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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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法报告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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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法报告题目1. 论法人分支机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 论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3. 民法腐植酸理论研究4. 论货币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特殊性5. 网络交互式财产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问题研究6. 论民事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及其法律意义7. 论民事法律犯罪行为的电子数据书面形式8. 对默示形式意思表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9. 论意思则表示的形成要素10. 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构建11. 论真意留存12. 论重大误解13. 关于欺诈的若干法律问题深入探讨14. 论胁迫15. 论乘人之危16. 论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17. “标的可能将和确认”若想做为法律犯罪行为有效率要件的比较法分析18. 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9. 论蓄意串通犯罪行为20. 论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论我国代理制度的法律健全2. 论共同代理(相关其他选题:论再代理)3. 论间接代理4. 论代理权授与之基础关系5. 对代理权许可未明法律后果的检视6. 论代理权行使的原则7. 论代理权误用的严禁8. 论代理权的法律性质9.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研究10. 论表见代理11. 健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思索12. 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13. 我国毋须成立获得时效制度之思索14. 论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15. 论存续期间16. 论期间的计算方法17. 论物权的特征18. 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9. 论物权请求权制度20. 物权追及权效力研究21. 论物权法定主义1. 论我国相邻关系法律规则的完善2. 论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关系3.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思考(相关其他选题: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4. 我国物权立法毋须奠定先占到原则的思索5. 论遗失物拾得中的法律问题6. 扬河理论研究7. 共有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研究8. 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筑9. 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10. 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11.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2. 土地承揽经营权申报问题深入探讨13.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刍议14. 论地役权(有关其他选题:论不动产役权)15. 论抵押权的设立16. 论我国抵押物受让中的法律问题17. 论抵押物保全制度18. 抵押权同时实现方式深入探讨。

代理权经济学

代理权经济学

代理权经济学
代理权经济学(Agency theory)是一种研究经济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的经济学理论。

代理权经济学关注的是代理人(agent)如何为委托人(principal)做出决策,并如何衡量代理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代理关系主要发生在合同制经济中,即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主体之间通过合同关系进行资源分配和合作。

代理权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设计、委托人如何激励代理人以达到最大化利益、委托人如何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与激励机制设计、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代理权经济学对经济体系中的机构设计和组织结构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代理权经济学的理论,适当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可以减少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改善合约的执行效果,提高经济效率。

常见的应用领域包括企业治理、金融市场、公共部门管理等。

代理权经济学的主要贡献者是著名经济学家艾尔森(Michael C. Jensen)和梅克拉(William H. Meckling),他们于1976年
发表的文章《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被认为是代理权经济学的奠基
之作。

此后,代理权经济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领域,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论家事代理权及其司法适用

