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办法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为维护和提高长沙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使用物业管理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物业管理主体。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洁等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建筑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相关支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必要时可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对拒不履行义务、扰乱物业管理秩序的业主,将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予以禁入。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如有疑义,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修订,须重新公告。
以上为《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长沙市的社区和谐共建。
《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约提前终止合同,退出物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各区(含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照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认真做好新老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要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慎用辞退权,以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物业开始销售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依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已交付并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13(1)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13(1)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其下属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是指为物业单位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包括物业管理、维修维护、清洁卫生、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维修、保安服务、物业咨询及其他物业服务等。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五章投标人资格审核第六章投标报价的评审第七章中标结果及中标通知第八章履约保证金第九章违约责任第十章其他事项第十一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组织招标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政策、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1.限制性招标2.公开招标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附件。
1.投标邀请书应当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方式、投标文件的数量和格式、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等必要信息。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规格、工期、服务要求、考核标准、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3.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介上进行公告,并且在本地区的其他媒介上进行公告。
4.附件包括:(1)招标申请表(2)政府采购监督卡(3)投标文件的格式和数量要求说明第四条招标人应当设置专门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在公告中明确,一般要求投标在开标时间前至少30分钟到达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应当保证投标文件在招标截止时间前能够到达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方便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评审专家是指招标人指定的能够对投标文件进行专业评审的人员。
1. 投标文件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熟悉投标文件的编制规范和评审标准。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1. 南宁市各小区应当设立有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3. 经营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并定期清理维护。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和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取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确定原则1.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管理情况及费用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1. 物业管理费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收取,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节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第四章物业管理行为规范第一节业主和居民的义务1. 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2. 禁止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小区环境。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服务于业主和居民,不得滥用权力。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监督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节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法律追责。
结语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共同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宁与和谐。
2024年物业管理办法
2024年物业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方式;(八)决定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九)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约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
四、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浙江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承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承接验收( 以下简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活动,以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
第六条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 且验收资料齐全;(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三)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四)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五)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六)房屋幢、户编号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完好。
(三)房屋幢、户编号清晰,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四)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021版《物业管理办法》
2021版《物业管理办法》【注】本文档仅供参考使用,具体操作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物业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小区卫生的清洁和保洁;3. 小区环境的绿化和美化;4. 小区安全的保护和监控;5.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6. 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7.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确保业主了解和知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向业主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担负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维护业主权益等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汇报工作,并保障业主知情权。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应明细、合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费用项目。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或延期,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提醒和教育;2. 警告和劝导;3. 罚款和损毁赔偿;4. 暂停或中止相关权益;5. 追究法律责任。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依法终止与业主的物业管理关系,并交接物业管理工作的过程。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物业项目管理的特点及意义1. 物业项目管理的特点:(详细描述物业项目管理的特点)2. 物业项目管理的意义:(详细解释物业项目管理的意义)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程序1. 出具物业服务终止通知书:(详细说明出具物业服务终止通知书的程序)2.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退房申请:(详细说明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退房申请的程序)3. 物业服务企业退房审核及确认:(详细描述物业服务企业退房审核及确认的程序)4. 交接物业管理工作:(详细说明交接物业管理工作的程序)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权益保障1. 业主权益保障:(详细解释如何保障业主的权益)2. 物业服务企业权益保障:(详细解释如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责任追究1. 违规退出的责任追究:(详细描述违规退出物业项目的责任追究)2. 恶意伤害业主利益的责任追究:(详细描述恶意伤害业主利益的责任追究)六、监督和管理措施1. 监督机构及职责:(详细说明监督机构及职责)2. 监督投诉渠道:(详细说明监督投诉渠道的设置和处理流程)附件:1. 物业服务终止通知书模板2. 退房申请表格3. 交接物业管理工作清单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关系: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管理合同关系。
2. 业主合法权益:指业主在物业服务期间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使用权等。
2021版《物业管理办法》
