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_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合集下载

遗产管理的重要性及方法

遗产管理的重要性及方法

遗产管理的重要性及方法遗产管理是指对个人或机构的财产、资产和权益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和传承的过程。

它不仅涉及到财产的保值增值,还包括对文化、历史和情感价值的传承和保护。

正确的遗产管理可以确保财产的合理利用、保护家族价值观念、促进财富传承、增强社会稳定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遗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用的遗产管理方法。

遗产管理的重要性1. 财富传承:遗产管理是确保财产顺利传承给后代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合理的遗嘱和信托计划,可以避免财产的分割纷争,确保财富从一代传递到下一代,并为后代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

2. 资产保值增值:遗产管理有助于保值和增值财产。

合理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财产的增值,并保护财产不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侵蚀。

3. 文化保护:遗产管理不仅仅关乎财产,还涉及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有些遗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家族历史、传统和价值观。

通过合理管理和传承,可以保护家族文化遗产,传递价值观念和家族传统。

4. 社会稳定:良好的遗产管理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当财产顺利传承并得到恰当利用时,可以减少财产纠纷和法律争议,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遗产管理的方法1. 制定遗嘱:制定遗嘱是遗产管理中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通过遗嘱,您可以明确指定财产的继承人,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避免遗产纷争和矛盾。

2. 建立信托:信托是一种常用的遗产管理工具。

通过建立信托,您可以将财产交由专业机构管理,以实现长期的财富保值和传承。

3. 投资多样化:投资多样化是保值增值的重要策略。

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领域和行业,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并实现长期的资产增值。

4. 教育继承人:除了财产方面,教育继承人也非常重要。

通过对继承人的教育和培养,传授正确的财务知识和价值观念,可以帮助他们正确管理和利用遗产。

5. 定期评估和更新:遗产管理不是一次性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定期评估和更新您的财产状况、遗嘱和信托计划,可以确保这些文件与您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浅谈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作者:许子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35期摘要: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明确承认遗嘱信托这一信托方式。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国民财富的积累,遗嘱信托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此基础上,简要说明遗嘱信托的在我国的社会背景、概念与独特的优越性,进而分析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与今后发展可能存在的障碍,最后提出对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嘱信托;信托;遗嘱;继承一、遗嘱信托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遗嘱信托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学界对此看法不一。

但总体而言,学者们均认同遗嘱信托同时横跨了两种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和继承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遗嘱或遗嘱性文件设立的,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生前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的利益,对委托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二、遗嘱信托的优越性(一)利于实现财富传承第一,能够降低财富风险。

遗嘱信托不同于传统遗嘱继承,利用遗嘱信托能够实现将遗嘱委托的财产与受托人自身财产相隔离。

而财产隔离的同时也会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

这意味着,一旦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信托开始运行后,受托财产并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第二,能够达到合理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我国目前还未实行遗产税收政策,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遗产税在不远的未来将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政策。

从各个实行遗产税的国家来看,财产继承的遗产税收税率都非常之高,而遗嘱信托的方式从一些国家的规定处理来看,是可以规避遗产税的缴纳,将财富传承下去。

(二)适应个性化遗产处理需求第一,能够保护委托人意思自治。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跨领域的制度,同时具有两个领域的具体内容。

在遗嘱信托中,信托是经营运行财产的手段,整个信托的目的是基于被继承人对于自己遗产的处分。

在信托中,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更多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但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优先于受益人利益。

遗嘱和信托的区别与选择

遗嘱和信托的区别与选择

遗嘱和信托的区别与选择遗嘱和信托是财务规划和遗产管理中常用的工具。

了解它们的区别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对于保障个人利益、遗产分配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遗嘱和信托的具体定义与特点,并探讨选择合适方式的相关因素。

一、遗嘱和信托的定义遗嘱是指个人在生前制定的文件,用于规定个人身后财产的分配和处理事宜。

遗嘱一般在个人去世后才生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遗嘱可以包括财产分配、监护人指定等内容。

