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刑事案件的侦查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期:2016-07-05执⾏⽇期:2016-07-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般规定第⼀编办理刑事案件第⼆章管辖第三章⽴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章鉴定第⼗⼀章辨认第⼗⼆章查询、冻结第⼗三章讯问犯罪嫌疑⼈第⼗四章询问证⼈、被害⼈第⼗五章缉第⼗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上侦查措施第⼗七章拘传第⼗⼋章取保候审第⼗九章监视居住第⼆⼗章拘留第⼆⼗⼀章逮捕第⼆⼗⼆章羁押第⼆⼗三章对⼈⼤代表、政协委员、外国⼈、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四章办案协作第⼆⼗五章审查判断证据第⼆⼗六章侦查终结第⼆⼗七章补充侦查第⼆编办理⾏政案件第⼆⼗⼋章管辖第⼆⼗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第三⼗章受案第三⼗⼀章回避第三⼗⼆章询问第三⼗三章勘验、检查第三⼗四章扣押第三⼗五章先⾏登记保存第三⼗六章抽样取证第三⼗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章辨认第三⼗九章治安调解第四⼗章听证第四⼗⼀章决定⾏政处罚第四⼗⼆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三章执⾏第四⼗四章案件终结第⼀章⼀般规定1-01.制定⽬的和依据为进⼀步完善公安机关执⾏制度,规范执法⾏为,依照现⾏有关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不得在任何法律⽂书中引⽤,不向外部单位、个⼈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明执勤;尊重⼈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端庄。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保护,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积极推动调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第二章立案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接到刑事案件的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接到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及时、公正、公开进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
第三章侦查第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案件的侦查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九条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的侦查情况,并根据检察机关的指示进行侦查工作。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徐西振执笔人:王文娟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名称:刑事侦查学课程编号:英文名称:Criminal Investigation Study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54理论学时:51 实验学时: 3学分:开设专业:法学先修课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选修课程。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的极为重要的专门工作。
本课程的任务在于使学生通过对刑事侦查的基本程序、技术、策略和方法的学习,能够了解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培养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开展侦查活动的能力。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课程,一方面需要利用经典案例的评析和介绍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授课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开展一系列实训项目,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对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有所认识,包括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刑事侦查的性质和形式2. 掌握刑事技术鉴定的原理、程序和方法3. 应用刑事图像技术,记录现场、记录和检验物证、辨认照相;掌握痕迹勘验、文书勘验的技术4. 学习并掌握各种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辨认、询问、讯问、强制措施、侦缉措施,注意其中的程序和方法5.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适用不同的方法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第一部分绪论(包括刑事侦查学概述和刑事侦查概述)1.了解刑事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内容2.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任务、性质和形式注意刑事侦查权的归属,以及刑事案件侦查的模式第二部分刑事科学技术1.了解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2.掌握刑事技术鉴定原理即物质交换与转移原理的机理和意义,掌握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定的概念和方法3.注意刑事技术鉴定权的归属,同一认定与种属鉴定的关系4.掌握刑事图像技术中刑事照相的内容,包括现场照相、物证照相和辨认照相的内容的方法5.掌握痕迹勘验中的主要对象形象痕迹的相关内容,掌握手印勘验和脚印勘验的技术6.掌握笔迹检验中书写习惯的形成过程及笔迹检验的科学依据7.了解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掌握其基本原理和国际通行指标和方法第三部分侦查措施1.了解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掌握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现场分析的内容注意犯罪现场及其构成要素,犯罪现场保护的内容及对于现场勘查的意义注意现场勘验的概念,有判明事件性质的作用2.掌握侦查实验解决哪些问题,侦查实验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如何审查侦查实验的结果3.了解辨认的形式,掌握辨认的规则注意同时具备哪些条件辨认结果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4.掌握询问的注意事项和方法5.了解追缉堵截的方法、控制销赃掌握追缉堵截的适用条件,通缉通报的程序方式注意通缉通报的关系,通报的形式6. 注意搜查扣押的注意事项7.了解讯问的程序和方法,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相关内容第四部分刑事案件侦查的方法1.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2.掌握杀人案件和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3.了解投放危险物质罪、诈骗案件以及几种特殊犯罪案件的侦查(二)实践教学的内容及要求1.运用刑事照相技术完成现场照相2.通过捺印指纹了解指纹形态,掌握指纹的显现和提取技术3.用石膏制模和静电复印提取脚印,掌握脚印的测量和分析四、学时分配五、考核说明本课程所采用的考核方法是考试。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8月29日公通字[200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刑警、治安警、交警、派出所民警等警种认真学习掌握,并结合各自工作任务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
第八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
第十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
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3
第十二章盗窃案件的侦查第一节盗窃案件的特点一、盗窃案件的概念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所构成的案件。
盗窃案件是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其发案率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居首位。
二、盗窃案件的分类(一)按侵害部位不同可分为:入室盗窃和室外盗窃。
及(二)按盗窃性质可分为:内盗、外盗、内外勾结盗窃和监守自盗等。
北京大宅院系列盗窃案简介 通过此案介绍,请同学们考虑此案所反映出的盗窃案的特点有哪些?再请同学们谈谈什对这些特点有哪些侦查的途径?三、盗窃案件的特点(一)有赃款赃物可查(二)现场一般遗留有犯罪的痕迹物品(三)多有预谋准备和窥测踩点过程,及(四)盗窃的手法带有习惯性千里拘盗在此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侦查方法是什么?第二节盗窃案件侦查的基本方法一、及时勘查盗窃案件现场(一)抓紧现场访问,了解被盗经过。
1、发现被盗的情况。
2、被盗财物情况。
3、被盗财物的保管情况。
及4、发案前后的可疑情况。
(二)勘验盗窃现场,获取犯罪证据。
1、对现场进出口进行勘验。
2、对现场中心部位进行勘验。
及3、对现场周围环境进行搜索。
二、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一)分析判断事件性质。
即分析盗窃事实是否存在,有无可能当事人监守自盗后伪造现场,谎报案件。
分析有无可能是伪造现场,通常考虑以下情况:1、当事人陈述的情节本身与现场之间有无矛盾;2、现场痕迹与破坏行为、作案过程有无矛盾;3、失窃财物的准确数额与一般犯罪规律及保管人员的记忆能力是否相一致;4、提供的失窃时间是否经得起推敲;及5、保管人品质和最近的经济状况如何。
(二)全面分析案件构成情况。
通常分析以下内容:1、分析判断盗窃案件性质。
2、分析判断盗窃的时间、空间。
对盗窃时空的判断,着重抓住以下问题:第一,被盗的财物是何时、存放于哪个特定空间、何时还在?第二,失主和被盗物分离多长时间,何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被盗?第三,实施盗窃过程所需多少时间。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2章侦查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法定程序与要求
1.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2人。 应在法定的询问地点进行。
不得另行指定其他询问地点,并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变相 拘禁以获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2.询问应个别进行,以避免相互串通或相互影响。 3.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证要负地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地条件。
1、应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 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执行。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存款和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证券的期限为2年。 4、对冻结的证券,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5、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 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第十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补充侦查 第五节 侦查监督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侦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查
施。
组
特征(略)
织
(一)外国的侦查体系
体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
系
