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地区环境敏感区
地区环境敏感区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北京地区环境敏感区1、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敏感区主要指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官厅水库地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京密引水渠和永定河引水渠两岸100米。
具体位置及范围的界定详见表1。
表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敏感区划定2、城市地下饮用水水源防护敏感区包括北京市区第一、二、三、四、五、七、八水厂防护区以内范围,具体范围见表2。
表2北京市地下水水源防护敏感区划定3、各区县地下饮用水水源防护敏感区指郊区县城和主要城镇供水的地下水水源井保护区,保护区范围详见表3。
表3 各区县地下饮用水源防护敏感区划定4、北京市II、III类水体及城市河湖敏感区指北京市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清洁水体的河流划定见表4-1、城市河湖划定见4-2。
表4 -1北京市II、III类水体敏感区划定表4-2 城市河湖敏感区5、北京市自然保护敏感区(见表5)指北京市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见表5。
表5 北京市国家、市、区县级自然保护敏感区划定6、北京市森林公园敏感区北京市森林公园敏感区划定见表6表6 北京市森林公园敏感区7、北京市风景名胜敏感区北京市总体规划确定风景名胜区划定具体见表7表7北京市风景名胜敏感区8、重点文物及名胜古迹敏感区北京市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及其位置见表8表8 北京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敏感区划定9、生态敏感与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敏感区北京市生态敏感区与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汇水范围,详见表9表9 生态敏感与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敏感区划定10、北京市交通噪声敏感区北京市交通噪声敏感区指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和城市次干路两侧,具体划分见表10。
表10北京市交通敏感区划定11、北京市集中式居民居住区北京市集中式居民居住区是指北京市建成区及各区县县城内有集中式居民住宅的地区。
环评敏感区分类
项目一类区二类区大气环境环境空气敏感区(GB3095-201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居民区工业区文化区农村地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保护目标项目I类II类III类IV类V类地表水(GB3838-20 02)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 97)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项目0类1类3类4类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 08)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交通轨道(地面段)、内河航道俩侧区域、4b铁路干线俩侧区域项目生态敏感目标识别生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水源涵养重要区、土壤保持重要区、防风固沙重要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洪水调蓄重要区。
项目I类II类III类IV类V类地下水反应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反应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以人类健康基础为依据。
环境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环境空敏感区气对比
重要对比环境敏感区,是指以下区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一)特殊保护区,三区一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二)特殊敏感区,五区四场三园二域一林地道:五区(沙、土、农、水、珍):基本农田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四场:天然渔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越冬场。
三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二域: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一林地道:天然林、资源性缺水地区、洄游通道。
(三)社会关注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生态敏感区p.158 “两特殊、两区、两公园、两重要,两天然”特殊生态敏感区——两特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要生态敏感区8个---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两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两天然——原始天然林;天然渔场;两重要——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一般区域除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环境空气敏感区p.40环境空气敏感区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的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环境保护目标是该环评划定的评价范围(大气、地表水、风险等都有各自的导则,一、二、三级评价对应的评价范围不同)内的需要保障其环境质量达标或达到某些特殊要求的对象,例如某氮肥厂附近的较大河流,需要达到Ⅲ类水质;例如油公司要新上一个锅炉,必须保证上了之后锅炉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不会改变其功能;又比如某机械组装厂附近的民居属于声环境2类功能区,项目上了之后必须保证其声环境不超过2类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法律法规识别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法律法规识别摘要: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可以分为污染性项目和非污染生态类项目,这个分类也体现了我国“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并重”的环保政策。
非污染生态类项目指水利、水电、矿业、农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
这类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常涉及生态敏感区,这些区域的识别、保护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点和难点。
关键词:环境影响生态敏感区法律法规1 生态敏感区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2011)对生态敏感区分为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并进行了定义。
特殊生态敏感区: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重要生态敏感区: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合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2 识别生态敏感区目前识别环境敏感区一般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走访和网络信息收集两种方式。
长期项目工作的积累,建立环境敏感区地理信息系统和方便的检索系统是我们正在计划的第三种环境敏感区识别方法。
此外,正确判别各类环境敏感区的归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效收集信息的基础,表1列出了该信息。
3 各类环境敏感区的限制内容和级别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敏感区内开展建设项目建设的约束主要分两个级别,一是禁止建设;二是限制建设。
禁止建设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和范围如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公路项目选址于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
环境敏感区
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依据法律⒈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环境保护法⒉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⒊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⒋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环境保护法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⒎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⒏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⒐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⒑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⒒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⒔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1.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依据法律⒈ 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环境保护法⒉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⒊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⒋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环境保护法⒌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⒍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⒎ 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⒏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⒐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⒑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⒒ 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⒓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⒔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环境敏感区、点、目标
环境保护区,环境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敏感目标、环境敏感点环境保护法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水土保护法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是指下列区域:(一)特殊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特征敏感区:对某类或某几类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相关要求
环境敏感区内设置临时施工设施的相关要求一、总体概况收集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共九类主要环境敏感区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料场、施工营场地及施工便道等要求,并收集了2014年~2017年涉及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类项目(铁路、公路、河道整治、航道、机场、水利等)环保部批文,总结得出对于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敏感区范围内临时施工设施要求如表1,其中“N”表示明确禁止,“O”表示无明确规定。