论家事代理权及其司法适用

第 2 4卷
第 4期
论家事代理权 及其法适用
邓建华 程旭 李 可
( 苏州大学法学 院 , 江苏 苏州 2 5 0 ) 10 6
【 摘
要 】 家事代理是一种特殊 的民事代理形 式。家事代理权是传 统民法亲属 法 中用以规制 夫妻 关 系或 家庭 关系的一项
重要制度 , 近现代 法制文明 , 是 社会进步的产物 , 夫妻 关 系新 型化的标志。因而为较 多国家民事法律 所确认 。2 0 是 0 1年 1 2月 2 5 日, 最高人 民法院首次 以司法解释 的形式确立 家事代理权 , 对我 国传 统的配偶 身份权 的一 大突破 , 是 为处理 夫妻之 间因行使代理
权 产 生 的纠 纷 提 供 了法律 依 据 。 同 时也 给 司法 实 践 带 来 了一 系列 值 得 研 究 的 问题 。
【 关键 词 】 家事代理 ;特 殊民事代理权 ;司法适 用
【 中图分类号 】D 2 9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6420 )4 02 — 3 0 8 17 (0 20 — 0 0 0
家 事 代 理 权 是 传 统 民 法 亲 属 法 中用 以 规 制 夫 妻 关 系 或 家 责 任 。” 代理 权 是 代 理 法 律 关 系 的 核 心 , 代 理 人 能够 以被 代 理 是 庭 关 系 的一 种 民事 法 律 制 度 。 多 西 方 资 本 主 义 国家 的 民 法 典 人 的 名 义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而将 其 效 果 直 接 归 于 被 代 理 人 的 法 许 6 】因此 , 以说 家事 代 理 权 是 普 通 民事 代 理 权 的 一 种 可 中均有 明确规定 。 法 国民法典> 2 0 如< 第 2 条规定 :夫妻各方均 律权 能 。[ “ 有 权 单 独 订 立 旨在 维 持 家庭 日常 生 活 与 教 育 子 女 的合 同 。 妻 特 殊 形 式 。其 共 同性 表 现 在 形 式 上 : 事 代 理 具 有 普 通 民 事 代 夫 家 有 即 代 第 方依 次缔结 的债 务对 另一方 具有连 带约束 力。” 德 国 民法 理 法 律 关 系 的 外 部 特 征 : 三 方 当 事 人 , 本 人 , 理 人 , 三 《 典> 15 第 3 7条 以“ 为满足 生活需求 的事务 ” 谓之 , 并规 定“ 婚姻 人 : 两种 法 律 关 系 , 有 即本 人 与 代理 人 之 间 的 内部 关 系 , 理 人 代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处 理 使 家庭 的 生 活 需 求 得 到 适 当 满 足 并 且 与 第 三 人 之 问及 本 人 与第 三人 之 问的 外 部关 系 。 特 殊 性 则 表 其 () 其 效 力 也 及 于 婚 姻 对 方 的 事 务 , 姻 双 方 皆 通 过 此 种 事 务 而 享 现在 以 下 几 点 :1 因 代理 人 与 本 人 之 问 的 关 系不 同 导 致 授权 婚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 。在 亚洲 的 部 分 国家 和 地 区 的 民 法 典 也 形 式 有 异 。 如前 所 述 , 等 家事 代理 权 是 夫 妻 之 间 基 于 与 配 偶 的 身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 与我 国 一衣 带 水 的邻 邦 日本 , 它 称 为 “ 如 将 日常 份 而 当 然 享 有 的 , 此 无 须 特 别 授 权 , 要 能 让 第 三 人 知 道 与 因 只 家 事 债 务 的 连 带 责 任 ”规 定 “ 妻 一 方 就 日常 家 事 同第 三 人 实 本人 之 间 的夫 妻 关 系 即可 。 而普 通 民 事 代 理 中 , , 夫 代理 人 必 须 取 施 了法 律 行 为 时 , 方 对 由此 而产 生 的 债 务 负 连 带 责 任 。 另 外 得 本 人 明确 的委 托 授 权 , 且 在 与 第 三 人 为 民 事 行 为 时 , 第 他 ” 并 向 如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民法 第 l0 o 3条 之 规 定 等 等 。家 事 代 理 权 是 为 三 人 出 示 本 人 的 书 面 委 托 书或 有 关 授 权 证 明 是 其 开 始 代 理 行 众 多 国 家 民 法 所 确 立 的 夫 妻 之 间 的 一 种 甚 为 重 要 的权 利 和 义 为 的必 经 程 序 。否则 , 三人 可 以拒 绝 与 其 进 行 民 事 交 往 , 民 第 为 务 。 国学 界 对 此 研 究 起 步 较 晚 , 其 称 呼也 各 异 。 的 称 之 为 事 法 律行 为 。() 被 代 理 事务 的 利 害关 系 不 同 。家 事 代理 中 , 我 对 有 2与 “ 日常 事 务 代 理 权 ”…有 的称 之 为 “ , 日常 家 事 代 理 权 ” [有 的 代理 人 往 往 与 被 代 理 事 务 有 切 身 利 害 关 系 。 而 普 通 民 事 代 理 ,】 2 称 之 为 “ 妻 相互 代 理 权 ” [虽 然 称 谓 不 尽 相 同 , 就 其 性 质 中 。 夫 。3 】 但 只要 代 理 人 恪 尽 职 守 , 善 处 理 代 理事 务 , 行 为不 被 确 认 妥 其 的 认 识却 是 基本 一 致 的 , 均认 为 家 事 代 理 权 是 一 种 与 夫 妻 姓 名 违 法 或 无 效 , 不 论 出 现 什 么 样 的 代 理 后 果 , 由本 人 承 担 , 则 均 与 决 定 权 , 后 人 身 自 由权 , 姻 住 所 决 定 权 以 及 夫 妻 之 问 相 互 代 理 人 无 任 何 利 害 关 系 。 3 代 理 的 法 律 后 果 不 完 全 一 致 。 婚 婚 () 普通 的 抚 养 权 , 承 权 等 相 一 致 的 配 偶 身 份 权 。 夫 妻 之 间 因 家 庭 民事 代 理 中 ,可 以 因 代 理 人 滥 用 代理 权 产 生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后 继 是 日常 生 活 需 要 ,配 偶 一 方 与 第 三 人 为 法 律 行 为 时 的 当 然 代 理 果 , 自己代 理 , 方 代 理 等 ; 可 以 因 代 理 人 的 无 权 代 理 而产 如 双 还 权 , 代理 的 他方 对 由此 所 产生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因此 , 生 诸 如 本 人 的 追 认 权 、 绝 权 , 三 人 的 催 告 权 和 撤 销 权 等 等 。 被 4 】 拒 第 夫 妻 ~ 方 在 处 理 日 常 家 务 时 与 第 三人 进 行 民事 交 往 为 法 律 行 在 家 事 代 理 中 。即 使 出 现 一 方 滥 用 权 利 或 无 权 代 理 的 情 形 , 通 为, 是无 须 他 方授 权 即 可 视 为 夫 妻共 同 意思 表示 的 。 常 是 不 能 对 抗 善 意 第 三人 的 也 就 是 说 , 理 人 基 于 家 事 代 理 代 由 此 可 见 ,家 事 代 理 与 普 通 民事 代 理 以 及 基 于 两 项 代 理 权 所 为 代 理 , 行 为 恒 为 有 效 。( ) 任 形 式 不 同 。家事 代理 的 其 4责 而 产 生 的 民事 权 利义 务 之 问 的联 系与 区 别 。 通 民 事 代 理 即通 责 任 形 式 恒 为 连 带 责 任 。 普 而普 通 民 事 代 理 只 有 在 委 托 书 授 权 不 常 意义上的代理 是指 代理人 以代理权 为基础代 被代理 人与 第 明 , 以及 代 理 人 知 道 被 代 理 的 事 项 违 法 仍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或 者 本 三 人 为法 律 行 为 , 所 产 生 的法 律 效 果 归 属 于 被 代理 人 的 民事 人 知 道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活 动 违 法 不 表 示 反 对 等 三种 情 况 下 , 理 其 代 法 律 制 度 及 其 所 确 认 的 民事 法律 关 系 和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b 】我 人 与 本 人 才 对 代 理 行 为 负 连 带 责任 [ 7 。 国《 民法通则》 6 第 3条 明文规定 :公 民 、 “ 法人可 以通 过代 理人 家事代理权虽 是民法亲属法上 的一项重要 制度 , 是 , 但 它 实施 民事法律行 为。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内 , 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 被正式 确立 为一项法律 制度却并没 有《 国 民法 典》 身那么 法 本 实施 民事 法 律 行 为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 担 民 事 古老。《 承 法国民法 典》 是在其颁布实施一个半世纪 后的 16 9 5年

