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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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代表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新康花园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区现有业主名,根据《**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小区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大会形式举行。

第三条**小区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进行推荐或自荐产生,在候选人中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业主代表。

第四条**业主代表选举工作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主持,接受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主代表的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业主身份需经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审核并确认。所有业主均享有业主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业主代表的资格: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所代表区域业主意愿和问题;

5.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七条业主代表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业主代表名额和业主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第八条业主代表名额的设定。**小区住宅物业共有多层住宅幢,高层住宅幢,以幢为选举单位产生业主代表人,每幢产生代表人1人,共产生业主代表人;别墅区住宅幢,共产生业主代表1名。

第九条业主代表候选人的确定:1.代表候选人根据业主推荐及自荐产生,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核实其业主身份后确定;本小区的物业使用人(非产权所有人)若参加业主代表的选举必须受产权所有人书面委托,以产权所有人名义行使权利。2.业主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所在幢数等情况。3.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工作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但可以参选业主代表,如当选,在业主代表大会中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

第四章业主代表的选举

第十条工作人员: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监票员*名,计票人*名,选举组织人员名。

第十一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每套住宅为1票。

第十二条每幢楼的选票发出前均进行编号,但不记名,确保发出选票数大于或等于收回选票数。选票由工作人员在*年*月*日上门发放。如遇业主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收到《选票》的,筹备组将以电话形式进行征询(现场应两人及两人以上证明并作好相应记录),视为“有效票”,如上门及电话均无法联系上的,视为弃权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选举投票时间为*年*月*日。业主收到选票后于规定时间内将选票投到本幢楼下的票箱内,如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投票的业主将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四条业主对选票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本楼的其他业主为本楼的业主代表。赞成的,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意见栏画“O”;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举他人栏填写姓名,在地址栏内填写另选他人的户号,并在姓名栏旁边的意见栏内画“O”。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每张选票限选一人,所选超过一人的为无效票。

第十五条选票收回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计票人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等人监督下开箱验票。并将选票收回情况及时报告总监票人,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

第十六条选票统计在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主持下进行,小区业主可参与全程监督。监票人、计票人负责唱票、计票。选票所列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得票超过该楼全体业主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如有业主因故未能投票则视为弃权,在本幢楼仅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弃权视同赞成,在本幢楼有两名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弃权视同赞成得票高者。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之前未经过推荐和自荐,因另选他人并高票当选的,征询本人意见,如同意担任业主代表,则选举有效,如本人不愿意担任,由选票数其次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七条计票工作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由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签字后,交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当选代表名单当天公示,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保留备查。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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