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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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湘公通…2009‟93号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三部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更好地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和有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充分发挥对社会消防安全的宏观监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上述三部规章,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

事故调查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权限划分。

1、省公安消防总队职责

(1)对跨地区建设的油、气长输管线工程,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单体建筑面积超过60000平方米(长沙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8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一次性投资超过10亿元的工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2)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组织消防设计方案专家评审。

2、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b、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c、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d、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

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市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e、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市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f、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除长沙市外的市州市区规划区内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g、设有以上a-f项所列人员密集场所且高度大于24米的建设工程;

h、高度大于24米的建设工程中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i、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j、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k、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a、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b、高层公共建筑及一类高层居住建筑;

c、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

d、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属建设工程;

e、除以上a-d项以外,市州市区规划区内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市州市区规划区以外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3、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

除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外,其它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二)除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大于30

万元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均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抽查。

(三)新规定实施前已由总队、支队、大队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验收或备案抽查。

(四)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建审、验收人员配备情况和地方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特殊要求,对上述权限划分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事先报总队审批同意。

(五)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通过湖南消防网(网址:)“消防办事大厅”进行受理和公告。

(六)建设工程中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的总和达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整个建设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集体会审和专家评审等制度(只有三人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办人、技术复核人可由同一人承担)。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应具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技术复核人应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含二级)以上消防监督岗位资格。

(八)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管辖范围内,凡涉及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上述(一)、(二)要求由各市州、县市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二、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问题

(九)凡符合《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湘公通[2002]7号)的单位,均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纳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和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范围。

(十)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下列标准将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的范围:

1、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下列标准将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监督抽查的范围:

长沙:不应少于150个

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不应少于120个

郴州、邵阳、怀化、永州:不应少于100个

娄底、益阳、张家界、湘西:不应少于80个

2、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在编人数每人不少于25个单位的标准,将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3、公安派出所除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外,还应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范围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十一)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内列入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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