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石油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石油化工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业领域,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管理和控制石油化工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目标、责任、法规执行、监测与评估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探讨石油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要点。
一、目标石油化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产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1. 减少污染物排放: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 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3. 促进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全面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二、责任1. 企业责任:石油化工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2.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3. 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石油化工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法规执行1. 配套法律法规:石油化工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2. 环境影响评价:企业进行重大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
3. 监测与排放:建立完善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监测体系,按时上报监测数据,确保排放达标。
四、监测与评估1. 监测方案:企业应制定监测方案,建立监测点位,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2. 数据报告:及时收集、整理监测数据,按规定周期提交数据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环境评估: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概述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概述1. 引言1.1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概述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环境保护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的最小影响。
环境保护工作是石油化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对其的要求和监督。
本文将从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环境监测与治理、环境应急预案与措施、环境监督与评估、以及环境修复与恢复等方面对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进行概述,旨在指导石油化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通过全面系统的环境管理和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需要引起重视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2. 正文2.1 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是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减少或避免这些影响。
评价工作需要对项目施工、运营和废弃阶段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考虑,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及噪声等方面。
在环境影响管理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程序,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计划。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监测,定期检查环境影响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在环境影响管理过程中,要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项目的环境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通过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可以确保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2 环境监测与治理环境监测与治理是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7号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审批项目和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
国家审批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从源头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4(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负责报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三)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准入管理,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预审;(四)组织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五)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概述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概述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护和改善项目周边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要点概述。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管控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水资源、大气环境、土壤等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以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3.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大气污染控制1.控制废气排放,采用适当的净化设备和技术手段,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加强对石化厂区内的排放源进行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3.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三、水污染防治1.进行废水处理,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和设备,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建立废水排放监测系统,监测废水排放的水质和水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废水超标问题。
3.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保护,防止化学物质渗入水体,污染水资源。
四、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1.建立项目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废物分类和处理方案,实施废物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2.选择合适的固废处理设备和技术,减少固废的排放量。
3.对固废进行储存和处置,确保固废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五、生态保护和恢复1.保护和恢复项目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植被恢复、土壤修复等工程,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
2.保护和管理项目周边的生物多样性,采取措施保护濒危物种和栖息地。
3.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和破坏。
六、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1.制定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应急时能够有效处理环境突发事件。
2.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事故相关的环境管理工作。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油气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的生产、经营、建设等一切活动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特制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规定和石化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各项工作要求,必须把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规划、计划和勘探开发、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的全过程。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法入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环保负责制。
企业法人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是企业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环保工作质量负责。
法人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的业绩审计内容包括环保工作业绩。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机构。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要求;审定集团公司的环保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章程、办法;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有关环保的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等重大问题;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审定对污染严重企业的重大处理决定等。
环委会的常设机构环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定、修订和发布有关环保的规章制度、标准;参与制定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中的环保内容;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与政府部门协调与环保有关的问题;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会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协助政府环保部门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参与对划转、兼并企业的接收工作,组织对划转、兼并企业环保现状的评估;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作计划以及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参与环保科研、技术课题的研究、攻关和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工作业绩的考核和参与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国内外环保技术信息交流、技术考察和环保培训。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当前,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作为石油化工行业,尤其承载着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石油化工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制度的必要性石油化工企业是一类高度污染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而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则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有效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企业才能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保护生态。