信托是以法律文件为依据设立的法律关系,将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分配,并在特定条件或期限达到时生效。

信托可以由个人设立,也可以由法律实体(如公司)设立。

二、遗嘱和信托的区别1. 立效时间遗嘱一般在个人去世后才生效,而信托可以在委托人在世期间或委托人去世后立即生效,具有更强的灵活性。

2. 可修改性遗嘱一般在生前可以随时修改,而信托在设立后修改较为困难。

因此,如果个人希望在一段时间后改变分配方式,遗嘱可能更为适合。

3. 遗产保护信托可以提供更好的遗产保护。

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财产不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可以避免财产被其他因素侵害。

相比之下,遗嘱可能存在财产被继承人或债权人索取的风险。

4. 财产分配遗嘱可以明确规定个人财产的分配方式,包括财产的继承人和份额等。

而信托则可以提供更为复杂的财产分配方式,如设立慈善信托等。

信托还可以保护财产,使其用于受益人的教育、医疗等特定用途。

三、选择合适方式的因素1. 资产规模遗嘱适合个人财产规模不大的情况,而信托更适用于资产较为庞大或复杂的情况。

信托可以提供更为灵活和全面的财产管理方案。

2. 遗产分配意愿如果个人希望保留对财产的控制权,随时可以修改分配意愿,那么遗嘱可能更为适合。

而如果个人希望在自己还在世时就开始有效地规划和分配财产,信托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3. 遗产保护需求如果个人担心财产会受到抵债、家族纠纷等因素的影响,或者希望将财产用于特定用途,如教育、慈善等,信托则更为适合。

论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

论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

论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遗嘱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借助公证机构来解决遗嘱方面的问题,然而,公证机构也的确具有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正当性,不管是从受托人资格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信托的目的以及信任关系等方面来看,其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具有不足之处,因此,要借助《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公证法》以及《信托法》等做出进一步的完善。

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以及义务责任等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从而能够为完善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法律法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公证机构;遗嘱;信托;受托人一、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正当性公证机构具有遗嘱信托受托人资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行为能力中体现,另一方面则是在操作技能中体现。

从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结合《信托法》中的内容要求受托人需要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以及独立责任。

也就是说受托人应该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因此,公证机构就符合《信托法》中的要求,具备受托人资格的正当性。

从操作技能的角度来看,对信托财产的操作能力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到受托人的人选,一般情况下,操作技能主要结合受托人的专业能力以及权限职能两个方面进行评判的。

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遗嘱信托受托人应该履行哪些相应的职责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只是在《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职责做出了要求,要求受托人应该要严格遵守信托文件,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但是该要求无法明确受托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结合《民法典》中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来看,可以推演出受托人应该要具备的职责。

另外,由于遗嘱信托本质就是信托,也就是要求受托人应该要对遗产进行增值,因此,也就需要通过投资的方式或者是经营管理的方式对其进行增值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公证遗嘱的办理都是公证机构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对遗嘱财产进行公证,才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公证机构受理的业务范围大部分都是和遗嘱财产继承相关的,因此,公证机构在担任遗嘱受托人职责时具备更多的优势。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nj iang Normal University2021年4月第41卷第2期Apr. 2021Vol. 41 No. 2《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我国《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规范,对防范被继承人遗产失当管理毁损风险,妥善解决涉遗产争议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遗产管理人独立于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特殊法律地住决定了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本质是平衡保护受遗赠人或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其履行职责先后顺序不宜作强制性规范;但遗产管理人依《民法典》第1147条授权行使清理遗产、清偿债务、独立诉讼等权利的顺序应作优先于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权解释。

[关键词]民法典;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解释论[doi ]10. 19575/j. cnki. cn42 —1892/g4. 2021. 02. 017[中图分类号]D923.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34(2021)02—0094—07《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 理”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有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指定(第1146 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1148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第U49条)。

另外在《民法典》194条 规定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障碍中也有涉及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范。

