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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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条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重点引导学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及重要事业单位、部队、军工企业、主流媒体、重要金融单位、三甲医院等九大行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第四条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过程

第五条毕业生情况登记

毕业生均须在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由学生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

(),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清华大学拟毕业研究生毕业时间申请表》,经

导师和院系教务部门签章后,由院(系)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第六条确定生源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以其工作地为生源地;其他情况均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第七条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五类:

1、签约就业:取得工作地区户口指标,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2、国内深造:包括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3、出国(境)深造:包括国(境)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且已被录取;

4、灵活就业:除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四种形式;

5、回省待就业或不就业。

毕业生应依据学校当年度相关通知,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毕业去向,并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

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变更就业年度

未按申请毕业年度如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学校当年度就业方案上报时间之前,填写《研究生更改就业年度申请表》(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下同),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年度变更手续。

本科生就业年度变更以教务处提供名单为准。

申请就业年度变更的同学,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协议,并取得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间的规定:毕业生毕业满一年之后,学校不再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毕业生毕业后满两年,学校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第三章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其户口指标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下发给拟就业的毕业生,每人一份,本人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一条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

三方《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既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三方《就业协议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每人一份,不得遗失。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后,持《推荐表》下联“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以及本人学生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领取三方《就业协议书》后,应在毕业年度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由学生本人登录我校就业信息网填写相关信息,再将三方《就业协议书》返还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协议签订完成。三方签字盖章后,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联,具有同等效力。另外,各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三方《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违约

是指三方《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含仅学生、用人单位两方签署的情况),用人单位或学生无法履行就业协议。

提请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1、《清华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登记表》。此表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附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协议公函(说明违约责任方与原因);

2、原三方《就业协议书》单位联和学生联;

3、已领取《报到证》的,须交还《报到证》原件(含下联《通知书》)。

违约责任方是学生的,学校在收到毕业生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同时对其违约行为予以公示。毕业生在公示期满后,方可领取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书》。因个人原因违约者1)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2)不得申请将户口、档案冻结在校;3)如要在国内深造或出国(境)深造,须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4)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按“改派”处理,除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

违约责任方是用人单位的,学生不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支持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报到

是指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返还三方《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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