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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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要求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3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1、三区一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2、五区四场三园两域一林地道

五区(沙、土、农、水、珍)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源性缺水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四场天然渔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

三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两域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一林地道天然林、重要湿地、天然林、重要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

3、社会文物历史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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