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实用标准化考点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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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

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

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是学生们展示自己学业成果的重要场所,也是考试管理部门对学生学习成绩进行客观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教育考试院对标准化考场的管理要求非常严格。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首先,对于考场的布置和环境要求。

教育考试院要求标准化考场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考场内桌椅摆放整齐,考生座位间距适当,保证考生的个人空间。

考场内应保持安静整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同时,考场内不得摆放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手机、书籍、纸张等,以免影响考试秩序。

其次,对于考试流程和监考要求。

教育考试院要求考试流程应合理安排,保证每个考生有充足的答题时间。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场管理,对考生的身份核验、考试纪律等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同时,考试院还要求监考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考经验,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考试的顺利进行。

最后,对于考试成绩的处理和公布要求。

教育考试院对考试成绩的处理和公布要求非常严格,要求考试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和统计,保证成绩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同时,考试成绩的公布也应当及时、公开、透明,让每位考生都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成绩,以便进行后续的学业规划。

综上所述,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的管理要求非常严格,涉及到考场布置、考试流程、监考要求以及成绩处理等方方面面。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为学生们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学习环境,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希望全体考生和监考人员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标准化考场的秩序和规范,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教育考试(校级)标准化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校级)标准化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校级)标准化考场技术方案目录第一章标准化考点系统功能设计 (2)1.1 业务分析 (2)1.1.1组织模型 (2)1.1.2业务模型 (2)1.1.3用户分类和用户模型 (4)1.2 功能设计 (5)1.2.1标准化考点的功能模型 (5)1.2.2各级指挥中心的功能模型 (7)第二章标准化考点系统建设方案 (8)2.1 概述 (8)2.1.1系统建设内容 (8)2.1.2系统技术标准 (9)2.1.3系统设计原则 (10)2.2 标准化考点巡查指挥系统 (12)2.2.1系统结构 (12)2.2.2系统性能 (17)2.2.3校级标准化考点系统建设 (19)2.2.4系统可扩展功能建设 (25)2.2.5系统功能 (33)2.3 标准化考场网上巡查系统资质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1山东省内地市平台用户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2山东省考试院平台合同(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3巡查系统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4中央电教馆认证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5SIP网关3C证书及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6流媒体服务器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79600巡查系统软件测试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7、具备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处、医务室、咨询服务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实用标准化考点要求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实用标准化考点要求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实用标准化考点要求规范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试(答)卷安全》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管理,提高标准化考场使用效率,井确保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山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设立考场管理小组,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负责考场使用的协调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场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处理,教务处负责考场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考场临时使用申请的审核和报批、考场使用情况的公告。

后勤管理处负责考场内部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考场内部环境整理、考试期间的考场外部环境布置及其他后勤事务。

电教中心和网络中心负责考场的网络维护、设备运行,以及考试前的系统调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场设备的归属管理。

保卫处负责考生出入考点的管理及考场安全,并承担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警戒任务。

第五条考试期间,由相应的考试主管部门成立考务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当次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

第三章考场的使用第六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

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根据考试的不同等级和类型,分别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

第八条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非上级指派但属于学校教学计划内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核准制。

组织考试或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在使用前提出预约使用申请,写明考试举办者及考试批准机构、考试时间、考场使用要求及预估的使用量等数据,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高考标准化考场标准

高考标准化考场标准

高考标准化考场标准高考是中国教育系统中最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是学生十二年义务教育的结束,更是他们未来人生道路的分水岭。

因此,高考的公平、公正、公开至关重要。

而高考标准化考场标准作为高考保障公平的重要环节,更是需要我们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首先,高考标准化考场应当具备一定的空间布局和设施设备。

考场的座位应当合理分布,保证考生之间的距离,以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同时,考场内的桌椅、照明设备、通风设备等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考生在考试中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此外,考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以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其次,高考标准化考场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考场内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包括传纸条、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于发现的作弊行为及时处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

