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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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企业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宗教和谐,促进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发展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全部员工和外来人员,涉及到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自由原则我公司敬重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强制弘扬任何宗教信仰,不进行宗教鄙视或者宗教迫害。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选择本身的宗教信仰,并得到合理的宗教需求满足。

第四条保障原则我公司将为员工供应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因员工的宗教信仰影响其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

同时,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生产管理要求。

第二章宗教活动管理第五条宗教活动场合公司将依据实际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供应员工进行宗教活动的场合。

员工可以申请将办公区域的一部分空间作为宗教活动场合,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宗教活动场合要求乾净、安全,不得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时间员工可以在工作时间外自行布置宗教活动,但应事先与所在部门协商,并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

第七条财务支持对于员工所属的宗教组织或活动,公司鼓舞员工自行组织筹集经费,并供应相应的财务支持,但需符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外来宗教人员服务公司允许外来宗教人员为员工供应宗教服务,但需提前报备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得进行任何非法或违规活动。

第三章民族宗教事务纠纷处理第九条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公司将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纠纷和问题。

协调机构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宗教人士构成,具备较高的宗教素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十条纠纷处理程序当发生民族宗教事务纠纷时,员工应立刻向所在部门或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报告,并供应认真的事发经过和证据料子。

所在部门或协调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员工的宗教权益。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结果经过调查和处理后,所在部门或协调机构将依据事实情况对纠纷各方做出处理决议。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民族宗教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族宗教局的任务是:组织实施宗教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民族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民族宗教组织的管理,及时了解和研究当地宗教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引导。

第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合法宗教活动的开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履行好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第七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宗教事务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宗教活动的动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民族宗教局设立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科长、科员若干名,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局长、副局长由宗教事务专业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宗教处设立主任一名,科长、科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宗教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宗教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宗教处应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引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推动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实施对民族宗教团体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协调和解决宗教界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四)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五)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六)开展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七)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民宗各项制度

民宗各项制度

民宗各项制度
是指在民族宗教领域中针对民族与宗教事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可以包括:
1.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国家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与组织的制度,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办法等。

2. 宗教自由制度:国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包括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禁止宗教歧视和迫害,维护宗教信仰的公正和公平。

3. 宗教组织管理制度:对宗教组织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宗教组织的管理机构设置,宗教组织的资金和财产管理等。

4.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对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包括宗教仪式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宗教节日的规定等。

5. 宗教教育制度:对宗教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包括宗教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宗教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等。

6. 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包括宗教建筑物、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利用等。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民族与宗教事务的秩序和稳定,促进各民族、各宗教之间的和谐与互相尊重。

同时,这些制度也是为了防止极端宗教活动的滋生和传播,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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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仰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规范人员行为,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场所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志愿者等。

三、人员管理1. 管理人员(1)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热爱民间信仰事业。

(2)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维护场所秩序。

2. 宗教教职人员(1)宗教教职人员应具备宗教信仰、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宗教知识,经合法程序任命。

(2)宗教教职人员应定期参加宗教培训,提高宗教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3)宗教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 志愿者(1)志愿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志愿服务精神。

(2)志愿者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3)志愿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场所活动。

四、职责与权限1. 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行。

(2)负责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信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负责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

2. 宗教教职人员职责(1)负责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满足信教群众的精神需求。

(2)负责宗教教义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提高信教群众的宗教素养。

(3)负责宗教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场所的环境整洁、安全。

3. 志愿者职责(1)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参与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为信教群众提供帮助。

(3)协助场所开展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加强民族宗教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族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宗教团体设立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民族团结和谐,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宗教人才,提升宗教服务水平,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徒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宗教活动,组织信徒开展宗教法会、喜庆节日活动、礼佛祭祖等宗教活动,丰富信徒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器物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宗教文物被破坏或盗窃,促进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有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第九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信徒教育水平,加强宗教知识宣传,培养一批信念坚定、品德高尚的宗教人才。

第十一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活动档案,做好宗教活动的记录和管理,保障信徒教育和宗教服务的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检查宗教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信徒参与宗教活动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服务制度,提供周到的宗教服务,满足信徒的宗教需求,增强信徒的宗教信仰。

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事务联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宗教事务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组织,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宗教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4、宗教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宗教活动应当在合适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6、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

7、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8、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参加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县民宗局批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所有宗教活动必须由本地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主持宗教仪式。

4.宗教场所的殿堂和教堂是教徒和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对于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职人员,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以及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有很多,以下是部分内容:
1、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3、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宗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1.宗教组织的创立登记宗教组织在创立时需要向相关宗教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注明其宗教信仰、宗旨宗旨、管理架构及相关负责人等信息。

审核通过后方可注册成为宗教组织。

2.宗教组织的年度审查宗教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宗教组织进行年度审查,包括审核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维护社会秩序。

3.宗教组织的变更宗教组织若有重大变更,如宗旨宗旨、负责人等,需及时向相关宗教管理部门申报变更,并重新进行登记注册。

4.宗教组织的解散若宗教组织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法继续开展宗教活动,需向宗教管理部门提出解散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解散。