遗产管理人作为独立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主体,其设置对于防范遗产因不当管理受损风险和 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关系到其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范、被继承遗产的清理、保管、分割及诉讼规范之间的体系效应。

鉴于立法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于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对遗 产处分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及法律效力、遗产管理人辞职等问题尚存争议,《民法 典》又无明确规范,本文拟就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所涉规范的具体适用 进行简要解释,并针对相关争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能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的司法适用和改进完善有所裨益。

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

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

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
遗嘱信托制度是一种由遗嘱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设立,将一定财产或财产权利置于信托财产之下,由信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指定或规定,为受益人利益服务的制度。

通俗来讲,遗嘱信托制度是遗嘱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将一定财产安排给受益人的一种制度。

在遗嘱人去世后,该遗产将被设立的信托所管理,并按照遗嘱中的规定,由信托人为受益人服务。

遗嘱信托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遗嘱信托制度是一种法律安排。

遗嘱信托制度是通过遗嘱设立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在生前遗嘱人就可以制定遗嘱,并通过遗嘱将财产安排给受益人,这一制度可以避免因不当分配财产而导致的家庭纷争。

第二,遗嘱信托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遗产。

通过遗嘱信托制度,遗嘱人可以安排资产分配,使得遗产管理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

同时,由于信托人需要为受益人服务,因此有助于避免财产被浪费、挥霍。

第三,遗嘱信托制度可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在遗嘱人去世后,遗嘱信托制度可以帮助受益人维护权益,对于受益人来说具有很大的保障意义。

此外,遗嘱信托制度还有一定的保密性,可以避免财产信息被公开。

第四,遗嘱信托制度可以采用不同的信托形式。

遗嘱信托制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信托形式,如设立固定期限、永久性信托等,以实现不同的财产安排目的。

总之,遗嘱信托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产安排方式,可以帮助遗嘱人在生前有效地管理和安排财产,同时还可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刍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构

刍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构
十 一年 。
的了解 。 此外 , 信托银行开办 的年金信托 、 财产形成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等集 团信托 与国民大众密切联系 ,也起到 了对信托事业间接宣传的作用 。 ( ) 二 完善信托 法律 制度
1完善 信托 法律 法规 .

五 是 明确信 托 的财 产权 归 属 。英美 法 系 国家 法律 规 定 , 托财 产所 有权 由受托人 享有 。 国《 托法 》 二条 信 我 信 第 规定, 信托 是将 财产 权 委托为 受托 人 。该委 托是 否可 以等 同于转 移 所有 权 , 没 有做 更 进一 步 确定 。笔者 认 为 , 并 遗
九 条规 定 , 动 产物 权 的设 立 、 更 、 让 和 消灭 , 依法 不 变 转 经
标准行使监管职能 , 极易导致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笔者 建议 , 根据我 国实际情况 , 可对信托行业实行集中监管 。 我国《 信托法》 出台已逾 1 , 0年 但遗嘱信托制度在我 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 未见实例。设立遗嘱信托在我国具有
遗嘱信托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 具有财产管 理、 执行遗嘱、 遗产保值增值 、 减少遗产纠纷等功能。在英
美 法 系 国家 , 已相 当发 达 , 是个 人 乃至 家 庭重 要 的理 财 工 具 。 该制 度在 我 国未 见 实例 。 但 建构 我 国遗 嘱信托 制度具
有 必要性 和可能性 。
纷 , 对 完 善 我 国遗 嘱信 托 法 律 有 所裨 益 。 并
【 关键词】 信托; 遗嘱信托; 信托财产 [ 中图分类 ̄ ]9 35 [ - 2 . 文献标识码] [ D A 文章编- ] 0 — 7 X2 1)2 0 2 — 2  ̄ 1 9 10 ( 2 — 0 0 0 -0 0 0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30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银保监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各信托公司: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

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回归信托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遗嘱信托概念之辨析