6.被扣押物,经查明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 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增加:查询、冻结
(一)查询、冻结的概念
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 构、证券公司、邮电机关或企业查询犯罪嫌疑人 存款、汇款等财产,并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 侦查活动。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1、审判制度的含义: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
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
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1)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
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
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
刑事案件法律书籍(3篇)
第1篇第一章绪论一、刑事案件的定义与特点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严重性:刑事案件涉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需要依法受到惩罚。
2. 严重性:刑事案件的处理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3. 严肃性: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严格,需要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二、刑事案件的种类1.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2. 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3. 举报案件: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案件。
4. 立案审查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的程序1. 立案:公安机关对立案审查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 侦查: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
5.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由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章刑事案件的证据一、证据的种类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 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4. 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5.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6. 证人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意见。
7. 专家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意见。
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证据的收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第十二章--侦查PPT课件
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
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
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
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
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
上签名时遭到拒法律规定?( )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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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 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 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 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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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证明。 )
• 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 4.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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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讯问步骤和方法:
•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 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 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 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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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 1.人员和人数: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
• 2.询问地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 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 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 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
场讯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 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 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第12章
七、通缉
1.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将应当逮捕而在逃 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七、通缉
2.通缉的规则: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 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 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4)被通缉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 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销通缉 令的通知。
询问被害人的规则: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此外还要注意被害人的特点。
(1)通过询问被害人,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事实和 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2)考虑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要注意分析其 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三、勘验、检查
1.勘验、检查的概念: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 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 、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的一种侦查行为。
侦查具有以下特征: 1.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3.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 4.侦查程序性质的双重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侦查的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 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 据。
三、侦查工作的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2.客观、全面原则 3.深入、细致原则 4.遵守法制原则 5.保守秘密原则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 (1)讯问主体特定,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 (2)讯问地点与时间; (3)讯问程序; (4)讯问特殊对象的要求; (5)同步录音录像; (6)制作笔录; (7)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5.14•【文号】公安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5号)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期限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羁押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破案、销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二节补充侦查第十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第三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第⼗⼆章侦查 ⼀、侦查⾏为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 a.⼈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员负责进⾏。
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2⼈; b.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与询问证⼈⽐较); 某市⼈民检察院需要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刘某进⾏询问,可以传唤其到哪⾥进⾏? A.刘某的单位 B.刘某的住处 C.刘某所在市的指定地点 D.邻市的宾馆从逻辑上讲,“单位”不⼀定就是“指定的地点”;从实践中看,⼀般也不提倡到单位的,因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贸然去单位将会对被讯问⼈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c.如果未成年⼈,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如果是聋哑⼈应当有通晓聋哑⼿势的⼈到场; d.原则: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
若有遗漏和错误,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正或改正。
