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论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
论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摘要]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件较少,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
实践中关于认识错误的真正难点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有较大的影响,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混乱。
本文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进行论证,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错误论在论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研究范围,明白其内涵和外延,这样不仅将没有必要讨论的东西排除出去,而且也能避免理论界关于错误理论臃肿、混乱的局面。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何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这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要件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事实的不正确认识,即行为人行为时主观预见的构成要价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合。
它是由故意的必要认识内容之一(即对犯罪构成事实有所认识)所派生出来的错误类型,其主旨在于解决行为人对与其预想不一致的事实能否成立故意犯罪。
要点如下:(一)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必须为犯罪行为。
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
如果行为人本无犯意,而实际上造成了非预想危害性结果的,属过失论一般问题。
因为在这种场合不涉及是否成立犯罪故意。
例如,甲误将砒霜当作白糖给他人食用,结果将他人毒死;不知是禁渔期、禁渔区而捕捞水产品的。
以上案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意图,因此,对于现实发生的事实而言,只是单纯的过失犯或者意外事件问题,在过失犯罪理论或者按照意外事件处理即可。
(二)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客观上产生了非预想的犯罪事实。
也即是说,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客观上必须发生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的犯罪事实,由此排除了客观上发生的非犯罪事实的场合,客观上的非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不能犯[1](对象不能犯、方法不能犯、和主体不能犯)、迷信犯[2]和幻觉犯[3]。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1)(2)
数故意说
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杀人未遂杀人未遂
杀人既遂
过失致死
杀人未遂
杀人未遂
杀人既遂
杀人既遂
伤
杀人既遂
过失伤害
一故意说
(1)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成立故意既遂犯),但理由不同。
(2)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但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故在方法错误中的处理结论不同。
(3)具体符合说的缺陷与法定符合说的优势、难题
→法定符合说的数故意说缺陷最少。
(4)针对不同的对象,即便成立多个犯罪,也不并罚,而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溺杀撞石案】
→前提: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事前的故意:故意既遂说,故意未遂+过失既遂说
→结果能归属于第一个行为时,成立故意既遂。
【休克溺水案】→结果不能归属于第一个行为时,成立故意未遂+过失既遂。
【佯装死亡案】
(3)结果的提前发生
→关键在于能否评价为第一个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存在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的意思。
【书架毒酒案】【迷药致死案】
→若有,则成立故意既遂。
→若无,则成立故意预备+过失既遂。
故意犯罪过程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有哪几种情形
故意犯罪过程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有哪⼏种情形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那么故意犯罪过程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有哪⼏种情形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欢迎您阅读。
故意犯罪过程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有哪⼏种情形1、对象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法律条⽂(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2、客体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致⽽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致。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故意犯罪未遂。
②对因错误⽽实际实施的⾏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故意罪。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重范围处罚;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重罪未遂。
3、⽅法或⼿段错误,指⾏为⼈使⽤犯罪⽅法或使⽤犯罪⼯具发⽣错误,以⾄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可以认为⾏为⼈因为⽅法、⼯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
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发⽣结果,⾃以为发⽣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发⽣了某种结果,⾏为⼈⾃以为没有发⽣。
(3)结果确实发⽣了,⾏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5、打击错误。
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叫做⽬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
认错检讨书格式模板范文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因(具体错误)一事,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
为了深刻反省我的错误,并吸取教训,现将具体情况及检讨内容如下:一、错误事实(简要描述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后果)二、错误原因分析1. 思想认识不到位。
在此次事件中,我对(涉及的相关规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工作中出现疏忽。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我未能严格要求自己,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给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
3. 自律意识薄弱。
在日常生活中,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没有做到严于律己,导致此次错误的发生。
三、检讨内容1. 深刻反省,认识错误。
我深知此次错误给单位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深感愧疚。
我将认真反思,深刻认识错误,切实改正。
2. 加强学习,提高觉悟。
我将以此次事件为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增强自律意识,严守纪律,做到知行合一。
3. 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4. 诚恳接受批评,积极改进。
我将虚心接受领导的批评和指导,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以实际行动弥补过失。
5.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与合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交流,共同提高,为单位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四、整改措施1. 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3. 加强自我管理,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4. 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及时沟通,争取得到领导的指导。
