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养护维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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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行道、附属设计及其它设施
第 16 条 人行道(包括侧石、树穴牙等部分)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㈡道面及侧石顶面子整, 道面无积水; ㈡道面铺砌块及侧石应牢固稳定,砌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间高差应符合要求; ㈢道面纵横 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侧石外边线直顺; ㈣道面铺砌块及侧石完整; ㈤树穴位置正确; ㈥道 面洁净无堆放物。 第 17 条 人行道、侧(平)石的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
㈣桥头路基出现沉陷、坑槽或桥头跳车,应及时修理、避免破损扩大; ㈤桥面车行道以人行道铺砌层和平(侧)石的养护维修,可参照第一、三节有关条款执行。第 15 条 涵洞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保证涵洞及其构筑物的完好,涵洞周围填土密实,洞内排水通畅; ㈡涵洞主体结构出现开裂、漏水、变形、移位、下沉及冻胀,应及时修理,如影响使用,应 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 20 条 排水管渠包括排水管,排水沟渠,排水泵站。 第 21 条 排水管渠应加强日常养护维修,保持畅通完好,并每年进行决定期清淤。 第一节 排水管 第 22 条 排水管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排水管保持畅通、完好; ㈡排水管应进行定期清淤,管内淤泥深度不得超过 F 列要求:管径≥1000mm,不超过 20mm; 管径≥500mm,不超过 l00mm;管径<500mm,不超过 50mm; ㈢检查井井壁互相垂直,发现沉陷或崩坏,立即修复。及时清除井底浮泥,积砂及其它杂物, 以防井底淤泥。井圈和井盖开裂以及井墙塌帮应及时修补,井圈和井盖断裂或操作严重及时 更换,如有丢失立即补装完好; ㈣排水管的维修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排水沟 渠 第 23 条 排水沟渠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边坡平整、坚实、稳定; ㈡渠底不得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保证沟渠必要的排水断面; ㈢清除沟渠内的排 水障碍物,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节 排水泵站 第 24 条 排水泵站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结构完好,不得有渗漏; ㈡排水泵站沉井内不得有泥砂、垃圾等杂物。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 18 条 附属设施包括道路标牌(杆线),疏导车流和人流的设施(如隔离带、防护栏等)、道路 排水没施(如检查井、雨水井等)。 18.1 道路标牌(杆线)、疏导车流和人流的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位置正确,表 面清洁、齐整,没有被路树遮蔽的现象; ㈡各种立杆竖直并稳定; ㈢金属构件表面油漆完 好; ㈣绿带式隔离带的侧石稳固、直顺、完整,绿带内整洁,树枝不得影响行车或遮挡交通标志; ㈤墙式或垛式防护栏结构稳定,有效; ㈥标牌字迹清晰、完整,且定期对原有标牌喷刷一次。 18.2 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 合下列规定: ㈠检查井的井盖和雨水井的井算子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发现,断 裂、损坏严重或丢失 立即更换或补装; ㈡检查井框与周围路面齐平,雨水井井口标高比周围路面低 20mm; ㈢结构物及附件经常 保持完好; ㈣井内清洁,支管畅通。 第 19 条 其它设施(指公用的广场、停车场、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等)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 规定: 类别 内容 养护标准 附注 主次干道 其它道路 块料 铺砌 平整度 土 lOmm ±15mm 3m 直尺
检查 道板高差 小于 lOmm 小于 15mm 道板平稳度 不活动 不活动 完整 无缺块 无缺块 井框与面层高差 土 lOmm 土 15mm 整体 铺筑 平整度 土 7mm 土 15mm 3m 直尺 检查 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不小于设计规定 横坡 ±0.3% 土 0.3% 边沿 不露土基 不露土基 侧石 平石 线形顺直 小于 30mm 小于 20Hale Waihona Puke Baidum 20m 直线 检查 相邻高差 小于 5mm 小于 5mm 完整 无缺损 无缺损 ㈠各种设施齐全完好,发现损坏、丢伯,应及时修复; ㈡场内道面平整、排水畅通、无积 水; ㈢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外观保持清新,且定期对原有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喷刷一次。 第三章 排水管渠的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养护维护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适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统一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 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 3 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 4 条 养护维修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 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 第 5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车行道、桥梁、涵洞、入行道、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 第 6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 修理。 第 7 条 要经常保持城市道路吝部位技术状况完好,加强养护维修,及时处理破损,提高道 路设计的完好率,并做到快速优质。 