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19961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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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5-1-9执行日期:1995-3-1生效日期:2002-7-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的放射卫生防护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进口管理第四章放射卫生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实施卫生监督制度。

对国家现行、、规章、标准中确认管理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按有关豁免要求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产品的放射卫生防护第四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除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人体不会直接触及产品中的密封放射源或者相对集中在某个部位的放射性物质;2、在产品通常可能遇到的温度、湿度、空气、外力等因素的作用下,不会造成其中放射性物质的裸露、缺损、脱落或者外逸;3、在产品遭受水、火灾害或者其它意外时,不会造成放射性危害;4、在满足产品功能和使用寿命的前提下,尽量选用半衰期短、能量弱、毒性小和活度低的放射性核素。

第五条对含密封放射源的消费品,其放射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密封源及其包壳上的标志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不合格的密封源不得用于生产消费品;2、密封源装入消费品后,必须使用专门工具和特殊方法才能从中拆卸。

第六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所致用户等个人的受照剂量,必须保持在国家规定的下列限值以内:1、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用户等个人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005亳希沃特/年;2、专门为防止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设计制造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用户等个人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05毫希沃特/年;3、由于使用不当和意外事故对公众成员产生的个人剂量当量限值为:有效剂量当量1毫希沃特/年皮肤剂量当量50毫希沃特/年眼晶体剂量当量15毫希沃特/年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生产时所致职业人员或公众的个人剂量应除外,可另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放射防护尺度目录

放射防护尺度目录
1990-7-1
1990-7-1 1994-9-1
4 GB/T14883.1-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总则
5 GB/T14883.2-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氢-3 的测定
6 GB/T14883.3-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锶-1989 和 1990 的测
定 7 GB/T14883.4-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标准
卫生标准
卫生防护标准
5 GB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 X 线
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6 GB16350-1996 儿童 X 线诊断放射卫生
7 GB16351-1996 医用 r-射线远距治疗设
8 GB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 r 射线
9 GB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

9 GBZ121—2002 后装 γ 源近距离治疗卫 GB16364-1996 2002-4-8
生防护标准
10 GBZ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 GB16365-1996 2002-4-8
生防护标准
11 GBZ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 GB16366-1996 2002-4-8
防护标准
12 GBZ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 GB16367-1996 2002-4-8
防护标准
13 GBZ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 GB16368-1996 2002-4-8
护标准
14 GBZ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 GB16369-1996 2002-4-8
护标准
3 GBZ115—2002 χ 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 GB16355-1996 2002-4-8

2024年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3篇)

2024年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3篇)

2024年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引言: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科技的进步,放射性产品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普及。

然而,放射性产品的使用也带来了安全和健康的风险。

因此,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和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2024年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的情况。

一、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1. 放射性产品的监管机构2024年,各国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负责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

这些机构将监督放射性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并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放射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放射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生产商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且要遵循安全和环保的原则。

销售商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3. 放射性产品的使用放射性产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控制。

各个行业和领域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同时,各个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二、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1. 放射防护器材的种类和功能2024年,放射防护器材将更加先进和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防护服和防护眼镜外,还将提供更多的防护器材,如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帽等。

这些器材将用于不同领域的工作和活动,保护人们免受放射性产品的辐射。

2. 放射防护器材的标准和认证放射防护器材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制造商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测试,并获得相关的认证和许可。

同时,使用者也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器材,并按照正确的方式使用和保管。

3. 放射防护器材的培训和管理各个行业和单位必须对使用放射防护器材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培训内容包括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护措施、事故处理等。

同时,各个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器材的购置、保养、更新等。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放射性产品的回收和处理1. 放射防护器材的回收放射防护器材的回收是防止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重要环节。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学问题,也是全世界现今处理放射性物质消费品问题的核心。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关于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不仅具有重要的全球性影响,而且也是现今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系统地讨论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从理论上探讨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并做出详细的描述。

二、什么是放射卫生防护首先要明确的是,放射卫生防护并不仅仅是为了阻止放射性物质污染源,而是要保障所有接触到这种物质的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