论代理权的性质与使用

论代理权的性质与使用

代理制度 是我 国民事法律 中的一 项基本 制度 。代理 :是指代理
人 在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独 立 与 第 三 人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种法律制度 ,是一 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代 理在社 会经济生活中相 当频 繁并具有 重要 意义。个人的精 力和 能力有 限,不 可 能 做 到 事 必躬 亲 ,如 果 任 何 ~项 民 事 或 者 商业 活动 都 由 本人 亲 自行 为 ,对 社 会 经 济 也 是无 效率 或 者低 效 率 的 。 代理 行 为 和代 理 关 系 的建 立 一 方 面 扩 大 了 个人 的 行 为 能 力 ,促 进 了 社 会经 济 发展 , 另一 方 面 也 不可避免地带来 一些 负面影 响,在代 理人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 生纠纷,代理纠纷 问题 的解 决有赖于代理权 性质 的确定及界定 的准确 与否。对 于代理权性质的讨论无论在理论 的探索 还是在实践 问题的 解 决 上 , 都具 有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性 。
理 论 广 角

cac。n eng 。w n ed,oy v lS 、a c l b n l ThoR
论 代 理 权 的性 质 与使 用
任 伟
( 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 0 2 0 5) 5 [ 摘 要]目前, 代 理在社 会经济 生活 中使用相 当频繁 且具有 重要意义 ,那么 ,对于代 理权 性质 的讨论 ,则具有不 可忽视 的重 要性。 [ 关键 词 ] 理 权 性 质 见解 代 中图 分 类 号 :D 文 献 标 识码 :A 9 文 章 编 号 :1 0 — 1 X( 0 ) 6 0 9 — 1 9 9 4 2 1 0 - 2 4 0 0 1 0源自一依附性和他主性。

论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论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代理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

本文从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入手,分析其表现形式,探讨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代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滥用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代理权滥用的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限,擅自实施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代理权滥用的表现形式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交易、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滥用代理权,如滥用代理权谋取私利、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外滥用代理权,如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一)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撤销。

(二)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有权请求撤销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的,可以请求撤销。

