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学作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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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第二批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启动

在先期进行试点之后,第二批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近日启动。此次改革涉及农业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地震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和科技部等9

个部门。至此,启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部门数达到13个,科研机构数达到205个,启动改革的部门数超过部门总数的一半,启动改革的科研机构占部门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总数的75%。第二批改革共涉及107个科研机构,总编制3.25万人,在职职工2.3万人。按照分类改革的原则,38个科研机构转为企业,进入大学的4个,并入或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21个,按非营利机构管理的42个,占机构总数的39.2%,核定非营利机构编制6541人,占总编制数的20.1%,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8.5%。据了解,2001年11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四个部门98个公益类科研机构启动体制改革试点,实施一年来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明显成效。这些院所通过改革,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提出了科研工作的国家目标导向,强化了科研优势,增强了创新能力,转变了运行机制。改革以来,骨干科研人员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今年以来各院所通过竞争获得的纵向科研任务经费较去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点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主要为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物品,以克服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即是一种公共财政。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者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公共物品第二个重要特征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公共物品还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

公共物品还具有消费的强制性。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不同的另一个属性,是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使用具有强制性。

混合物品或称准公共物品,是指处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中间的产品或服务,兼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性质。这类物品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因此具有竞争性,但又具有外部性,即这类物品德消费会产生外部效应,而其他消费者无法拒绝或排除这种效应,因此具有公共性。

公共物品的供给曲线由生产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决定,与收益和成本相比,就可以确定公共物品的最有供给量。通过比例增加一单位商品的边际收益与生产该单位商品的边际成本,可以决定私人物品的有效供给。当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着“政府失灵”。福利经济学家往往把政府制度作为一种外生变量,即不存在交易成本问题。而实际上政府作

为一种制度安排,如同市场制度一样,同样是内生变量,其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问题。由于政府系统缺乏明确的绩效评估制度,其成本和效率较私人部门难以测量。其次,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经济人”,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中也难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因此,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更为昂贵,这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唯一供给者就失去了合法性的依据。因此,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方式上加强竞争,将会提高政府的效率和资源的充分利用。

政府允许私人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并不意味着政府在此方面责任的让渡。因为无论是纯公共物品,还是准公共物品,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公众需要,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而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者,由于理性经济人的特点,再可能由于制度约束的缺失,可能会做出某些有违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像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会出现“政府失灵”一样,私人提供公共物品同样会存在低效率等情况。因此,出于公益的目的,政府的干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约束。

此外,在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中,政府有必要给予公共物品的消费者某种支持。因为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一般是分散的,而且同样由于理性经济人的原因,消费者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不太可能形成强有力的集体行动同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者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以及其它必要的支持。

而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是以是否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为标准建立的,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由政府举办,财政供应资金。而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如按公共物品理论分析,有的属纯公共物品,如基础科学研究,有的属准公共物品,如高等教育,有的属私人物品,如应用技术开发。很显然,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发展需要。上述案例,反映了我在科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领域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将属纯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改为非营利组织,继续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将属准公共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并入高校,或者其他机构,政府有选择的给与扶持,而私人物品范围的科技机构转化为企业,或并入有关企业,退出政府财政支出领域。实践也证明这种改革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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