卫生部的定义是:放射卫生防护是一种综合性的科学技术,主要目的是在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暴露程度的前提下,保护人体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有害影响。

放射卫生防护的策略和方法包括:禁止放射性物质的进入,限制其使用,准确的计算放射性物质暴露程度,实行全面的检测,采取有效的放射污染管理,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定期对暴露程度进行评估。

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根据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全球标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包括食品、饮料、珠宝饰品、化妆品等,须符合有关放射卫生标准。

1、国家规定的有效活度限值。

国家规定的活度限值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最低有效限值,不得超过该有效活度限值。

2、伽马射线暴露限值。

伽马射线暴露限值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伽马射线暴露量的有效限制值,不得超过该限值。

3、国家规定的核化学检测值。

国家规定的核化学检测值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核化学检测结果的有效限制值,不得超过该限值。

4、毒性物质标准。

毒性物质标准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有害物质指标的限值,不得超过该标准。

5、噪声污染标准。

噪声污染标准是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所产生噪声污染量的有效限制值,不得超过该标准。

四、结论以上是关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系统讨论。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保护人体和环境健康的关键,并且是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当切实执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控制人体暴露量,保证人体和环境的健康。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李雅春北京市疾控中心放射防护所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李雅春北京市疾控中心放射防护所

有效剂量(E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 织权重因数的和。
E = TWT ·HT
组织或器官
组织权重因数 WT 0.20 0.12 0.12 0.12 0.12 0.05 0.05
组织或器官
组织权重因数 WT
• 0
性腺 (红)骨髓 结肠 肺 胃 膀胱 乳腺
2 .放射学放射防护标准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 8279-2001)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GBZ 138-2002)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48-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 准》(GB 16349-1996) ●《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0-1996)
●《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 75-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 (GB/T 16137-1995) ●《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 (WS/T 76-1996)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GB/T 17589-1998)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T 189-1999)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 并列标准 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GB 9706.12-1997)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安全专用要求》(YY 0309-1998)
3.个人剂量限值
(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0 mSv / 年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 500 mSv / 年

第十五章含放射性物质制品消费品及伴生射线产品的防护

第十五章含放射性物质制品消费品及伴生射线产品的防护
氡进一步衰变得子体产物就是214Po、214Bi、214Pb与 218Po,它们都就是短寿命子体。氡引起得肺癌,实际上就是氡得 子体引起得,而不就是氡本身。
(一)室内氡得主要来源
我国存在着严重得氡污染问 题,1994年3空 气中氡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得占6、 8%,氡含量最高得达到596贝克,就 是国家标准得6倍!有关部门曾对 北京地区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氡含量 调查,发现室内氡含量最高值就是 室外得3、5倍。
⑥家人共有一种疾病,而且离开这个环境后,症状就有明显变 化与好转;
⑦新婚夫妇长时间不怀孕,查不出原因; ⑧孕妇在正常怀孕情况下发现胎儿畸形; ⑨新搬家或者新装修后,室内植物不易成活,叶子容易发黄、 枯萎,特别就是一些生命力最 强 得植物也难以正常生长; ⑩新搬家后,家养得宠物猫、狗甚至带鱼莫明其妙得死掉,而 且邻居家也就是这样; ⑾上班感觉喉疼,呼吸道发干,时间长了头晕,容易疲劳,下班以 后就没有问题了,而且同楼其她工作也有这种感觉。 ⑿新得家庭与写字楼得房间或者新买得家具有刺眼、刺鼻等 刺激性异味而且超过一年仍然气味不散。
室外空气和供水 的湿度和温度影响氡的释放,一般空隙中
的氡通过扩散和对流两种方式进入室内。
天然气
影响扩散的主要因素有土壤的密度、孔 隙率、墙壁的厚度及空隙等。
室外空气与供水
天然气 来源于用于取暖和 厨房设备的天然气
室外空气中的氡随空气交换而进入 室内,进入率与室外空气中氡浓度及空 气交换率成正比。
用水过程中,水中氡通过脱气进入 空气,进入率与水中氡含量和脱气系数 成正比。
2、建筑装修材料(decorative materials)就是指用于建筑物室内、 外饰面用得建筑材料。包括花岗岩、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 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她新型饰面材料等。