二、宗教场所的建设管理1.宗教场所的规划审批宗教场所的建设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需向宗教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审批,获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建设。

2.宗教场所的使用管理宗教场所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宗教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宗教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合规使用。

3.宗教场所的维护管理宗教场所需保持干净整洁,保持良好的环境,宗教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宗教场所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三、宗教人员的管理1.宗教人员的资格认证宗教人员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资格认证,获得宗教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宗教活动。

2.宗教人员的管理机制宗教管理部门建立宗教人员管理机制,对宗教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考核,确保其合法合规从事宗教活动。

3.宗教人员的职责义务宗教人员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宣扬正能量,服务信徒,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宗教事务管理1.宗教活动的管理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进行,不得违法传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

2.宗教财务管理宗教财务需进行合规管理和报告,不得挪用宗教资金、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等,宗教管理部门会进行定期审计。

3.宗教文化传承管理宗教管理部门着力维护宗教文化传承,对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宗教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促进宗教文化研究和传承。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维护社区安定和谐,促进各民族、宗教团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民族宗教活动管理办法1.社区内成立民族宗教协会,协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协会应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

2.民族宗教活动需提前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居民委员会有权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该活动举办。

3.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营业执照,并经常接受检查。

4.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理。

5.社区要保障各民族、宗教团体的宗教自由,不得进行歧视或排斥。

三、社区民族宗教人员管理规定1.社区内的民族宗教人员需经过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宗教活动。

2.民族宗教人员在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散布宗教极端思想或进行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

3.民族宗教人员要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不得进行宗教歧视或攻击。

4.社区要加强对民族宗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宗教知识和文化素养。

四、社区民族宗教场所管理规定1.社区内的宗教场所应符合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不能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2.宗教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不得用于非宗教活动或其他商业用途。

3.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宗教场所进行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4.宗教场所必须遵守相关的防火、安全规定,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社区民族宗教节假日管理规定1.社区要尊重各宗教节假日,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需求。

2.宗教节假日举办的宗教活动,需要提前向居民委员会报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3.宗教节假日期间,社区内不得干扰宗教活动,不得妨碍信教群众的正常生活。

4.社区要制定相关安保措施,在宗教节假日期间加强巡逻和警戒,确保社区安全。

六、社区民族宗教文化传承规定1.社区要积极保护和传承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

宗教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宗教场所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运作,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宗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管理1. 人员选拔与聘用(1)宗教场所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人员。

(2)宗教教职人员应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受聘或常住于场所。

(3)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2. 人员培训与教育(1)宗教场所应对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宗教教义教规等方面的培训。

(2)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3. 人员考核与晋升(1)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

(3)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晋升或奖励。

4. 人员请销假制度(1)宗教场所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提前向场所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宗教教职人员请假,应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3)请假期间,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三、财务管理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2. 宗教场所的财务收支应公开透明,接受信教公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3. 宗教场所的财务报表应按规定报送宗教事务部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场所和信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 宗教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宗教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监督与检查1. 宗教场所应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员、财务、安全等方面的监督。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汇编

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汇编

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汇编为切实《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对各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工作力度,结合本期宗教工作实际,特订立本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

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外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走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管委会成员应明确分工,确定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人员,试行民主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积极参与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定期召开寺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Q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

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教职人员要负责对本活动场所的各项工作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O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公开财务管理,勤俭节约,遵守以下规定:一、财务工作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严肃财经纪律,认真编制年度计划,按预算进行各项经费支出。

二、建立寺庙管委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

账、钱、物分开管理,支票与印章分离。

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入、经会计审核并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四、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季、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教职人员及信教公民的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章程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章程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章程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

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一、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会计、出纳、保管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和财产,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如果需要使用场所经费,结算入帐一定要有合法的票据,严禁极少数人掌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以上是我校开展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的自查报告,今后我们还要继续落实好上级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禁止有偿补课,把我校的各项工作办的更好。

确保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公司员工宗教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宗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和维护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尊重员工的宗教信仰,保障员工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同时要求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宗教信仰自由第四条公司尊重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员工参加宗教活动,也不得歧视或排斥有宗教信仰的员工。

第五条员工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因宗教信仰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宗教活动,需提前向直接上级申请,并得到批准。

宗教活动不得影响工作进度和公司利益。

第三章宗教活动管理第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如需进行宗教活动,员工应提前向公司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1. 宗教活动应在公司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占用工作场地;2. 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其他员工的工作,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3. 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4. 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员工参加宗教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宗教节日安排第九条公司尊重员工的宗教节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

第十条员工因宗教节日需要休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休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确保员工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维护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三条员工违反本制度,扰乱公司正常秩序,或利用宗教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制度

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制度

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民族信仰活动,保护民族信仰的多样性和传承,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活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民族的信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宗教信仰、传统信仰、民俗信仰等。

