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尊重幼儿 促进幼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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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尊重幼儿促进幼儿发展

【摘要】追求教育过程中师幼的平等,让幼儿在宽松、民主的氛围中主动学习、获得发展,一直是提高教师素质,转变教育观念的重要内容,而实践教育改革的关键就是了解幼儿、尊重幼儿。

【关键词】个体差异主体性权利

时代的发展使教育的功能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它给教师的作用赋予了新的内涵,对教师的角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顺应这一变化,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定位也发生了深刻的思考,尤其是在作为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奠基阶段的幼儿园教育领域,教师毋需维持高高在上的师德尊严,通过换位思考调整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借助中介经验来加强师幼对话,追求自然、现实和完整的教育效果,一种平等、友好、相互学习、相互作用、共生共长的互动关系由然而生,教师的角色也就自然转化为“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所谓“支持者”,即是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为幼儿的学习提供脚手架(Scaffolding),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他们成长过程中的各种尝试;所谓“合作者”,即“教师和儿童一起工作——抓住儿童的皮球,再抛给儿童的这种过程(Edwards,1993);作为“引导者”,教师的所有教育行为均是体现着教育的意图,实现着教育对学生发展直接的导向作用。

不难看出,以上三种角色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他们是在师生互动的过程中综合地,动态地实现的,而且教师的不同角色都为着实现同

一个目标——提高师生互动质量,让互动更为丰富、有趣、富有吸引力,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让幼儿得以全面发展,而决定三种角色的共同前提和基础,那就是——了解和尊重。

追求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平等,让幼儿通过主动的学习获得发展,一直是提高教师素质,转变教育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教师还是把传授知识作为幼儿教育最重要的目的,没有意识到幼儿阶段的个性和谐发展的影响,更没有意识到,幼儿阶段过分强制的知识技能的训练,牺牲的是儿童对学习的兴趣,付出的是自尊和自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幼儿,尊重幼儿,促进幼儿发展从何谈起?请看下列在幼儿教育实践工作中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现象一:每一次活动下来,总有一些教师经常不择手段地采取种种措施,如奖励、表扬或批评、惩罚、以激发幼儿从事教师为他们选择的活动的积极性,无论幼儿对活动本身的兴趣如何,为了获得“小红花”或是避免“责罚”,小小的他们不得不表现出“积极”。

现象二:在幼儿自发的一些活动中,教师不予制止已算幸事,但在幼儿开始之前,教师则早已划定了范围,作出了种种限制,相反,教师却会不辞辛劳、挖空心思地设计一些活动,然后把这些自以为是对幼儿非常有价值的内容灌输给幼儿,丝毫不会关注幼儿在这些活动中究竟对什么感兴趣。

现象三:在大部分教师眼中,幼儿仍是事事需要成人照顾与管理的对象,因此,为了避免幼儿成长过程中的一些不利因素,教师会不厌其烦地叮咛、嘱咐:诸如“慢慢走路”、“细细嚼饭”、“不推不挤”、

“不抢玩具”、“不会就叫老师”等等,然后苦口婆心对幼儿进行教育。

我相信许多幼儿教育实践工作者对类似的现象并不陌生,甚至也引起了一些思考。那么,这些现象的背后到底隐藏些什么呢?我认为: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尽相同,却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教师缺乏对幼儿的了解与尊重。在具体的教育过程中,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了解、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

正如“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这个哲学思想一样,每个孩子来自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生活经验,因此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尽管我们非常强调这一点,但在认识和实践上还存在明显的偏差:我们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往往定在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幼儿这一层面,于是发展快的和发展慢的幼儿都失去了与自己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受教育机会、浪费了宝贵的成长、发展时间。更为严重的是,许多教师还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她们对幼儿的个体差异的不了解、不尊重强化了教师对于奖励或惩罚手段的运用。正如“现象一”,教师在运用奖励与惩罚的过程中发现:这种方法的效果十分“显著”,因借助奖励与惩罚,教师“成功”地激发了幼儿从事她们认为非常有价值的活动的积极性与兴趣;“成功”地缩短了能力差异幼儿之间的差距,促进了“全面发展”。——虽然这仅仅是一种假象,而正是这一种假象再进一步强化了教师对于奖励或惩罚手段的运用。实际上,许多研究表明:外部的奖励有时还会“扰乱”幼儿的活动,降低幼儿从事活动的兴趣;外部的惩罚

其副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了,在这种情形下幼儿活动的需要尚且得不到满足,又何从谈起个性、能力的发展呢?

瑞吉欧的教育者泰兹娜·费里皮尼(Tiziana Filippini,1990)在谈到教师面对孩子的行为时指出,教师角色承担方式中最为核心的活动应该是“倾听”,即全神贯注地关注孩子、倾听他们的言语,观察他们在各种情景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分析他们的心智发展,找出他们当时遇到的问题。在倾听过程中,教师决不是判断孩子行为对错与发展快慢的法官,而是一个细心的观察者,是孩子所运用的各种学习策略的理解者与解释者,并根据其个体差异情况作出判断,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教师真正意义上的角色转换,才能真正谈得上了解、尊重与促进发展。

二、了解、尊重幼儿的主体性

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曾在其早期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将“儿童创立的种种理论”称为“儿童的哲学”(children’ philosophies),其含义不言而喻:幼儿在其发展过程中,无意识与意识层面均在起作用,幼儿教育就是要将“主体性、欲望、游戏和幻想”作为主要内容,在幼儿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活动、并通过积极主动的自主行为与教师的相互作用中,萌发哲学趣味、发展哲学思维、丰富幼儿言语中的哲学意蕴等。正如马克思所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幼儿的主体性则包括整体性、选择性、创造性、对教师教育活动的反作用性等几个方面,这就意味着,幼儿是一个身心俱全的、智力和非智力都在发展的人,应该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他会有选择地接受外界

刺激,对教师的教育内容,接受或滤掉哪部分,怎样接受及接受程度,都不取决于教师的愿望和意志,而是由幼儿根据自身的动机、经验、能力和兴趣等决定的;同时,幼儿的主体性还会表现出对教育内容以自己的方式消化、吸收并使之内化为自己知识经验的基础上,联系已有的经验进行创造、想象,并在此过程中以情绪情感方式、语言方式和行为方式等对教师的组织进行反馈。

然而,观念转变为行为毕竟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从“现象二”中仍然表现出教师对幼儿主体性的不尊重,弗洛姆在《为自己的人》一书中指出“我们相信他人、相信我们自己及人类所具有的潜能”,换句话说,这意味着教师要关注并尊重儿童的自发活动,而不拿自己认为更有价值的活动取代儿童的自发活动,这些自发活动对于儿童而言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在教师精心设计的活动或是预先设定范围的自选活动中,幼儿根本无法选择自己真正感兴趣的活动,这种“框框”的束缚更无从谈及儿童的创造,以致于发自内心的情绪情感、语言和行为反映无法得到充分展现。在幼儿主体性未得到充分尊重的前提下,谈任何发展都是不切实际的。

三、了解、尊重幼儿的权利

目前,我国社会发展带来的社会生态变化已经引起了人们对“个人权利”问题认识的深刻变化,对“儿童权利”深入考虑和重新认识,使幼儿教育在目标、任务上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以人为本”的思想被摆到了一个显著的位置,倡导尊重幼儿、保障幼儿权利、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的儿童观,充分表明基础教育的焦点越来越集中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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