没有错误,犯罪嫌疑⼈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刘某涉嫌⾛私被公安⽴案侦查并逮捕,在侦查阶段,其聘请的律师可享有哪些权利? A、请求解除对刘某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逮捕措施 B、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罪名 C、申请有关⼈员回避 D、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eleckli」答案是BCD,应当选ABD. 「阳阳」你的说法是对的,关于律师的权利,你的ABD更接近正规答案,⽩⽪书的答案是不对的。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部分第一至第三章:1、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 就其内容来说,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2 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3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2、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答:1是国家专门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2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它是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3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刑事诉讼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不可偏废;4、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1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一要义,是明确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尽管存在犯罪嫌疑,但却不能等同于“罪犯”;与此相适应,也就确认了他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2无罪推定的实质,是设立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这一假定只能用证明其有罪的确凿证据予以推翻;这就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证据不足就等于确认了被告人无罪;(3)罪推定有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疑罪;第四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1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 公诉案件原则上应有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3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负举证责任;5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只承担对其认定事实的证明责任;2、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第五章:管辖制度1、我国关于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六章:回避制度1、简述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原审案件的审判;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司法人员回避决定的规定是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七章:辩护和代理制度1、强制指定辩护包括哪些情形答:强制指定辩护适用于下列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认为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3.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应该如何办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则不需要经过批准;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3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八章:强制措施制度1、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是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2、逮捕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3、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公民扭送的对象有哪些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5、简述被监视人应遵守的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拘传持续的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5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十章:刑事证据制度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1有关犯罪的事实;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构建证据体系;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3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4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关于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学界存在争议;2、简述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二者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物证是以其自身的特征、属性和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而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3、简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首先应当查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对所有证据的共同要求;除此之外,运用间接证据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必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2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不允许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以确定这个结论是惟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章:立案程序第十二章:侦查程序1、简述侦查终结的含义及其条件;答: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和预审,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决定结束侦查工作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第十三章:提起公诉程序1、提起公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起诉的根本依据;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等情节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证据不确实,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2法律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提起公诉;2、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答:a.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c.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程序1、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5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1、自诉案件的审理有那些特点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2、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二者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决定,但它们之间有明显区别,其区别主要有:1 适用的范围不同;裁定虽然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但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只适用于最后解决案件实体问题;2 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3 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判决只能有一个;4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正是由于判决与裁定有这些区别,所以两者不能混同使用;3、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答: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直接面对当事人审理案件;而审判委员会则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不直接面对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4、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答:简易程序有下列特点:1审判组织简化;2出庭公诉简化;3审判程序简化;4审理期限简化; 6、简述自诉案件的范围答: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7、.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8、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工作包括: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1、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包括: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简述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1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 2二审法院既要对上诉或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3、简述上述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与执行要求:P254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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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 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 也可以进行搜查。
2.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 他见证人在场。
27.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确的?(09,单选)
(4)防止预断:辨认前禁止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 认物原则。
(5)现场监督: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9.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 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 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2011年,多选)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32.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 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 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 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 理是错误的? (2006年,单选)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九)技术侦查措施(新增)