5.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最后,我再次为此次错误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恳请领导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将以此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为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请领导批示!此致敬礼!检讨人:(姓名)年月日。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错误可能会对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影响,以及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2.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攻击的对象是无辜的,但实际上是犯罪分子。
3.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
4. 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原因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1)影响定罪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对其定罪。
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性质与犯罪嫌疑人所认识的不符,则应按实际情况定罪。
(2)影响量刑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应适当调整量刑。
2. 对受害人的影响(1)影响赔偿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影响心理创伤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其产生误解,从而给受害人带来心理创伤。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影响案件审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影响司法公正。
为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认识错误怎么写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深感懊悔,因为我近期在工作中犯下了一系列错误,给公司和个人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深刻反省,我特此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错误的悔过之意,并恳请领导给予严厉批评和指导。
一、错误事实及原因1. 错误事实(1)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我的疏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影响了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
(2)在报告撰写过程中,由于我对数据掌握不准确,导致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
(3)在与同事沟通时,我未能充分尊重他人意见,导致团队内部矛盾加剧。
2. 错误原因(1)责任心不强。
我对待工作不够认真,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导致出现失误。
(2)学习意识不足。
我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不够,导致在工作中无法灵活运用。
(3)沟通能力欠缺。
我在与同事、领导沟通时,未能做到换位思考,导致矛盾产生。
二、悔过及改正措施1. 悔过我深知自己的错误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了损失,对此我深感愧疚。
我愿意接受任何批评和处罚,并以此为契机,努力提升自己。
2. 改正措施(1)加强责任心。
我将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每一项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2)提高学习意识。
我会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3)加强沟通能力。
我会尊重他人意见,换位思考,学会倾听,努力化解团队内部矛盾。
三、承诺为了确保上述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我郑重承诺:1. 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2. 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及时反馈问题。
3. 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增进团队凝聚力。
4. 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再次为我的错误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恳请领导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会以此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向纪检部认错检讨书范文
您好!首先,我谨以此份认错检讨书,对我近期在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错误表示深刻的歉意。
在此,我对自己在思想认识、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以期通过自我反省,改正错误,重新树立良好的形象。
一、错误事实及原因分析1. 错误事实近期,我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了一份重要文件的漏传,给单位的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具体表现为:(1)在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转发,导致部分同事未能及时了解文件精神。
(2)在文件转发过程中,未仔细核对收件人名单,导致文件漏传给了关键岗位的一名同事。
(3)在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
2. 原因分析(1)思想认识不到位。
我对文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及时转发文件对工作的重要性。
(2)工作态度不端正。
在处理文件的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工作细节不够重视。
(3)业务能力不足。
在文件转发过程中,对收件人名单的核对不够细致,导致问题发生。
二、错误对单位及同事的影响1. 影响了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于文件漏传,导致部分同事未能及时了解文件精神,影响了单位工作的进度和效率。
2. 给同事带来了不便。
文件漏传导致关键岗位的同事未能及时了解文件精神,影响了其工作安排和执行。
3. 降低了我在同事心中的形象。
此次错误使我失去了同事的信任,对我个人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改正措施及承诺1. 提高思想认识。
深刻反思此次错误,充分认识到文件的重要性,增强责任心,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
2. 加强业务学习。
认真学习文件转发流程,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3. 严格自我要求。
在工作中,对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
4. 主动承担责任。
对此次错误,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5.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主动与同事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个人认错态度检讨书出租车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谨以此书向您表达我对于在出租车工作中出现的错误的认识和反思,以及对错误行为的深刻检讨。
在此,我深感愧疚,对于给您和乘客带来的不便,我表示诚挚的歉意。
一、错误事实近期,我在出租车工作中出现了一次严重的失误,给乘客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具体事实如下:1. 2019年X月X日,我驾驶出租车接到了一位乘客,目的地为某大型商场。
在行驶过程中,我因一时疏忽,将乘客送到了附近的另一家商场,而非目的地。
2. 当乘客发现路线错误时,我并未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而是试图以各种理由搪塞,导致乘客情绪激动,要求我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面对乘客的质疑,我态度恶劣,未能诚恳地道歉,进一步加剧了矛盾。
二、错误原因分析1. 工作态度不端正。
我在此次事件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待乘客态度冷漠,缺乏责任心。
2. 职业素养不足。
在行车过程中,我未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路线错误。
同时,面对乘客的质疑,我未能保持冷静,妥善处理矛盾。
3. 应对能力欠缺。
在此次事件中,我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三、错误后果1. 给乘客带来了不便,损害了公司的形象。
