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各地级以上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及电话:李玲************)附件一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在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省2009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落实《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粤府〔2007〕99号)规定的减排目标,确保我省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发〔2007〕90号),编制本年度计划。
一、2010年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城镇人口增长等预测结果以及重点环保工程建设进度,拟定我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比2009年下降1.82万吨(2.0%),累计比2005年下降15.6%;二氧化硫比2009年下降1.07万吨(1.0%),累计比2005年下降18.1%。
二、我省总量减排现状“十一五”以来,我省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2009年,化学需氧量累计比2005年减排14.68万吨,下降13.87%,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92.3%。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概逑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概逑-建筑论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概逑冷雪飞(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辽宁沈阳110161)【摘要】重点围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这一诚信建设制度,对比国内外环境信用发展现状,深入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尝试从公众参与、指标体系和制度构建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以履行政府环保承诺,树立政府环境信用。
关键词环境行为;信用评级;企业TheOverviewofSettingEnvironmentalCreditEstimateSystem LENGXue-fei (LiaoningAcademyofEnvironmentalSciences,ShenyangLiaoning110161)【Abstract】Basedontheoverviewoftheenvironmentalcreditdevelopmentathomeanda broad,thispaperfocusesonthesystemestablishmentoftheenterpriseenviro nmentalbehaviorandanalysesthemainprobleminChina,givestheadviceon publicparticipant,indexselectionandsystemestablishmentforthegovernm entmanagementoftheenvironmentalcredit.【Keywords】Environmentalbehavior;Creditestimate;Enterprise信用评级(CreditRating),又称资信评级,一般说法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为社会其他主体提供企业、市场等方面的即时信息,为其决策提供信息参考,从而获取一定报酬的社会性服务行为。
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程》(精)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程》和《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的通知各处室、各有关下属单位:《广东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程》和《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程2、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广东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二、项目分类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均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包括:(一)所有工业建设项目;(二)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六)医院、疗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项目及其所属实验室(厂)项目、电影制片厂;(七)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八)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九)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其具体项目;(十一)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权限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除外):(一)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二)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1、下列的新建、扩建项目及增加生产规模的改建、技改项●制浆造纸、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皮)、生化制药;●热电站(燃煤除外)、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江)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放射性矿产开采、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有放射性设施的项目;●砷冶炼、铅冶炼、氰化法提炼产品、氟化氢、染料、拆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粤环[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粤环〔201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第七条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生效)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六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粤环〔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月23日以粤环〔2015〕9号发布自2015年1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指定区域或流域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且在当地有合法交易平台的,可在本规则的基本框架和总体要求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当地的交易规则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纳入全省试点范围的排污权交易统一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上进行。
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和登记结算系统。
第四条在指定区域或流域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可以在当地合法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当地没有合法交易平台的,在省统一的平台上交易。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50%,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69号)执行。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六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一)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
第七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出让或受让排污权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经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
中山污染源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办法-中山环保局
附件:中山市污染源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市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名单和符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及有特定行业管理要求的单位。
二、分级办法以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排放量为主要筛选指标,同时考虑重污染行业类别、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及特定行业管理要求等有关信息,将我市污染源分为A类、B类和C类,停产、关闭的企业不纳入当年的污染源分级名录(已纳入国控、省控的停产、关闭企业除外)。
具体分级方法如下:(一)A类污染源:1、纳入当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单位;2、纳入当年广东省环保厅印发的《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名单》的单位;3、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达到如下限值的单位:(1)工业废水COD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60吨/年;(2)工业废水氨氮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6吨/年;(3)废气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90吨/年;(4)废气氮氧化物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100吨/年。
4、所有火力发电、造纸、制革行业的单位。
5、所有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经营单位,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等于100吨/年的单位。
6、所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7、所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含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分散收集后统一处理的污水厂)。
8、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9、电镀、线路板等涉重金属重点排污单位(包括铅、汞、砷、铬、镉、镍等)。
10、危险化学品仓储单位。
11、被环保部门列为挂牌督办对象,且尚未摘牌的企业.12、上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红牌的企业.(二)B类污染源:1、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达到如下限值且未有列入A类名单的企业:(1)工业废水COD允许排放量在1~60吨/年(不含60);(2)工业废水氨氮允许排放量在1~6吨/年(不含6);(3)废气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在20~90吨/年(不含90);(4)废气氮氧化物允许排放量在16~100吨/年(不含100)。
广东省环保信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类型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
具体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成立了重点污染源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次年年初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和其它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3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1、废气达标排放;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3、废水达标排放;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5、噪声达标(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噪声);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9、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11、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公众监督情况12、没有经查实的、未整改好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13、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4•【字号】粤环[2012]8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1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广东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有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实施考核监督管理。
二、考核监管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依据本办法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实施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评价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环保部门、评估机构、专家组审查、建设单位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在广东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每一年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成绩、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评价机构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粤环[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2008年大事记
2008年大事记1月2日省环保局召开党组中心组会议学习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
2日~10日国家环保总局张力军副局长率污染减排核查组对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年度核查。
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总动员和再部署。
林木声副省长出席会议。
5日省环保局组织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知识竞赛,并在羊城晚报刊登竞赛题。
5日~6日全省环保图片巡回展最后一站在韶关市中山公园成功举行。
10日■省核管委举行恐怖袭击事件引起的核电厂事故应急指挥系统演习,省级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深圳市、惠州市以及国家驻粤有关单位、驻粤部队等单位2000多人参加演习。
■省编办批复省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
