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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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首先从保险合同解除具体条件确定的方式不同,将保险合同解除划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然后论述了这种划分方式的理由;最后分析了三种不同保险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任意解除约定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根据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规定还是由双方约定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其解除是否也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呢?还是只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从理论上讲,保险法仅仅是合同法的一块领地,但如果有人以为合同中的字词适用于它们的常用释意,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样布满陷阱”。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同时保险合同也比一般合同更难懂,“是因为合同(保单)只是影响承保人和保险人决定的三种因素之一。第二种因素是大量的‘公共政策’。”……第三种因素,“法官和陪审团倾向于”“给予被保险人父亲般的关怀”。保险合同解除与普通合同解除不完全相同。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权),有的学者以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将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有的学者以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合同解除分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无论是从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根据为标准还是从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将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都无法凸显投保人的解除权的特殊性,无法凸显立法者对投保人的父亲般的关怀。根据保险法的特殊性,笔者将保险合同的解除,依据解除条件的确定方式,划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行为。根据这一定义,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探讨的合同解除,是指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的合同解除,不包括双方以协议方式的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据解除合同具体条件的确定方式不同,保险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除条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具体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二、这种分类划分的理由
对于上述分类的标准,其理由如下:
1.从法理上看,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都是抽象的法定权利的具体体现。作为抽象的
“法定权利是指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所以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从本质上看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许有人会认为,保险法明文规定了保险人的解除权和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而没有明文规定双方的约定解除权。所以认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和保险人的解除权一样都是法定。但是《合同法》第93条明文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如果仅仅以是否法律规定作为划分标准而将合同解除划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准确的。因为约定解除权也是法律规定的。再退一步说,如果不考虑《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表面上看约定解除是由于双方的约定赋予合同的解除的法律效力,深层次看,合同具有效力也是法律赋予的。从解除权产生的根据或者原因看,无论是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还是任意解除都是法定的。因此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事由)是由法定还是约定或者自定作为划分标准就显得更准确。
2.从保险法上看,大多数学者将任意解除划定为法定解除,看似合同解除的分类明确而清晰,实际上是将问题简单化了。法定解除主要是针对保险人的。为了限制保险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定。避免保险人利用合同解除制度侵犯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不得解除合同。立法者担心在强势的保险人面前,投保人无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因而带着父爱般的心理对法律资源进行倾向于投保人的配置,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对于具体的投保人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才会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立法者无从判断,只能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还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自身的原因还是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只有投保人才能够决定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法律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当然对于这种权利也不是不加以限制。如果想要任意行使解除权就得承担一定的成本——解约金。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投保人必定会发生经济上损失。在承受经济损失和行使解除权之间进行利弊权衡,投保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所以从具体的解除条件的角度很难把任意解除划归为法定解除。
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的关系
与上述分类相关的问题也一并在这里讨论。当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就赋予效力。但是当事人双方同时主张解除权时,即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与投保人的任意解除及保险人的法定解除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一)当双方的约定解除权和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同时存在时
如果约定解除权优先适用,是否可以约定排除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如果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优先适用,是否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笔者认为上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自由,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他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但是当他和另一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进行约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定,意味着他自愿放弃一部分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别人的约定。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但是,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无法就合同内容和保险人进行充分协商,要么同意要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