1.主体: (1)决定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安机关) 2.适用的案件范围: (1)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67.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多选)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 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 回避
B.某鉴定机构鉴定人钱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 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钱某负责
C.当事人对鉴定人胡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 通知,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 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 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六)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 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 法机关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 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1.鉴定主体:只能是公检法指 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 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鉴定结论的对象:专门性的事实问题
4.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1)鉴定人的权利: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 执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2)鉴定人的义务:
①出庭作证与回避的义务。司法鉴定人经法院依法通 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②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 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 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 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 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
5.特殊类型的鉴定(重要)
(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2)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 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B.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C.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D.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相同的
(四)搜查
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 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3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件过程 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负责执行的公安 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高某已经潜逃,该人民检察 院决定通缉高某。该案中,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是 哪个机关?(2004年,单选)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28.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 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 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单选)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第十二章刑事案件的侦查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 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询问特殊主体: (1)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到场。 (2)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3.个别进行原则与如实作证原则。
(3)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审批。
6.特殊问题
(1)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 限。
(2)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 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 保障他们合法权益。 侦查机关应当将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 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八)辨认
1.主体: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
2.对象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3.方法:
(1)批准: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 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个别原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 ,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3)混杂原则:公安机关:7人/物;10 张照片;检 察机关:5 人/物或5 张照片。(不少于)
各种物品和文件。 2.方法: (1)无需扣押证,但是需要制作物品清单。当场开
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 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需要见证人在场。 (3)发现与本案无关的物证、书证必须在 3 天之内 解除; (4)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不得重 复冻结。 (5)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公安机 关或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 ,电报检交扣押。
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 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 序是正确的?(2007年,多选)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 和被害人
【例】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08 年四川延考,单选)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七)通缉与通缉令(重要)
1.通缉的对象:应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 疑人
2.发布通缉令的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 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 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 布。
3.检察院只有决定通缉的权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检 察院作出通缉决定后,应当由公安机关 发布通缉令。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 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严禁暴力、威胁的方法取证。
68.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 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 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 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 错误的?(2003年,多选)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 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 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三)勘验、检查
1.主体 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 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对象:
(1)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2)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
3.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方法
(1)现场勘验要求:①保护现场; ②出示 证明文件; ③见证人在场。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
【例】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8 年四川延考试题,多选)
A.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 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 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 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 不计入办案期限
68.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 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 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2004年,多选)
(2)人身检查:①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 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②检 查妇女的身体(女性工作人员、医师)
【新法速递】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 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3)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 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 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必要的时候可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 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 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