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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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
二、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发展性可测定性
三、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四:风险管理
1:概念:人们对各种风险进行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管理对象:风险;管理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三要素)
1风险识别:识别主体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2风险估测(衡量):1.估测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求出风险损失的期望值,列出需要处理的风险;2.估测处理风险的各种手段的成本
3 风险处理:根据风险估测的结果选择最佳手段进行风险处理(成本效益原则)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3、风险管理的四大基本方式
(一)避免:惹不起,躲得起
缺陷:不是所有风险都能躲;可能丧失盈利的机会;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二)损失管理:无法避免时降低损失
1.灾前预防: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缺陷:不一定有效
2.灾后抑制(施救):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措施
缺陷:损失已经发生了,只是降低损失而已
经典的错误:施救在损失无法避免和转嫁时采用
(三)自留:把施救后仍然存在的损失自己承担
1.主动自留与被动自留:前者才是风险管理手段
2.采取主动自留方法的条件:
●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
●损失短期内可预测
●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稳定
(四)转嫁(转移):有意识地把损失转移给其他人承担
保险转嫁
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非保险转嫁
出让转嫁:用于投机风险,如抛售股票
合同转嫁:如医疗合同转嫁
五、可保风险
1概念:可以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2可保风险的要件
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损失也不能太大
一、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过程。
主要有两个步骤:
—要保:又称投保,是指投保人填具投保单,提出投保深情的行为。
—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进行签章接受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行为。
2.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注意: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区别
生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
2特约条款: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之外,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条款。
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一般附加条款,特约附件条款),其他任选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第四章
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部分全损。
1、实际全损
定义:“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海商法245条)
具体表现:
(1)完全灭失,如沉没后无法打捞;
(2)完全失去原有形体、用途和价值,如受损后无法修复、水泥进水结块等。此时标的还在,但已经不复原有用途,无法再按照原物出售或使用。
2、推定全损:
我国定义:“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英国定义:“根据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看上去已经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发生,保存标的物所需的费用将超过其本身价值时,则属推定全损。”
船舶的推定全损表现
1船舶灭失不可避免
2船舶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可避免
3船舶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不可避免。船舶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复归被保险人自由使用和处分
4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货物的推定全损表现
1货物灭失不可避免
2货物丧失原有形体、效用不可避免
3货物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不可避免
4避免费用或和续运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关系
(1)实际全损是物质上的完全灭失(物质性损失),推定全损侧重在经济上考虑拯救是否合算(商业性损失);
(2)要求全部赔偿时,实际全损不需要委付,而推定全损要。
(3)实践中,很难完全分开,尤其是丧失所有权的情况。因此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4)现实中,大部分情况是推定全损而非实际全损。
4、部分全损
(1)本质:保险合同是可以分割的,各分割部分可能发生该部分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2)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货物保险,因为货物才能分割
二、部分损失
1、部分损失:简称分损,“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全损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分损赔偿后,合同继续有效
●全损赔偿不扣免赔额,分损赔偿要扣免赔额
●分损又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含义: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东或货主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其损失将由船东或货主单方面承担,不能与他人分摊。
3共同海损
含义:(1)共同海损损失是由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其直接后果所致的损失。它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2)在危险发生时,为保护共同冒险(同一航程)中处于危险的财产,如果有意而合理地作出或产生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即构成共同海损行为。(3)若发生共同海损损失,根据海商法规定的条件,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从其他利益方得到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4、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在航行中面临着共同危险。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了共同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
(9)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效果的,否则无人分摊损失。
4.与单独海损的关系
1都属于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