2. 影响了公司的信誉,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
3. 自身职业素养受到质疑,对个人职业生涯产生不利影响。
四、整改措施1. 提高思想认识。
我深刻认识到此次错误给我和公司带来的严重后果,决心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反思,切实改正。
2. 加强业务学习。
我将认真学习出租车行业的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3. 增强职业素养。
我将以此次事件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对待乘客热情、礼貌,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4. 提高应变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学会冷静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理矛盾,确保乘客的利益。
五、承诺1. 我将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乘客安全、舒适地出行。
2. 我将始终保持敬业精神,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公司和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23-02-0122:1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大概念中。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设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责任阻却所要讨论的话题,此处我们只讨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例]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被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例] 张某非常妒忌邻居家的宝马车,一晚见宝马车停在楼下,便从窗户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毁,但却误中旁边路人,造成其重伤。
(宝马车案)(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例如,张三买凶杀人,雇请李四杀害王五。
张三将正在买菜的“王五”指给李四看李四后将“王五”杀害,但事实上,张三误将王六当成了王五。
显然,作为实行犯的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教唆犯张三却产生了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因为教唆犯要从属于实行犯,所以教唆犯就没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认识错误怎么定罪
一、认识错误怎么定罪(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假想犯罪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罪。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假想不犯罪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
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等等。
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2、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
比如: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枪支。
如何处罚?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般财物。
如何处罚?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
3、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
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
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1、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
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务。
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
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犯)2、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任。
3、打击错误刑事责任的承担。
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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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要件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不相符合。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基本概念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认识错误只发生在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又称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错误。
(二)处理方案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怎样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
就考试要求而言,考生须同时掌握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观点。
1.具体符合说(1)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对结果才构成故意的既遂犯;(2)如果具体不一致的,对实际发生的结果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法定符合说(1)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有故意,对结果成立故意既遂犯,不要求具体一致。
(2)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实际造成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三)具体类型具体的事实错误中有三类分述如下:1.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
实例1:甲将前方走来的丙错当作乙开枪杀死。
本案是对象错误。
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认识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杀人”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对发生的死亡结果,就可成立故意。
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虽然杀错了,但杀死的也是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某个人的生命,所有的生命同等保护,故仍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早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的认识(杀乙)和实际的事实(杀了丙)没有具体一致,对丙死亡没有故意,因此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一日,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中门窗紧闭,于是心生一计,准备趁李某外出时,偷偷进入李某家中盗窃。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2018年3月15日,李某外出购物,张某发现其家中无人。
于是,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
在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发出声响,惊醒了李某。
李某从梦中惊醒,发现家中被盗,于是大声呼喊。
张某误以为李某是小偷,遂与李某发生激烈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并逃离现场。
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事实否认。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法律分析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并非故意伤害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错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认识错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后果或目的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认识错误在法律中的应用,探讨其在刑事责任中的地位和影响。
二、案例背景甲,男,25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