2021版《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履行机构,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履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办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办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辅佐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展开物业办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集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市办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加入,具体解决物业办理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题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物业办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办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办理,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宜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承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承接验收( 以下简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活动,以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
第六条新建竣工并首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以下简称“新建物业”),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 且验收资料齐全;(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三)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四)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五)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六)房屋幢、户编号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非新建的既有物业(以下简称“原有物业”)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承接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完好。
(三)房屋幢、户编号清晰,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四)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0101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以及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进行接管,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行为实施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阶段浮现的问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信访、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园林、公安、消防、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已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清缴的,专营服务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费用,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住手向用户提供服务。
专营服务单位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催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项目退出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物业公司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20篇下载)
物业公司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20篇下载)物业公司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篇1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
(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
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
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
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
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
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
《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一个建筑物或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维护和服务的工作。
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和提高生活质量而制定的管理指南。
本文档旨在介绍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以帮助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责任。
2. 物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美化- 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社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业主权益的维护和处理纠纷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3. 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3.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建筑物的日常事务,保障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维护公共区域的干净和整洁;- 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管理社区设施,提供相关服务;- 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维权事宜;-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3.2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社区公约;-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缴纳其他相关费用;- 保持建筑物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使用公共设施时要注意合理使用和保持设施的完好;-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维护社区的良好形象;- 监督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4. 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日常维修和保养:包括水电设备、门窗等的定期检查和维修;- 清洁和保洁: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扫、垃圾处理等;- 安全设施维护:包括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等的检查和维修;- 社区设施管理:包括公共花园、健身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 业主服务:包括接待来访者、代收快递、处理业主投诉等;- 定期巡视:对建筑物和公共区域进行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物业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和公平原则进行计算和收取;- 物业费用应用于各项服务的提供和设施的维护;-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透明、公开,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费用的调整需要提前通知业主,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物业集团项目管理办法
物业集团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物业集团项目管理办法成为了各大企业和组织管理项目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物业集团项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其实施过程,旨在帮助企业和组织更有效地管理和推进项目。
二、项目管理的背景和意义在现代企业和组织中,项目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项目管理,企业可以更好地分配资源、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项目目标。
特别是在物业集团这样的大型组织中,项目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物业集团作为一个综合性企业,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等诸多方面的项目。
有效的项目管理可以帮助物业集团实现项目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提高组织绩效和竞争力。
三、物业集团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项目目标确定: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范围,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控制性。
2. 组织结构搭建:建立项目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项目的协调和协作。
3. 项目计划制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时间安排、资源分配、风险管理等,为项目实施提供指导。
4. 项目执行和监控:根据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实施,同时进行项目进展的监控和评估,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5. 项目收尾和总结:项目完成后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取经验教训,为日后的项目管理提供借鉴和改进的依据。
四、物业集团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1. 项目管理团队的组建:确定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建立项目管理团队。
2. 环境分析和需求调研:对项目的环境进行分析,了解项目的需求和背景。
3. 目标确定和计划制定:根据需求分析,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计划。
4. 项目实施和控制:按照计划进行项目实施和控制,同时进行项目进展的监控和评估。
5. 项目总结和改进:项目完成后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取经验教训,为日后的项目管理提供改进和优化的方案。
五、物业集团项目管理办法的效果评估1. 项目目标的达成程度: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成果。
2. 项目成本和资源的控制情况:评估项目的成本和资源使用情况,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物业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承揽新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投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总公司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未成立分公司地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组织工作、投标流程跟进、标书制作、开标答疑安排。
第四条已成立分公司的地区,由分公司全权负责该地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投标工作。