二、制度的内容要求1. 目标明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企业的保护目标,确立一系列环境指标,并通过监测和评估,确保企业的环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制定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合规和超越性的环境保护指标。
2. 责任明确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企业各级管理层的环境管理职责,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同时,要求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 流程规范石油化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环境保护流程。
管理制度应明确并规范企业所有涉及环保的流程环节,如环评报告、环境监测、废物处置等,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相关要求,并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责任人。
4. 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制度需要明确企业进行自查、自纠、自控的要求,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确保企业的环保行为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要强化对环境损害的追责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处,防止污染企业逃避法律制裁。
5. 日常维护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只是一个单次的工作,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因此,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技术与意见的沟通渠道,以及培训、教育的形式和频率,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与完善制度的思路为了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制度的建立需要明确定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目标、任务,并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确定企业的环保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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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环境保护管理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石油化工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近年来,石油化工行业快速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已经成为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任务。
为此,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石油化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四个主要方面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环境评估制度环境评估是石油化工企业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必须执行的程序,旨在预测和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通过环境评估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问题,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应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容量评估和环境管理计划等内容,既要注重科学性和准确性,也要强调公正公平性,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可信。
二、污染防治制度石油化工企业是可能产生各种污染源的行业,因此实施有效的污染防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包括对排放源进行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污染治理设施、加强监测与监控等方面。
同时,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事故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此外,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提高石油化工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制度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对于环境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因此,建立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制度,实现石油化工企业的绿色转型非常重要。
通过加强节约能源措施的推广应用,改善工艺设计,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手段,可以有效减少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同时,石油化工企业应该积极推动废弃物的分类回收与再利用,将废弃物转化为宝贵的资源。
四、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制度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石油化工企业的责任。
因此,建立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制度,可以让相关部门、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石油化工企业应主动公开环境监测数据、风险评估报告等信息,接受各方的监督和评判。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石油化工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概述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概述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石油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而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声誉。
本文将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计划、水土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等几个方面介绍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环评报告要求客观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并提出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
还要根据环评报告及时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保证项目实施符合环保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二、环境管理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计划是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重要内容。
环境管理计划应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目标和指标、环境管理制度及责任部门、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内容,明确环保责任,监督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水土保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水体和土壤的保护。
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排放,采取合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尽量降低废水的排放浓度。
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合理规划和利用施工用地,减少土地破坏和污染。
第四、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施阶段大气污染防治是非常重要的环保工作。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大气污染源的排放。
通过使用先进的净化设备和技术,减少废气排放量,有效防止大气污染物的扩散传播。
第五、废气、废水、废渣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废气、废水和废渣的处理与管理。
对于废气的排放,应该采取预防性措施,在源头上减少废气的产生,并集中处理。
废水应该经过合格的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对于废渣的排放,要进行分类处置,将可回收和利用的废渣进行资源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是多方面的,需要关注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环境的安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5〕3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负责项目建设或者前期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组)等,称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产品环境友好性能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涉及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环境合理性、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论证,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外投资、国内并购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油气管道建设等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七条区域油气田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标准号或文件号】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章名】全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控制好新增污染源,加快治理遗留环保问题实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石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外资、合资、自筹资金、“三产”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所有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咨询、计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要从工艺、技术、管理、综合防治、清洁生产等方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报告书、环境报告表、环境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规定,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并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项目各阶段的环保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 :1、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环保说明。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向项目授权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环评工作。