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标准体系现状和建议

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标准体系现状和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疗、科学研究等领域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与此同时也给人类和环境造成一定的辐射危害。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从而减少潜在的放射性危害,是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等国际机构积极倡导的国家放射防护基础。

IAEA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也在不断变化发展中。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的法规标准体系已逐步建立,但是与国际体系尚存差距。

本文建议充分借鉴IAEA 相关领域的标准应用情况,结合《放污法》和我国监管实践,完善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系列法规标准的建设,加强对滞后于监管实践的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标准体系现状1.1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标准体系现状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属于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一部分,主要分为四个层级,见图1。

法律层面有1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行政法规有1部,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于2005年9月14日首次发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根据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部门规章有2部,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法规标准体系现状和建议高思旖,刘婷*,龚宇,董毅漫,白刚(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摘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是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工作的基础。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在统一规范与约束全社会的放射防护与安全行为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我国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系列的法规标准体系已逐步建立。

放射卫生监督

放射卫生监督

放射卫生监督1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1(1依据1(2职责1(3工作要求1(4评价与考核2放射工作单位卫生许可2(1依据2(2职责2(3工作要求2(4评价与考核3放射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3(1依据3(2职责3(3工作要求3(4评价与考核4放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4(1依据4(2职责4(3工作要求4(4评价与考核5放射疾病的管理5(1依据5(2职责5(3工作要求5(4评价与考核6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6(1依据6(2职责6(3工作要求6(4评价与考核7放射工作档案管理7(1依据7(2职责7(3工作要求7(4评价与考核8卫生行政处罚8(1案由和适用范围8(2罚种与裁量9用语解释1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 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规范》、1(2职责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全省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带源放射装置、核医学、加速器、放射治疗、辐照加工装置、工业无损检测探伤室、CT-机等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省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的汇总、上报。

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用诊断X射线、工业探伤用X射线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的上报。

1(3工作要求1(3(1初步设计审查:(1)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各卫生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调整)(2)审查卫生评价报告的合法、正确、规范、完整•对评价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对评价书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评价书结构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于兆东与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立案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于兆东与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立案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于兆东与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立案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沪03行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鲍浩沈莉萍【审理法官】张文忠鲍浩沈莉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兆东;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于兆东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于兆东【当事人-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于兆东【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9日,市市场局作出257号复议决定,市市场局认为“申请人(于兆东)认为佳奥公司销售的负离子款乳胶枕添加放射性物质、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检测即出厂销售,系‘不合格产品’。

佳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儿童乳胶负离子枕能够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报告,检测依据指标包含了安全类别(GB18401B类),证明了涉案产品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合格的。

涉案儿童负离子枕头添加的托玛琳粉,举报人据以指向托玛琳粉为放射性物质的标准《JC/T2012-2010》《GB6566-2010》系建材标准,不适用于本案涉案产品。

佳奥公司亦出具了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涉案儿童负离子枕头含有负离子浓度的报告以及不含辐射的报告。

佳奥公司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放射防护卫生标准GBZ128-2002 GB5294-200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6566-2000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代替GB6566-1986)GB8279-2001GBZ130-2002 医用X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8921-19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2-1988GBZ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9662-1988GBZ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11712-1989GBZ/T 144-2002 用于X、r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子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11713-1989 用于半导体r谱分析低比活度r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11743-19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r能谱分析方法GB14882-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4883-1994 食品中放射性卫生检验GB/T16135-1995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T16136-1995GBZ/T 152-2002 r远距治疗室设计的防护要求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T16137-1995 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T16138-1995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a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2-1995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4-1995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g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7-1995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16348-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 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1-1996 医用r-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r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4-1996GBZ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16355-1996GBZ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防护标准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GB16356-1996GBZ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7-1996GBZ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16358-1996GBZ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16359-1996GBZ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16360-1996GBZ120-2002 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规章介绍

