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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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 废物收集(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下文简称医废)是指医院和诊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或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由于其具有潜在的辐射健康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因此做好医废管理和卫生防护至关重要。

一、医废管理医废的管理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废的分类:根据不同放射性物质和化学性质,将医废分为“低放废物”、“中度放废物”和“高放废物”。

低放废物应当进行固化、包装、存放或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中度放废物应当进行二次包装,并在分区的单独密闭容器内存放,待一定时间后送往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处理;高放废物应当进行三次包装,并以专用车辆运输,送往专门的临时存储设施,等待送往永久的地下处置处置设施处理。

2.医废的包装:医废的包装应简单明了,对医废的放射性、化学和物理特性有一定的防护作用。

对于不同的医废应采用不同的包装方式。

例如,对于低放废物可以采用散装或简单封装,但需要防止直接接触、咬压或碾碎等危险;中度放废物应当封闭存放于专用容器中;高放废物则必须使用三密封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

医院应当在包装时做好记录,以便追踪医废的去向。

3.医废的运输:医废的运输应当根据不同的放射性能进行分区,采用专门的车辆进行。

运输过程必须保证安全,避免医废的泄漏和散发,不可与其他货物混装。

4.医废的存储:医废的存储要求固体、液体、气体的分别存储,封闭、标识明确、易识别、定位准确。

存储场所区分分级管理。

在存储期间需定期开展检测、评估和监测。

二、卫生防护卫生防护是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标记和警示标志:对于放射源使用区域应设置标志,用以提示人员和区分区域;对墙壁、地面进行放射性检测,发现不合格区域要及时采取措施。

2.采取防护措施:为对人员的辐射安全进行有效保护,需要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例如:保护装置、保护屏蔽、人员防护器具等,以减小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规范上市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规范

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规范上市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规范

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规范上市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规范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市临床检验中心,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康环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的卫生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已经2007年4月2日上海市卫生局第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一节医疗废物相关人员防护制度一、相关工作人员在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中必须做到标准防护。

二、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危险程度,采取有效的分级防护措施。

三、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考试考核。

四、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应进行免疫接种。

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及时报告感染管理科,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由感染管理科登记备案。

感染管理科处理后要分析总结经验减少事故的发生。

、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戴防护口六、医疗废物收送人员的防护:1 罩?戴乳胶手套?穿防水胶鞋;2、工作完成后,脱手套?洗手?脱口罩?脱帽子?脱胶鞋?脱工作服?洗脸或淋浴。

七、未遵守本制度做好防护的,限期改正,多次检查不合格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给予警告甚至罚款处理。

第二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产生医疗废物的有关科室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病理性废物,冰箱低温、防腐暂存。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物、核素或放射性仪器产生的废物。

这些废物具有放射性,若不妥善处理,则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尤为重要。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和来源,医用放射性废物可以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

其中,固体放射性废物又可分为普通固体废物和高放射性固体废物。

二、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运作流程(1)废物产生、收集和存储:医疗机构通过废物产生的设备进行预处理和储存,确保废物对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没有任何威胁。

同时通过计划、监测和管理等方法,对废物进行安全收集。

(2)运输处理:医用放射性废物要区别于普通的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泄漏。

(3)处置:高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专用的处置,其余废物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合理处置,比如固体废物可以采用围栏、交付给正规的回收处理机构,液体废物可以先通过特殊设备浓缩后进行固化形成固体再进行处置。

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1)废物安全储存:废物应存放在特定的、经过安防控制管理,以及符合相关放射性废物储存标准的设备中。

(2)废物安全处置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废物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通过核准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废物符合国家的内部管理规定。

(3)废物的清晰标示:废物应面对其所能对环境和人员带来的威胁做特殊标示。

为方便识别,各类废物应标识各自对应的标识码。

(4)放射性废物安全监控:定期开展监控检测,持续跟踪相关企业,对废物管理分配、运输、储存、处置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

(5)废物管理培训:对于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保障他们对于废物管理、运作和处置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认知能力,避免未知状况的风险。

