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新公司法章程规定内容详情
新公司法章程规定内容详情新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及其约束力】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约束力的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
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章程应当包括如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股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力、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执行公司职务,而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同时,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其他还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较低,如最低注册资本只为3万元;但应当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人数不得多于50人。
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存在而自动消失。
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本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一、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旧公司法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旧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的法定规则和运营指南,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内部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范本,供参考。
公司名称:[公司全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全名为[公司全名],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依法在[注册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地址:本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为[注册办公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宗旨:本公司秉承诚信、创新、质量、服务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并为股东创造稳定回报。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六条公司的组织结构: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章程、决定利润分配。
2.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代表公司向内外界发表意见和声明。
3.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保护股东的权益。
4. 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立各个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等,根据需要可以进一步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公司章程修改:对本章程的修改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经监事会审查后生效。
第三章公司的股权结构第八条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分为创始股东和普通股东。
1. 创始股东:创始股东是指最早入股的原始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和优先回报权。
2. 普通股东:普通股东是指除了创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普通股份。
第九条股权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根据所持股权分享利润的权益,并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同时,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遵循合法经营、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公司的内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的真实、准确和合规性,及时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
1993公司法原条文
2005修订后公司法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模板(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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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其次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恳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供应必要条件。
第六条公司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平安爱护和平安生产,并实行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养。
第七条公司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酬劳、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平安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公司讨论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章公司名称、住宅及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住宅:*********。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新公司法_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行为,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七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全部缴纳。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 依法转让其出资;3.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权;4. 股息分配请求权;5. 公司终止时,依法分配剩余财产;6.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 按期缴纳出资;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4.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
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嗣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先后两次小修正,2005年10月27日经第 10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大幅修正,由原来的 230 条修订为 219 条,计新增 41 条、删除 46 条、修改 137 条,增、删、修之条文数目高达 224 条,修正幅度之大,已达实质立法之程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两小改一大改] 公司法本次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
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实现,需要借助公司章程机制。
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
因此,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寄望于公司章程能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公司章程的自治。
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授权性规范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
为鼓励公司自治,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公司法规定进一步细化。
公司法对公司事项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对这些原则规定予以细化,才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例如,《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第13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第16条关于公司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第45、46条关于董事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的规定,第49条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2、71、118条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第170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之聘用与解聘的规定,第217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的规定,等等。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建立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本章程是公司的根本组织规范,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公司註冊地位於____________,登記証號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的总部设在注册地,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年月日止。
第八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大会以全体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备案。
第九条在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股东组成。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综合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机构,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班子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职权和权限行使职务。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四)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五)决定公司发行证券和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六)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新《公司法》框架下定向减资的适度限制
• 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减资
• 法定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约定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7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按股比减资 原则+例外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治理与合规
《公司法》修订2024
2023年12月
目 录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2 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3 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 4 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 5 国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 一人公司管制的放松 7 公司法其他重要调整
01
4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欠缴股东 失权
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书面形式发出
不得少于六十日
•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经催缴失权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23
《
欠缴出资
低价出资
50条 21
瑕疵出资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欠缴出资
•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足额缴纳出资
低价出资
•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瑕疵出资—欠缴股东的失权&失权股东的救济
• 董事会未核查/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诉讼
公司章程新版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公司住所:[公司住所详细地址]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如: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自产产品等]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整。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六条公司股东:[列出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等]第七条股东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其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八条股东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要求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要求以下是 9 条关于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要求:1. 公司章程得明确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呀!就像你得清楚自己家在哪里一样重要。
比如说,“哎呀,咱成立的公司叫啥名,住在哪,这必须在章程里写明白呀!”2. 公司的经营范围那也得在章程里规定好哦!这就好比你要出门,得知道自己要往哪走、能干啥,不能瞎转悠吧。
比如“咱这章程里可得把经营范围定好咯,不然怎么开展业务呀!”3. 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得写清楚呀!这可关系到公司的实力和责任呢。
