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关税)案例
第七章 关税(《税法》PPT课件2020版)
4.2关税分类
❖ 3.按计征方式划分 ❖ (2)从价关税
❖ 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 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也就是以 经海关审定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税则中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的 关税。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的关税税额。
4.3进出口税则
❖ 三、税率
❖ (一)进口关税税率
❖ 特惠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 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 率。
❖ 普通税率是指一国关税税则中对进口货物规定的较高税率。适用于同本国未 签订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它一般要比优惠税率高1—2个 税级,体现国家对进口货物的区别对待政策,是国家保护关税政策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最惠国税率是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 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 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 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 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
❖ (2)差价税 ❖ 差价税又叫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
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 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 。
4.2关税分类
❖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 (3)特惠税
❖ 特惠税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 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 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税法
当期应纳税额=50×17%-(100×17%+2×7%-7.2)=-1.44
当期免抵退税额=180×13%=23.4
当期应退税额=1.44
当期免抵税额=23.4-1.44=21.96
A.34 170元 B.34 000元
C.33 830元 D.32 830元
8.某酒厂系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散装白酒20吨,并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额为10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3510元,已单独入账核算.该厂此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是( )
A.17596.70元 B.17510元
例3: 某公司将自产电脑1000台出售给商场,不含税价格每台5000元,并收取了包装费和手续费5万元,但公司承担运费30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29万元,装卸费2万元,保险费8万元,计算公司该笔业务的应纳增值税额。
例4: 某药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为生产避孕药品,购进了一批原材料,支付价款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7万元,原材料入库后,该企业立即生产出避孕药品,并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月末又将该笔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当期销项税额,申报了6.8万元增值税。分析其做法是否正确。
【解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0+10)×(17%-11%)=3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 ×(17%-11%)-3=4.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80×17%-(17-4.2)-2=-1.2万元
免抵退税抵减额=(40+10)×11%=5.5万元
免抵退税额=120 ×11%-5.5=7.7万元
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构建中介国际许可公司
关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构建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香港公司要向设在美国的子公司转让专利使用权,由于香港与美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因而美国要对该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30%的预提税。
为了避交这笔预提税,香港母公司可以在荷属安的列斯建立最终许可公司,在荷兰建立二级许可公司,然后把这项专利卖给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这样,香港母公司可以通过在荷属安的列斯和在荷兰的附属二级许可公司把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美国的子公司。
由于美国与荷兰有税收协定,美国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零;而荷兰国内税法规定对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这样,特许权使用费从美国子公司流向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可以免除任何预提税。
不过,由于荷兰征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较高,所以在荷兰的二级许可公司实现的利润不能过大,要尽可能把从美国子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到设在荷属安的列斯的最终许可公司,否则上述许可结构虽规避了较高的预提税,但却又使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面临较高的公司税,达不到彻底避税的目的。
分析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往往会面临我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
尤其是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对本国公司向国外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
例如,法国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33.3%,美国该税率为30%,英国、德国、加拿大为25%。
不过,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如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
为了减轻特许权转让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许可结构:即在一个纯避税地设立拥有最终许可权的公司,然后在一个拥有广泛税收协定并且不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税的国家设立二级许可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利用许可权。
二级许可公司所在国如果课征较高的公司所得税,则其对外转让特许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差额(二级特许的使用费收入减去向最终许可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后的余额)就应尽可能小,也就是说要把大量的使用费转移给设在低税区的最终许可公司。
税法计算题答案