乙,女,22岁,甲的同事。
某日,甲与乙发生争执,甲一时冲动,拿起一把水果刀将乙刺伤。
事后,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乙死亡,心生悔意,主动投案自首。
三、案例分析1. 甲的认识错误根据案件事实,甲在争执过程中,拿起水果刀将乙刺伤。
甲在犯罪时存在以下认识错误:(1)对乙的攻击意图认识错误。
甲误以为乙会攻击自己,为了自卫而使用水果刀。
(2)对乙的伤害后果认识错误。
甲在犯罪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乙死亡。
2. 甲的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存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2)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然而,认识错误可能会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案件审理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甲的认识错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结论认识错误在法律案例分析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案件中,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1. 认识错误对犯罪性质的影响认识错误可能会改变犯罪性质。
例如,甲误以为乙会攻击自己,为了自卫而使用水果刀。
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2. 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认识错误可能会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于故意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过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总之,认识错误在法律案例分析中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所认识的事实存在错误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种类、处理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所认识的事实存在错误认识。
这里的“事实”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等。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不同,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1. 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性质、范围等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客体的性质认识错误:如将盗窃对象误认为是合法物品。
(2)对犯罪客体范围认识错误:如将盗窃对象误认为是部分物品。
2. 对犯罪主体的认识错误对犯罪主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主体的身份、地位等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如将成年人误认为是未成年人。
(2)对犯罪主体地位认识错误:如将国家工作人员误认为是普通公民。
3. 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错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动机认识错误:如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误认为是帮助他人。
(2)对犯罪目的认识错误:如将盗窃行为误认为是借用。
(3)对犯罪手段认识错误:如将暴力手段误认为是和平手段。
4. 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客观事实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时间认识错误:如将白天误认为是夜间。
(2)对犯罪地点认识错误:如将室内误认为是室外。
(3)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如将甲误认为是乙。
四、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1. 限制从轻处罚原则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应当从轻处罚。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事实认识错误1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 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 而事实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 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 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 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本案中黄某将梁某所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覃某的遗忘物而据为己 有,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该种行为如何定性,我们应结 合犯罪主客观方面来判断。
eg: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A: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 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 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 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 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不可能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因为 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 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一、具体的
(同一犯罪构成)
a、对象错误(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 b、打击错误(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因为行为偏差导
致其它结果发生)
c、因果关系错误
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
1.具体符合说:具体地相一致
2.法定符合说:法律评价上一致
犯罪构成范围
故意 犯罪 既遂
二、抽象的 a、对象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 b、打击错误
一: 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的内容,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成立客观内容 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二: 主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的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如果主客观内 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主观上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的行为,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 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是吸 纳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三: 主客观不完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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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一、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
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
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
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因为刑法既是一种裁判规范,又是一种禁止规范,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意味着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人不得杀害甲,同样不得杀害乙;行为人不得盗窃甲的财产,同样不得盗窃乙的财产。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杀害了任何人,盗窃了任何人的财产,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当然在具体量刑时,如果两种对象在量上存在差别,量刑时应以现实侵害的对象为主,同时适当参酌行为人意图侵害对象的情况。