表1 相关要求汇总表二、各类敏感区要求(一)自然保护区1、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8年施行)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三)超标排放污水。
3、环保部审批要求(1)湿地治理-《关于安徽省怀洪新河水系洼地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2)高速公路-《关于丽江(白汉场)至香格里拉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口的景观设计。
对受线路影响的云南红豆杉等植物优先采取避绕措施,确实无法避绕的应进行移栽,并委托专业单位制定具体保护方案。
(整理)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及正确识别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1.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依据法律⒈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环境保护法⒉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⒊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⒋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环境保护法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⒎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⒏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⒐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⒑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⒒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⒔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的确定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的确定摘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一项重点内容就是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区域。
然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就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影响,做出明确回答。
环评文件做为审批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技术依据。
本文提出如何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区,供环评技术人员做项目参考。
一.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原则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⒈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域——环境保护法2.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3.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4.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环境保护法迹5.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7.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8.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9.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10.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1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1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1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中名文规定的环境敏感区2008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特定的环境敏感区保护标准
特定的环境敏感区保护标准一、引言。
二、什么是特定环境敏感区。
1. 自然保护区。
- 这是大自然的宝库,里面住着许多珍稀的动植物。
像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就是专门为了保护大熊猫以及它们生存的森林环境。
这里的标准很严格,不允许随意砍伐树木、打猎或者进行破坏栖息地的建设活动。
2. 风景名胜区。
- 大家都爱去的美丽地方,像黄山、张家界之类的。
这里的保护标准是要保持景色的原始美。
不能乱建乱搭破坏景观,而且对游客的数量有时候也会有一定的控制,防止过度拥挤对环境造成破坏,比如游客过多可能会踩坏山上的植被等。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这可是关系到我们喝水安全的地方。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
像不能有工业企业、不能进行大规模的水产养殖,也不能有旅游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也有严格限制,比如对污水排放的控制更加严格,防止污染水源。
三、保护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生态保护方面。
1. 植被保护。
- 在环境敏感区,植被就像大地的衣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不能随意砍伐树木,即使是修剪树枝也要按照规定来。
对于一些珍稀植物,还要专门设立保护区域,防止它们被破坏或者被人非法采集。
2. 动物保护。
- 严禁捕杀环境敏感区内的野生动物。
而且要保护它们的栖息地,比如不能在动物的繁殖地或者觅食地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
如果发现受伤的野生动物,要有专门的救助措施。
(二)污染控制方面。
1. 水污染控制。
- 对于环境敏感区内的水体,工业废水必须经过严格处理达到很高的排放标准才能排放,如果有可能,最好是零排放。
生活污水也要进行处理,像在一些小型的自然保护区周边的村庄,可能会建设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水流入保护区内的河流或者湖泊。
2. 大气污染控制。
- 限制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尤其是那些会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严禁在环境敏感区附近建设。
在风景名胜区,也要控制汽车尾气的排放,比如有些景区会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场,鼓励游客乘坐环保车辆游览。
3. 土壤污染控制。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1.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依据法律⒈ 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环境保护法⒉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⒊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⒋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环境保护法⒌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⒍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⒎ 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⒏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⒐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⒑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⒒ 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⒓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⒔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环境保护敏感区域专项方案
目录一、工程概况 (1)二、编制依据 (2)三、环保目标 (2)四、环境敏感区域保护范围 (3)4.1水环境敏感区清单 (4)4.2大气敏感区清单 (4)五、环保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 (5)六、各级环保职责 (5)6.1、项目部环保领导小组职责 (5)6.2项目安全环保部职责 (7)6.3环保员职责 (7)七、环保的内容 (7)八、环保控制措施 (7)8.1桥梁工程 (7)8.2路基工程 (9)8.3现场施工部分污染源与控制措施: (10)8.4声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10)8.5水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11)环境保护敏感区域专项方案一、工程概况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我部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调查掌握的有关资料,业主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环保目标以集约化为引领,打造绿色工程的目标为依据。
在本标段施工中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群众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注意保护水资源和绿色资源。
施工过程中现场设置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弃碴、泥浆及工程垃圾先按规定进行处理,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后再排放,且采取处理措施要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污水排放和环境保护,施工现场施工扬尘控制、污水排放在当地政府、环保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人文环境保护满足当地政府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四、环境敏感区域保护范围重点敏感区监控点第3 页4.1水环境敏感区清单4.2大气环境敏感区清单五、环保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依据嘉海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为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施工期间及竣工后的环保工作,成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部具体主抓,小组成员如下:项目全面环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xx副组长:xxxxx组员:xxxxxxx六、各级环保职责6.1、项目部环保领导小组职责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环保意识,组织职工学习环保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全体职工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了解项目所处的生态环境概况,并向员工介绍本工程在环保工作中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什么是“环境敏感区”
什么是“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
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地点、疗养地、医
