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及享受期限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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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须知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

之六十确定。(现最低缴费基数不能低于1374元/月,即单位27.48元/人·月,个人13.74元/人·月)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一致。

三、失业保险缴费名单管理

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名册,逾期按实际上报时间确定缴费时间。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五、申领和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六、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非农(个人已缴费):失业保险金735元/月,医疗补助金37元/月,共772元/月;失业保险金735元/月,医疗补助金74元/月(凭社保中心医保科出具已参加社保医保证明),共809元/月。按月发放。

农(个人未缴费):农民合同制生活补助费368元/月。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缴费及享受期限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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