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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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在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和特征进行探究并进而挖掘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对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诉的选择及诉的合并问题以及案由确定等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务人债权人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界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务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基于偶然性

因素而产生、各个责任人因自己的行为各负其责的特点,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以法定性为其基本特征:一是归责的法定性。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因责任人各自的行为

造成了同一损害,而是直接依法律的规定使相关责任人各负同一内容的给付。二是责任主体的法定性。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条款界定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并设置了终局责任人,排除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可能。这也与一般偶发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相同。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形态

现实生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依产生原因的不同,归纳为以下几种形态较为科学:

1、因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因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3、因一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一人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人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人是指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产生终局责任人的主要原因是因加害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关联性,而非加害人主观意志的关联,也就是说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加害行为导致了另一义务主体的加害行为的发生。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中,我们不能理解为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存在就可以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义务,而应理解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人有权要求终局责任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并非所有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中都有终局责任人。

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一、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发生原因不同。连带债务的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一般是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或是同一合同不履行行为。债务人的连带关系存在于债务履行的时期,并且贯穿始终。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没有连带关系,仅是基于

偶然因素各债务人联系到一起;其次,法律要求不同。连带责任往往由法律明文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约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大都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归纳和总结,法律较少有明文规定。再次,内部求偿关系不同。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没有按份给付的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第二、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区别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每个债务人都有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而补充责任的履行则有严格顺序,债权人首先应请求第一顺序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同时二顺序债务人则处于备用状态,当第一顺序请求权得到实现,第二顺序请求权就归于消灭。如第一顺序请求权没能实现,则债权人可以向第二顺序债务人请求,以实现债权。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责任的确定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责任的确定是在实践中非常紧迫的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将不真正连带责任简单的视为连带责任而审理,从而导致了法律关系的错误,由此做出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责任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责任的确定是基于受害人诉权行使的结果,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1.受害人选择责任人之一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对受害人均负独立的全额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其

一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要受害人符合起诉的条件,符合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应该予以受理2.受害人将所有的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于受害人而言,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会尽可能多地在诉讼中列举被告,这是受害人普遍存在的诉讼心理。这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案件中,往往会判决让终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义务而免除非终局责任人

的赔偿责任,这种判法值得商榷。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案由的确定问题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案由,在权利人向法院合并起诉的时候,就会涉及到案由的确定,那么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用其中一个案由,还是两个案由同时运用?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非常混乱,有的是在其中任选一个,有的是合并使用。笔者认为,案由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首先,弄清案由的含义,为克服审判人员在确定案由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规范使用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30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因此,审判人员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必须要从这两个内容入手:首先,找准相对应的案由种类;其次,遵循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体现民商法的核心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二是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区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准确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正

确确定案由提供最重要的依据,三是确定案由既要讲求原则性,也要讲究灵活性。因此,对于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案由,应依具体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不同的法律关系综合确定,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一个债务人,则以债权人与该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债权人起诉全部债务人,则分别列出各个法律关系,可以定为租赁合同与侵权赔偿纠纷。

参考文献:

[1]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 版,第672 页

[2]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6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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