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探讨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案中,虽然诉争股权已经过评估且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企业国有资 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 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 家利益。
2013年7月
-
1
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定义: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 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形式: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4.合法继承。
-
2
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需要注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该购买
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或以上其他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的,协商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
《公司章程》大于《公司法》原则。
-
3
股权转让程序(一)
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杨龚案例】
-
11
自来水案例
某自来水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其持有的100万 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委托某水务公司办理转让 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 资委备案。
2007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委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 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 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 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根据拍卖 结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
4.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
-
10
转让中三个易生纠纷点
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自来水案例】
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美籍华人案例】
受让双方的授权委托书。
-
7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变更手 续
初步审 批
清产核 资
产权登 记
审计评 估
审批备 案
内部决 策
签订协 议
申请挂 牌
-
8
股权转让合同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
9
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 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 定。
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被认定为无效。
-
14
美籍华人案例
2006年6月10日,美籍华人王先生与中国公民孙先生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王先生受让孙先生在北京某 贸易公司的50%股权。贸易公司亦召开股东会,形成股 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 权转让给王先生。同时约定,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 王先生同意其股份以其兄名义持有。随后,王先后依 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 东变更,孙先生也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助办 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导致发生纠纷。
-
16
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 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 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 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 生效。而当事人约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义持有股份,实际上是 掩盖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本条约定 无效,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王先生要求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能支持。
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5
所需提供资料(一)
出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股权转让合同书》;
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 会)决议;
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
6
所需提供资料(二)
原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受让双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 身份证复印件;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自 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 国有法人股。
-
12
分析
水务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代理自来水公司转让 诉争股权,由于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 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进行。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 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 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诉 讼请求不能支持。
-
13
法理依据:
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ຫໍສະໝຸດ Baidu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 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 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主要指国有、集体性质企业);
评估、验证;
-
4
股权转让程序(二)
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受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
15
分析
本案名为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 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 为,应当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 按照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 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 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 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约定,此无效约 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 状态。
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 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 家利益。
2013年7月
-
1
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定义: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 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形式: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4.合法继承。
-
2
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需要注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该购买
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或以上其他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的,协商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
《公司章程》大于《公司法》原则。
-
3
股权转让程序(一)
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杨龚案例】
-
11
自来水案例
某自来水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其持有的100万 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委托某水务公司办理转让 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 资委备案。
2007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委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 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 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 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根据拍卖 结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
4.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
-
10
转让中三个易生纠纷点
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自来水案例】
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美籍华人案例】
受让双方的授权委托书。
-
7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变更手 续
初步审 批
清产核 资
产权登 记
审计评 估
审批备 案
内部决 策
签订协 议
申请挂 牌
-
8
股权转让合同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
9
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 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 定。
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故被认定为无效。
-
14
美籍华人案例
2006年6月10日,美籍华人王先生与中国公民孙先生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王先生受让孙先生在北京某 贸易公司的50%股权。贸易公司亦召开股东会,形成股 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 权转让给王先生。同时约定,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 王先生同意其股份以其兄名义持有。随后,王先后依 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 东变更,孙先生也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助办 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导致发生纠纷。
-
16
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 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 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 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 生效。而当事人约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义持有股份,实际上是 掩盖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本条约定 无效,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王先生要求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不能支持。
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5
所需提供资料(一)
出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股权转让合同书》;
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 会)决议;
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
6
所需提供资料(二)
原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受让双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 身份证复印件;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自 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 国有法人股。
-
12
分析
水务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代理自来水公司转让 诉争股权,由于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 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进行。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 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 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诉 讼请求不能支持。
-
13
法理依据:
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ຫໍສະໝຸດ Baidu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 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 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主要指国有、集体性质企业);
评估、验证;
-
4
股权转让程序(二)
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受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
15
分析
本案名为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 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 为,应当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 按照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 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 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 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约定,此无效约 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