11日省环保局污控处和魏育逢同志分别被省政府评选为全省打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4日省环保局召开2007年度工作总结暨局领导班子一年一评议大会。
14日~19日国家污普办陈善荣副主任率核查组对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工作进行核查。
15日国家环保总局环监局副局长、国家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陈善荣到省环保局作“我国环境安全管理形势与任务”报告。
16日省环保局对河源市临江安顺汽车服务中心等18家机动车排气检测年检机构进行委托。
17日省环保局召开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
18日■省环保局李清局长参加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一场记者招待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人大代表、省环境技术中心主任刘奕玲和省人大代表、湛江市环保局局长李丕学参加广东电视台“两会代表访谈”节目,就环保问题接受主持人采访。
22日省环保局网站被国家环保总局评为2007年度省级环保局(厅)政府网站绩效第一名。
30日黄龙云常务副省长在广州会见德国环境、自然保护及核反应堆安全部加布里尔部长一行,省政府刘晓捷副秘书长、省环保局李清局长、王子葵副局长等参加会谈。
31日省环保局陈光荣副局长在广州会见澳门环境委员会黄蔓红代主席一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作为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分析,明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项目储备任务。
并针对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项目申请要求、资金下达等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审核和支持要点做出了说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2〕585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启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2〕448号),我省被列为试点。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要求,每年4月15日、9月15日前,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项目入库集中审核。
为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提高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认清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重要性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量不足、项目质量不高已成为我省当前一个突出而紧迫的问题,能否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直接影响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到我省的额度,直接影响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保障作用的发挥。
今年我省被列为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省份,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支持。
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作为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要求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分析,明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项目储备任务。
二、严格把握项目谋划储备的方向重点近年来,各地市虽然先后申报储备了一大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但依然存在重点不突出、项目质量不高的问题,申报项目与攻坚重点方向、重点任务结合不够紧密,缺乏规划性和整体性,储备项目多为发动单个企业开展深度治理项目,项目申报和储备整体呈现“小而散”状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粤环办[2012]10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粤环办〔2012〕101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12年6月25日省环境保护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截至9月30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情况通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请相关处室继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年10月15日附件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息用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处室项目名称信息量环评处建设项目审批信息39645环评审批受理公告719环评审批前公示62环评审批后公示545环评机构行为信息环评人员行为信息环评机构基本信息181环评机构资质信息76环评机构业绩信息1318环评机构信用评价信息0环评机构良好行为信息0环评机构不良行为信息0从业人员基本信息1917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552环评人员良好行为信息环评人员不量行为信息环监局验收审批前公示319验收审批后公告349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信息1388重点污染源企业信用评价信息2800重点污染源企业良好行为信息195重点污染源企业不良行为信息0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1556上市企业核查112排污费核定222处室项目名称信息量辐射处环评审批受理公告环评审批前公示环评审批后公告33验收审批前公示验收审批后公告233法规处行政处罚、复议、应诉60大气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12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11监测科技处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单位639清洁生产企业2493合计50145——结束——。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附件1为了准确确定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实施标准和规模,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12个,具体如下:1。
废水排放;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5.噪音排放;6.固体废物处置情况;7.支付排污费;8.污染物排放申报;9.非法排污;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境保护、守法和公众监督等方面。
它不仅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范围,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地方以上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二项的信息。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3、5项信息,并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还负责收集省级相关信息。
有关解释如下:(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
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后15日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
逾期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则必须作出解释,并可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2―量控制的要求。
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分配排放总量的,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粤环函〔2016〕105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19日以粤环函〔2016〕1054号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提升固定源VOCs排放综合整治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对象及目标工作对象: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后续各地市要根据污染源普查及各地市固定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调查等结果对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各地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或完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将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企业逐步纳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参照本工作指引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工作目标: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启动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2017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19年6月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编制;2020年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内容(一)制定整治方案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企业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制定本企业具有针对性VOCs综合整治方案,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2007至2011年广东省环保诚信企业的通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2007至2011年广东省环
保诚信企业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6.05
•【字号】粤环[2012]46号
•【施行日期】2012.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2007至2011年广东省环保诚信
企业的通报
(粤环〔2012〕46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从2006年起对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进行环保信用评级,2007年开始对公众公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强化社会监督,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改善环境质量。
开展环保信用评级以来,一批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带动全省各类企业认真树立环保自觉,我厅研究决定,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55家连续五年(2007至2011年度)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环保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省各类企业要认真学习受表彰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保责任的绿色发展理念和先进的环保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和治污水平,为改善我省环境质量、
建设绿色广东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7~2011年度广东省环保诚信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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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
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
评价标准为上述12项指标全部合格,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少于1倍(含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
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度;
5、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6、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1倍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4、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
5、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6、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7、被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七条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负责。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审核监督性监测数据,并对重点污染源
进行抽查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被监测单位。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收集整理,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相关信息报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
第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各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
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逾期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
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
(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
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对环保警示企业(红牌标识)和环保严管企业(黄牌标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
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发生变化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变更,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属于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并且不予信用修复。
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