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有些[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有些[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1.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表中华人民 __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依据法律⒈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环境保护法⒉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⒊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⒋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环境保护法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⒎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⒏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⒐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⒑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⒒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⒔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国家对环境敏感区的管制规定集萃(第一部分)
国家对环境敏感区的管制规定集萃(第⼀部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第⼋章限制开发区域(重点⽣态功能区)——限制进⾏⼤规模⾼强度⼯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态功能区国家层⾯限制开发的重点⽣态功能区是指⽣态系统⼗分重要,关系全国或较⼤范围区域的⽣态安全,⽬前⽣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规模⾼强度⼯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态产品供给能⼒的区域。
第⼀节功能定位和类型国家重点⽣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是:保障国家⽣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与⾃然和谐相处的⽰范区。
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分为⽔源涵养型、⽔⼟保持型、防风固沙型和⽣物多样性维护型四种类型。
第三节发展⽅向国家重点⽣态功能区要以保护和修复⽣态环境、提供⽣态产品为⾸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引导超载⼈⼝逐步有序转移。
——⽔源涵养型。
推进天然林草保护、退耕还林和围栏封育,治理⽔⼟流失,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草原等⽣态系统。
严格保护具有⽔源涵养功能的⾃然植被,禁⽌过度放牧、⽆序采矿、毁林开荒、开垦草原等⾏为。
加强⼤江⼤河源头及上游地区的⼩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减少⾯源污染。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计,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保持型。
⼤⼒推⾏节⽔灌溉和⾬⽔集蓄利⽤,发展旱作节⽔农业。
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
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实⾏封⼭禁牧,恢复退化植被。
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的监管,加⼤矿⼭环境整治修复⼒度,最⼤限度地减少⼈为因素造成新的⽔⼟流失。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农民长远⽣计,巩固⽔⼟流失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防风固沙型。
转变畜牧业⽣产⽅式,实⾏禁牧休牧,推⾏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
加⼤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度,恢复草原植被。
加强对内陆河流的规划和管理,保护沙区湿地,禁⽌发展⾼耗⽔⼯业。
对主要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实⾏封禁管理。
——⽣物多样性维护型。
禁⽌对野⽣动植物进⾏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
生产企业环境敏感区域防护措施规定
生产企业环境敏感区域防护措施规定
1. 引言
2. 规定范围和对象
3. 规定内容
3.1 环境敏感区域划定
针对生产企业的各个环境敏感区域,应该进行准确定义和划定。
划定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在企业内部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进行标记和安全隔离。
3.2 防护设备和设施
各个环境敏感区域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备和设施,如防护墙、隔离门、防爆器具等。
根据不同的环境敏感区域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和配置防护设备,以确保防护效果。
3.3 安全标识
在生产企业的环境敏感区域内,应设置合适的安全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标志、警戒线、应急疏散标识等,以提醒和警示人员注意环境敏感区域的存在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3.4 人员培训
生产企业应向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环境敏感区域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了解环境敏感区域的性质、危险性以及相
应的防护措施。
同时,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3.5 防护措施的执行和检查
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护措施的执行和检查机制,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定期进行环境敏感区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以保持环境敏感区域的持续安全。
4. 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生产企业的环境敏感区域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对于违反防护措施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5. 结论。
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与管理
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与管理1. 环境敏感区的概念环境敏感区是指对于环境变化或干扰特别敏感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
它们具有一定的生态价值和重要的生态功能,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与管理。
2. 环境敏感区的重要性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与管理对于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这些区域通常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维持了水土保持、气候调节、洪涝调控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对于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环境敏感区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环境敏感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环境敏感区的地位和保护标准,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责任主体。
其次,加强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环境敏感区的动态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区域的环境变化和干扰情况,为后续的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还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社会共识,促进大众参与到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中来。
4. 管理策略与技术手段为了更好地保护与管理环境敏感区,需要探索和运用一些管理策略和技术手段。
例如,可以通过划定保护区的边界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数量和规模,限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可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进行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给予经济奖励,激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另外,还可以利用先进的遥感技术和空间信息技术,监测和评估环境敏感区的变化和干扰,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5. 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与管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
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分享保护经验和技术手段,在政策制定、监测评估、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
同时,也需要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 结束语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与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它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高度重视环境敏感区的保护,采取科学的管理策略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做好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为后代留下一个美丽而可持续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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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要求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3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1、三区一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2、五区四场三园两域一林地道
五区(沙、土、农、水、珍)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源性缺水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四场天然渔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
三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两域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一林地道天然林、重要湿地、天然林、重要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
3、社会文物历史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