遗嘱信托概念之辨析

遗嘱信托概念之辨析作者:吴肇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遗嘱信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已经被运用得越来越多,本文通过理清遗嘱信托的概念,以解决遗嘱信托在运用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信托遗嘱信托信托受益人作者简介:吴肇武,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62-0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以使自己的某些目标能在其死后得到实现或更进一步的延续,正日益受到人们重视。

显然,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须对此社会状况予以及时回应。

为此,正确把握相关概念的意义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本文着眼于理清遗嘱信托的概念,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区分,以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

一、遗嘱信托的涵义对于遗嘱信托的涵义,笔者认为我们应首先可以来看看罗马法原始文献中对其作的解释。

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对遗嘱信托是这样解释的:“当某人欲以遗产或者遗赠物给他所不能直接遗给的人时,他便通过信托那些能够依遗嘱获得遗产的人来实现之。

之所以将其成为遗嘱信托,是因为他不能以法律去制约任何人,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进行制约。

豍通过优士丁尼的解释,我们可以注意到遗嘱信托的以下几个问题:(1)遗嘱信托产生于继承和遗赠之后;(2)遗嘱信托根基于遗嘱;(3)遗嘱信托法律关系涉及到三个主体:遗嘱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4)诚信原则是遗嘱信托的核心原则。

同时,在我国《信托法》中,信托是这样被定义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综合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遗嘱信托的解释及我国《信托法》中信托的定义,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遗嘱信托的概念定义为: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即委托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计划,预先以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将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

民法典时代遗嘱信托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民法典时代遗嘱信托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民法典博采众长,广泛 学习了世界各国的优秀法律成果,同时也有属于我 们自己的创新路径和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规范 设计,更是坚持并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律的特色。此 次民法典的颁布,是以原有各单行民事法律为基础 进行修订和编撰,进而体系化形成为一部完整的法 典,其中继承编脱胎于 1985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但在此基础上做了不少修改。相比起《继 承法》制定之时,当下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由此使得可供传承的居民财富在数量和种类上极 大的丰富,从而也导致了遗产内容的复杂化和对遗
但在遗嘱信托中,由于委托人已经亡故,财产 权的归属状态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计划能否运作。如 果受托人无法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则无法避免 遗产进入继承程序参与继承分割。同时,遗产的财 产权应当以什么样的形式、什么样的名义转移到信 托受托人的控制下,信托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以不 动产为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而现 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不动产登记以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为一般情况、单方申请为例 外。其中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写明了“继承、接受 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包括遗嘱信托。如此, 要将遗产不动产装入信托计划,只能将这种转移行 为冠以其他转移形式之名,如遗赠或买卖,这也需 要法定继承人的配合。股权、知识产权的转移大抵 也是相同的情况。
(二)继承开始后到信托生效期间的遗产所有 权归属疑问
传统英美法中,遗嘱信托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当委托人死亡导致遗嘱信托条款生效,遗产便依条 款装入信托计划,信托随即宣告成立,而受托人是 否承诺管理信托计划不影响信托的有效性,信托财 产的独立性得以保证,收益和孳息也将按信托计划 管理和分配。而我国的遗嘱信托设立时间点在受托 人作出承诺时,若遗嘱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承诺,需 要由受益人来指定新受托人,否则便无法设立信 托,由此便在继承开始到信托生效中间形成了一个 时间差。理论上,受益人寻找新受托人的时间可以 无限长,而期间遗产尚未成为信托财产,根据遗嘱 内容又不参与继承分配,其管理和处分极易引发纠 纷,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从学理上看, 这还涉及遗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 29 条明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

解读遗嘱信托合同5篇

解读遗嘱信托合同5篇

解读遗嘱信托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设立遗嘱信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为了保障家庭财产在去世后得到合理、有序的分配,设立本遗嘱信托,委托乙方在甲方身故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分配遗产。