关税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种计税方法【例题·计算题】某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进口原材料一批,支付给国外买价120万元,包装材料8万元,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运输装卸费3万元、保险费l3万元,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7万元;(2)进口两台机械设备,支付给国外的买价60万元,相关税金3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装卸费、运输费6万元、,保险费2万元,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4万元;其他相关资料: 该企业进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关税税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企业l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关税;(2)计算企业l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3)计算企业l2月进口机械设备应缴纳的关税;(4)计算企业l2月进口机械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答疑编号3941060109]『正确答案』(1)1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关税=(120+8+3+13)×10%=14.40(万元)(2)12月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120+8+3+13+14.4)×17%=26.93(万元)国内进项税额=26.93+7×7%=27.42(万元)(3)12月进口机械设备应缴纳的关税=(60+3+6+2)×10%=7.10(万元)(4)12月进口机械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60+3+6+2+7.1)×17%=13.28(万元)国内进项税额=13.28+4×7%=13.56(万元)典型习题】位于市区的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出口经营权),化妆品最高售价0.15万元/每箱,平均售价0.12万元/箱,成套化妆品0.3万元/套,均为不含税售价。
2009年10、11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10月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购货运费30万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2%;从国外进口一台检测设备,关税完税价格26万元,关税税率20%。
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二)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与用具。
3.古旧图书。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
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
我国有一些专业公司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外交部供应部;中国免税品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中士公司侨汇商店。
这些公司从某种角度说也提供了避税的机会。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避税筹划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可以看到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避税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费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因而。
只要对完税价格进行筹划,减小分子,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2.纳税人应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代购税收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代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代购业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国外商品引进国内市场,满足消费者对于高品质、低价位商品的需求。
然而,代购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税收法律问题,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购税收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通过某知名代购平台购买了大量境外商品,涉及金额达数十万元。
在代购过程中,李某并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也未缴纳相关税费。
经调查,李某涉嫌偷税漏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处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并可以处以罚款;(三)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保证税款缴纳。
”2. 案例分析(1)李某的行为构成偷税漏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李某在代购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也未缴纳相关税费,其行为已构成偷税漏税。
(2)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处理,追缴了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罚款。
3. 案例启示(1)代购行业应依法纳税代购行业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国际贸易税法案例
国际贸易税法案例案例:甜蜜的烦恼糖果进出口的税务风波。
话说有个小国家叫甜糖国,这个国家以生产超级美味的糖果而闻名于世。
另一边呢,有个大国叫大食国,大食国的人民对甜糖国的糖果那是垂涎欲滴啊。
于是,一家甜糖国的糖果公司,就叫甜滋滋糖果公司,打算把自家的糖果出口到大食国去大赚一笔。
甜滋滋糖果公司的老板糖先生信心满满,他计算好了成本,包括原料、人工、运输等等,觉得这是个稳赚不赔的买卖。
他按照甜糖国的税法,交了该交的国内税,然后就把一大批糖果装上船,运往大食国。
可没想到,糖果刚到大食国港口,就遇到了麻烦。
大食国的海关人员说:“你们这糖果要交进口关税呢!而且根据我们的税法,糖果属于高档食品类,关税税率可不低。
”糖先生就懵了,他之前做市场调研的时候,可没把这个高关税算进去啊。
他跟海关人员理论:“我们这糖果在甜糖国又不是什么高档得离谱的东西,就是普通老百姓都能吃得起的小零食,怎么到你们这儿就成高档食品了呢?”海关人员可不管这些,他们指着大食国的税法条文说:“你看,我们这儿规定含有某种特殊成分(恰好甜滋滋糖果里有),并且每颗糖果的重量超过一定标准,包装精美度达到某个等级的,都算是高档食品,就得按照这个税率交税。
”糖先生这下可头疼了,要是交这么高的关税,他这一单可就没多少利润了,说不定还得赔本。
但是如果不交,糖果就只能在港口烂掉,那损失更大。
这时候,糖先生灵机一动,他想起来大食国有个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是作为文化交流的一部分,一些特色食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
于是,糖先生赶紧联系大食国的一些文化交流组织,和他们达成合作。
他把自己的糖果包装重新设计了一下,加入了很多甜糖国的文化元素,宣传说这是甜糖国文化的代表美食,可以让大食国人民更好地了解甜糖国的文化。
经过一番折腾,大食国海关重新审核后,同意按照文化交流类食品的较低关税税率对甜滋滋糖果公司的这批糖果征税。
糖先生这才松了一口气,虽然过程曲折,但好歹保住了利润。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了解各国的税法是多么的重要啊,一个不小心,甜蜜的生意就可能变成苦涩的负担。
保障性关税案例
保障性关税案例【篇一:保障性关税案例】关税案例及其分析一、绿色贸易壁垒相关说明1.定义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及动物,植物健康或安全甚至生命为名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以阻止某些外国商品进口或在进口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市场和环境的目的可见,绿色壁垒是指一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合理的“2.绿色贸易壁垒形成和发展的原因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于各国--成因分析①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②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作用的减弱导致世界各国采用新的壁垒手段③绿色消费市场具有诱人的超额利润④绿色政治在发达国家盛行⑤各国环境标准差异及国际公约的规则不健全--特点①名义上的合理性②形式的合法性③保护内容的广泛性④保护方式的隐蔽性⑤较强的技术性⑥具有实施的强制性⑦具有贸易上的歧视性⑧具有存在的动态性⑨具有时效性--性质关于绿色壁垒的性质,我们应当用客观的眼光来看待,绿色壁垒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实施正当绿色壁垒的进口国,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动机. 那情有可原。