(6)废物管理演练:制定紧急响应预案,珍视废物无人值守的情况,当突发意外事故发生时通过各项措施应对。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历次版本表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历次版本表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历次版本表(2010-06-11,共95项)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共67项1,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 9662-88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 16138-1995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2,GBZ 114-2006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4-1996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WS 180-1999 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GBZ 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5-1996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 16356-199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5,GBZ 117-2006 工业Χ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7-2002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7-1996 工业Χ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50-2002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T 17150-1997 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第一部分工业Χ射线探伤6,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7,GBZ 119-200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9-1996 放射性发光涂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GBZ 120-2006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0-199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9,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4-1996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0,GBZ 122-200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5-199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1,GBZ 123-2006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6-1996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2,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7-1996 地热水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3,GBZ 125-2009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WS/T 185-1999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4,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9-1996 医用电子加速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W 4-81 医用高能Χ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15,GBZ 127-2002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 17060-1997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6,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 5294-2001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第一部分外照射监测GB 5294-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7.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8,GBZ 130-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 8279-2001 医用Χ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8279-87 医用诊断Χ线卫生防护标准19,GBZ 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 18464-2001 医用Χ射线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W 2-80 医用治疗Χ线卫生防护规定20,GBZ 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 18465-2001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1,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WS 2-1996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2,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WS 179-1999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23,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WS 181-1999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4,GBZ 138-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WS/T 190-1999 医用Χ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25,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6,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27,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28,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 8922-88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9,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0,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 11712/T-89 用于Χ、γ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31,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32,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33,GBZ/T 147-2002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 16363-1996 Χ射线防护材料屏蔽性能及检验方法34,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35,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WS/T 74-1996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规范36,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T 16135-1995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37,GBZ/T 152-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GB/T 16136-1995 γ远距治疗室设计的放射防护要求38,GBZ/T 154-2006 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T 16144-1995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39,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T 16147-199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40,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 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W3-80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41,GBZ 165-2005 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2,GBZ 166-2005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43,GBZ 167-2005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44,GBZ 168-2005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5,GBZ 174-2006 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6,GBZ 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7,GBZ 176-2006 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48,GBZ 177-2006 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9,GBZ 178-2006 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50,GBZ 179-2006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51,GBZ/T 180-2006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52,GBZ/T 181-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53,GBZ/T 182-2006 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54,GBZ/T 183-2006 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55,GBZ/T 184-2006 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56,GBZ 186-2007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57,GBZ 187-200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58,GBZ/T 200.1-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1部分:体格参数;59,GBZ/T 200.2-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2部分:主要组织器官质量;60,GBZ/T 201.1-2007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61,GBZ/T 202-2007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 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62,GBZ 207-2008 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63,GBZ/T 208-2008 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64, GBZ/T 200.4-2009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4部分:膳食组成和元素摄入量65, GBZ/T 220.2-200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66,GBZ 232-2010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67,GBZ/T 233-2010 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二.国家标准,共20项1,GB 8921-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2,GB 11713-89 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3,GB 11743-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4,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n 54-77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量5,GB/T 14883-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GB 14883-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6,GB/T 16137-1995 Χ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7,GB/T 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8,GB/T 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9,GB/T 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10,GB/T 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11,GB/T 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的控制标准12,GB 16348-1996 Χ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3,GB 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Χ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GB 16350-1996 儿童Χ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5,GB 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16,GB 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7,GB 16361-1996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8,GB 16362-1996 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9,GB/T 17589-1998 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20,GB/T 17982-2000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三.卫生行业标准,共9 项1,WS/T 75-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2,WS/T 76-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3,WS 177-1999 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4,WS 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5,WS/T 184-1999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6,WS/T 189-1999 医用Χ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7,WS/T 234-200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8,WS 262-2006 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9,WS/T 263-2006 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四.其他相关标准,共5 项1,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J 8-74 放射防护规定GB 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2,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0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6566-86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6763-2000* 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 6763-86*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JC 518-1996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 518-93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3,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氡指标)4,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总β,Ra-226指标)5,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总β,Ra-226,H-3指标)五.已废止标准,共2 项1,GB/T保16142-1995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2,ZBC 57001-84 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诊疗单位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制度范本(2篇)

放射诊疗单位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制度范本(2篇)

