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doc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沪建管〔2015〕321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沪建管〔2015〕321号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7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1.29
•【字号】沪建研[2002]876号
•【施行日期】200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建研[2002]876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经贸部、建设部、铁道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委对纳入《通知》清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沪建城[1988]第646号
);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沪建城[1988]第568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建建
[99]0432);
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实施办法》(沪建城[1988]第645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研[2002]87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200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建研[2002]876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经贸部、建设部、铁道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委对纳入《通知》清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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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二次分包”问题探讨
2)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根据《若干意
见》第九条、第十条和《房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a.工程总承包单位自己不能实施施工, 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 单位。这里的“应当”和“施工业务”两个词需特别注意。条款 用“应当”而不是“可以”,有“应该、不容选择”之意;“施 工业务”指全部施工,有施工总承包之意。b.工程总承包单位自 己要实施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 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事实上,部分省市已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基础上, 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规定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工程总 承包模式下“二次分包”的合规性。如2017年1月1日上海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台的《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 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第十七条(专业 分包)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 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 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 位。”[1];2017年3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第九条(工程总承包 再发包)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 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 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 分专业工程分包”[2]。
建筑施工与管理
Construction & Decoration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二次分包”问题探讨
姜雪东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 辽阳 111000
关于《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1)
关于《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1)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第1条[法律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专业工程。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的评标办法由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难点制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阻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类型]评标方法包括“简单比价法”、“评标后合理低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5条[关于拒绝投标的规定]评标方法应以下列条款为依据拒绝评标:1(a)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是指招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下列内容: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汇总表;4.联合投标协议(如有)。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
本项是指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和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未明确界定。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该项表示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以下要求:(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3)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但相邻标段的同一工程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的业绩不得超过中标规模指标的70%。
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15号)
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结合《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现对评标办法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明确,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两家时,确定其中两家参加资格预审的具体办法。
具体办法可规定:由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控股集团公司确定,或者采用其他确定方式,但不得以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前款所指同一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控股的所有公司。
二、关于合理最低价的计算在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计算合理最低价时,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纳入合理最低价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商务标的评审综合评估法商务标下限分值(常数分)与上限分值(满分)之间的分差不得小于10分。
四、关于技术标的评审(一)技术标评审因素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7.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8.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采用票决制的,每项评审分为满足、基本满足和不满足三个等级,如1-3项中有一项不满足或4-8项有两项不满足的,评委则应认定该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并书面详述理由。
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采用等级制的,应参照执行。
(二)采用打分制的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合格分值下限设置不得超过75分。
装配式建筑的EPC工程总承包政策解读与管理实施要点提纲资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积极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大力发展钢结构和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工程标准和质量。
其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力争10年左右时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2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 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 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中,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
一 政策解读
2017年住建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主要任务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以工程项目为核心, 以先进技术应用为手段,以专业分工为纽带,构建合理工程总分包关系、培育一 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总承包企业
预计今后将会密集出台与工程总承包匹配的法规政策,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健康 快速发展
承包相关办法。
一 政策解读
建市【2016】9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1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意见指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工程建设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设 单位应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 式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 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依法應當實行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干預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
二﹑依法應當實行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初步設計已批復或者設計文件已通過審查。
相關評審部門經濟評審意見﹑設計單位加蓋公章的設計概算可以作為參照依據﹔(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履行核准手續﹔(四)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三﹑招標的基本要求。
(一)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上海建筑建材業網站發布招標公告。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
(四)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包括﹕1﹑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2﹑投標人須知﹔3﹑監理任務大綱﹔4﹑評標標准與辦法﹔5﹑合同條款與格式﹔6﹑適用的法規與技術標准﹔7﹑技術圖紙與資料﹔8﹑投標文件格式。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依法招標﹑監理費用依規支付﹑支持監理工作等內容。
財政投資的項目﹐招標文件應明確財政支付的職責。
鼓勵使用國家或本市制定的監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四﹑評標標准和辦法應當明確以下內容﹕(一)以工程概況﹑監理大綱﹑監理人員資格(數量)﹑設施配備﹑企業業績﹑社會信譽﹑企業誠信和監理服務承諾等作為主要評標內容﹔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或特殊項目﹐應將總監理工程師答辯的情況作為主要評審內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及标书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及标书编制管理办法沪建城(88)第720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及标书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及标书编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处。
第一条为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有秩序开展,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单位是指经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并由招标单位资质初选确定后的施工企业。
投标单位按规定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后,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填写标书。
第三条标书的一般内容是:(一)标书综合说明;(二)工程量单价、单项造价、工程总造价、钢材、木材、水泥等用量;(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四)施工组织措施和工程总进度;(五)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西藏自治区械;(六)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
第四条标书的标价计算应在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量发现误差的,可在招标答疑会上提出修改,但经须招标单位核准同意才能更改原招标文件的有关数据和进行标书计算。
第五条编制标书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据是:(一)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水利涵闸工程预算定额、交通部水运工程预算定额等;(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现行的上海市有关规定;(三)上海市建设管理部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规定现行的有关取费费率和标准;(四)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后的招标文件;(五)根据招标工程技术难度,实际发生而必须采取的有关技术措施等。
标书的标价计算应考虑招标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因素。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第三条(职能分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办法。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国资、金融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第五条(交易场所)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和非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投标场所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权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电子招标)本市鼓励利用信息网络,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采购项目标段(标包)划分中的审计风险
中国招标/ 2023年第12期在某例行审计活动中,一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引起了审计部门的重视。
审计部门认为,该改造工程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却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规定,审计部门怀疑,招标人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涉嫌规避公开招标。
项目基本情况为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城市文明进一步发展,某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被列为城建重点工程,经市项目建设评审中心审核,审定工程预算造价约为2.1亿元。
该市发改部门建议该工程项目在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公开招标,分批实施。
工程范围涉及三个行政区域,涵盖四十多个老旧小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本体的屋面防水、墙面渗水维修,楼梯、踏步、扶手、栏杆、女儿墙等方面的更新与修缮。
改造内容有供电管道、供水管道、雨污分流、道路刷黑、增设停车位、照明灯、绿化、新设垃圾分类装置、加装电梯等。
为确保该工程项目在三个行政区域同步实施,住建局在拟定财政计划备案时将该项目分标段、分步实施,其中,单独的房屋更新修缮工程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集采目录)的规定,按区域位置划分为四个标段,并委托市集采中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代理采购。
其余供电供水管道、雨污分流、道路刷黑等改造部分,根据工程性质和区域,分标段、分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采购。
社会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的是招投标程序中的“评定分离”模式。
回答审计所指问题审计部门指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50号文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改文中执法主体与罚则部分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
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师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区、县招投标办,也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管理。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登记;(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四)审核建设单位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六)仲裁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招标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三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一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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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简报第2期(总315期)目录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取得明显成效3、广西完善工程招投标“防火墙”预防围标串标4、对采购代理机构行政处罚生效和履行时间的确定5、关于举办“筑龙杯”全国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创新之路征文大赛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杨雄2017年1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工程招标类型)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
第七条(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启动)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风险承诺书.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第十条(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建设工程招标标段的划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不招标情形)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而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避招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但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除外。
资格预审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申请人少于7人时,招标人应当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投标人筛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进行招标。
未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应当重新招标.投标筛选条件限于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投标筛选条件以及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投标人筛选违反以上规定的,在1至3年内不得再采用投标人筛选的方式进行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第十七条(否决性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
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评标办法)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国家对前两款规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
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
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第二十二条(禁止投标)承担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第二十三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二)除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三)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或者设置与该工程类别不相适应的项目业绩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