相反,如果进口国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抬高本国环境保护标准实际上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那么这种绿色壁垒无疑就是不正当的. 实施不正当绿色壁垒的进口国,其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未能遵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二,对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实行双重标准,从而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正是由于发达国家动辄设置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排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从而掩盖模糊了绿色壁垒固有的,正当的,合理的一面.--遭受原因◆贸易伙伴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的质量要求比较高◆我国的企业自身存在问题◆我国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视不够◆我国农业生产本身的局限性◆我国环境标准过低,农业生产企业认证能力薄弱◆贸易保护主义◆绿色贸易壁垒设置的对象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二、对我国实行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家及相关事件▲韩国一直都将中国视为一个检疫区,一旦发现中国某个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内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2002年1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禁止进口包括蜂蜜在内的部分中国动物源产品的.接着欧盟又提出比以往更苛刻的氯霉素残留限量,要求蜂蜜中氯霉素检出量不超过0.1ppb,比原先严格了100倍.英国食品标准局也紧接着在市场抽查中查出中国蜜蜂含有氯霉素残留,建议零售商店禁止销售所有含有中国蜂蜜的混合蜜.▲一直以来,美国对中国的禽肉,水产品,蜂蜜■对我国实施农产品绿色壁垒的主要国家目前已经对我国实施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的国家仍是未来对我国实施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的高概率国家.据统计,主要包括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西班牙,阿拉伯联合国酋长国,韩国,墨西哥,荷兰,沙特阿拉伯,俄联邦和菲律宾这些国家都有严格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的现状,许多出口商品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于是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将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甚至使我国产品出口范围逐步缩小,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使我国传统商品出口遭受了严重的打击.近年来这些国家不断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实施绿色壁垒,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三、影响及应对方案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浪潮,贸易与环境领域的争论以及绿色壁垒的兴起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正面临越来越多的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挑战.但也给出口企业带来了市场机遇.1、消极影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总量,以及出口额(受阻总量增多)▼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市场范围(从发达国家蔓延到发展中国家)▼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结构▼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成本▼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增长速度2、积极影响▲绿色壁垒能刺激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产品创新意识▲绿色壁垒调动了出口企业对环境质量竞争的意识▲绿色壁垒能创造先动优势3、应对方案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要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要充分利用gatt/wto规则赋予的权利,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提高环保水平,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企业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取得相关的环保认证、环保标志.■ 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跨越绿色壁垒的建议企业应采取相应策略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科学技术含量增加农产品检测项目,提高测试标准企业应开展绿色理念学习对已受绿色贸易壁垒所限不能出口的产品,企业要及时客观地查明原因■ 对政府的建议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强化环保法规,建立绿色核算体系建立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质量标准体系积极开展is0一4000国际认证,加快卫生注册高度重视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无污染的农业生产项目农业产品品牌化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四、前景在这个充满竞争的环保时代,我国对外贸易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障碍。
案例:一瓶进口葡萄酒在流通的各环节负担的间接税
案例:一瓶进口葡萄酒在流通的各环节负担的间接税从外国进口某品牌的葡萄酒,每瓶到岸价格为15元(人民币,下同),批发价为300元,商店零售价为500元,饭店售价为1000元,试计算1瓶该品牌进口葡萄酒在上述各环节负担的间接税、间接税总额及其结构。
本案例的目的:让消费者从微观角度分析中国市场上的普通进口消费品的间接税负担情况。
解答:一、进口环节的间接税上述进口葡萄酒在进口环节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3种间接税。
(一)关税进口葡萄酒计征关税时,以关税完税价格(即到岸价格)为计税依据,适用最惠国税率为14%,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15元×14%=2.1元(二)消费税进口葡萄酒计征消费税时,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适用税率)=(15元+2.1元)÷(1-10%)=19元应纳消费税税额=19元×10%=1.9元(三)增值税进口葡萄酒计征增值税时,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7%,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5元+2.1元+1.9元=19元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9元×17%=3.23元上述3种间接税合计为7.23元(2.1元+1.9元+3.23元=7.23元),相当于上述1瓶进口葡萄酒到岸价格的48.2%(7.23元÷15元=48.2%)。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批发环节的间接税上述进口葡萄酒在批发环节应当分别根据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种间接税。
税务师法律真题案例汇总(3篇)
第1篇一、前言税务师作为我国税收领域的重要职业,其职责是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为了提高税务师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本篇将汇总一些税务师法律真题案例,旨在帮助税务师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执业水平。
二、案例一:偷税案件【案情简介】某企业为逃避税款,采取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手段,少申报税款100万元。
税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偷税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该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有权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相应的罚款。
同时,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二:骗税案件【案情简介】某企业为骗取出口退税,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出口货物数量和金额,骗取国家出口退税8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的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该企业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属于骗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有权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相应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税法