三、管理机构1.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工作。

2.地方宗教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实施民族信仰活动管理工作。

3.各民族信仰团体应当依法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管理。

四、活动程序1.举办民族信仰活动前,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2.民族信仰活动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3.举办民族信仰活动应当保证参与者的安全和秩序,不得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信仰场所管理1.宗教场所应当合法注册,不得擅自设置。

2.宗教场所的修缮和改建应当经过宗教事务局审批,不得随意变动。

3.宗教场所的开放时间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超时营业。

六、人员管理1.民族信仰活动的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

2.民族信仰活动的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活动规则,不得扰乱秩序。

3.宗教团体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监督与检查1.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地方宗教事务局有权对民族信仰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2.对于违法违规的民族信仰活动,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3.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处罚与责任1.对于违法违规的民族信仰活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活动等。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和团体,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监管不力导致事故或纠纷的宗教事务局及相关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九、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已有宗教信仰活动管理制度的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和完善。

3.其他未尽事宜,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具体规定。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2019年11月20日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六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教团体组织机构第七条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宗教管理制度

宗教管理制度

喀什地区民宗委宗教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有关人员,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二、与干部、职工层层签订宗教管理责任状。

三、加强对县(市)《两项制度》的监督督察和信息上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备案,总结。

四、经常向党员、团员及广大职工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及上级党政部门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每月一次职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当中坚持学习党的宗教政策、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等。

六、向广大干部、职工广泛宣传非法宗教活动的各种表现,提高他们坚决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势力的自觉性。

七、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讨论,研究宗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解决措施。

八、不允许党员、团员及任何职工从事宗教活动。

如发现从事宗教活动,屡教不改者,将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干部职工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表现差的,报请有关部门,开除公职。

九、每年一次总结宗教管理工作,表彰先进个人,安排部署今后的工作。

简历——智联招聘--------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蒋rong超男 | 已婚 | 1988 年9月生 | 户口:湖南永州 | 现居住于广东深圳-宝安区3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身份证:广东省gz市宝安区518101186****5324(手机)E-mail:****************求职意向·工作性质:全职·期望职业:销售业务、销售管理、市场·期望行业: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培训/院校、通信/电信运营、增值服务·工作地区:深圳·期望月薪:4001-6000元/月·目前状况:我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可立即上岗职业目标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民族墓地管理制度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2001年元月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不允许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治安、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4、自觉服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的管理和安排,爱护财产,关心安全、环境卫生和绿化事宜。

宗教政策法规和本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政策法规和本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政策法规和本宗教规章制度
中华基督教会的宗教政策法规主要是实施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
宗教信仰行使自由的权利,促进宗教事务的平等,实现宗教和社会的和谐
统一
一、宗教信仰自由
1、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广大信徒自由信仰
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同时也意味着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得侵犯宗教信仰组织和活动的自由。

2、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信仰在国家教育、社会生活和公共
活动中的正当位置。

3、保护宗教信仰机构的自治和独立,促进宗教信仰机构之间的和睦
共处,维护宗教信仰机构及其从会友之间正常、和谐的关系。

二、平等原则
1、国家为促进宗教事务自由而实施的特殊政策,应当是基于宗教信
仰自由的原则,而不是基于宗教会的宗教信仰,也不应当歧视宗教信仰机
构和宗教信仰参加者,实行平等原则。

2、遵守各宗教信仰机构和信众之间的原则,各宗教信仰机构和信众
应该平等相待,尊重彼此,契合道德价值观,实现宗教之间的良好关系。

三、和谐统一
1、推动宗教和社会和谐统一,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发挥宗教事业对
社会和谐和繁荣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宗教信仰机构和信众参与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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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

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
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

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对矛盾排查工作不负责,漏报、隐报、瞒报矛盾纠纷事实,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5、学习内容:法规、时事政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6、学习要求:建立学习记录制度和学习考勤制度,列入年检考核,学习少于二次的,给以延期登记。

宗教场所财务制度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

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

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

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
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地方。

2、信众、游客要保护场所内文物古迹和注意环境卫生。

不得在场所范围内乱刻乱画,乱丢果皮、纸屑等。

3、宗教场所内的食堂、厨房要做好卫生工作,食物、炊具、餐具、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严防陈腐食品入口,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指导。

4、宗教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殿堂、客房、洗手间等环境卫生要设专人负责,场所保持庄严整洁。

5、宗教场所内设定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治安工作。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群防群治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及安全消防规约。

2、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义务消防小组负责。

3、坚守岗位,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
务。

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镇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坚持分级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上级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宣传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规。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镇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部署、指导、检查本镇的民族宗教工作。

四、及时协调镇有关部门和村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矛盾的化解、突发事件的处置、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和抵御渗透等工作。

五、落实镇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督促检查村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的落实。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宜。

民宗助理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责任职责
一、协助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二、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镇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检查对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三、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及时妥善处理由民族方面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协调民族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四、调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及时提出符合实际的处理意见,协助解决具体困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顺利。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及时妥善的处理有宗教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依照宗教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八、负责宗教场所班子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选
派和管理工作。

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切实加强对村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上报信息,确保基层民族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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