二、遗嘱内容1. 甲方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本遗嘱信托。

2. 甲方指定乙方为遗嘱执行人,负责在甲方离世后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

3. 甲方对信托财产分配的具体意愿: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具体分配方案)。

三、信托管理1. 乙方应在甲方离世后尽快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点、评估。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妥善管理信托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采取合理的投资措施,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指定的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四、信托终止与财产分配1. 本遗嘱信托在甲方离世后生效,至信托财产全部分配完毕或乙方完成所有管理职责后终止。

2. 信托终止时,乙方应及时组织清算,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分配给甲方指定的受益人。

3. 若信托财产不足以实现甲方的遗嘱意愿,乙方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尽力协助受益人实现甲方的遗愿。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

2. 乙方应恪守职责,诚实守信,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遗产信托架构与法律服务未来

遗产信托架构与法律服务未来

(二)遗产信托的法律依据
★中国法律依据 中国法律依据 中国《信托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 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 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 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 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人。
▲死亡保险赔偿信托架构 死亡保险赔偿信托架构 死亡 ●信托机构与目标客户及其保单上的受益人 签订信托协议,将目标客户的死亡保险 赔偿金纳入信托资产 ● 客户死亡后,信托公司负责向保险公司 办理理赔事宜 ● 获得理赔后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资产进行 管理并向保单上的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或移交信托财产。
▲家庭财富传承信托架构(1) 家庭财富传承信托架构( ) 家庭财富传承信托架构
●《台湾信托法》 台湾信托法》
★域外法律依据 域外法律依据
(三)遗产信托的需求分析
▲中国老龄化加速发展,富一代将逐渐退出历史 中国老龄化加速发展, 中国老龄化加速发展 舞台 ●根据联合国最新人口数据预测,2010年中国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2%,2011年以后的30 年里,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发展态势, 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年均增长16.55%,预 计到2030年,中老龄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 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富一代将逐步退出人生舞台,富二代将在未来 10—15年内接班或继承财富

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作为身后信托的一种,具体来说,是指遗嘱人即委托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规划和管理,预先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将遗产的管理规划即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从而建立起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

遗嘱信托的概念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具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遗产保值增值、减少遗产纠纷等功能。

信托,顾名思义,是指基于信任的托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

它是指委托人选择自己信任的机构或个人,与之订立相关协议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的对象主要包括金钱、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这些都统为资产,因此信托也称为资产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作为身后信托的一种,具体来说,是指遗嘱人即委托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规划和管理,预先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将遗产的管理规划即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
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从而建立起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

《论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与化解》

《论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与化解》

《论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与化解》一、引言遗嘱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传承方式,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我国,虽然遗嘱信托制度已初步确立,但在实际运用中仍面临着许多困境。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困境1. 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流程。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遗嘱信托的设立、执行和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

2. 信托意识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民众对遗嘱信托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信托意识。

这使得遗嘱信托在推广和应用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阻力。

3. 信托机构发展滞后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信托机构在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信誉等方面仍有待提高。

这导致遗嘱信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解决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困境的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加快制定遗嘱信托的专门法规,明确遗嘱信托的设立、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遗嘱信托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应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如继承法、税法等,以降低遗嘱信托的税收负担和法律风险。

2. 提高公众认知度政府和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遗嘱信托知识,提高公众对遗嘱信托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传承观念。

3. 促进信托机构发展政府应加大对信托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其提高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信誉。

同时,应加强信托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良好的行业氛围。

此外,应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信托业的创新发展。

四、结论总之,我国遗嘱信托制度面临着诸多困境,但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需求。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公众认知度和促进信托机构发展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些困境,推动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健康发展。

这将有助于实现财产的有效传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五、建议与展望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政府对遗嘱信托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浅谈