例如,某甲潜入某放映室,意图窃取照相机,却误将放在桌子上的录像机当作照相机盗走,对此,应该按照录像机的价格对行为人进行量刑。
如果某甲意图窃取录像机,误将照相机盗走,则应按照相机的价格对甲量刑,当然还要适当考虑甲主观上意图盗窃录像机这一贵重物品的情况。
二、方法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认识错误也称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对预定的对象实施侵害行为时,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当,导致对另一未预料的对象造成侵害,但这两种对象却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
例如,行为人举枪向甲射击,由于枪法不准,却射杀了甲旁边的乙。
对于方法认识错误,仍然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所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
“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则成立犯罪未遂,二者属于想象数罪,应从一重处断。
在上述所举案例中,对于乙的死亡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期范围,因此,行为人对于甲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于乙是过失致人死亡,二者是想象的竞合,只能从一重罪进行处罚。
而法定符合说则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
“行为人应对实际侵害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无论杀的是甲也好,乙也好,都是刑法所规定的“人”,既然行为人已经杀了“人”,就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根据具体符合说的观点,结合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本欲砍伤甲的小手指,因为行为误差,却砍伤了乙的小手指。
根据具体符合说的观点,行为人对甲属于故意轻伤未遂,对乙属
于过失轻伤,结果对两者都是不可罚的,这就有悖社会的一般观念。
从立法上来讲,刑法规定的侵害对象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一般对象,具体符合说要求侵害行为所导致的侵害对象必须具体地相一致,认为即使是轻微的错误也要考虑,明显具有缩小故意成立范围之嫌。
其处理结果违反了国民的法感情,导致客观上具有放纵行为人之嫌。
法定符合说要求以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认为在方法错误情况下,只要侵害行为所导致的侵害对象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之内,就应认定对实际侵害对象成立故意,在认可构成要件所具有的故意规制机能的时候,法定符合说能够解决罪行均衡问题,能够反映刑法所应反映的公平、正义之理念,笔者赞成法定符合说的观点。
因为,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对于主观恶性与危害相同的行为人就应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上述例子中,无论杀的是甲也好,乙也好,都是刑法所规定的一般人,都是刑法上具有等价意义的保护对象,既然行为人已经杀了“人”,在同样故意状态下,无论杀死甲还是乙,所造成的客观危害都是一样的,同样的主观恶性,同样的客观危害就应遭受同样的刑罚惩罚,因此,无论甲还是乙只要有人死亡,就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
从司法实践中看,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一)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犯罪的结果,实施的行为也实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但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例如,甲自桥上将乙推下河,想将乙淹死于河水中,乙自桥上下落时,摔到了桥墩上,脑壳被摔破致死。
再如,甲以杀人故意向站在悬崖边乙开枪射击,没有击中,但乙因为听到枪响紧张摔下悬崖而死。
对于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的成立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存在行为与发生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即必须存在若无该行为,则不发生该结果之关系;2、从一般社会观念(或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这种结果能够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因此对于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够了,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
因为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就能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如何,并不影响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程度。
[3]行为人只要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条件关系,并且从一般的社会观念出发,所导致的结果可以归属于行为人,就应该肯定行为人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上述案例中,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对行为人故意犯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二)事前的故意
事前的的故意,又称韦伯的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了所希望的结果,又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产生了当初意图的犯罪结果。
例如,甲将乙打昏后,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为毁尸灭迹,甲又将乙沉入河中,实际上乙是在水中淹死的。
再如,甲想杀乙,用绳勒紧乙的脖子,直至乙的身体不动,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掩藏乙的尸体,将他埋入土中,置乙窒息而死。
事前的故意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如何处理,刑法理论上有多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把行为人想实现结果而实施的第一个行为和误认为结果已经发生而实施的第二个行为分别解释为两个行为,把第一个行为作为杀人未遂,第二个行为作为过失致死。
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主张成立数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只不过是作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全部行为的一部分过程,所以总的来说全部过程是一个行为。
由于行为人实现了当初谋求的结果,所以不妨认定为杀人既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第二个动作时,或许具有放任的杀意,那么最终还是一个行为,仅仅认定为一个杀人既遂罪就行了。
但如果当时确实误认结果已发生,那就应该作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合并处罚。
第一种观点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很难说这是一种公平的处理结论。
第二种观点虽然承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但所做解释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第三种观点在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情况下,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的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还缺乏理由。
[5]笔者认为,这一类型的案例,行为人的预期结果虽然不是由第一行为引起的,但这一结果毕竟是行为人所认识和希望发生的结果,这种结果应该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同时,行为人的第二行为也是该案例中通常发生的情形,它没有切断行为人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行为人的行为与所发生的结果具有相当性,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应该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行为人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乙杀死,但甲骗乙吃下安眠药后,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
对于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一定条件关系,死亡后果在行为人的追求范围之内,就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为故意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