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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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二、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均加盖申请人印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申请事项信息及其申报材料扫描录入局网上业务审批系统。(1个工作日)

(二)窗口初审后,通过局网上业务审批系统协调组织,土地利用科办理:(9个工作日。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1.拟订处置方案。根据需要,组织地籍管理科、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队、土地储备中心等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调查核实和地价评估,按规定计算应缴纳或调整的土地价款,拟订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的处置方案。

2.方案会签会审。处置方案提交会签或局长办公会会审。

3.处置方案报批。会签或会审通过后拟定制作上报文件,报政府审批(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的处置方案,不报政府审批)。

4.办理相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的处置方案,经局会签或会审同意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审查、会签会审、政府审批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5.公布结果。按规定的场所、网站和内容公布结果。

6.缴纳价款。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具土地价款缴纳介绍单,经财务科审核登记后,申请人到窗口缴纳土地价款。

7.在局网上业务审批系统确认已办结。申请人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土地价款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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