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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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观点和原则(2015最新整理)

江苏高院: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观点和原则(2015最新整理)

江苏高院: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观点和原则(2015最新整理)9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血案,一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持刀刺伤刘坦、郑飞、刘占省、胡韧四名法官。

据央视报道,前几次诉讼中,因为胡庆刚始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屡次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

胡庆刚在不断败诉中,萌生了法院偏袒公司、判决不公的念头。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有什么样的观点和原则呢,请看下文权威解读:江苏高院: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方法与原则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芬1、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方法与原则我庭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15%左右的案件是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会有如此比例高的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不涉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确认的时候,推卸责任,要求劳动者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最高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投石问路,先看看仲裁或法院对劳动关系是否确认,如果予以确认了,就会进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所以,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其他案件的处理,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尤为慎重一些。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分。

就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说,两者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当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力还被视为是商品的时候,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时雇佣关系完全由民法调整,当劳动力的人身属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时劳动力不再被简单的视为商品了,雇佣关系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雇佣关系也就逐渐步出民法,进入社会法的调整领域,并最终被劳动关系所取代。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学习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我理解这其中第一个关键就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比如说,是公司主动解除呢,还是员工主动辞职这差别可就大了。

像是我有个朋友,他被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了,这就是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到底怎么样才算业绩不达标,这个业绩标准是不是之前就通知员工了等等。

这就是我总结的,原因要明确,而且如果是一方指责另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那提出指责的这方就得举证。

对于裁判要点呢,我觉得公平公正肯定是首要的。

但是有时候判定起来真的很复杂。

我之前就很困惑,要是企业有一些潜规则,没有明明白白写在合同里面,到了解除合同的时候以此为理由,算怎么回事呢?我想了很久才明白,这种没有在合同里规定的所谓“规则”是不能算数的。

比如说有的企业可能要求员工必须穿某个颜色的衣服上班这没有写进合同,那就不能因为这个解雇员工。

还有,程序一定要合法。

我理解就像那个正规的比赛,得按照流程来。

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得送达到位这一点很重要。

有个案子我看了,企业说已经通知员工解除合同了,可员工说从来没收到。

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通知送达了,那这个解除合同就可能不成立。

这就是我领悟到的,企业办事不能马虎,该有的流程一个都不能少。

在学习当中我也在找一些记忆方法呢。

比如说我把审理思路就按照事前发生的事,比如什么原因解除,到事中的通知流程那些,再到事后赔偿这类的逻辑顺下来,像串珠子一样,一个连着一个这样去记就不容易乱。

我还找了一些参考资料,像劳动法律法规肯定是要看的,还有一些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非常有用。

多看这些案例就像看别人怎么玩游戏过关一样,我们就知道遇到相似的情况该怎么判了。

对了还有个要点,要是涉及到员工竞业限制,那这方面的证据收集也很关键。

企业说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得拿出员工确实在竞争对手那里工作,或者从事了相似业务的证据才行。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_经济法.doc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_经济法.doc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_经济法论文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杨玲【案情】201*年10月,彭某到武汉市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食品部)从事搬运工作,食品部以每天5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彭某工资。

201*年11月13日早晨6时左右,彭某在食品部从事搬运过程中突感头晕,食品部安排其在经营部休息,未见好转后派人送其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3级。

上午11时彭某家人将其从医院接回家中,下午4时彭某死亡。

201*年1月,彭某之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彭某与食品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彭某与食品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鉴于身份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朱某非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朱某对终审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次再审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朱某再次申请再审,最终第二次再审撤销了终审的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歧】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死亡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之所以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不同,是因为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

第一种裁判思路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

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鉴于身份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征,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

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为审理对象的确认之诉中应当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否则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问题。

劳动者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其目的并非单纯止于确认之诉,通常是为后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做准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近亲属作为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导致的相关待遇赔偿责任。

干货 确认劳动关系裁判观点集锦,实用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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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确认劳动关系裁判观点集锦,实用干货!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2014)(民)终字第1456号甲船舶空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印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印某系与新加坡杰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新加坡杰奥公司将印某安排至其公司工作,并委托其公司对印某进行管理、考勤及代发工资,印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印某不予认可。