《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均如此,因此 不能使用继承法所允许的口头遗嘱形式( 《继承法》第 17 条) 设立遗嘱信托。在英 美法上,采用遗嘱信托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的要求,在我国,虽不存 在如英美法上那样繁复的形式要求和遗嘱检认( probate) 制度,但由于信托法对于全 体信托类型均采要式主义,遗嘱信托所采取的形式要求比继承法还要严格,这极大地限 制了遗嘱自由。英美法谚有云: 衡平法更重视意图而不是形式( Equity regards the intention rather than theform) 。在英美法上,主要讨论是否有确定的设立信托的 意图或者意思,对设立信托的形式并无一般的要求。然而根据《信托法》第 8 条,我 国的信托合同为要式合同。信托不能通过口头设立,也不能通过行为( 以默示的方 式) 设立, 在我国信托实践主要是营业信托的背景下, 为了保护受益人( 委托人) 的 利益,强调要式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在客观上增加了设立民事信托的难度。 笔者以为,为了促进民事信托特别是遗嘱信托的适用,在坚持信托法的严格要式主 义的基础上, 在解释遗嘱信托成立的时候, 应认为只要采取了符合要求的书面遗嘱形式, 即使在该书面遗嘱中没有出现 “信托” 等字眼, 只要当事人的意愿符合设立信托的条件, 亦应解释为遗嘱信托成立。甚至委托人缺乏对信托术语的了解也不影响信托的成立。例 如,沈甲( S) 将 100000 元转让给唐乙( T) ,在一份书面文件里要求唐乙为其外甥 包丙( B) 投资这笔钱,每年在他生日时将投资的收益交给他,到他 30 岁时,再将本 金 100000 元全部给他。然而如果你问沈甲什么是信托,什么是受托人,他可能对此一 无所知,此时委托人是否知道信托的概念并__不起关键作用。为了促使信托的成立,应 对委托人意思做宽泛解释: 只要有设立信托的意图,即使书面的遗嘱文件中没有标明 “信托”,亦应予以认可。在整个民事领域,应在合适的场合运用信托法理对法律关系 进行解读,把法律行为解释为信托行为。此时亦无必要创设所谓“事实上的信托”的概 念,可以根据各方的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把其法律关系解释为遗嘱信托。信托 不同于合同,遗嘱信托更不同于合同,但是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设立的, 因此,可以参照合同法和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和法理进行解释。 《合同法》第 36 条和 第 37 条的规定构成对要式合同强制性的弱化,可以用来论证对遗嘱信托要式主义的弱 化。 《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 37 条也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 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我国,虽然信托法对信托遗嘱的要式性 做了严格要求,也需要注意合同的解释论和遗嘱的解释论的不同。然而如果承认合同法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存问题及展望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存问题及展望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存问题及展望摘要:西方国家的遗嘱信托制度由来已久,在我国受相关法律体系的约束,尚未完全发展成熟。

本文介绍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行状况、存在的内外不足以及未来的展望。

关键词:信托法;遗嘱信托;展望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及功能(一)概念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

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两个法域的制度。

(二)功能设立遗嘱信托,由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去世以后接管遗产,以其专业的理财知识进行管理运用,则可以确保遗产的完整性,甚至通过其合理的管理带来新的收益,从而弥补继承人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且在保障遗嘱人意思自治、合理避税以及减少家族财产纷争等发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遗嘱信托的明确规定是非常少的,仅《信托法》第8条、第13条有涉及。

其中第8条肯定了通过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合法性,第13条则规定了当遗嘱信托受托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方法,同时,该条文还确认了设立遗嘱信托时也应当遵守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的规定,即肯定了《继承法》也是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渊源之一。

《继承法》作为遗嘱信托制度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的规定中。

现行《继承法》第三章中,主要就遗嘱的形式、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必要遗产份额”的保留等问题做出规定,当事人在设立遗嘱信托时,亦须遵守这些规定。

三、我国信托法制的不足我国的信托制度起步较晚,又是从外国制度中移植而来,法律制度和社会观念上的差异导致我国在信托制度的继受和本土化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包括《信托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信托法》自身的矛盾和不足以及社会观念上的冲突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完善相关制度,已经成为发展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过程中必须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信托法》的外部冲突对于遗嘱的具体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多种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等,这些形式的遗嘱均是法律认可的遗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商报/2009年/7月/28日/第007版深度/关注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林华“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日,“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

