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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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对已经判处刑罚、缓刑或假释并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矫正对象的思想、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减轻刑罚对矫正对象和社会的伤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社区矫正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人性、有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为实施社区矫正任务而设立的具有矫正、教育等职能的机构,负责协助矫正对象完成矫正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配备。

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时间,满足其基本需求,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

第十章社区矫正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矫正对象入所,矫正计划制定,矫正实施,矫正成果评估,矫正结束。

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入所时,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法律教育,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和要求。

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矫正计划制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合理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内容、矫正措施和矫正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矫正措施应当从教育、劳动、心理疏导、社会服务和社会帮扶等方面综合考虑,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和实施。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依法审理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五)依法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18•【文号】司发通〔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2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清晰整齐)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清晰整齐)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六条各级应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下列称之"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包含:(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与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刑罚正确买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与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与心理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习惯社会生活。

第五条社区矫正遵循惩处、教育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1、管制犯五种主刑之一。

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必须进行惩处而又无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缓刑犯(1)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缓刑犯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低不少于1年。

(3)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暂予监外执行犯(1)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定情形,不适应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执行刑罚的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其法定情形: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个计算);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福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押送、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衔接;(三)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四)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六)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七)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判决、裁定、决定进行检察;(二)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检察;(三)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检察;(四)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检察;(五)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环节进行检察;(六)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并遵循一系列工作规范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评估认为适合在社区中接受矫正和改造。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其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对于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与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进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为决定机关提供参考。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核实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矫正档案。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4、日常监管司法所通过定期报告、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来安修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来安修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为:为了正确执行非监禁刑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实行社区矫正。

将“罪犯”修改为:“违法、犯罪人员”。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于侵犯其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社区服刑人员”修改为“社区矫正人员”,以下出现作相同修改。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别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和应予羁押、追捕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经费保障】国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建议删除“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易混淆县社区矫正机构与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修改为:“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委托,提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三)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或者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六)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变更的建议;(七)解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通过运用社区资源对犯罪行为进行教育、改造和预防的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中国司法部发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法规,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实施细则的制定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款的具体操作。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判处缓刑、假释和暂时出所就业人员等,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未成年犯、累犯以及涉及特定领域犯罪的人员也可适用社区矫正。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全面地满足不同案件类型的社区矫正需求,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社区矫正中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改造和预防,为确保矫正工作的效果,实施细则规定了矫正对象的定期评估和跟踪记录要求。

同时,实施细则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求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矫正工作进行定期追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奖励和惩戒措施。

社区矫正是一项关乎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矫正对象的行为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实施细则规定了矫正对象表现良好的奖励方式,如表扬、减刑等,同时也规定了矫正对象违反矫正纪律的惩戒措施,如警告、宣告撤销社区矫正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激励矫正对象的积极参与和自我改造,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操作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矫正对象的改造和预防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进行处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下落不明,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脱离监管的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追查,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看守所收监。

第四条区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一)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二)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三)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四)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六)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七)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八)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解读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解读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解读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或违法行为人进行刑罚执行和矫正教育的一种刑罚形式。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的解读对于正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社区矫正的来源与重要性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分子,保护社会安全、预防犯罪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判处缓刑、假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分子或违法行为人。

社区矫正以帮助他们改造自己,并逐渐回归社会作为核心目标。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编组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采取编组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严格的考核制度、职业培训和监督机制等。

编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能够有力地开展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社区矫正人员需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人化的矫正计划,并且根据计划执行相应的监督和教育工作。

矫正计划应该围绕改造犯罪分子、帮助其回归社会为主要目标。

五、社区矫正的方式与措施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监管为基础,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全方位地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矫正的方式。

包括监督、宣讲、心理疏导等多种措施。

六、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和危机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犯罪分子进行风险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全面了解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矫正潜力,才能制定出更合适的矫正计划和措施。

此外,危机预防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注意和处理的问题。

七、社区矫正的监督与评估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督与评估主要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犯罪分子的动态跟踪等方面。

八、社区矫正的帮教工作社区矫正的帮教工作主要包括对犯罪分子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教育宣传等多种形式。

通过帮教工作,可以提高犯罪分子的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

九、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协同发展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协同发展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5.09•【文号】司发通[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云南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作者:————————————————————————————————日期: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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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 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实质性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 致危害社会的。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 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监外执行分两种情况,一是刑事诉讼中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在判 决时就已发现罪犯需要监外执行,可在宣告判决时,同时决定监 外执行,并填写监外执行通知书通知执行机关。二是监狱执行刑 罚过程中的监外执行,应由罪犯所在的执行单位提出书面材料和
第一章:社区矫正政策法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和意义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三、社区矫正的主体 四、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和内容 五、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 六、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方法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及意义


1、社区矫正的概念: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中认为社区就是具有一定关系 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区域和在这个区域内形成的社会共同体。我们讨论的社区矫正 中的“社区”与滕尼斯所定义的“社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在社区矫正政策的 制定者看来,社区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具体来说就是城市的居民小区或农村的 村庄。 矫正,矫枉过正也,《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改正,纠正,如矫正发音、矫 正错误、矫正偏差。矫正的外延非常广泛,可以是对人的错误的、违法违纪的行 为进行矫正,也可以针对人的非正常的生理缺陷进行矫正,如矫正口吃,还可以 是对错误的、不道德的思想进行矫正。在刑法学领域内,矫正仅指犯罪矫正,包 括犯罪行为矫正和犯罪心理矫正。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 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 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 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 执行活动。
社会工作法律基础
主讲人:席小华
导言: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和宗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帮助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了解和掌握 与社会工作密切相关的部分法律规定,为将来能够为相关案主服 务打下良好地基础。


开设本课程的重要意义:
具备法律知识是一名合格社会工作者的必备素质(知识、价值 观 方法)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是从事社会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律知识是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什么是缓刑?

缓刑就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一定条件地不予执行 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 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 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 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什么是管制?

管制是我国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之一,是由人们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 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低的、不必予以 关押的犯罪分子。哪些罪名和情节可以适用管制刑主要规定在刑 法分则当中。1997年《刑法》中有86个分则条款有管制刑 。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也就是社区矫正的范围,是指社区矫正适用于哪 些人。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以及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以下五类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 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导言:


本课程的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 加强课外阅读与学习


本课程的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占30%-40%,期末考核占60%-70%。 期末考核为闭卷方式
第一单元: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人民调节政策 法规

第一章:社区矫正政策法规 第二章:安置帮教政策法规 第三章: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导言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
第一单元:我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第一章:我国社区矫正政策法规 第二章:我国帮教安置政策法规 第三章:我国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第二单元:我国婚姻家庭有关法规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单元:我国特定人群相关法规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的开展顺应了世界行刑改革的发展趋势 狱行 刑压力,降低行刑成本 开展社区矫正可以体现刑罚人道化和国家文明 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2、社区矫正的特征

刑事制裁性 非监禁性 专业性和群众参与性并重 人文关怀和社会福利性
3、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 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间接目的,是相对于直接目的而言的,是指借助直接目的的实现所追求的附带积 极效果。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 育,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并通过这一目的的实施,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 识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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