放射诊疗单位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制度范本1. 引言鉴于放射诊疗的特殊性和潜在风险,为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本制度旨在规范放射诊疗单位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旨在保障医疗质量和保护人身安全。

2. 质量控制2.1 设备质控2.1.1 设备校准与验证放射诊疗设备的校准与验证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设备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校准与验证应定期进行,并有详细的记录及文件归档。

2.1.2 设备质量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质量保证测试,包括线性加速器输出剂量、射线束质量等。

设备的质量保证测试记录应完整并妥善保存。

2.2 医学影像质控2.2.1 影像设备校准与验证医学影像设备的校准与验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设备输出的图像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准确性。

校准与验证应定期进行,并有详细记录及文件归档。

2.2.2 图像质量保证医学影像设备的图像质量应定期进行质量保证测试,包括清晰度、对比度、空间分辨率等指标。

图像质量保证测试的结果应记录并妥善保存。

3. 安全防护3.1 放射防护3.1.1 设施防护放射诊疗单位应确保设施的防护措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防护标识、设立辐射防护区域、使用合适的屏蔽材料等。

3.1.2 个人防护放射诊疗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铅衣、铅手套、头罩等。

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3.2 辐射监测与评估放射诊疗单位应建立辐射监测与评估制度,定期对设施内的环境辐射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和评估结果应记录并妥善保存,如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3.3 废物管理放射诊疗单位应建立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废弃放射性物质的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

废物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保要求。

4. 人员培训与教育4.1 人员培训计划放射诊疗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定期培训和特殊工作场景培训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与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与排放废水。

污水池务必恰当选址,池底与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与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 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 105Bq/L的3H或14 C 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务必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与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务必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废物收集(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与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

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l314500-1993的修订版。

除r按(;RATI.} 1999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厂相应修改外,新版作1如下主要修改:'T',新编呀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从本原则”两章.强调T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化、优化管理和设1/: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i放射性废物怜理的原则》ill-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放”、铀·‘、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基本步骤重新组织改写r“废物的预处理”、“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并根据近年来废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一r相应的修改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陈式、糕凤官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针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F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GB9132-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600-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16933--19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推荐-】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推荐-】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推荐-】一、目的和范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推荐-】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该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科室和部门,确保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物得到合理分类、安全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

医疗废物被定义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五大类。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降低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定义:医疗废物被定义为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以下为医疗废物的五大类别,及其详细定义:1. 感染性废物:此类废物含有足够数量的病原体,可能导致人类或动物感染。

具体包括:- 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生物性废物;- 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如衣物、敷料、器械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治疗、预防疾病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感染性废物。

2. 损伤性废物:此类废物具有锐利、粗糙等特性,可能导致人体损伤。

具体包括:- 医疗锐器,如针头、刀片、玻璃制品等;- 医疗器械的金属部件、碎玻璃等。

3. 病理性废物:此类废物主要包括在医疗、预防、保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等。

4. 药物性废物:此类废物包括过期、淘汰、污染的药品及其包装材料。

具体包括:- 过期的药品、疫苗、血清等;- 污染的药物制剂、抗生素等;- 被污染的药物包装材料。

5. 化学性废物:此类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特性,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

具体包括:- 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等;- 医疗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物。

本定义旨在明确医疗废物的分类,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具体的分类依据,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和处理。

医疗废物质量评价标准

医疗废物质量评价标准
运送时,应防止流失、泄漏、扩散和直接接触身体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 洁 医疗废物转运 的专用运送工具。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制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感染管 2023年
医疗废物应交给持有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封口严密、紧实
锐器废物应放入防刺、防渗漏容器中
医疗废物按规范要求进行分类及带盖容器包装,用黄色专用袋装,放 射 性垃圾用红色专用袋装,注明标签。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 员 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科室
感染管理部 2023年2月
医院感染控制质量评价标准系列之--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质量评价标准
项目质量标准规来自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上墙 有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急预案
无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行为
作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 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3年 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 员 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 关 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医疗废物中病原的培养带、标本、菌种各种保存液等医疗废物,就地 消 毒后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 专人管理,专职人员安全防护;每日清洗消毒防护用具,按规定时间 、 路线运送。
设置标准化的警示标识。
对相关人员进行法规、防护、紧急处理等培训,有记录,签名 医疗废物储存
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 施。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formanagementofmedicalradioactivewasteGBZ133-2002前言本标准第4~9章和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木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S2-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且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开如、郭玲。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formanagementofmedicalradioactivewasteGBZ133-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之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GB913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用放射性废物以下简称废物。