2. 第三人有权请求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 代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论家事代理权

论家事代理权

2 0 0 3年 9月 9日 , 做 服 装批 发 的个 体 户李 宏 因 购进 服装 急需 资金 , 遂 与华 中建行 协商 抵押 贷 款 , 李 宏 用其 朋 友马 奇 的房 产 证抵 押 ( 该 房 产证 显 示 户 主 为 马奇 , 共有 人 马奇 之妻 杨 兰 ) , 在华 中建行 贷 款 1 0
押, 而抵 押 的效 力 如何 呢?有 学 者认 为 , 马奇 与杨 兰 具有 特殊 的 身份关 系—— 夫妻关 系 ,杨 兰应 当知 道 马奇 将共 有 房产 没定抵 押而 未提 出异 议 ,就应 视为
活动E l 益 频繁 、 活跃 , 若 一概 要求 夫妻 双方 须共 同进
行 民事活 动 ,支持 一方 以交 易行 为未得 他 方 同意 为 由对 抗善 意第 三人 ,则 民事 交易 活动 的秩 序 和安全 将 无法保 障 , 最终也 会损 害经 济 和社 会的 发展 。 建立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适 用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婚 姻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一) 》 第 1 7条 的规 定 可 以看 作
我 国对于夫 妻 之间家 事代 理权 的基 本规 定 .而这 在 许 多 国家 的 民法 典 中早 就形成 了体 系化 的制 度 。 ( 二) 家事 代理权 的必要 性 首先 ,婚姻 生 活 中 ,需处 理 的 日常 事务 十分 繁 杂, 夫 妻确 有相 互代 理 的需要 . 若要 求 明示地 授 予代
( 一) 问 题 的提 出
笔 栉 认为 ,正是 由于 上述 案例 抵押 财产 的特 殊 性… 一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 以及 马奇 与杨 兰 的特 殊 关
( 一) 家事代 理权 的概 念与 特征
家事 代理 权 源于古 罗 马法 , 在夫 权家 族制 一 F, 埘

授权委托书与代理权的区别是什么

授权委托书与代理权的区别是什么

授权委托书与代理权的区别是什么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是法律上与委托和代理相关的两个概念。

虽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替代,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进行详细讨论,包括它们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首先,授权委托书是一种文件或书面协议,通过它委托人(授权人)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代表自己进行一定的行为或行使特定的权利。

授权委托书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明确规定了被授权人可以代理授权人行使的权利范围。

通常,授权委托书用于在法律和商业事务中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进行特定行为,如签署文件、参与合同谈判或处理财务事务等。

授权委托书一般要求具备正式性、明确性和可撤销性,以确保委托事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相比之下,代理权是一种权力关系,源于法律或事实,授予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行为或行使权利的权力。

代理人可以根据代理权行使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同时对代表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代理权的确立可能是依据法律规定,也可能基于生活、商务或合同上的事实关系。

代理权与授权委托书不同之处在于,代理权可以明确或隐含,而不一定需要书面协议。

然而,为了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可证明性,通常建议将代理权事项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

总体而言,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形式要求:授权委托书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存在,双方需签字或盖章,明确约定各项事宜;而代理权可以是明示的或暗示的,不一定需要书面文件,也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行为来建立。

2. 可撤销性:授权委托书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但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撤销或更改;而代理权的撤销可能不仅限于委托人的意愿,还受到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的制约。

3. 适用范围:授权委托书通常明确规定了被授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范围和具体事项;而代理权的范围可能更广泛,取决于委托人赋予代理人的权力。

4. 法律效力:授权委托书作为书面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可以为委托双方提供合同依据;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可能更多地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关系。

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依法或者依授权人的委托,代表授权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代理权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存在和行使对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代理权被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给授权人、相对人和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代理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一)概念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人的委托,超越代理权限,损害授权人、相对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1. 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获得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代表授权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 故意违背授权人的意愿:代理人明知授权人的真实意愿,却故意违反授权人的意愿,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 损害授权人利益:代理人利用代理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授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损害相对人利益: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5.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代理权被滥用的法律后果(一)对授权人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授权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使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2. 损害赔偿:授权人因代理权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追究刑事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对人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相对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使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2. 损害赔偿:相对人因代理权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追究刑事责任: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社会的法律后果1. 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代理权被滥用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损害社会诚信:代理权被滥用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降低社会信用水平。

3. 损害法律权威:代理权被滥用会损害法律权威,影响法律的实施。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代理关系,使代理人得以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实现交易便利和效率。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权的滥用,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的滥用1. 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违背被代理人利益,从事对被代理人不利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擅自扩大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却故意为之。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 代理权滥用原因(1)代理制度缺陷:我国代理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如代理权限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代理权滥用。