放射卫生防护规章介绍

放射卫生防护规章介绍主要内容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一、在职业病防治法法律体系框架中的位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操作规程部门规章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技术服务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等有毒物品劳保条例放射防护条例技术规范职业卫生标准操作规程•放射事故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尘肺条例•核设施放射卫生管理规定为什么要修订、调整1、部分内容不适应行政执法的要求;2、不适应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3、政事不分,监督执法和服务不分;4、规章内容重叠,程序性规范与技术规定相混;5、与上行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条例》的一致性。

近20多年来,卫生部制定的放射卫生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状况调查规范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安全导则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地方政府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与内容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修改、调整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政、事分开,监督和服务分开;◆减少事前许可,加大事后监督;◆明确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范围;◆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考虑到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力求达到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精简、高效统一、规范。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8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5-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查永如、范葆盛、周舜元、周小亚、吴保德。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使用、拆洗、弃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放射源可能引起人员受照的实践,但不适用于供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用放射源的生产中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6353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ionization smoke fire detector应用烟雾粒子改变电离室内电离电流的原理而实现火灾报警的探测器,内含放射源。

它是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一种,简称离子感烟探测器。

4 产品的放射防护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构造,应当做到不用特殊工具不易暴露其中的放射源。

4.1.2 距离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表面0.1m处任何一点的外照射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1μSv/h4.1.3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下列限值:α放射性物质:0.4Bq/cm2,β放射性物质:4Bq/cm24.2 放射源的要求4.2.1 每个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中241Am放射源的总活度,应当根据其使用场所控制在下列限额以内:a)家庭用:37kBq×2;b)其他场所用::370kBq×2。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二篇)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二篇)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在各种放射性作业环境中具有重要意义。

放射性物质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保证人们在接触放射性产品时不会受到辐射的危害。

本文将探讨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以及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

首先,放射防护器材在放射性作业环境中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有效地减少辐射对身体的伤害,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例如,防护服是一种常见的放射防护器材,它可以遮挡辐射,防止放射性物质直接接触工作者的皮肤。

另外,防护面罩和手套也是重要的放射防护器材,它们可以保护工作者的脸部和手部免受辐射的伤害。

此外,放射防护器材还包括辐射测量仪器,如剂量仪和辐射监测仪,它们可以检测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并确保工作者没有超过安全限值。

其次,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们接触放射性产品时可能受到的辐射危害。

在包装、运输和储存放射性产品时,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法规,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此外,对包装放射性产品的材料也必须进行评估,以避免辐射穿透。

在处理放射性产品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如穿戴手套和适当的防护服。

如果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以防止辐射的进一步释放和传播。

在进行放射性作业时,必须进行辐射防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这需要对环境和工艺进行评估,确定可能产生辐射的区域和工作过程,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例如,可以通过限制工作时间、远离辐射源和采取防护措施来减少辐射暴露。

此外,必须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以确保工作者的辐射暴露在安全范围内。

在实施放射防护措施和卫生管理时,员工的培训和教育非常重要。

工作者必须了解放射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要求。

员工应该接受定期的培训,以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并提高他们对辐射危害的意识。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记录系统,以便对放射防护措施和卫生管理进行评估和改进。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5—19961主题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5—19961主题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5—19961主题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5—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放射防护标准和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生产和使用。

2 引用标准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 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ZBY 226 X射线衍射仪技术条件3 术语3.1 X 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 X,ray diffraction equipment and X,ray fluorescence analysis equ1pmentX 射线衍射仪利用X射线轰击样品,测量所产生的衍射X射线强度的空间分布,以确定样品的微观结构的仪器。

X射线荧光分析仪利用射线轰击样品,测量所产生的特征X射线,以确定样品中元素的种类与含量的仪器。

以下把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统称为分析仪。

3.2 闭束型分析仪和敞束型分析仪 enclosed,beam analytical equipment and open,beam analytical equip,ment闭束型分析仪以结构上能防止人体的任何部分进入有用线束区域为特征的分析仪。

