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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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YHNB/B 20017-2016]

第一条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组织对所属涉密人员遵守保密管理制度所取得的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及时向保密办提出惩罚意见。

第二条保密办负责组织、指导评选保密先进部门或个人,及时审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违反保密规定处罚的报告。

第三条保密工作考核结论与奖惩建议,由保密办报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或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保守、保护公司和国家秘密成绩显著者;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现他人泄露秘密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者;

(三)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原则,不怕威胁,不受利诱,坚决保护我公司和国家秘密者;

(四)对盗窃、抢劫、破坏、出卖公司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及时举报或破案有功者;

(五)长期从事涉密专业工作,未出现任何失、泄密者;

(六)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事迹突出者;

(七)长期从事保密的专职人员,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者。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按照《保密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规定和纪律,玩忽职守,丧失警惕,泄露国家和我公司秘密者;

(二)对泄密或失泄密知情不报及极力妨碍泄密事件查处者;

(三)在危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和我公司秘密遭到损失者;

(四)盗窃、抢劫破坏、出卖国家和我公司秘密者;

(五)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过国家和我公司秘密者;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者;

(七)对接到保密部门发生的整改通知未做整改者。

第六条对失泄密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被失泄密造成后果和具体情节,酌情给予行政或辞退等处分。

第七条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并能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害的,可酌情从轻给予处分。

第八条对保密工作不重视、管理不严,保密规章制度不落实

的部门,将在年终考核时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九条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不按有关规定确定或标明密级,而造成泄密的,参照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查处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

第十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失泄密隐患情况,由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公司保密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有计划,无实施和整改措施及奖罚制度不到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经济扣罚。

第十二条公司保密干部参加省、市保密培训不达标的人员,扣除三个月的保密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对涉密人员的培训,考试不合格者扣除当月保密津贴,并责成当事人自学保密知识,进行二次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保密事项,未按规定的时间确定密级,扣罚部门负责人当月保密津贴,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擅自降低密级或解密的工作部门,扣除部门负责人6个月的保密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上的处分。

第十六条对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在保密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涉密人员,公司将依据保密奖惩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不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造成泄密的涉密人员,各部门应及时通过保密办公室向保密委员会提出报告。保密委员会要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撤销涉密

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无审查记录,扣罚保密办负责人当月保密津贴,并责成写出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没按规定,私自将涉密人员涉密岗位转级的,扣除部门负责人及保密办负责人当月保密津贴,并责成写出书面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脱密手续,擅离涉密岗位,扣罚部门负责人当月保密津贴,并责成相关人员写出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密隐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第二十二条未经保密办同意私自将外来人员、非涉密工作人员带入要害部门、部位,一经发现,扣罚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当月保密津贴。

第二十三条如发现秘密载体未按规定存入密码文件柜,对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失误造成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失、泄密的,按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入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网,扣除当事人全年保密津贴直至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未使用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安装的保护措施,一经

发现,除对当事人进行保密教育外,还将责成当事人写书面纠正措施,扣发保密津贴。

第二十七条如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时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办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发现有关部门未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私自安排涉外活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停职检查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如发现不按公司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资料、样品和实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扣除全年保密津贴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如发现有关部门未按公司规定向报社、电台及新闻媒体投送涉及公司秘密的宣传稿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有关部门未填写保密审查审批单而私自将涉密文件及资料借出,除对相关人员(保密管理员、借阅部门负责人或借阅人)进行保密教育外,扣发当月保密津贴,视情节轻重,责成保密管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对未填写各种审批单私自复制、传送保密文件、资料、在网上发布信息、因私出境者,进行保密教育,并扣罚当月保密津贴。

第三十三条未按本规定报告泄密事件的,公司应当对发生泄密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事件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发生泄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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