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议书要对环保作专门论述:概述装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简述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结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水文、地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居住区等)的要素概论 , 提出选址结论;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多厂址论证。
化工集团安环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安环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中石化环境管理制度范文

中石化环境管理制度范文中石化环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石化环境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风险,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石化及其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中石化的环境管理工作要遵循“科学规划、准确实施、严格监督、连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中石化要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第五条中石化要建立环境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中石化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应覆盖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人类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由专业人员编制,并接受政府、社会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在公示期内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中石化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三章环境监测第十条中石化要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监测结果要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监测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噪声环境等。
第十三条中石化要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如果监测结果超过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石化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第四章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管理第十五条中石化要建立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废物排放行为。
第十六条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七条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应使用合法、安全、环保的工艺和设施。
第十八条中石化要建立废物的统一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制度,确保废物能够得到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理。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九条中石化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环保管理方案

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环保管理方案第一章安全环保管理概述 (2)1.1 安全环保管理意义 (2)1.2 安全环保管理目标 (2)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 责任制制定与落实 (3)2.1.1 责任制制定 (3)2.1.2 责任制落实 (3)2.2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4)2.2.1 安全生产考核 (4)2.2.2 安全生产奖惩 (4)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4)3.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5)4.1 安全培训计划与实施 (6)4.1.1 安全培训计划制定 (6)4.1.2 安全培训实施 (6)4.2 安全教育及宣传活动 (6)4.2.1 安全教育 (6)4.2.2 安全宣传活动 (6)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 (7)5.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5.1.1 检查目的 (7)5.1.2 检查内容 (7)5.1.3 检查频次 (7)5.1.4 检查组织 (7)5.1.5 检查结果处理 (7)5.2 隐患整改与闭环管理 (7)5.2.1 隐患整改 (7)5.2.2 闭环管理 (8)第六章应急预案与处理 (8)6.1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8)6.1.1 应急预案的制定 (8)6.1.2 应急预案的演练 (8)6.2 处理与调查分析 (9)6.2.1 处理 (9)6.2.2 调查分析 (9)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 (9)7.1 环保政策法规与标准 (9)7.1.1 政策法规概述 (9)7.1.2 环保标准 (9)7.1.3 环保法规执行与监督 (10)7.2 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 (10)7.2.1 环保设施运行 (10)7.2.2 环保设施维护 (10)第八章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 (10)8.1 环境监测计划与实施 (10)8.2 污染治理技术与措施 (11)第九章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 (12)9.1 节能减排政策与措施 (12)9.1.1 政策制定 (12)9.1.2 措施实施 (12)9.2 清洁生产审核与实施 (12)9.2.1 清洁生产审核 (12)9.2.2 清洁生产实施 (12)第十章安全环保管理信息化 (13)10.1 安全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3)10.1.1 建设目标 (13)10.1.2 系统架构 (13)10.1.3 功能模块 (13)10.2 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环保管理中的应用 (13)10.2.1 信息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14)10.2.2 信息技术在环保管理中的应用 (14)10.2.3 信息技术在安全环保协同管理中的应用 (14)第一章安全环保管理概述1.1 安全环保管理意义在石油化工行业中,安全环保管理作为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善环境、持续发展”的环境工作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二)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委托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石化业绩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登记表。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预案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预案第1章:总则 (6)1.1 管理目的 (6)1.2 适用范围 (6)1.3 责任划分 (6)1.4 管理原则 (6)第2章: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 (6)2.1 管理机构设置 (6)2.2 岗位职责 (6)2.3 人员配置 (6)2.4 协同工作机制 (6)第3章: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6)3.1 政策法规遵守 (6)3.2 政策法规宣传 (6)3.3 政策法规更新 (6)3.4 政策法规执行 (6)第4章: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 (6)4.1 教育培训计划 (6)4.2 教育培训内容 (6)4.3 教育培训实施 (6)4.4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 (6)第5章: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 (6)5.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6)5.2 环境影响评价 (6)5.3 风险评估 (6)5.4 环境保护措施制定 (7)第6章: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 (7)6.1 环保设施建设 (7)6.2 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 (7)6.3 环保措施实施 (7)6.4 环保设施更新改造 (7)第7章:污染预防与治理 (7)7.1 污染源识别 (7)7.2 污染防治措施 (7)7.3 污染物排放控制 (7)7.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7)第8章:环境监测与预警 (7)8.1 环境监测计划 (7)8.2 环境监测实施 (7)8.3 环境预警体系 (7)8.4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 (7)第9章: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7)9.2 应急预案备案 (7)9.3 应急预案演练 (7)9.4 应急预案修订 (7)第10章: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 (7)10.1 考核指标体系 (7)10.2 考核程序与方法 (7)10.3 奖惩措施 (7)10.4 考核结果运用 (7)第11章:环境保护信息管理 (7)11.1 信息收集与整理 (7)11.2 信息报告与披露 (7)11.3 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8)11.4 信息安全管理 (8)第12章:环境保护持续改进 (8)12.1 改进计划制定 (8)12.2 改进措施实施 (8)12.3 改进效果评估 (8)12.4 改进成果推广与应用 (8)第1章:总则 (8)1.1 管理目的 (8)1.2 适用范围 (8)1.3 责任划分 (8)1.4 管理原则 (8)第2章: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 (9)2.1 管理机构设置 (9)2.1.1 国家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9)2.1.2 省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9)2.1.3 市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9)2.1.4 县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9)2.2 岗位职责 (9)2.2.1 领导岗位 (9)2.2.2 管理岗位 (9)2.2.3 技术岗位 (9)2.2.4 综合岗位 (10)2.3 人员配置 (10)2.3.1 领导人员 (10)2.3.2 管理人员 (10)2.3.3 技术人员 (10)2.3.4 综合人员 (10)2.4 协同工作机制 (10)2.4.1 内部协同 (10)2.4.2 部门协同 (10)2.4.3 地区协同 (10)第3章: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10)3.1 政策法规遵守 (11)3.2 政策法规宣传 (11)3.3 政策法规更新 (11)3.4 政策法规执行 (11)第4章: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 (12)4.1 教育培训计划 (12)4.2 教育培训内容 (12)4.3 教育培训实施 (12)4.4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 (13)第5章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 (13)5.