敞束型分析仪结构上不完全符合闭束型分析仪特征的分析仪,操作人员的某部分身体有可能意外地进入有用线束区域。

3.3 射线源 radiation source本标准中,射线源特指X射线管或能使样品受激后发出特征X射线的密封型放射性核素源(以下简称密封型源)。

3.4 联锁装置 interlocking device分析仪的一种安全控制装置,当其中相关的组件动作时可以发出警告信号,或能够阻止分析仪进入使用状态,或使正在工作的分析仪立即关停。

3.5 有用线束 primary radiation来自射线源并通过窗、光栏或准直器射出的待用射线束。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

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

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

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

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放射防护标准目录

放射防护标准目录
14
GBZ/T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2004-5-21
2004-12-1
强制性行业标准
1
WS177-1999
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
1999-12-9
2000-5-1
2
WS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
1999-12-9
2000-5-1
推荐性行业标准
1
WS/T75-1996
1994-2-22
1994-9-1
4
GB/T14883.1-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总则
1994-2-22
1994-9-1
5
GB/T14883.2-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氢-3的测定
1994-2-22
1994-9-1
6
GB/T14883.3-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锶-1989和1990的测定
1994-2-22
1994-9-1
7
GB/T14883.4-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钷-147的测定
1994-2-22
1994-9-1
8
GB/T14883.5-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钋–210的测定
1994-2-22
1994-9-1
9
GB/T14883.6-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镭-226和镭-228的测定
1996-12-1
10
GB16361-1996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996-5-23
1996-12-1
11
GB16362-1996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它与旧单位拉德(rad)的关系是:1Gy=100rad。
吸收剂量率(D)就是表示单位时间内的吸收剂

Gy·S-1
Gy·min -1
G·yh-1
5、比释动能K
比释动能是指间接致辐射与物质相互作用时,在单 位质量物质中由间接致辐射所产生的全部带电粒子的初 始动能之总和。它反映不带电电离粒子在单位质量物质 中交给带电粒子能量的多少。
第四章: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 求按照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 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 鉴定组织。
第三十三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 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 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享受保健休假2-4周。 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 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 享受寒、署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 休假。
2、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
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邻室及周围场所 的防护与安全,一般可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
(1)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单管头200mA 以下X射线机 机房应不小于24平方米,双管头200mA以上的应不小于36平方米。
(2)摄影机房中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 厚度,其他侧墙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透视机房各侧墙壁 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天棚、地板 应视为相应侧墙壁厚度考虑,充分注意上、下邻室的防护与安全。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 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

2023年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

2023年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

2023年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引言: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科技的进步,放射性产品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普及。

然而,放射性产品的使用也带来了安全和健康的风险。

因此,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和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2023年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的情况。

一、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1. 放射性产品的监管机构2023年,各国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负责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

这些机构将监督放射性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并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放射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放射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生产商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且要遵循安全和环保的原则。

销售商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3. 放射性产品的使用放射性产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控制。

各个行业和领域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同时,各个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二、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1. 放射防护器材的种类和功能2023年,放射防护器材将更加先进和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防护服和防护眼镜外,还将提供更多的防护器材,如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帽等。

这些器材将用于不同领域的工作和活动,保护人们免受放射性产品的辐射。

2. 放射防护器材的标准和认证放射防护器材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制造商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测试,并获得相关的认证和许可。

同时,使用者也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器材,并按照正确的方式使用和保管。

3. 放射防护器材的培训和管理各个行业和单位必须对使用放射防护器材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培训内容包括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护措施、事故处理等。

同时,各个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器材的购置、保养、更新等。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放射性产品的回收和处理1. 放射防护器材的回收放射防护器材的回收是防止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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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对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制原则与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

2 引用标准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3 术语
3.1 消费品
为满足社会成员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向他们提供相应服务而购买、使用的产品。

3.2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
因产品功能或制造工艺的需要,将放射性物质作为原材料加于其中,或以密封放射源结构装配在内,或采用技术途径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费品。

