加:不相关联或关联性不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并未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必须解决城市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否分设的问题。

笔者认为城市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并设较为科学,理由是:一则二者并设,使城市管理的行政权统一,有利于突出城市管理执法的中心任务,提升其履职能力,提高管理效率。

二则可以减少行政机构和人员,降低行政成本。

三则可以增强合力,更好地发挥城市管理协调能力,产生1+12的效果。

其次,必须解决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城管机构层级问题。

按照减少执法层次的要求,一个城市可以只有一个执法层级,设区的市市级城管部门(执法部门)不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区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城管执法任务。

第三,必须解决执法队伍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

目前,全国几乎所有城市,囿于机构编制的要求,均将城管(执法)机关与城管执法队伍分设,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而城管执法需要依法采取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不设区的市和县设立的城管执法队伍必须是城管执法机关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支执法队伍。

三、完善城管执法体制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这是指导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方针,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指导思想。

1、城管执法领域必须从中央到地方设立统一的管理部门。

城管执法管理事项涉及民生,管理范围尤为广泛,管理内容极其复杂,国家层面应当有一个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全国的城管执法工作,省级政府设立与之对应的管理机构。

2、应当赋予城管执法部门最大限度的协调权。

因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空间的管理涉及到城市范围内的每个组织和每个自然人,城管部门只有具备了强有力的协调权,才能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共管共建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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