据透露,杰克逊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而杰克逊的母亲和他的三个孩子为遗产受益人。

所谓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的规划延伸到身后,使财产在受托人的保管下,不会被继承人轻易挥霍殆尽,而能代代相传。

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在国内,近年来中产阶层越来越多,如何安排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

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规定的很少,《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设立了遗嘱信托规定。

而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

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世界通行的遗嘱信托事实上,杰克逊将名下的所有资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的做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新鲜。

而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据称,已故戴安娜王妃生前也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

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

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

这笔信托基金将在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之间平均分配。

威廉现在已年满25岁,他可以不受限制地支取由其中的650万信托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到30岁的时候,他可以支取其中信托基金的一半即650万英镑。

在国内,名人的遗产继承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不少富有者对其巨额财产分配问题没留心,以致引发争端。

59岁的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因心脏病突发去世,身后留下数千万元遗产,但并未留下遗嘱。

由于侯耀文父母已不在人世,且不再有拥有婚姻关系的配偶,这笔遗产的争夺实际上是在两个女儿之间展开,导致去世两年后骨灰仍未入土为安。

2005年,画家陈逸飞因胃出血猝死后,未留有遗嘱,上亿元遗产如何分配成了问题,其遗孀宋美英和他的第一任妻子张芷及其子陈凛之间便开始了遗产之争。

特型演员古月遗产曾引起了一场官司,原告是女儿、儿子,被告是现任妻子。

2006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下,为期半年的著名特型演员古月遗产继承案以和解告终,一度引起公众关注的古月遗产风波也渐渐归于平静……近年不少明星遗产问题引发争端甚至道德争论,一些香港娱乐圈明星纷纷用遗嘱信托基金来精准处理自己的遗产。

香港艺人梅艳芳2003年12月30日因患癌症病逝。

据透露,梅艳芳逝世时留下了大约价值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遗产,其中包括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等多处物业及部分现金。

但由于近年香港房价的上涨,梅艳芳的遗产至今年被认定已“升值”到近1亿港元。

梅艳芳生前知道年近80的母亲覃美金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

因此,在去世前27天订立一份遗嘱,梅艳芳并没有把财产留给其母亲覃美金,而是委托给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专项基金予以管理、投资。

据称,遗嘱中详细订立了她身后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

这份遗嘱信托在梅艳芳订立遗嘱后成立,并于她去世后立即生效,从2003年12月30日起这个专项基金开始将这笔遗产的收益每月拨出7万港元生活费给受益人之一梅妈至其终老,余下遗产则分别给予姨甥、侄儿、刘培基等其他受益人。

直至梅妈死后,余下的遗产会捐给有关机构。

香港艺人肥肥(沈殿霞)也采用了遗嘱信托的方法。

肥肥去世时留下资产无数,除了香港、加拿大等地的不动产,还有银行户口资产、投资资产和首饰等,资产净值达1亿港元。

鉴于当时其女郑欣宜才满20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她在去世前已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

一旦她去世,郑欣宜面对任何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最后决定都要有信托人负责审批、协助,这样就可以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

这位首选信托人就是沈殿霞的前夫、郑欣宜的生父郑少秋。

其他人选包括陈淑芬、沈殿霞大姐和好友张彻太太。

另外,沈殿霞的遗产信托指定了资金用途的大方向。

例如,等到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是一笔固定金额,如1000万港元等。

这样就可以避免郑欣宜一下子把遗产花光。

而且,将钱与不动产信托在受托者名下,动用时必须经过所有监察人同意,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别有用心人士觊觎郑欣宜继承的庞大财产。