根据查明的事实,印某系于2011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19日期间在甲公司工作,且接受甲公司的管理,工资亦由甲公司发放。

由此可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鉴于印某于2011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19日期间为甲公司提供劳动,故原审法院确认上述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64号董某诉上海甲(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董某于1987年4月进入甲公司工作,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1989年10月16日,董某进入乙机械施工公司公司工作,并于1995年12月14日与该机械施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董某称当时是借调到机械施工公司工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董某与乙公司自1989年10月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至1997年12月29日奉贤市政建设总公司为董某办理退工手续。

而上海甲(集团)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15日成立,董某从未在上海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过,上海甲(集团)有限公司也并非乙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的承继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终止。

上海甲(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能等同于承继乙公司与董某自1987年4月至1989年10月的劳动关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
裁判要点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是指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因不当行为
被追究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我国劳动纠纷案件中居多,因此有必
要提供一些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审理思路:
1.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务关系,是否属于合同违约纠纷或劳动
关系纠纷。

2.查明被追究责任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判断是否有过错
行为,并确定过错和责任的程度。

4.在判决责任的同时,要考虑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其他教育惩戒
效果,使其具有震慑作用。

裁判要点:
1.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敲诈勒索等,应追究其刑事
责任,同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失职行为,应明确其责任以及产生的具
体后果,如造成经济损失等,给予相应的赔偿或惩戒措施。

3.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轻微行为,应尽可能采取教育惩戒的方式,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避免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

4.在确定责任和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承担情况,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总之,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以公平原则为依据进行裁判,同时也需要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民事类案裁判规则081劳动关系认定

民事类案裁判规则081劳动关系认定

民事类案裁判规则081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认定是指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确定劳动关系性质的一项重要程序。

劳动关系认定的目的是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关系认定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的性质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为了确保劳动关系认定的公正、合理和准确,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案裁判规则。

首先,劳动关系认定应以事实为根据。

劳动关系认定是个案的事实认定,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工作任务的组织与安排、劳动者的管理方式等一系列事实要素。

同时,要重视劳动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依赖于形式上的合同或协议。

再次,劳动关系认定应当注重独立性。

劳动关系认定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的独立程序。

在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后续的诉讼处理,因此劳动关系认定应当由具有相应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机构进行,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

最后,劳动关系认定应当实事求是。

劳动关系认定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证据。

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依法采集、查证和评估证据,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准确。

同时,鼓励当事人提供证据和材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认定是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程序。

在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独立的认定,注重独立性和实事求是,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合理和准确性。

劳动关系认定的正确性对劳动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第一篇: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且特别应当关注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并注意与雇佣、承揽等劳务关系相区别。

【关键词】劳动关系举证责任雇佣承揽劳务【案情简介】谢某自2011年9月3日进入甲建筑工程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所需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工资按照所在班组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每月工资由班组长从老板处领取后以现金形式发放,考勤由班组长负责。

谢某与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8日,谢某在甲公司工作后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谢某受伤。

因甲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谢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 8 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职工工资支付凭证、花名册、缴纳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

甲公司提供的证人表示“所有员工包括木工班组的人进来后,要交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花名册”,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甲公司是适格的用工主体,谢某是适格的劳动者。

同时,甲公司提供的证人杜某、卢某,谢某提供的证人范某、胡某均承认何某是木工班组长,且带领一组木工在万亚名城工地做木工,结合谢某下班受伤情况说明、班组工作成员通讯录及考勤表对木工班组人员的记载中均有班组长何某的签名和指印。

据此判决确认甲公司与谢某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案件审判思路

工伤认定案件审判思路

工伤认定案件审判思路工伤认定案件的审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审查事实关联性:在工伤认定案件审判过程中,首先要审查事实关联性,即根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事故原因与工作岗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需要注意事故发生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地点、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是否存在明显的事故原因。

二、审查用人单位责任:工伤认定案件中,还需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责任,即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主要责任,那么工伤认定应该认定为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鉴定意见审查:在工伤认定案件审判过程中,还需要对相关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一般由职工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供。

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技术水平等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判断。

