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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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
违反条
款处罚条
款
处罚内容备注
1 未取得食品
生产经营许
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
动
第三十
五条第
一款
第一百
二十二
条第一
款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治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
销售食
用农产
品,无
需许
可;食
品生产
加工小
作坊和
食品摊
贩等的
具体治
理方法
由省、
自治
区、直
辖市制
定
2 未取得食品
添加剂生产
许可从事食
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
第三十
九条第
一款
第一百
二十二
条第一
款
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药
品监督
治理部
门
3 明知未取得
食品生产经
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
未取得食品
添加剂生产
许可从事食
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的,仍
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
件
第一百
二十二
条第二
款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治理部
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
品监督
治理部
门
4 用非食品原
料生产食品、
在食品中添
第三十
四条第
(一)
第一百
二十三
条第一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治理部
食品药
品监督
治理部
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项款第
(一)项
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并
能够没收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
三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峻
的,吊销许可
证,并能够由公
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
门
公安机
关
5 生产经营营
养成分不符
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
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
第三十
四条第
(五)
项
第一百
二十三
条第一
款第
(二)项
6 经营病死、毒
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
动物肉类,或
第三十
四条第
(七)
项
第一百
二十三
条第一
款第
(三)项
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 经营未按规
定进行检疫
或者检疫不
合格的肉类,
或者生产经
营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
制品
第三十
四条第
(八)
项
第一百
二十三
条第一
款第
(四)项
8 生产经营国
家为防病等
专门需要明
令禁止生产
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
四条第
(十
二)项
第一百
二十三
条第一
款第
(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治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并
能够没收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药
品监督
治理部
门
公安机
关
9 生产经营添
加药品的食
品
第三十
八条
第一百
二十三
条第一
款第
(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