系指于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废物管理于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贮存室供放射性废物于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壹般防护要求4.1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编号:SM-ZD-27329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医疗卫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医疗卫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防 非 限 随)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剂量限制体系)
◆ 放射实践正当性 ◆ 放射防护最优化 ◆ 个人剂量限值
(1)放射实践正当化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在进行任何 一种包含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之前,都必 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分析,权衡利弊。只有 当带来的个人和社会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 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
2003-04-01实施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1 标准体系与标准的分类 2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 4 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5 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6 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7 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个人剂量限值
(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0 mSv / 年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 500 mSv / 年 ▲限制随机效应: 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 < 20 mSv / 年
(原为50 mSv / 年)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 < 50 mSv / 年
乳腺癌普查
35岁以下妇女若无症状,不需X线检查;35~40岁妇女,用于检查易感人 群;50岁以上妇女是实用的
孕妇检查
应避免对孕妇做下腹检查;骨盆测量也不宜进行,如确有必要也要限制在 妊娠最后3个月进行,并写明理由
不该做的检 查
转诊前已查明,用其它手段(如B超)可做的诊断;即使是癌症患者,已 确诊或治疗后就不应再过多使用X线检查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T 180—2006)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 GBZ 186—2007)

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操作规程及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操作规程及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操作规程及标准一、引言医疗废物的正确管理与处置对于维护公共卫生、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废物包括医院、诊所、研究机构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

本文将从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国家标准,医疗废物可分为四类: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

为了便于管理和识别,每种医疗废物均应贴标识并按照特定要求进行包装。

1. 感染性医疗废物感染性医疗废物通常是指与人体疾病有关的废物,如病原体、感染性血液、感染性液体等。

这类废物在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传染性风险,因此必须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感染性医疗废物的标识应采用醒目的红色。

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物,如废药品、废液体、废化学试剂等。

这些废物在接触人体或环境时可能产生毒性或其他危害。

化学性医疗废物的标识应使用明显的黄色。

3. 放射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如放射性药物、放射性标记物等。

这类废物具有辐射危险,必须遵守核安全规定进行管理。

放射性医疗废物的标识应使用特定的黑色与黄色相间的标志。

4. 普通医疗废物普通医疗废物是指除了以上三类以外的一切与医疗活动有关的废物,如废纸张、废塑料、废橡胶手套等。

这类废物一般不会产生直接危害,但仍需要进行正确的分类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输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收集和运输时,需要遵循以下规程和标准。

1. 收集容器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需要使用不同的收集容器,以确保其安全性和集中化管理。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带有防渗漏功能的密封容器;化学性医疗废物应使用耐腐蚀性强的容器;放射性医疗废物应使用符合核安全要求的特殊容器。

2. 包装方法在将废物装入收集容器之前,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包装方法。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共22页文档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共22页文档
制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对监 督区内的工作人员仅在需要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安全和对个 别操作安全性进行验证时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7.2 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左胸位置,必要时可在手指、腕 部加戴监测局部剂量的剂量计。剂量监测应有专人组织实 施。 7.3 在使用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操作区应进行气体、气 溶胶活性浓度常规监测。 7.4 在验证防护屏蔽效果时应进行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 的外照射水平监测。 7.5 实验室、病房、洗涤室、给药间应经常进行表面污染 监测。 7.6 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包括地点、日期、使用仪 器型号和监测人员姓名。
8 放射性废物处理
8.1 放射性废物处理应按GBZ133进行。 8.2 控制区和监督区都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 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 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 8.3 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物应及时从工作场所移去。固体 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存于 不泄漏、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 8.4 Ⅰ级工作场所和有放射药物治疗任务的单位应设有污 水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直到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废 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 性权重系数见表2。P39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 类别 放射性核素 权重系数 A 75Se,89Sr,125I,131I
100 B 11C,13N,15O,18F,51Cr,67Ge,99mTc,111In,113mIn,123 I,201TI 1 C 3H,81mKr,127Xe,133Xe 0.01
6.6 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和 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无需专门防护。 6.7 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作表面 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附录A(规范性附录) 所列相应的导出限值,应采取去污措施。 6.8 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 监测,以保证超过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有关导 出限值的物件不携出控制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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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wasteGBZ133-2002前言本标准第4~9章和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木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S2-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开如、郭玲。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wasteGBZ133-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以下简称废物。