四、查明损失范围:在工伤认定案件审判过程中,还需要查明职工因工伤所受的损失范围。

根据职工受伤的程度、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判断职工因工伤所受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五、适用法律法规:工伤认定案件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事故的性质、责任的归属以及赔偿的标准等。

审判人员需要对《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案件审判思路主要包括审查事实关联性、审查用人单位责任、鉴定意见审查、查明损失范围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

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各方面因素,科学、公正地进行裁判,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与解决思路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与解决思路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与解决思路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对于权益、权责、条件等方面的分歧而产生的纠纷。

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一、案例概述甲公司是一家小型餐饮企业,员工乙在其工作期间,因工资拖欠而产生劳动争议。

乙认为自己的工资未按时支付,而甲公司则表示是乙自身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资延迟支付。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纠纷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二、问题分析1. 工资支付问题:乙主张工资拖欠,甲公司认为是乙工作不积极导致。

2. 合同约定问题: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3. 证据问题:双方能否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三、解决思路1. 仲裁程序: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双方应按规定提供仲裁结果所必须的材料和证据,协助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 调查取证:仲裁机构可以要求双方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通知、证人证言等。

3. 进行调解: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

4. 作出仲裁决定:如果调解失败,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作出独立、公正的仲裁决定。

对于争议的认定、责任的界定以及给付义务等进行裁决。

四、仲裁案例及结果在本案中,仲裁机构对甲公司和乙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经过调解,乙提供了工资支付记录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甲公司则提供了乙工作表现不佳的证据。

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甲公司存在工资拖欠的问题,并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乙的工资,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思考与建议1. 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甲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条款,能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明确依据和证据。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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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判决书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判决书引言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常需要法律的介入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与性质。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判决书,作为审判机关对案件细节和事实的判断和评价,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和确保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判决书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理解这一领域。

一、判决案例概览1. 案件标题:确认劳动关系案件2. 案件双方:劳动者XXX和用人单位XXX3. 案件争议焦点: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案件背景和争议点在案件背景描述中,概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并列出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

劳动者声称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三、关键证据和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将呈递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其主张。

劳动者可能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单、出勤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可能提供证明雇佣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如劳动者自愿放弃员工权益的协议等。

在该部分,需要详细分析并评估双方呈递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四、判决过程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则和案例,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和评价,并根据证据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该部分,撰写人可以列举相关法律条款,以法律的角度对判决进行解读,并进一步论述为什么审判结果是合理或不合理的。

五、对判决结果的评价和解读基于对判决的理解和个人观点,撰写人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评价和解读,提供对劳动关系争议的深度探讨和思考。

在该部分,可以提出对劳动法相关制度或立法的建议,以推动劳动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六、总结与回顾通过对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判决书的分析和解读,我们深入探讨了劳动关系确认的重要性,并对相关法律依据和判决过程进行了评价。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判决书在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公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判决标准的不一致和可操作性的局限。

最新-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 精品

最新-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 精品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
杨玲
【案情】
201*年10月,彭某到武汉市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食品部从事搬运工作,食品部以每天5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彭某工资。

201*年11月13日早晨6时左右,彭某在食品部从事搬运过程中突感头晕,食品部安排其在经营部休息,未见好转后派人送其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3级。

上午11时彭某家人将其从医院接回家中,下午4时彭某死亡。

201*年1月,彭某之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彭某与食品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彭某与食品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鉴于身份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朱某非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朱某对终审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次再审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朱某再次申请再审,最终第二次再审撤销了终审的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歧】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死亡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之所以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不同,是因为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

第一种裁判思路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

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鉴于身份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征,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

法院判决: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点

法院判决: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点

法院判决: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点案情简介布某于1986年在A乡兽医站担任防疫员,1990年至2007年调整到T乡兽医站工作,2007年至2011年11月在G乡兽医站工作,2011年至2021年在E镇兽医站工作。

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布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布某仲裁请求。

布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1.确认布某与县畜牧局之间自1985年至2021年存在劳动关系;2.责令被告单位让布某正常退休。

一审法院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从工作内容、时间、工资发放、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