遗嘱信托七大优势遗嘱信托是指设立人通过信托文件来安排身后事务的规划,写明信托的意愿及交付信托后遗产如何分配,并于遗嘱中设立一遗嘱执行人。

待设立人百年后,由遗嘱执行人将其遗产按照其意愿一一处理。

遗嘱信托可以说是人的最后一个“理财规划”。

遗嘱信托既有预立遗嘱的好处,同时又可以解决一些遗嘱所不能完成的问题。

如美国知名的企业家族,杜邦、洛克菲勒、肯尼迪家族也都利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安排家族财产分配及传承,以达成资产永续及遗族照护的目的。

从世界数百年信托发展史中看,遗嘱信托有三大好处,首先,可将所有身后财产作最完善的配置;第二,若子女没有妥善管理财务的能力,可避免遭他人觊觎而被侵占或是被短期内挥霍一空;最后,通过信托的方式还可将财产留给第三代。

此外信托还有节约资产处置成本、完善税务筹划,以及提升身份品位等功效。

在西方,遗嘱信托经常被比喻为“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暗指遗产委托人可以在死后继续按其遗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

比如说在遗嘱信托中,可以设定其信托期间存续至找不到其直系血亲时才终止,也就是说可以永远延续下去没有终止期限,也可规定遗产以给后世子孙定期发放奖助学金、创业辅导金或弱势子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使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遗嘱信托解除了富人们对“富不过三代”的担优。

因为只要遗嘱信托的委托人(财产授予人)在信托文件中写明条件,那么即使是信托资产的受益人(遗产继承人)也不能将财产全部取出,也就是说继承人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全部财产,至少有部分的保留。

这样,一旦当继承人因生活挥霍或生意失败时,不至于败尽家财,剩余部分的资产至少保证他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

遗嘱信托制度弥补了许多财产制度的不足。

财产的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而且,通过信托这一工具将财富传承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托已经占到了全部信托市场70%左右。

事实上,遗嘱信托具有七大优点。

家族保障。

除了可以避免子孙挥霍外,还能让那些为了家族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没有可乘之机,使家族财产不会落入外人手中。

避免纷争。

因为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

而遗嘱信托可以让委托人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

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产监管人的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从而避免自己死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矛盾。

隐藏财富。

由于遗嘱信托文件一经签署,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遗嘱信托终止为止。

免于偿债。

遗嘱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

也就是说,如果“富一代”在建立遗嘱信托后因经营不慎而陷入债务危机的话,债权人将无权处置已转移到“富二代”名下的信托资产,从而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经营不善给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税务规划。

在许多西方国家,遗产税高达50%甚至70%,国外的富人阶级之所以青睐遗嘱信托的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

虽然,中国内地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可以预见的是,开征遗产税是迟早的事。

灵活运用。

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

如信托可被撤销(仅指可撤销性信托),受托人可被撤换,或基于其他情势的考虑,信托设立及执行地点可以移转至其他法定管辖区域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富继承和管理风险。

财富升值。

从理财的角度看,由于遗嘱信托受托人一般都具有专业的理财能力,这样就能弥补财产继承人理财能力匮乏的缺陷,从而使家庭财产得以稳健增值。

当然,一般来说,遗嘱信托的投资组合都偏保守。

■探究必须对信托法进行修改《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

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近年来,国内民间财富与日俱增,中产阶层越来越多。

如何安排这些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

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分析人士表示,《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

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

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很少。

《继承法》根本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第八条、第十三条都是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制度的规定。

遗嘱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因而遗嘱信托在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适用《信托法》的其他原则规定。

相应的是,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也主要体现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

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遗嘱信托的基础制度。

因此,只有遗嘱信托成立、生效才能顺利利用遗嘱信托制度,在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将直接制约其工具价值的发挥。

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上存在的逻辑悖论。

民法上认为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

根据《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才能够成立。

据此除非遗嘱人在死亡前就已经取得了受托人的同意,否则仅仅根据生效的遗嘱并不当然成立遗嘱信托。

具备登记能力的财产设定遗嘱信托几乎不可能。

根据《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