同时,考场内的监控设备也应当发挥作用,对于有作弊嫌疑的考生进行监控和调查。

再次,高考标准化考场应当确保考试的安全和保密。

考场内应当有专门的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考生不携带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同时,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也应当做到万无一失,避免试题提前泄露,影响考试的公平性。

最后,高考标准化考场应当给予考生良好的考试体验。

考场内的温度、光线、噪音等环境因素都应当得到合理的控制,保证考生在考试中能够集中精力,发挥出自己的水平。

同时,监考人员的态度和服务也应当得到重视,给予考生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综上所述,高考标准化考场标准是高考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考场的标准,确保每一位考生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考试,展现自己的实力。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高考创造更好的考试环境,为学生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标准化考场技术要求【模板】

标准化考场技术要求【模板】
10、支持AC24V±25%宽电压输入;
11、★支持分别对在监视画面中进入和离开的人数进行统计,通过IE浏览器可配置进入、离开人数报警阈值,并可在监视画面上显示当前统计人数,并联动抓图、录像;
12、★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
14、支持与前端接入设备以及上级服务器时钟同步;
15、★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支持接入身份认证、考务系统、指挥系统等扩展应用功能;
16、★具备教学质量管理模块,支持对教师、学生的签到数据显示和统计,支持对年级、班级、学科、老师进行多维度分析;
17、硬件配置1个英特尔Xeon(至强) E3-1230 v5 @ 3.40GHz四核,2个8G DDR4 2400MHz或2133MHz/带ECC,1块1TB/SATA/7200RPM/3.5寸/企业级,1个300W单电源,导轨套件。
1台
3
标考网络流媒体存储平台
1、★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2017版)》相关技术规范;
2、嵌入式设备,Linux操作系统;
3、最大支持128路网络视频接入,最大存储码流为768Mbps;
4、支持录像安全管理:支持录像加锁功能,加锁后录像不会被覆盖,并支持录像添加数字水印,支持九宫格图案密码解锁功能;
12、★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
2台
2
电源
AC24V,4A
2个
3
支架
专用壁装支架
2个
4
拾音器
全向拾音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当前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考点建设的质量和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和提高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场所的选择和规划。

考点的选址应当考虑到交通便利、环境舒适、安全和便捷的原则,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考生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以满足考试的需求。

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考场的布局、通风、采光等因素,确保考场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其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考场设施和设备的完善。

考点建设应当配备先进的考试设备和设施,包括考场座椅、考试桌、监控设备、网络设备等,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和安全保障。

同时,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以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考试的安全和稳定。

另外,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

考点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考场的监控、考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考生的管理等,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还需要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考试信息的发布、考生的指引和服务等,以满足考生的需求。

最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考点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提高考试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可以采用智能监控系统、智能考场布局系统等,提高考试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注重细节,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进步。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和提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设备:包括考试信息化设备、监控设备、电力设备等,要满足考试
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考试环境:考点应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包括考场布置、座位安排、噪
音控制等,以利于考生正常发挥。

3. 考试系统:考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考试系统,包括考试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4. 考试监管:考点应建立完善的考试监管机制,包括考试过程监管、考试
数据管理、考试结果复核等,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5. 人员培训:考点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考试规定、掌握考试
操作流程、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安全保密:考点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以保障考试信息安全和考生隐私。

总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安
全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考点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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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试(答)卷安全》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

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七条组织机构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

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组等工作组。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环境布置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

主要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考场设置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

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

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

第十二条考场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

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

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

第十三条考场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考场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

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和阻断的设备。

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

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试(答)卷安全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情况。

存放过夜试(答)卷的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

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

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

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至少有公安(武警)在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

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

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二十条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

第二十一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二条试卷在考点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

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

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

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

人员选聘与培训第二十六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选聘。

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主考负责。

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容进行。

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应急处置等。

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考试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考前准备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

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

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考试实施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

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

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

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三十二条考试指挥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

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

报告的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材料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

第三十五条突发(偶发)事件处置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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