(2)代理关系不稳定:代理关系存在期限限制,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容易滥用代理权。

(3)代理责任不明确:我国代理制度对代理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代理人在滥用代理权时,难以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可撤销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在被代理人撤销代理行为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信誉损失等,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可主张权利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主张以下权利:(1)撤销权:第三人可依法撤销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提高交易效率。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概述1. 法律后果的直接承担者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代理人是否有过错。

这是代理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2. 法律后果的性质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性质:(1)直接性: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使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替代性: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代理人代为行使。

(3)独立性: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与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代理人是否有过错无关。

三、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代理权行使的效力(1)对内效力: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被代理人应当遵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外效力: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可以信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责任(1)被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代理人仍不撤销代理权限,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代理行为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代理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3. 代理权行使的撤销(1)被代理人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有权撤销代理行为。

(2)代理人的撤销权:代理人有权撤销自己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行使是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首先,代理权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出代理权的范围。

这意味着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行为,不得超越委托人的意愿,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无效。

其次,代理权行使受到合同约定的限制。

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代理委托合同中可以就代理权的范围、方式、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限定代理权的行使条件和受限范围。

例如,委托人可以规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代理特定的事务,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如不得超出特定金额的财务支出。

第三,代理权行使受到代理人自身能力的限制。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确保能够正确、有效地行使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缺乏相应的能力,可能会导致代理行为的无效。

此外,代理人在代理权行使中应当遵守法律、道德等规范,不得利用代理权行为从事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

另外,代理权行使还受到委托人的指示和监督。

委托人可以随时终止代理关系,收回代理权,并要求代理人停止代理行为。

委托人还有权要求代理人报告代理行为的情况,对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理权的合法、正确行使。

此外,代理权行使还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规定的限制。

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和限制。

例如,代理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需要遵守诉讼程序、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确保代理行为合法、正当。

最后,代理权行使还受到社会舆论和市场竞争的限制。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考虑到社会的评价和市场竞争的压力。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受到社会谴责或市场的抵制,可能会对代理人的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谨慎权衡利益,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形象。

代理人的的代理权限有哪些呢?

代理人的的代理权限有哪些呢?

代理人的的代理权限有哪些呢?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

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为您推荐】平武县律师鄱阳县律师新津县律师南湖区律师乐昌市律师团风县律师上饶县律师由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人被划分为三种,也就是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人早就已经被取消了。

因此,现在只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有所帮助。

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二、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限有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一般授权代理1、解释: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

2、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二)、特别授权代理1、解释: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2、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代理商的权利义务

代理商的权利义务

代理商的权利义务作为一名代理商,您将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并探讨代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一、权利1. 代理产品的权利作为代理商,您有权代理指定供应商的产品。

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销售、宣传和市场推广,并从销售中获得相应的利润。

2. 代理区域的权利根据与供应商的协议,您可能拥有独家代理某个地区或特定市场的权利。

这意味着其他代理商无法在您的区域内销售同一产品或与之竞争。

3. 代理商的独立经营权利作为一名代理商,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招募并雇佣员工,并制定适合自己的销售和市场策略。

您还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定价和销售策略。

二、义务1. 提供市场信息和销售情况作为代理商,您有责任向供应商提供市场信息和销售情况的反馈。

这些信息对供应商调整产品定价、改进产品质量和拓展市场非常重要。

2. 履行销售目标和义务在供应商设定的销售指标和合同约定下,您有义务努力达成销售目标,并保证按时交付订单。

同时,您也应履行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3. 维护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作为代理商,您有责任维护供应商的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

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供应商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并采取措施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三、供应商和代理商的合作关系供应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应基于信任和互利。

供应商应该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合理的定价和充分的市场支持。

代理商则应积极推动销售、提供市场信息反馈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 合同约定供应商和代理商可以通过签署代理合同来明确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产品范围、代理区域、价格政策、销售目标等方面的内容。

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2. 沟通和协作供应商和代理商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双方可以通过定期会议、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分享市场信息、讨论销售策略,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难题。

