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十四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时效中止的原因
时效中止的原因是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 他障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如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地震、战争等。 其他障碍是指权利人在时效特定的时间段,发生了主观意愿 以外的事件,致使请求权无法行驶。但因当事人主观原因造 成的则不得中止时效。如货损当事人以向商检局申请残检为 由,主张时效中止则不能成立。 三、时效中止大法律后果

第二节 海事诉讼时效

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对自己的权利经过了法定 的期间,不向义务人行使权利,而使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 度。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时效
1. 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权利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之间的请求时效期 间为1年。 3.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有关货物赔偿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1年。 4.追偿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时效期间为90天。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止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特定时间段,发生了不 可抗力或其他障碍,阻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 由,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待该客观原因消失后 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它的意义在于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公平的时效制度保护。 一、时效中止的发生
时效中止的时间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如果该案 件的诉讼时效是 2年,在1 年零 6个月内发生了时效中止的客 观事由,不构成诉讼中止的法定理由。
六、油污损害时效 海商法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民法诉讼时效是一种特别诉讼时 效规定,一般时效期间比较短。但油污时效期间在海商法中 规定是较长的。 我国《海商法》第265 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 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 起六年。”该规定属于特别时效期间规定,不适用《民法通 则》20年的最长时效规定。
四、海上拖船合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时效
1.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年,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自理算结束之 日起计算。
五、船舶碰撞请求权时效
我国《海商法》第261 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 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 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3.时效因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仲裁或扣船而中断。
4.时效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第五节 海事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一、时效的牵连保护

时效的牵连保护是指基于本诉诉讼时效的成立,而产生的与本 诉相牵连的法律事实本身虽然已过时效期间,但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主体在提起诉 讼或追加诉讼时,其诉讼时效仍受与本诉同样额法律保护。
1.权利人向债权保证人、债务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 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 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务和债务人 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海上旅客运输请求权时效

我国《海商法》第 258 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 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 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 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 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 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 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 船之日起计算。” 是否构成海上旅客运输,主要的依据是承运人的旅客运输 合同,通常体现为客票。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权利经过了存续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时间。 二者的区别在于:
1.诉讼时效具备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 则是不变期间,一旦形成则不可变动;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权利本身,除斥期间一 旦届满,程序和实体权利本身都消灭; 3.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起算,除 斥期间是从权利形成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
时效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当事人不得违反时效的法律规定而 通过约定将时效延长或缩短。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主动释明。 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最大意义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并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明 案情,避免证据灭失产生讼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稳定社会、法律秩序。
wk.baidu.com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指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权利人的请求权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明确规定该时效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额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表明了普通时效与特别时效的关系。我国《海商法》 有关时效的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的范畴。 3. 最长保护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 知道或不应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20年内才知道或应当知道 后主张权利的,其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三种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权利人丧失任何一 种情况,都将丧失胜诉权。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日期。该日 期的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起算诉讼期间。如果期间届 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最后一个节假日的次日工 作日为时效届满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不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最长不 得超过20年。
二、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期限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权人依法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期间为 1年,该一年 期间是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有不同主张。该一年期限不 得中止和中断,对船舶优先权人及时行使海事请求权具有重要 作用。

根据《海商法》第 22条规定,主要有五项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
二、海商法时效中断的特别规定
海事请求人应特别注意的是,海事诉讼时效中断有比《民法 通则》更严格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民法通则》及最高人 民法院一些有关时效中断解释的特别规定,同样适用于海事 法律关系,结合本章内容特别提示如下:
1.海事诉讼时效中断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前提。 2.海事请求权人撤诉、诉讼被驳回,时效期间不中断。
第十四章 海事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的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是指特别的事实在存续期间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有两种,一种是取得时效, 也称占有时效;另一种是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基于善意的动机和公开、合理、持续的 行为占有他人财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届满后,依法取得对 他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向义务人行使请求 权,致使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原因消除 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节 诉讼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计算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使已经 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消灭,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法定事由发生 时起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一、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的区别
1.时效中断的事由一旦发生,法律后果为构成时效的重新计 算;时效中止是原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不消灭,只待中止原因 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因权利人行使的法定事由引起中断;而 时效中止的原因是权利人意志以外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觉 得客观原因引起的。

三、船舶租用、救助、保险合同请求权时效 1.船舶租用合同主要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凡 属因船舶租用合同产生的纠纷,如定期租船中的租金、停租、 油水消耗等纠纷或光租项下的租金、船舶交接中的油水、船 舶适航性等问题的请求权均受2年时效的约束。 2.海难救助合同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 算。 3.保险合同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船员、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 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舱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