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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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提要:

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公布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5月14日,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机制为动力,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不懈努力。针对法院当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现象,人民陪审员对缓解这一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全文共7063个字。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问题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他们能够统筹兼顾法律原则和群众认知,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助力作用,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强大合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拓展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范围,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通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功能作用,努力把司法权运作置于阳光之下,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司法公正的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③

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活动即行使审判权。这使陪审员成为“二法官”、“编外法官”有了法律依据。本人对某市人民陪审员参审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落实、不具体、不完善,使得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出现了“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

员成陪衬等现象。因此,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存在的不足,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具有深远和现实的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人民陪审员参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一、当前我国陪审员参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审员选任范围过于集中,不够广泛。

表一:2009年度××市人民陪审员构成统计表

从表一可以看出,在现任的陪审员中,机关干部18名,占比例的60%,教师4名,占比例的13.3%,医生2名,占比例的6.6%,农民1名,占比例的3.3%,其他2名,占比例的6.6%。对于该市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在人民陪审员中是占的比例太低,因而也就无法在庭审中体现站在农民角度去理解的审判思维。也使得普通老百姓就不敢来报名当陪审员了,那么,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就会越来越窄。

2、“花瓶式”陪审员多,陪审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员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的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既然人民陪审员要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那么陪审员就应当对自己参与审理的案件的案情有个大致的了解,在庭审中才能参与好案件的审理。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大多数陪审员庭前不阅卷,仅靠庭审来了解案件的情况。同时他们在案件评议中表决时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致使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目前仍然有相当多的法院在使用陪审员仅仅是为了满足普通程序的形式要求而使用陪审员,或者由于法院的人员紧张,需要由陪审员来填充、弥补人员不足的时候而使用陪审员、把陪审员视为摆设(详见表二)。

表二:2009年度市民××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表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3、人民陪审员审案质量低,审判权很难得到实现。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极少发表独立见解(见表三)。

表三:2009年度××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意愿调查表

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法官也不愿意与人民陪审员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据2009年度对某法院法官就使用陪审员意愿的非正式调查,只有不到30%的法官愿意主动使用陪审员,且在使用陪审员态度上随法官的年龄呈现递减的现象。尽管《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据了解,目前,由两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比较多。二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比较少,二名以上的几乎没有。

4、松散的陪审员队伍缺乏有效的培训管理。《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即便如此,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不难看出,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有些法院对这些编外法官没有相应管理和培训措施,存在着不重视或轻管理的现象。

5.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参审率也不高。

表四:2006年-2009年度龙游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调查表⑤

6、“任性的”人民陪审员和“荣耀的”人民陪审员。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炫耀的资本,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因没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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