如需总公司运行管理中心做技术支持的,需提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以便总公司运行管理中心提前安排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投标文件中涉及本专业的内容符合公司要求。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一节物业费测算第六条在收到新物业项目信息后,相关分公司/项目进行物业费测算,提交予总公司成本部审核。
新业务区域由总公司成本部总体负责物业费测算工作。
审核通过后,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备忘录,之后转入投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签署完毕物业费备忘录,原则上要在投标报名前完成。
第二节投标文件制作前准备第八条成立投标小组未成立分公司地区,投标小组由总公司运行管理中心、项目所在区域负责人、拟定项目经理(原则上与开标答辩人一致)组成。
已成立分公司地区,投标小组由项目所在区域负责人、拟定项目经理(原则上与开标答辩人一致)等人员组成。
(一)现场勘察。
投标小组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查看现场,共同探讨投标文件制作的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具体包括:管理设想、人员配置、物品配置、服务难点、重点分析等。
并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勘察情况编制答疑问题提交当地招标组织部门。
(二)召开标前会议。
组织投标小组人员,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勘察情况,召开会议,讨论标书制作具体要求,包括:确定法定代表委托人员及其他上场答疑人员名单,确定标书制作人员,确定督导及统稿人员,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讨论及确定标书制作要求,确定标书制作完成时间、送总公司评审时间(最迟开标前五个工作日)、标书制作时间(最迟开标前二日),确定投标保证金申请及递送责任人及时间,确定封标时间等。
2024版物业管理办法(两篇)
2024版物业管理办法(二)2024版物业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在不断发展的城市环境中,物业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满足社区和居民的需求,提升生活质量,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2024版物业管理办法(二)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改动。
二、背景信息2024版物业管理办法(二)是在现行物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变化,并提升物业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改动内容1.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营在新版物业管理办法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营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经过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下运行。
同时,新版办法鼓励业主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和能动性。
2. 居民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2024版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物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合同的义务,提高服务质量。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障居住环境的良好和安全。
3. 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新版办法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物业公司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方案,加强对小区内的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工作的管理,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和健康。
4. 收费标准的透明性为了保证收费的公开透明,新版办法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并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使用收费的用途。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对费用使用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为了提升公共设施的管理水平,新版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公共设施的维护计划,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维修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维修请求。
6. 社区活动组织和服务为了提升社区活动的质量和居民的满意度,新版办法鼓励物业公司积极组织各种社区活动,如节日庆祝、文化活动等,增强社区凝聚力和邻里友好关系。
物业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物业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物业服务项目审批流程,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物业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审批程序2.1 提交申请物业公司在需要开展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目的项目内容项目时间安排目标群体预算和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2.2 审查和评估上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依据。
2.3 决策和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的结果,做出是否批准该项目的决策,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如下环节:部门内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4 项目实施经过审批的项目,物业公司可以开始项目的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时间安排进行,确保项目进度和效果。
2.5 监督和评估上级主管部门将进行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监督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果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决策的参考依据。
三、项目变更和终止3.1 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要进行项目内容或时间安排的调整,物业公司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申请内容应说明变更的原因、调整后的项目内容和时间安排。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物业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项目变更。
3.2 项目终止项目目标已达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效果不符合预期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终止项目。
同时,物业公司应做好项目结算和总结工作。
四、监督和考核4.1 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果等。
监督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形式。
4.2 考核物业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将作为物业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作为重要依据影响物业公司的奖惩和评级。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鲁豫2014年12月5日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项目管理制度
物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物业项目的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房地产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项目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物业项目管理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团队,合理确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七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和业主代表大会定期汇报物业项目的运营情况,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品质管理制度,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物业服务,维护业主权益。
第九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流程,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常态化、个性化的服务,保障业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物业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第十一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改善业主满意度。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确保业主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项目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其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十五条物业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项目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提升物业项目的整体环境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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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方案
一、项目简况: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总户数:约套
容积率:
人,1人,1
12(1)公司制度培训
(2)工作指导书培训
(3)工作流程化培训
(4)员工服务意识培训
(5)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6)新进员工培训及岗前培训
3、主要措施
(1)抓计划工作和操作规范:员工所有的行为应都是有计划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如例会布置的工作也是一种计划,片区督导计划,维修保养计划、保洁周工作计划及各种工作流程等等(经理本身要对工作流程熟悉),各层级工作要按计划和规定的操作规范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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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抓创新工作:按部就班和照章办事,这样的团队就没有活力,属下的工作激情就无法充分的发挥,经理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业主需求并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有超前意识的推行符合发展要求的新举措,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生机,创新也充分的锻炼经理和管理人员的超前意识的能力。
(6)抓引导工作:引导下属员工朝着正确的方向走,对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所预见,及时纠正下属不当行为,通过正、负面激励推动下属向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