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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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规定的介绍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和保证,是公司各相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务和司法机关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一梳理,以便更好的认识和理解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共有64个条文中出现了“公司章程”,其中11个条文中出现两次,即“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共出现75次。这些条文中,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的规定,有的是对公司章程授权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之。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

共1条,即公司法第11条。该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等的规定

共19个条文,包括第23、25、30、31、34、61、66、74、77、82、87、91、93、97、98、104、182、193、195条。

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

三、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等的规定

共14个条文,包括第16、20、22、28、53、59、75、84、94、105、113、148、149、150、153条。

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授权的规定。

共30个条文。这些规定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司法未作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法仅规定的一个范围,授权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第二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在此之外还可另外规定;第三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优于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是我们学习中尤其需要掌握的,现一一列举如下:

1、法律未作规定,授权章程规定,包括第1

2、1

3、16、40、45、

46、51、52、71、106、118、166、170、181条(14个条文)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0条: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5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6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第51条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占监事人数的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106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行低于三分之一)。

第166条有限责任公司将向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70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决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第181条公司营业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律规定之外,授权公司章程另外规定,包括38、44、47、49、

54、56、101、120、142、181、217条(11个条文)

第38条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其他职权。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7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其他职权。

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4条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会其他职权。

第56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01条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其他情形。

第120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42条除公司法对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181条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之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其他公司解散事由均可成为公解散事由。

第217条: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外,公

司章程还可规定其他人员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有规定,同时授权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章程规定优于法律规

定,包括42、43、50、72、76、167条(6个条文)

第42条该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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