第 8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规划、美观;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 置安全标志;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一节 车行道 第 9 条 车行道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 第 10 条 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平(侧)石等。 第 11 条 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 列规定: ㈠路肩密实,横坡适度,无积水、沉陷和堆积物,边缘顺直;平整; ㈡土质边坡平整,坚 实稳定; ㈢挡土墙及护坡完好,泄水孔畅通; ㈣排水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畅通,沟内无杂草且坡度适宜; ㈤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 或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第 12 条 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12.1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及时清除路面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㈡及 时清除嵌入接缝内的杂物、填弃或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伸缩缝 的功能; ㈢路面填缝料应 在雨季到来前(及冬季降雪前)更新完毕,防止雨 (雪)水渗入。 12.2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碎,表面剥落,翻浆 等应及时维修,保证 原路面的结构标准,不降低原结构强度。 12.3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 12.4 沥青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及时处理裂缝和轻微碎裂、麻面,防止渗水扩大破损; ㈡及时处理路面油包、油垄及轻微的拥包、泛油等,以保护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12.5 沥青路面出现裂缝、坑槽、破碎、麻面、翻浆等破损应及时维修,做到密实平整,接茬 平顺。 12.6 沥青路面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 第 13 条 车行道的平(侧)石的养护维修标准同人行道的平(侧)石。 第二节 桥梁、涵洞 第 14 条 桥梁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㈠桥梁及其附属结构物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 常性的巡查。发现破损,应及时进行养护、修理、恢复或更换; ㈡车辆通过时应有限载、限速的要求; ㈢桥面伸缩及栏杆要经常养护维修,使其发挥正常作用;
第 25 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排水管道维修安全技术规 程》及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 26 条 本标准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由冀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 0 一六年三月一日
第 16 条 人行道(包括侧石、树穴牙等部分)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㈡道面及侧石顶面子整, 道面无积水; ㈡道面铺砌块及侧石应牢固稳定,砌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间高差应符合要求; ㈢道面纵横 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侧石外边线直顺; ㈣道面铺砌块及侧石完整; ㈤树穴位置正确; ㈥道 面洁净无堆放物。 第 17 条 人行道、侧(平)石的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
㈣桥头路基出现沉陷、坑槽或桥头跳车,应及时修理、避免破损扩大; ㈤桥面车行道以人行道铺砌层和平(侧)石的养护维修,可参照第一、三节有关条款执行。第 15 条 涵洞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保证涵洞及其构筑物的完好,涵洞周围填土密实,洞内排水通畅; ㈡涵洞主体结构出现开裂、漏水、变形、移位、下沉及冻胀,应及时修理,如影响使用,应 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 20 条 排水管渠包括排水管,排水沟渠,排水泵站。 第 21 条 排水管渠应加强日常养护维修,保持畅通完好,并每年进行决定期清淤。 第一节 排水管 第 22 条 排水管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排水管保持畅通、完好; ㈡排水管应进行定期清淤,管内淤泥深度不得超过 F 列要求:管径≥1000mm,不超过 20mm; 管径≥500mm,不超过 l00mm;管径<500mm,不超过 50mm; ㈢检查井井壁互相垂直,发现沉陷或崩坏,立即修复。及时清除井底浮泥,积砂及其它杂物, 以防井底淤泥。井圈和井盖开裂以及井墙塌帮应及时修补,井圈和井盖断裂或操作严重及时 更换,如有丢失立即补装完好; ㈣排水管的维修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排水沟 渠 第 23 条 排水沟渠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边坡平整、坚实、稳定; ㈡渠底不得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保证沟渠必要的排水断面; ㈢清除沟渠内的排 水障碍物,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节 排水泵站 第 24 条 排水泵站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结构完好,不得有渗漏; ㈡排水泵站沉井内不得有泥砂、垃圾等杂物。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 18 条 附属设施包括道路标牌(杆线),疏导车流和人流的设施(如隔离带、防护栏等)、道路 排水没施(如检查井、雨水井等)。 18.1 道路标牌(杆线)、疏导车流和人流的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位置正确,表 面清洁、齐整,没有被路树遮蔽的现象; ㈡各种立杆竖直并稳定; ㈢金属构件表面油漆完 好; ㈣绿带式隔离带的侧石稳固、直顺、完整,绿带内整洁,树枝不得影响行车或遮挡交通标志; ㈤墙式或垛式防护栏结构稳定,有效; ㈥标牌字迹清晰、完整,且定期对原有标牌喷刷一次。 18.2 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 合下列规定: ㈠检查井的井盖和雨水井的井算子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发现,断 裂、损坏严重或丢失 立即更换或补装; ㈡检查井框与周围路面齐平,雨水井井口标高比周围路面低 20mm; ㈢结构物及附件经常 保持完好; ㈣井内清洁,支管畅通。 第 19 条 其它设施(指公用的广场、停车场、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等)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 规定: 类别 内容 养护标准 附注 主次干道 其它道路 块料 铺砌 平整度 土 lOmm ±15mm 3m 直尺