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3)5.1.1 生态系统影响 (13)5.1.2 水环境影响 (13)5.1.3 大气环境影响 (13)5.1.4 声环境影响 (14)5.1.5 土壤环境影响 (14)5.2 环境影响评价 (14)5.2.1 生态系统影响评价 (14)5.2.2 水环境影响评价 (14)5.2.3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4)5.2.4 声环境影响评价 (14)5.2.5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14)5.3 风险评估 (14)5.3.1 环境风险识别 (14)5.3.2 环境风险评价 (14)5.3.3 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 (15)5.4 环境保护措施制定 (15)5.4.1 生态保护措施 (15)5.4.2 水环境保护措施 (15)5.4.3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5)5.4.4 声环境保护措施 (15)5.4.5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15)第6章: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 (15)6.1 环保设施建设 (15)6.1.1 环保设施规划与设计 (15)6.1.2 环保设施投资估算 (15)6.1.3 环保设施施工与验收 (16)6.2 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 (16)6.2.1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16)6.2.2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 (16)6.2.3 环保设施运行监测 (16)6.3 环保措施实施 (16)6.3.2 废水处理措施 (16)6.3.3 固废处理措施 (16)6.3.4 噪声治理措施 (16)6.4 环保设施更新改造 (16)6.4.1 环保设施升级改造 (17)6.4.2 环保新技术应用 (17)6.4.3 环保设施更新规划 (17)第7章:污染预防与治理 (17)7.1 污染源识别 (17)7.2 防治措施 (17)7.3 污染物排放控制 (18)7.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18)第8章环境监测与预警 (18)8.1 环境监测计划 (18)8.1.1 环境监测计划内容 (18)8.1.2 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原则 (19)8.1.3 环境监测计划制定步骤 (19)8.2 环境监测实施 (19)8.2.1 监测实施基本要求 (19)8.2.2 监测方法 (19)8.2.3 注意事项 (20)8.3 环境预警体系 (20)8.3.1 环境预警体系构建 (20)8.3.2 预警指标 (20)8.3.3 预警方法 (20)8.4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 (21)8.4.1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基本要求 (21)8.4.2 数据处理方法 (21)8.4.3 数据应用 (21)第9章: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21)9.1 应急预案制定 (21)9.1.1 目的与原则 (21)9.1.2 应急预案内容 (21)9.1.3 制定程序 (22)9.2 应急预案备案 (22)9.2.1 备案主体 (22)9.2.2 备案程序 (22)9.2.3 备案要求 (22)9.3 应急预案演练 (22)9.3.1 演练目的 (22)9.3.2 演练类型与频次 (22)9.3.3 演练组织与实施 (22)9.3.4 演练总结与改进 (22)9.4.1 修订条件 (22)9.4.2 修订程序 (22)9.4.3 修订要求 (23)第10章: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 (23)10.1 考核指标体系 (23)10.2 考核程序与方法 (23)10.3 奖惩措施 (24)10.4 考核结果运用 (24)第11章:环境保护信息管理 (24)11.1 信息收集与整理 (24)11.2 信息报告与披露 (24)11.3 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25)11.4 信息安全管理 (25)第12章:环境保护持续改进 (25)12.1 改进计划制定 (25)12.1.1 分析现状:对企业现有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改进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油田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油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油田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油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油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石油管理局、油田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油田)生产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防止生态环境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油田投资、外资、合资、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所有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环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认真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从工艺、技术、管理、综合防治、清洁生产等方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避免生态破坏。
第六条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油田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的预审;(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钻井、作业等施工作业方案)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四)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五)建设项目试运行环保方案及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的审查;(六)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油田各级环保部门分级负责所辖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并按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7号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审批项目和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国家审批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第五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从源头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 —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负责报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调查报告;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准入管理,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预审;组织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协助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环境影— 5 —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和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试生产实施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工程环境监理,按要求提交监理报告;负责申办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报批手续;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对于新选址选线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分析,对重大环境风险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作为选址选线的决策— 6 —依据新选址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完成,长输管道等线性工程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完成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集团公司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国家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集团公司确定,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专业分公司或者所属企业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准入名单中优选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其资质、建设项目建设和投产计划进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长输管道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技术预审后上报;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专业分公司或者建设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上报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章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工程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并依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设计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关于项目选址选线和穿跨越方式,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有关要求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变更— 8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业组,对环境保护篇章进行专项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中确定的重大环境敏感项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可组织环境保护篇章的专项审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制订项目施工建设期环境保护计划、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工程施工单位执行,并依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施工工期、区域和方式,规范设置废物临时存放场所,有效处理处置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变更第十九条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工程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监理负责人等内容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工程环境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阶段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9 —第五章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具备投用条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中确定的重大环境敏感项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可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委托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监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三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内,办理延期验收申请手续,说明延期的— 10 —理由和时间国家审批项目的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上报;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第二十六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分期建设或者分期投入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期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安全环保部、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国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进展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专业分公司报告国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进展情况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1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受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大小,对建设单位按照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环境监理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集团公司责令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集团公司所属的上述机构和单位,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海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准入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等具体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并发布—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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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善环境、持续发展”的环境工作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二)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委托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石化业绩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或污染负荷,确定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需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均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三)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环评大纲评审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和评价经费等),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四)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上报国家环保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内部审查;报告书(表)的审批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篇的依据。
(五)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要求编制补充报告、调整报告或重新开展环评。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必须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投资估算。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的工艺技术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设备,必须提供该技术和设备的环保技术指标,明确环保保证值并符合我国环保标准和规定。
国内尚无标准的,参考技术设备引进国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设计阶段,即初步(基础)设计和施工(详细)图设计:(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股份公司《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以及油气勘探开发和储运的有关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应以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结论为依据,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未经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环保内容和降低设计标准;(二)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要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三) 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环保投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规定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管理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一条 试生产与竣工验收阶段:(一) 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先于主体装置完成中交,并先于主体装置投入试运行。
(二)建设单位须在项目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总体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熟悉油气勘探开发、储运、石化等专业,具有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在石化行业有一定业绩。
报告书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化导则、风险评价导则等技术规定开展工作。
依托原有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报告书中详细论证原有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能力平衡情况,明确可依托的条件和范围,确定“填平补齐”和“以新带老”的内容。
报告书的结论必须能为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项目投产后的环保管理提供依据。
有关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报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必须对钻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等工作提出明确的治理方案、要求,以及设计、施工、完井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职责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省级及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建议书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必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对省级以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环保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环保管理。
第十五条 需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在报批前报送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查。
集团公司组织环评内审的项目,总体评价单位应在内审后10天内,根据评审意见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修改,经集团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内容、方案在环境报告书审批后,如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经研究后向该项目环评原审批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一)建设地点变更。
(二)主要生产原料、燃料变更。
(三)生产工艺或重大设备变更。
(四)生产装置或生产规模变更。
(五)环保治理方案(工艺、规模、处理能力等)变更。
以上变更需征得原项目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环保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参加厂址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部门根据立项批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评价单位负责编制环评大纲和报告书,组织协调各专题评价单位按环评大纲的要求完成专题报告,对各专题报告负总责。
负责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在组织评审会时,必须有同级环保部门参加并提出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并取得批复意见以后,方可上报。
不能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程序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该项目环保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环保手续不全的不得上报或擅自批复。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环保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将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的资金、用地、设备、原材料等同时列入计划,为环保项目与主体工程的同步实施提供保障。
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必要时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保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安排设计会审和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环保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加强施工图和设备选型的监督,严格按照施工管理规定选择施工队伍。
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了解环境治理工程的要求和规范。
环保管理部门应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环保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监督管理,保证落实各阶段的环保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中已确定的环保内容,不得拖延环保配套工程的施工建设。
环保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进行投料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环保欠账较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环保综合治理计划,加大“以新带老”力度,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详细列出该建设项目中“以新带老”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进行标定考核,环保设施的专项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专项验收未能达到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环保欠账的具体情况,落实整改方案和资金并限期完成,经重新监测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投产时,外排污染物必须达到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对重大项目进行环保后评估(或清洁生产评估),评估环评报告和工程设计对于生产过程消耗指标预测、污染源预测、污染治理对策、环保管理等是否符合实际。
后评估原则上纳入环保专项验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环境报告书和环评单位实行评分考核。
考评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批评并给予暂停集团公司内项目环评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