从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方面,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畜牧局对布某没有考勤等管理,畜牧局工资发放来源于国家、自治区的补助及县财政投入,由畜牧局直接将各级政府的补贴补助费用每半年或按季度发放至布某的银行卡中,不是畜牧局根据布某的劳动量按月发放。

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故布某要求确认与畜牧局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布某与被告之间未建立以人身依附和行政隶属为特征的劳动关系,故布某诉请确认其与被告自1985年起至2021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布某要求责令被告单位让布某正常退休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判决:驳回布某的诉讼请求。

布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本院查明,2014年12月之前,乡镇畜牧兽医站隶属于县畜牧兽医局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股级,为县畜牧兽医局派出各乡镇事业站所。

2005年7月统一登记事业法人证书。

2014年12月2日后,T乡畜牧兽医站、A塘乡畜牧兽医站、E镇畜牧兽医站等乡镇畜牧兽医站统一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人财物均由乡镇管理,县畜牧兽医局对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权益保障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

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为例,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裁判观点,以期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典型案例1:加班费争议案2.1 案件经过小刘是某IT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在该公司工作已有五年。

由于项目工期紧迫,公司要求小刘加班加点加快项目进度。

然而,小刘加班长达两个月之久,一直未获得加班费。

小刘对此心生不满,最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2.2 裁判观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加班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应支付小刘加班费。

三、典型案例2:工伤赔偿案3.1 案件经过小张在某生产车间工作,因操作不当而导致手指受伤,甚至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小张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司安全管理不善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工伤赔偿诉讼。

3.2 裁判观点法院在审理期间,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小张的工伤系因工作原因导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并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张一定数额的工伤赔偿金,以补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

四、典型案例3:雇佣合同纠纷案4.1 案件经过小王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他与餐厅签订了一年的雇佣合同。

然而,在工作了半年后,餐厅以业绩不达标为由,未经通知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

小王对餐厅的解雇行为表示不满,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裁判观点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用人单位如解雇员工,应当有合法、合理的原因,并依法进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雇佣关系在没有期限约定的情况下,未满一年的,试用期满的,或者主流经济媒体报道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也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思考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思考

I人社天地•社保论坛I SHEBAOUJNTAN编者按:《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比较重要的一部法律,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确认事实劳 动关系的比例正在上升,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劳动者为了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用人单位却否认存在劳动 关系,进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只能另寻他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了更为准确地确定劳动 关系,保护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落实劳动法,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处理过的部分确认劳动关系糾纷的案件展 开分析,希望探讨出更为合理的劳动法应用原则。

确认芳动关系纠纷_件的审理情況及思考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法领域 中,是比较突出的一类问题,因为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针对其作出明 确规定,所以法院在审理涉及事实 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司法解释存在 一定的问题。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存 在,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上的劳 动合同,这样的关系就是事实劳动 关系。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不够完善,不同的部门对于同一概念的判断标 准也存在差别,所以实践中仍然存 在问题。

笔者希望能够参考一些涉 及劳动关系的案件,给出更为完善 的劳动法应用意见。

_、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现状通过总结劳动关系纠纷确认案 件的类型,我们发现,这种案件的领 域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加 工制造等相对密集的劳动领域。

这 类案件审结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比 例相对较高。

通过详细分析这类案 件,我们发现法院审结的结果变更 改为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相对较高,二审法院改判的比例也比较高,对比其他类型的案件改判比例明显□王雪较高。

同时,这种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的比例相对较低,低于同时间的其他案件,而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申报工伤,主要事故包括被劳动用具所伤、上下班出现交通事故、高处跌伤等等。

通过分析相关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并结合我校教职工离职过程中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实际,探讨适用性更高的劳动法应用原则。

本文笔者将针对我校相关的教职工离职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进行主要探讨,目前主要问题是社保公积金差额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a. 理解案件背景① 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的过程。

