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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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扩〔2001〕82号

关于印发市道路扩建办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拆迁实际操作情况,现将《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作为我办与各区局签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合同》的固定附件(附件1),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

目录

前言 (5)

第一章补偿安置标准和操作办法 (6)

第一条征地(农田、菜地等)补偿标准 (6)

第二条集资及买卖取得宅基地房的补偿标准 (10)

第三条居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 (11)

第四条商铺、办公用房、工厂、仓库、公益用房等非住宅拆迁安置及其他补偿标准 (16)

第五条历史用房的补偿标准 (22)

第六条未到期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23)

第七条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23)

第八条装修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24)

第九条其它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规定 (25)

第十条搬迁费补偿标准 (25)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其他约定 (26)

第二章其它拆迁费用及规定 (27)

第十二条拆卸费用标准 (27)

第十三条拆余建筑物整饰修复规定 (27)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总规定 (27)

第三章拆迁劳务费用 (28)

第十五条拆迁劳务费标准 (28)

第四章结算办法与时间 (30)

第十六条安置房的结算 (30)

第十七条作价补偿、弃租补偿及其他补偿结算 (30)

第十八条产权归属与业主购房款的结算 (30)

第十九条公房租金补偿的结算 (31)

第二十条结案结算工作要求 (31)

第二十一条结帐、结算、结案的时间要求 (31)

第五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 (31)

第二十二条拆迁摸查及征地拆迁量的变动 (31)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量变动的处理 (32)

第二十四条拆迁资料报送移交规定 (33)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审核 (34)

第二十六条拆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立原则 (35)

第二十七条骑线大楼拆迁有关规定 (35)

第二十八条拆卸工作的具体规定 (36)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间隔规定 (37)

第六章附则 (37)

前言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对〈广州市市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有关意见的批复》(穗建城复〔1999〕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以往市政拆迁实际操作的情况编定。

●本《规程》仅适用于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扩办)所负责的市政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是市道扩办与各被委托拆迁单位签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合同》的固定附件(附件1)。

●本《规程》中的拆迁单位是指与市道扩办签定《征地拆迁工作合同》的单位。

●本《规程》按章-条-款-项的顺序排列。

第一章补偿安置标准和操作办法第一条征地(农田、菜地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广州市征用农地补偿标准控制额度表》(穗府办〔1993〕2号)的规定办理。

(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农田、菜地、果园、鱼塘等土地的补偿标准,继续按征用农地补偿标准控制额度和调节系数(下表)执行。该补偿值包括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水利设施维修费分摊和青苗补偿四项费用。

广州市征用农地补偿标准控制额度表

(单位:万元/亩)

调节系数表

(二)上表调节系数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如征用的地块位于主干道边的可根据该系数适当调高补偿额;相邻村的补偿也可通过该系数的调节来平衡;边远村可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是地理位置)据该系数适当调低补偿额。

(三)征用林地的补偿,按被征土地相应地段耕地市政补偿标准的60%补偿。

(四)征用连续三年无收益的土地、荒地及未经批准占用农地进行建设的用地,按被征土地相应地段耕地市政补偿标准的20%补偿。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含省、市政府明文划定的菜田、果园保护

区范围)的征地,一级基本农田按被征用土地相应地段耕地市政补偿标准的300%补偿,二级基本农田按250%补偿。

(六)铁路两边各30米,高压线走廊、铁塔、自来水管等两边各15米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已征用的国有土地,只补偿给农民青苗损失费。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果树、青苗、鱼苗补偿标准

三、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一)拆迁持有宅基地证的农村集体用房、本地农民私房,统一由所在村按规划要求复建安置。除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外,复建费统一按每平方米1,800元给予补偿(包括征地、建筑造价、各种税费及内外水电等),此外不再补偿其它费用。

(二)没有土地可复建的村,其持有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本村居民,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采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仅有宅基地证的本村居民,要求产权交换的,其宅基地证房屋必须先办征审确权,补交地价、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统筹资金,并向市道扩办交征地款后才予办理;若在征审确权前要求作价补偿的,可按同地段同类房产评估价减去该地段住宅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统筹资金及征地

款后的单价给予补偿。

(三)农地特殊设施补偿标准:

1、围墙和简易棚房每平方米80元;

2、晒谷场每平方米50元;

3、独立的农用粪池每平方米80元;

4、水井每口1,500元,机井每口2,000元;

5、挡土墙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坟墓迁移补偿,按下列标准计算:

1、土坟每穴补偿450元;

2、砖砌或灰砂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

3、骨坛每个补偿100元;

4、个别特殊的大型坟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偿。

(注: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集资及买卖取得宅基地房的补偿标准。

一、199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白云、天河、海珠、芳村、黄埔五个行政区范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集资房及非当地农户通过买卖取得的宅基地房,只按其购买价及其补交的税费结合成新进行补偿,不予复建、作价补偿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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