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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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浙江丽水杜益敏非法集资诈骗案

杜益敏,1965年7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2005年成立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到案发时,人们也不明白,怎么会有这么多的人乐意把钱交给杜益敏,更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只要一张收据,债主们就会将成百上千万元的资金交给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

在当地人的印象中,杜益敏虽然穿着时髦,但相貌并无过人之处。在当地习惯称呼杜益敏为“小姑娘”,是因为她的母亲是上海人,而上海人喜欢称呼女孩子为“小姑娘”,丽水人也就称她“小姑娘”。当年缙云县百货公司改制,她参加投标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百货公司仓库,同时还投资去做化妆品生意,又亏了50万元,只好向他人借了90万元,当时都是以月利率2%向别人借的。之后,因为经营的阿强美容美体中心的生意不是很好,收入根本不够支付所借款的利息,杜只能向其他的人以更高的利息、借更多的钱去归还借款和利息,杜益敏记得当时部分借来的钱都是3%的月利息。

尽管美容院的生意不是很好,但凭借这个美容院,杜结识了地方实权人物一位姓杨的局长,与杨夫人私交甚好,甚至杨的小孩生病,杜益敏都亲往照料,通过杨夫人,杜益敏进入了“官太太们”的圈子,不少丽水人都知道杜益敏和一些

地方领导关系非同一般。”在丽水这个地处浙南的山城,杜益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成功者的形象:从电视上看到一位小女孩的感人故事,杜捐款1万元。她资助过贫困大学生,还是丽水市莲都区的“爱心大使”。“一开始,杜益敏的民间融资只是谨慎地在一个狭小的核心圈里进行。”杜益敏身边的好友介绍,这个圈子基本由当地公务员和银行人员组成。后来,随着投资面的扩大,融资范围逐渐扩展到外围朋友,很多与她素不相识但慕名而来的投资人千方百计地挤了进来。人们毫不怀疑她的偿还能力,在不少追随者的眼里,杜益敏甚至是带领他们“共同富裕”的能人。并不新鲜的谎言让成百上千的人上当。在民间资金丰沛的浙江,杜益敏又一次铸就了民间集资传奇。在法院判决书上,受害人的名单密密麻麻,可悲的是,直到“小姑娘”被抓,不少受害者甚至连她的面都没见过。

“小姑娘”高息“融资”之初,就将目光瞄准了部分当地公务员与官员,他们的加入,也使更多的人相信“小姑娘”有“关系”,从而疯狂地投入资金。举报杜益敏的李某曾给她借款280万,作为丽水某银行信贷科科长,他还介绍了银行的一些资金充裕的客户借钱给杜益敏。2006年6月开始,这些客户不断向李某抱怨,说杜益敏不还钱,李某开始为自己的钱担起心来。2006年7月24日下午4点,李某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报了案。随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并发出公告,要求集资者前来登记借款数目。丽水公安局的一份材料显示,杜益

敏集资额达2.14亿,分别来自于38个上百万的大户,129个散户。

经查明,2003年至2006年7月份,杜益敏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做化妆品生意、投资矿山等高效益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期间还伪造了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及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某等67户集资,并通过他们向更多的人集资。期间,杜益敏还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公司担保,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7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集资款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破坏和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杜益敏死刑。

吉林新同舟公司非法集资案

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2.24亿元大案,公安机关抓获27名犯罪嫌疑人。此案受骗群众涉及吉林、辽宁和安徽3个省共5500多人。

有群众举报吉林市“新同舟”公司涉嫌巨额非法集资。经警方侦查发现,“新同舟”公司旗下共有3家公司,分别是吉林市新同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都是杨皓翔。案发后,杨皓翔看着公司账面上仅有的几百万元,欠“股民”的集资款已逾1亿多元,意识到公司不可避免“崩盘”的结果,为了自身安全,来到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

杨皓翔,家住吉林市,1999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2月提前释放。出狱后杨皓翔认识了刘某,2003年10月刘某将新同舟工贸公司转让给杨皓翔。随后杨皓翔与俄罗斯远东造船公司各出资56万元,在吉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吉林市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此为合法公司)。2004年1月杨皓翔背着俄罗斯投资方,偷偷搞起了非法集资。同年6月,杨又以虚假验资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罗洪芬出任总经理。杨皓翔伙同罗洪芬等人以"增资扩股"为名,以月息6%-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将"新同舟"划分为本地和外地两个吸储市场共计11个部,先后在长春、吉林(市)、延吉,

沈阳、大连、鞍山、辽阳市以及安徽省大规模非法集资。在"新同舟"案发之前,吉林纳士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纳士塔"),从2003年8月中旬至2004年3月,也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在吉林、长春、延吉等地非法集资1.23亿元,受骗群众4887人。

"新同舟"非法集资案,采取了制造假象、夸大宣传的手段。"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号称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际注册资金只有77万元,杨皓翔伪造了银行存款923万元的单据,以虚报注册资本为手段成立公司后,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而与俄方合资成立的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共生产制造各类成品船298艘,卖出102艘,回款60万元,属于赔钱经营。杨浩翔以远东造船公司名义,宣称建船厂二期工程比一期工程利润更可观,生产船只全部由俄方包销,这赢得了许多人信任,使集资额迅速达到1.5亿元。杨浩翔后期又声称与台湾合作开发江湾桥上游的水上娱乐项目,但实际该项目未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为使集资群众相信水上娱乐项目是真实的,杨浩翔用集资款中200万元买来浮筒堆放在造船厂的院内,用以显示其先前曾宣传的台商投资已到位,骗取更多群众的信任并参与投资。

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非法集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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