② 确定纠纷的焦点,如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补偿金的计算等。

b. 收集证据材料① 甲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工资支付凭证等。

② 乙方提供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c. 审查证据效力① 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② 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条裁判要点a.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① 判断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② 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充分。

b. 补偿金的计算① 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② 考虑特殊情况下的补偿金计算。

c. 责任承担① 确定甲方和乙方在纠纷中的责任。

② 判决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和金额。

第三条保密条款a. 保密内容① 本协议中涉及到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

② 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获取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b. 保密义务① 双方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②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内容。

c. 违约责任①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向第三方泄露保密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协议解除a. 协议解除的条件① 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本协议。

② 协议解除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b. 协议解除的程序① 双方签订协议解除书,明确解除协议的内容和生效日期。

② 协议解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c. 协议解除后的处理① 双方应按照协议解除书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② 协议解除后,双方不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争议解决a. 争议解决方式①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②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争议解决地点① 争议解决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争议解决费用① 争议解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②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约定费用承担方式。

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的执行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的执行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的执行案例引言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是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由法院对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进行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进行执行的过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执行案例,探讨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的执行过程及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一名员工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费用。

公司则否认与该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称其为合同外的劳动者,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最终,该争议案件被送至法院,法院需要判决并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的执行过程:1. 法庭审理法庭将认真审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

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时间安排等。

公司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合同外的劳动者证明、员工工作自由度等。

2. 判决结果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如果法院最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将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和福利费用,并正式确认员工为公司的劳动者。

如果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员工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3. 判决的生效和执行判决生效后,员工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判决并支付工资和福利费用。

如果公司拒绝执行判决,员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

此时,员工可以申请查封公司财产、扣押公司账户等,直至判决执行完毕。

4. 异议申请如果公司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该案件,并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在上诉过程中,原判决结果暂时被暂缓执行。

如果公司对上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更高级的法院申请上诉。

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的执行案例要点总结•通过法庭审理来明确劳动关系争议的事实及证据。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决定费用支付。

•判决生效后,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执行判决并支付费用。

最高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最高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最⾼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劳动关系”是指双⽅当事⼈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类型之⼀,确认劳动关系是解决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加班⼯资等争议的先决条件,关涉劳动者的切⾝利益,故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审判经验进⾏梳理、提炼和总结。

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双⽅合意的认定赵某为A公司的物业保安,双⽅前后两次分别签订为期3个⽉的《临时劳务合同》。

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任物业保安,但未再签订书⾯协议。

赵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临时劳务合同》到期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

A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双⽅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涉及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分王某在B公司担任⽹络主播,双⽅未签劳动合同。

王某主要⼯作是在B公司指定的互联⽹平台上进⾏直播活动,B公司为其提供策划、包装、宣传等。

王某在直播活动中获得的打赏与B公司按⽐例分成。

后王某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担任主播期间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则主张双⽅系合作关系。

案例三:涉及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李某于C公司从事快递员⼯作,内容包括快递件的分拣、收货、送货等,双⽅未签劳动合同。

⼯作场所张贴有C公司的名称及外派员⼯作规范并设置考勤机。

李某的劳动报酬为收件和派件按件计酬,但需扣除李某每⽉租赁公司交通⼯具的费⽤及盒饭费⽤,如李某⼯作中发⽣丢件则C公司对其处以罚款。

李某在⼯作期间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C公司⽀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1.当事⼈双⽅真实意思表⽰认定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往往由⽤⼯不规范所导致。

此类案件的个⼈⽅⽂化程度普遍不⾼,建⽴和维护劳动关系的意识淡薄,保留和固化证据的意识也相对较弱。

⼀些单位出于降低⽤⼯成本等因素考量选择规避劳动合同,或以彼合同之名掩盖此法律关系之实,如权利义务约定与合同名称所展现的特征不符、实际履⾏突破或有悖于合同约定、未签订任何书⾯合同等。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的审理思路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的审理思路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的审理思路作者:北京二中院窦江涛☼编者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本文作者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四个主要环节,对理清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现予以转发。

作者认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第一环节,确定举证责任;第二环节,确定人民法院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调查取证;第三环节,在证据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第四环节:排除其他法律关系。

一、确定举证责任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时,首先应当对与此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进行梳理。

第一,就法律层面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诉中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据此,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工名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交职工名册,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可结合现有证据决定是否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交的职工名册被确切证据证明为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规定可见,除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且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外,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何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且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该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第二,就行政法规的层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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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思路【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且特别应当关注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并注意与雇佣、承揽等劳务关系相区别。