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 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该境内 销售的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即在被估货物进 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 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 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 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货物运抵境内输人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 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 物有关的国内税。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一)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 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 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使用与该货物相同 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 的成交价格,但对因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 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进行调整。 在没有上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 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 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商业水平、进 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价格、成 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作出调整。
(四)关税税收优惠政策(熟 悉,略) (五)关税征收管理(掌握, 略)
三、关税计算与征收
(一)关税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 保险费的计算 (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行邮税) 2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5)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 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 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 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 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 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 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 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 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八章_关税及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案例
b、纳税人若能将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待该批货物向
保税区外销售之时再补纳进口关税,这时纳税人可在批准日到补 缴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达到筹划目的。
5、关税法律救济的筹划
在进出口贸易中,经常会产生关税纠纷, 而对海关征收关税的行为表 示异议。为维护纳税人自己的权利,分析产生税务纠纷的原因、寻求解 决纠纷途径,或者采取正当的法律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被称作 关税法律救济的筹划。 【案例8—1】 某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公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决定自6月22日起,对 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调加征税率为100%的特 别关税,即在原关税的基础上,再加征100%的关税。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商用空调最大生产厂家——大金工业日前宣布,从 今年10月份开始,将把在中国销售的楼房用大型商用空调由出口改为在中 国生产,以此来应对中国为报复日本对中国农产品实施限制进口而采取的 对空调进口加征100%特别关税的措施。 分析:如果大金工业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将彻底避免承担关税和特 别关税的税负。 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关税筹划。 主要思路——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纳税环节,由原来在日本生产后再 出口到中国,改为在中国直接生产、销售,从而彻底避免 了缴纳关税。
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注】 1)国境一般等于关境; 2)当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小于国境; 3)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联盟时,关境大于国境。 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注】我国目前只征收前两种关税。
一、关税的法律界定
2、纳税义务人: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第六章 关税法-关税完税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六章 关税法知识点:关税完税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详细描述: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2.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3.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例题:1.下列价格中,海关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的有()。
A.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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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税教学案例
案例一:
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
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
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
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
在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的案件),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
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
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
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
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
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
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
韩国也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诉材料。
例如,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
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
此外,韩国注重了每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
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
但韩国在此案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为本国以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帮助。
点评:中国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力还是不够的。
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学会使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