3. 互相支持供应商和代理商应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实现共赢。

代理权之争案例

代理权之争案例

代理权之争案例
案情概述:
在某个虚拟国家的一次大选即将举行之际,两个候选人突然竞争激烈地争夺代理权。

他们分别是Max和Tom。

Max担任国家副总统多年,并具备丰富的执政经验;而Tom则是一位风靡全国的商界巨头,拥有广泛的人脉和财务资源。

案情详情:
1. Max 在选战开始前宣布自己将竞选国家总统,并公开表示自己有着更好的施政计划和政策方案,能够带领国家走向繁荣和稳定。

2. Tom 对 Max 的竞选决定感到愤怒,并准备采取一系列行动打击对手,包括负面宣传、收买媒体以及利用自己的财力影响选民。

3. Tom 雇用了一支专业团队,开始编写一系列攻击性的选举广告,旨在诋毁 Max 的
声誉和执政记录,以此来争夺选民的支持。

4. Max 知道自己正在面对Tom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于是决定利用他的长期执政经验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他发表一系列演讲,强调自己过去的政绩和为国家做出的贡献,
并承诺未来将会继续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而努力。

5. 选战期间,两位候选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逐渐升级,甚至发生了一些争吵和口水战,给选民们的投票决策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6. 各方势力开始加入辩论,有人支持Max,认为他作为一位有实际政绩的候选人应该留任,而另一些人则认为Tom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财力,能够更好地带领国家发展。

7. 最终,选举结果揭晓,Max 以微弱的优势赢得选举,成为国家的新任总统。

选举
结果引发了一些争议和不满,但国内外都将目光聚焦在对新总统的期待上。

(这是一个虚构的案例,和任何现实情况无关)。

民法论文题目

民法论文题目

一、民法总论1、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2、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3、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4、论民事法律行为5、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6、论意思表示7、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8、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9、论法人的民事责任10、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11、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2、论财团法人制度13、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4、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5、论诚实信用原则16、论公序良俗原则17、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8、论隐名合伙19、论有限合伙20、我国时效制度的构建21、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22、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3、论无权代理24、论表见代理25、论复代理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8、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9、论取得时效30、论除斥期间31、论法人人格否认32、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33、论过错责任原则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35、论意思表示瑕疵与补救36、论合伙债务3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8、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9、论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40、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41、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42、论法人名称权43、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4、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45、论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46、论民事代理权的滥用二、物权法2、论相邻关系3、论物权的效力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5、论物权法定原则6、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7、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8、论善意取得制度9、论取得时效制度10、论物权行为11、论悬赏广告12、论典权1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4、论占有制度15、论最高额保证16、论所有权保留制度18、论无权处分19、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三、合同法1.论合同的解除2.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3.论合同的附随义务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5.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6.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7.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8.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9.论合同的解除权10.论预期违约法11.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12.论合同的生效13.论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14.论情事变更原则15.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6.论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17.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8.债权人的代位权19.论合同法定解除权20.论赠与合同的信赖利益保护21.论合同的严格责任制度22.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23.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24.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论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26.论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27.论合同的解释28.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研究29.论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30.论合同中的欺诈行为31.论医疗合同的法律适用32.论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33.论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34.论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35.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36.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及范围37.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38.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39.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40.论合同的解除中的损害赔偿41.论合同解除42.论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43.论合同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44.论合同中的法定义务45.论可撤销合同46.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异同47.论根本违约制度48.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49.论要约的法律拘束力5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1.论缔约过失责任52.论合同的解释规则53.论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54.论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55.论合同的履行原则56.论债的转移法律制度57.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研究58.论连带责任之债59.论合同的抵销6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61、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62、论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6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64、论格式合同的效力65、论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66、论我国立法中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67、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四、人身权法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死者人格权的合理保护3、论一般人格权4、论法人人格权5、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6、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7、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8、安乐死法律问题探析9、论我国个人信用权制度的构建10、网络肖像侵权的法律思考11、论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五、侵权法1、论共同侵权2、论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5、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6、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7、论加害给付8、论共同危险行为9、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0、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11、环境共同侵权研究12、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3、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1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15、医疗侵权责任研究16、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研究17、论过错推定归责原则18、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19、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分析20、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2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2、连带责任研究2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24、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5、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26、论精神损害赔偿27、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8、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29、论网络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30、论新闻侵权3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六、婚姻家庭继承法1、论婚姻的本质属性2、论无效婚姻3、论可撤销婚姻4、论事实婚姻5、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6、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7、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8、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9、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10、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11、配偶权理论初探12、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3、论离婚法定理由14、论离婚救济制度15、论探望权16、论生育权1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18、论亲权与监护19、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20、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1、论共同遗嘱22、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七、商法1、论资产证券化2、论保荐人制度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5、论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6、论破产条件7、论自然人破产8、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9、论破产重整10、论破产财产11、论破产债权12、论破产和解制度13、论票据关系14、论票据权利15、论票据行为16、论票据代理17、论票据抗辩18、空白票据制度研究19、论票据无效20、论票据保证21、论票据追索权22、论票据时效23、论利益偿还请求权24、论票据质押25、论第三者责任险26、论保险利益原则27、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28、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29、论保险代位权30、论责任保险31、论保证保险32、论海商法中的优先权。