【关键词】劳动关系举证责任雇佣承揽劳务【案情简介】谢某自2011年9月3日进入甲建筑工程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所需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工资按照所在班组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每月工资由班组长从老板处领取后以现金形式发放,考勤由班组长负责。

谢某与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8日,谢某在甲公司工作后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谢某受伤。

因甲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谢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职工工资支付凭证、花名册、缴纳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

甲公司提供的证人表示“所有员工包括木工班组的人进来后,要交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花名册”,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甲公司是适格的用工主体,谢某是适格的劳动者。

同时,甲公司提供的证人杜某、卢某,谢某提供的证人范某、胡某均承认何某是木工班组长,且带领一组木工在万亚名城工地做木工,结合谢某下班受伤情况说明、班组工作成员通讯录及考勤表对木工班组人员的记载中均有班组长何某的签名和指印。

据此判决确认甲公司与谢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裁判】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及其证人卢某、徐某均陈述公司存在职工名册,该职工名册可证明班组长何某进入万亚名城工地工作的时间及谢某是否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存在职工名册而不提供,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综观甲公司、谢某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与谢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属正确、合理。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建筑工程企业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由于建筑工程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部门,劳动力需求量大且流动性较高,实践中大量存在招用职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近年来,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损失后,就其与建筑工程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呈现上升趋势。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依照大陆法系的通说,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上,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步骤为:第一,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即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双方于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第二,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关系不存在,即提供职工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文件,用于反驳劳动者的主张。

第三,由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断,当一方全部证据的证明力显著高于对方,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证据作出判断;当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相差不大,待证事实模棱两可时,应当根据法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

在本案中,就甲公司与谢某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谢某提供了其所在木工班组的通讯录、考勤表、证人证言等,已构成初步证明,其证明责任已经完成。

甲公司提供的证人均陈述公司存在职工名册却不予提供,且甲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也尚不足以说明两者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提供职工名册等记录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而甲公司不提供职工名册的行为直接导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真伪不明,故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未完成证明责任的后果。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志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其特征入手进行分析: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主体的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但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除外。

第二,双方当事人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其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按期向劳动者给付报酬。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将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

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非用人单位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两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具体到本案,因谢某已经向甲公司付出了劳动,故判断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甲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谢某是适格的劳动者,两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谢某在甲公司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应当遵守甲公司的指示和规章制度,甲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身隶属性,且谢某的工资也由甲公司发放。

最后,甲公司作为建筑工程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谢某担任的木工工作是建筑工程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且谢某工作所需原材料均由甲公司提供,由此可以判定甲公司与谢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之处,在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时,也需要将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区分。

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关系时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民事关系。

广义的劳务关系内涵很宽泛,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包括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输、旅游、雇佣等;另一类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主要为承揽合同及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由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源自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产物。

两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其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仅能存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既可存在于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相互之间也可建立雇佣关系。

其二,主体地位及相互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在一般情形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主观意愿,且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一家单位工作。

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是一种“提供劳务”与“获得报酬”的交换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员为雇主提供的劳务具有临时性,雇员可选择同时为两家以上雇主提供劳务。

其三,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为保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立法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强制性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一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均属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雇佣关系属纯私法性质,适用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对雇佣关系的具体内容作出自行约定。

其四,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违法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

而雇佣关系仅能产生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因雇佣关系发生纠纷时,法院可直接受理。

(二)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其一,行为目的不同。

建立承揽关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其着眼点在于交付劳动成果,承揽人的劳动本身仅为获得成果的手段。

如果承揽人未取得预定工作成果,则不能获得报酬。

而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着重点在于劳动本身,无论劳动是否有成果,劳动者均能取得报酬。

其二,主体间关系不同。

与劳动关系存在从属性不同,承揽关系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无人身隶属性。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可自行确定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

定作人仅需在承揽关系建立之初提出相应的要求,再接受承揽人已经物化的劳动成果。

其三,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劳动者因职务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赔偿责任通常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

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作者:冯娇雯单位:上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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