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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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
1 防止承压设备超压
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2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至少包括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1.3 应将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各种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爆破片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更换。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选型、安装等应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中相关条款要求。

1.4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连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期间,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1.5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的要求。

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1.6 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中相关条款规定,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

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者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总工程师批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并且持证上岗,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1.7 对需要进行耐压试验且现场条件满足试验条件的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

1.8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

1.9 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1.10 高压加热器等换热容器,应防止因水侧换热管泄漏导致的汽侧容器筒体的冲刷减薄。

换热管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发现换热管存在贯穿性缺陷或减薄量超标时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堵管等措施,全面检验时应增加对水位附近的筒体减
薄的检查内容。

1.11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1.12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诸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防止倒灌的装置;液氯钢瓶、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瓶等气瓶存放及使用场所的温度、存放环境及存放间距等防护措施等应符合要求;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气瓶的剩余压力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中相关条款规定。

1.13 气瓶胶管不得错装,应使用满足工作要求的合格胶管,存在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以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14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气瓶在户外使用必须竖直放置,不得放置阳光下暴晒,必须放在阴凉处。

1.15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气瓶不得混放,不得在一起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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