代理权的权限范围

代理权的权限范围

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代理权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涉及一方(代理人)在另一方(委托人)的授权下,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行为或决策的能力。

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定义了代理人可以行使权力的边界和限制,是确保代理关系有效、合法且符合双方预期的关键因素。

一、代理权的基本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这种授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代理权的存在使得代理人能够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委托人行事,从而扩展了委托人的活动范围和能力。

二、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代理权的权限范围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行使权力的界限。

这个范围通常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以在法律或惯例中找到依据。

权限范围可以涵盖各种事项,如合同签订、财产管理、诉讼代理等,具体取决于委托人的需求和双方的约定。

在确定代理权的权限范围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委托人的意图:委托人的意图是确定代理权权限范围的关键因素。

委托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其意图,明确代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和限制。

如果委托人的意图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代理权的行使产生争议。

2. 法律规定:法律对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规定。

例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不能通过代理人代为行使。

此外,法律还可能对特定类型的代理行为设置特殊限制或要求。

3. 第三方利益:在确定代理权的权限范围时,还需要考虑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的权益,那么代理权的行使应受到相应限制,以避免对第三方造成不当损害。

三、代理权权限范围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代理权的权限范围,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具体实例:1. 合同签订代理: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经常被授权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权的权限范围通常包括确定合同条款、协商价格、选择交易对象等。

论家事代理权的婚姻法意义

论家事代理权的婚姻法意义
1家事 代理权 的立法 沿革 我 国历 史上 有 据 可 考 的家 事 代 理 权 始 于 民 国 时期 的 司法 适 用 , 京 国 民党 政 府 时 期 的 《 南 民法 亲 属 编》 植 外 国 民法 , 移 明确 夫 妻 互有 日常 家 事 代 理 权, 并在 我 国台湾 地 区得 以沿用 。在 我 国大 陆地 区 , 尽 管 日常生 活 中 已经 渗 透家 事 代理 的 内在 法 理 , 但 仅 仅作为“ 习惯 ’ 在 , 存 而无 法律 效力 。我 国三部 《 婚
夫妻 关系 存 续期 间 的所有 债 务责 任 , 事 代理 权 适 家
用无任 何空 间 。
传统家庭法规制夫妻关系的一种制度 。 是指法律所 赋 予 或默 认 的 , 夫妻 一 方 因 日常家 庭 事务 或 生活 需 要 与 第三 人 为一定 法律 行 为 时互 为代 理 的权 利 , 夫
法精神, 20 年现行 《 在 01 婚姻法》 的第 4 条中得到 1 了延续 。 在所得共 同制仍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得 以 适 用 的前提 下 ,0 1年 《 姻 法》 l 20 婚 第 9条详 细 规 制 了 约定 财 产 制 的类 型 , 没 有 约 定 或约 定 不 明 确 在“ 的 ”适 用 1 、8条 的规 定 。第 1 、8条 , , 71 71 详细 列 举 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 同所有财产 的范围 以
文章编号:62 29 一 2 1 ) — 0 1 0 17 — 04 (02 0 03 — 3 2
家 事代 理 权 , 称“ 妻 日常家 事 代 理 权 ”是 又 夫 ,
同制, 将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全部纳入夫妻共 同财产, 夫妻双方享有全部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处 理 权 。对 于第 三人 而 言 , 一般 共 同制显 然 可 以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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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

在代理制度日益完善的当今,代理在日常生活中也越发显得平常,这种行为逐渐深入到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

代理权的有无,原则上决定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而在学术界对于代理权的性质等一系列问题上仍存在不同的见解。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

但代理制度在法制史上发生较晚。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行为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且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

例如罗马嘎尤士的《法学阶梯》,有不得用自由人以获得财产的规定。

在罗马法,唯家长有权利能力,家子及奴隶不过为家长手足之延长,因此奴隶与家子的行为,被视为家主的行为,并无发生代理观念之必要。

且古代法律崇尚简明,依他人独立行为,而承认自己法律关系之变动,亦非当事人所愿。

这也就是早期罗马法未形成代理制度的原因。

一些学者认为,代理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而有的学者认为其起源于古日耳曼法。

中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上贸易的发展,是代理法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基础社会条件,18世纪上半叶,英国代理法只承认明示授权的代理和追认代理权的代理。