检查 道板高差 小于 lOmm 小于 15mm 道板平稳度 不活动 不活动 完整 无缺块 无缺块 井框与面层高差 土 lOmm 土 15mm 整体 铺筑 平整度 土 7mm 土 15mm 3m 直尺 检查 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不小于设计规定 横坡 ±0.3% 土 0.3% 边沿 不露土基 不露土基 侧石 平石 线形顺直 小于 30mm 小于 20Hale Waihona Puke Baidum 20m 直线 检查 相邻高差 小于 5mm 小于 5mm 完整 无缺损 无缺损 ㈠各种设施齐全完好,发现损坏、丢伯,应及时修复; ㈡场内道面平整、排水畅通、无积 水; ㈢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外观保持清新,且定期对原有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喷刷一次。 第三章 排水管渠的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养护维护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适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统一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 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 3 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 4 条 养护维修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 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 第 5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车行道、桥梁、涵洞、入行道、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 第 6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 修理。 第 7 条 要经常保持城市道路吝部位技术状况完好,加强养护维修,及时处理破损,提高道 路设计的完好率,并做到快速优质。 第 8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规划、美观;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 置安全标志;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一节 车行道 第 9 条 车行道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 第 10 条 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平(侧)石等。 第 11 条 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 列规定: ㈠路肩密实,横坡适度,无积水、沉陷和堆积物,边缘顺直;平整; ㈡土质边坡平整,坚 实稳定; ㈢挡土墙及护坡完好,泄水孔畅通; ㈣排水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畅通,沟内无杂草且坡度适宜; ㈤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 或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第 12 条 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12.1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及时清除路面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㈡及 时清除嵌入接缝内的杂物、填弃或更换填缝材料,以保持伸缩缝 的功能; ㈢路面填缝料应 在雨季到来前(及冬季降雪前)更新完毕,防止雨 (雪)水渗入。 12.2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碎,表面剥落,翻浆 等应及时维修,保证 原路面的结构标准,不降低原结构强度。 12.3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 12.4 沥青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及时处理裂缝和轻微碎裂、麻面,防止渗水扩大破损; ㈡及时处理路面油包、油垄及轻微的拥包、泛油等,以保护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12.5 沥青路面出现裂缝、坑槽、破碎、麻面、翻浆等破损应及时维修,做到密实平整,接茬 平顺。 12.6 沥青路面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 第 13 条 车行道的平(侧)石的养护维修标准同人行道的平(侧)石。 第二节 桥梁、涵洞 第 14 条 桥梁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㈠桥梁及其附属结构物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 常性的巡查。发现破损,应及时进行养护、修理、恢复或更换; ㈡车辆通过时应有限载、限速的要求; ㈢桥面伸缩及栏杆要经常养护维修,使其发挥正常作用;
第 25 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排水管道维修安全技术规 程》及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 26 条 本标准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由冀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 0 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