就好像你兜里有多少钱,得心里有数,对吧?像“哇塞,这注册资本在章程里可不糊弄,要明确好呢!”4. 公司章程要明确股东会的职权呀!股东会就像是公司的决策中心,怎么能含糊呢?比如“想想看,股东会的权力在章程里不明确,那不就乱套啦?”5.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也得在章程里细细说明呀!这就像一个团队里的核心,得有清楚的分工和职责。
像“哎呀呀,董事会在章程里得好好规划,这可不能马虎!”6. 监事会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少哇!这可是监督公司运行的重要部分呢。
好比有双眼睛时刻盯着,不能出问题呀。
比如“咱可不能忘了在章程里把监事会安排好,要保证公司健康发展呀!”7. 利润分配的规则要写在章程里呀!这就跟分蛋糕一样,得有个公平合理的办法。
像“哇,不在章程里定好利润分配,到时候不就乱啦?”8. 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也必须在章程里有规定呀!这可是大动作,不能没个章程可循。
比如“嘿,这些大事在章程里没个说法怎么行呢!”9. 章程还要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呢!这就像是给公司的未来留个预案。
像“哎呀,公司怎么解散,章程里必须得说清楚呀,不然到时候咋办!”我觉得吧,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必须得重视,把这些要求都好好落实了,公司才能顺顺利利地发展呀!。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确保了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此前,因为缺乏对公司章程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公司章程存在法律效力上的争议,新《公司法》的修订填补了这一空白。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东资格要求、权益分配、公司治理结构等重要内容,并且将对这些内容的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进行了明确。
对于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进行约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司章程的全面性和权威性,避免了公司章程的不完整或模糊性。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公司章程内容。
例如,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还应当包括公司的董事会设立、职权、召集和决策程序,以及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定方式等内容。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另外,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并且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股东2/3以上的同意。
此外,在公司章程变更中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护各方权益。
这一规定增加了对公司章程变更程序的约束和规范,防止了不当变更对投资者权益造成的损害。
最后,新《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公司章程中对违反公司章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进行了约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因违反公司章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维护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包括对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变更程序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标准版)
WORD 模板文档中文字均可以自行修改××××有限公司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基本信息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 、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股东名称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生活中,大家在工作的时候,肯定都是有工作准则的,公司需要遵守我国的法规,作为员工来说,就必须要遵守公司的章程。
违法公司的章程的话,公司是有权利进行处罚的。
当然了,公司的章程制定也是需要合情合理的。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通过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则主要为如下几个方面:1、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专属于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应当也必须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这也属于各国的立法通例。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以特别决议的形式作出。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及外部经营行为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影响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种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通例。
▲二、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内容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内容的规定在一个公司中,公司章程是对公司运营和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业务的发展,可能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为了明确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则和程序,以下是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内容的规定。
1. 标准修订程序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修订提案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发起,并以书面形式提出。
修订提案应明确说明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及修改的原因和目的。
其次,修订提案必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修订提案的通过需要得到股东或董事的多数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中进行记录。
2. 修订内容的范围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此类修订可能涉及公司的股东结构、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与免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等。
(2)经营活动的调整: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业务范围、核心业务等进行调整。
此类修订可能需要明确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进行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合作、合并等事项的权限和规范。
(3)权责关系的调整:公司章程可以调整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等。
此类修订可能需要明确公司内部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加强对执行层级的监督和约束。
3. 修订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为确保修订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修订提案的公告:修订提案必须提前发布公告,通知股东或董事会成员。
公告内容应清晰明了地描述修订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并注明公示的时间和地点。
(2)股东或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修订提案的讨论和表决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进行。
在会议上,应提供修订提案的相关信息和解释,以供股东或董事会成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表决。
(3)修订结果的公示:修订提案通过后,公司应将修订结果进行公示,包括修订后的章程正文,以及修订提案的通过时间和表决结果。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或以公司内部通知的形式告知股东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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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规定的介绍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和保证,是公司各相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务和司法机关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
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一梳理,以便更好的认识和理解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共有64个条文中出现了“公司章程”,其中11个条文中出现两次,即“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共出现75次。
这些条文中,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的规定,有的是对公司章程授权规定。
下面分别介绍之。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
共1条,即公司法第11条。
该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等的规定
共19个条文,包括第23、25、30、31、34、61、66、74、77、82、87、91、93、97、98、104、182、193、195条。
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
三、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等的规定
共14个条文,包括第16、20、22、28、53、59、75、84、94、105、113、148、149、150、153条。
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授权的规定。
共30个条文。
这些规定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司法未作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法仅规定的一个范围,授权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第二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在此之外还可另外规定;第三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优于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是我们学习中尤其需要掌握的,现一一列举如下:
1、法律未作规定,授权章程规定,包括第1
2、1
3、16、40、45、
46、51、52、71、106、118、166、170、181条(14个条文)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0条: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5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6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51条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占监事人数的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106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行低于三分之一)。
第166条有限责任公司将向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70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决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81条公司营业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规定之外,授权公司章程另外规定,包括38、44、47、49、
54、56、101、120、142、181、217条(11个条文)
第38条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其他职权。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7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其他职权。
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4条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会其他职权。
第56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01条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其他情形。
第120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42条除公司法对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181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之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其他公司解散事由均可成为公解散事由。
第217条: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外,公
司章程还可规定其他人员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有规定,同时授权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章程规定优于法律规
定,包括42、43、50、72、76、167条(6个条文)
第42条该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除外。
第43条该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0条该条规定了经理职权,但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2条该条对股权转让作了规定,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6条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67条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注:该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
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