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

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

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

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5.1 放射性废液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 。

,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min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5.2.1 使用放射性药物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治疗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

5.2.2 住院病人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池的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

5.2.3 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5.2.4 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的单位,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性药物(131I、32P)的住院治疗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

最初几天的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作一般废物处理。

5.2.5 按第5.2.4条收集含131I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5.2.6 对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动物排泄物,如本单位不具备专用化粪池,处理方法可参照5.2.4条。

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排泄物,可固化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5.2.7 对同时含有病原体的病人排泄物应备有专门容器单独收集,经存放衰变、杀菌和消毒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5.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统一管理:a)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b)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

6 固体废物的管理6.1 废物收集6.1.1 按第4.1条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6.1.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6.1.3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6.1.4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6.2 废物存放6.2.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6.2.2 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6.2.3 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6.3 废物处理6.3.1 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6.3.2 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6.3.3 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6.3.4 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6.3.5 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7 气载废物的管理7.1 凡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7.2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DA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7.3 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min8 实验动物尸体的管理8.1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

灰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2 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动物尸体,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3 含有较高放射性的尸体一般不应进行防腐处理,而应及时作焚化处理。

焚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9 废物管理制度9.1 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

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9.2 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

卡片格式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

9.3 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9.4 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登记表格式见附录D(资料性附录)。

9.5 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表A.1 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90Sr 28.1a β-废敷贴剂、废弃源99M o 66h β-废发生器柱、标记淋洗液99m Tc 6h IT 废发生器柱、标记淋洗液113m In 1.7h IT 废发生器柱、标记淋洗液113Sn 115.2d Ec 废发生器柱、标记淋洗液试管、标记淋洗液、清洗液、实125I 59.7d Ec验用废物131I 8d β-尿、粪、清洗液131Xe 5.3d β-气体(诊断检查时)169Yb 31.8d Ec 尿、注射器、清洗液198Au 2.7d β-、Ec 注射器、清洗液201Tl 3.11d Ec 注射器、清洗液附录B(规范性附录)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DIC(公众)、DAC(公众)值minB.1 单一核素的情况B.1.1 ALImin放射性工作人员对核素的年摄入量最低限值,即同一核素经口食入和经吸入的所有食入ALI和吸入ALI中的最小者。

B.1.2 DIC(公众)各种核素DIC(公众)值按下式计算:式中:DIC(公众)-公众的导出食入浓度,Bq/kg。

B.1.3 DAC(公众)各种核素DAC(公众)值按下式计算:式中:DAC(公众)-公众的导出空气浓度,Bq/m3,。

B.2 两种或两种以上核素的情况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公众)和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m(公众)值计算方法如下:B.2.1 DICm(公众)值式中:DICm—废液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核素时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值,Bq/kg。

DICi—第i种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值,Bq/kg。

Pi—核素在混合核素废液中所占的相应活度分数。

I=1,2,·……,kB.2.2 DACm(公众)值式中:DACm—废液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核素时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值,Bq/m3。

DACi—第i种核素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值,Bq/m3。

Pi—第i种核素在混合核素废液中所占的相应活度分数。

表B.1 医学常用放射性单一核素的ALImin、DIC(公众)、DAC(公众)值核素ALIminDIC(公众) DAC(公众)ⅠⅡⅡⅢⅣ3H 3×1097×1044×103表B.2 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化合物的化学形态及其分类(引自GB8703附录E)附录C(资料性附录)医用放射性废物存贮登记卡附录D(资料性附录)医用废弃封放射源存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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