以下简称放射性消费品或产品。

它不包括医药用品。

4 基本要求
4.1 所有放射性消费品的应用对公众所产生的总照射必须保持在可以接受的限度以内。

4.2 放射性消费品投产前,必须将其生产以后的运输、贮存、销售、使用、废弃和意外事件各环节作为一项完整的实践进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评价必须依据GB 4792规定的放射防护三原则进行。

4.3 放射性消费品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及其防护性能。

4.4 放射性消费品的产品说明书必须包括产品的结构、特点和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合适的废弃方式等内容。

5 实践正当化评价
5.1 通过对以下各点的评价确认放射性消费品的使用及其所致照射是否正当:
5.1.1 用户使用产品所得到的利益,以及有关人员因产品生产和流通所得到的利益。

5.1.2 产品使上述人员及其他可能受照者所受到危害的代价,首先是产品出售后造成用户和其他人员的受照剂量。

a. 评价产品使用户受到的个人剂量时应采用偏安全的假设;
b. 评价产品所造成的集体剂量负担时应尽可能采用接近现实的模式;
c. 评价个人剂量与集体剂量负担时,不只是考虑产品的正常使用,还应包括使用不当、发生意外事件和废弃所造成的剂量。

5.1.3 对产品实施管理和防护所付出的代价。

5.1.4 有无可能使用非放射性替代品。

有无替代品不是正当化评价的唯一依据,还应考虑放射性消费品与替代品的功能是否完全相同,并对两者的代价、安全可靠性和可能的危害等进行比较。

5. 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认为该产品的使用是非正当的:
a. 不是作为整件产品的一部分而作为商品向公众单独出售的放射源;
b. 设计用于照射人体的产品(医用品除外)以及儿童玩具;
c. 对用户毫无正当利益的产品,如赌具;
d. 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为不能接受的其他产品。

6 防护最优化评价
6.1 最优化评价可依据以往对其他产品特别是类似产品的评价经验进行,且通常只需定性地评价产品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满足产品功能要求和使用寿命的条件下,选用毒性最低,半衰期最短和能量最弱的放射性核素;
b. 在保证产品有效功能的前提下,选用最低的放射性活度或比活度;
c. 选用放射性物质最适宜的理化性状,使之在正常使用和意外事件情况下具有最佳的安全性能;
d. 只有采用专门工具才能直接接触产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6.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该产品的最优化评价应当在定量(或半定量)的代价利益分析基础上进行:
a. 产品使公众受到的个人剂量接近于第7章或第8.2条所列不同条件下的任一限值;
b. 产品所致集体剂量负担比较高;
c. 为进一步改善产品防护性能所需投资很大。

7 个人剂量限制
7.1 专门为防止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设计制造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户个人受到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有效剂量当量0.05mSv/a
皮肤剂量当量(上标始)1(上标终)) 5mSv/a
眼晶体剂量当量1.5mSv/a
7.2 其他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户个人受到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有效剂量当量0.005mSv/a
皮肤剂量当量(上标始)1(上标终)) 5mSv/a
眼晶体剂量当量1.5mSv/a
8 产品的使用不当、意外事件和废弃
8.1 在评价产品的使用不当和意外事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它们的发生频率和所造成的照射剂量。

8.2 由于使用不当和意外事故使公众成员受照的个人剂量当量限值为:
有效剂量当量1mSv/a
皮肤剂量当量(上标始)1(上标终)) 50mSv/a
眼晶体剂量当量15mSv/a
注:1)皮肤剂量当量系指受照剂量最高的局部皮肤(≤100cm(上标始)2(上标终))上平均每平方厘米的受照剂量。

8.3 如果产品使用不当和意外事件的发生频率预期不是很低时,该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应视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8.4 如果产品使用不当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个人剂量当量预期接近第8.2条的限值之一时,该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具有十分充足的正当化理由。

8.5 在评价产品的废弃时,必须考虑各种废弃方式可能带来的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8.6 用户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和废弃产品;对产品中的密封放射源不得随意拆卸和废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起草,由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协作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舜元、范葆盛、周小亚。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参照采用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的标准《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管理导则》(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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