到187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不呆否认原则”得到确立,关于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出现了。

(详见佟柔《民法总则》第259页)在近代民法产生以前,作为中世纪商法重要部分的委托代理制度即已出现。

在近代各国民商法中,委托代理较之法定代理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前者与商品经济交换关系的相互关系更为密切。

(一)、从代理的内部关系来考察,代理权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
代理的内部关系包括委托授以关系和监护关系。

前者,首先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才能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其次,受委托的代理人,也应当有相当的行为能力;再次,被代理人授出代理权,是充分的利用自己民事行为能力,借助他人的行为,广泛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以实现一定的权利。

后者属于法定代理范畴,它更便于人们将代理权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联系起来进行分析。

首先,被子监护人必须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应当与他人具有同样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他们在行为能力方面有欠缺,不能亲自履行权利和义务,此种情况下,法律直接设定代理,由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对其欠缺的行为给予补救;其次,监护人往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且是被代理人的近亲属,因此,法律规定此为法定代理权。

可见,就代理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权或是使被代理人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是法律用于补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观念。

(二)从代理权的外部关系考虑,代理权只是一种资格或地位
这种资格或是地位,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的资格或地位。

代理权是意味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后办直接归被代理人。

这是一种资格。

在这种资格下代理人为实现被子代理人的权利而行为。

具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有什么权利和利益,即使在代理中获得报酬,也不是依据代理权,而是依据委托合同而已,肯被代理人可随时辞去代理权。

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代理权归为民事权利,因为它不具备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

综上所述,代理权,是为了便于被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基于这种资格,代理人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后果。

把代理权定义为一种资格,全家把它与将代理权理解为民事权利区别开来。

(网上参考)
二代理权的性质
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

列举如下:
其一:否认说。

此说为法国学者所倡。

认为代理不过是特定地方法律关系,如委任的外部效力,并非独立的制度,也无所谓代理权。

受此
思想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之规定委任制度,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其二:权力说。

此说未英美法学者所倡。

认为代理权是代理人被子授予改变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

而被代理人承受这种改变了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法律权力的界限为权限,因此,代理权为法律权力或权限。

(借鉴何美欢《香港代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根据此学说,虽然权力说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其仍然有不妥之处,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在陆法系,在大陋法系中,权力属于公权范围,是一个公权概念,而代理权是一个私法中的概念,将其引入公法,有还定公法和私法之区别的缺陷。

因此,此学说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三:权利说。

此说认为代理权为一种权利。

在属于何种权力上又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代理权属于形成权,有的学者则认为代理权属于一种财产管理权。

持批评意见的学者认为“权利说”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代理制度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若将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解释为权利,必然得出代理制度为代理人的利益而设的结论,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为权利人所享有的某种利益。

这种解释显然是于理不通的。

(借鉴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但所谓权利,以利益为基本要素。

而代理权并不包含利益,其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于代理人并无所谓利益或不利益之可言,所以此说存在缺陷。

其四:能力说。

此说未现今最有力说,特别是在日本已成通说。

此说认为代理权性质上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

台湾法学者郑玉波也说过:“代理权者乃基于法律规定或本人授予,而生之一种资格也。

代理权虽亦名为权,但与其他权利不同,盖其他权利皆依利益为依归而代理权对于代理人并无利益而言,故代理人只是一种资格或地位。


其五:地位说。

此说认为代理权既非权利也非能力。

而属于一种法律上的地位。

代理人因有此法律上的地位,其所谓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得直接归属于本人。

三代理权的发生
有的国家或地区将代理权可分为法定代理权和意定代理权,其发生
的条件有所区别。

我国民法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权是指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进行代理时的代理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间往往有特殊的关系(如血缘、婚姻、隶属关系)。

但德国民法将婚姻关系的代理归为意定代理,而非法定代理,称之为容忍代理权。

([德]迪特乐·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代理时的权利。

委托可以是口头委托、书面委托或其他方法委托成立便形成委托代理权。

但法律规定书面的,代理权的发生应当依书面材料为依据。

指定代理是指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这种代理发生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但前提是没有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还有的著作中将追认或默认授权列为代理权发生的一种特殊形式。

追认或默认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就发生授权代理的效果,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而产生代理的效果。

(网上参考)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代理权会在代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逐渐得到明确,代理权的规范和明确,会养活民事活动中的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当初,经济的发达与否,是代理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当前,代理制度的完善也是经济发达的一个反映,因为代理制度势必要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代理问题,因此我们在要完善代理制度的过程中,规范和明确代理问题,让它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本文大部分借鉴课本,请老师多多包涵)
张悦
120090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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