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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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和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关于女工保护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我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女职工,并适合与我司签定一年以上的合同女工及合同制女职工。

第二章“五期”保护

第三条“五期”,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

年期。

第四条经期保护。女职工在经期,正常情况下应正常上班。

但尽量避免重体力劳动。高空、冷水作业,对于经期反应

特别严重的女职工,应由医生出具证明,可以给予一天休

假或安排合适的工作,经期休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第五条孕期保护(指持有准生证怀孕的女工)。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胜任时,根据医生出具

证明可减轻工作量,调换轻便工作或给予工间休息,不

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2、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从事夜班工作,妊娠反映严

重的,身体极度不适,可提出休产假,但必须事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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