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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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主席团关于印发《学生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学生会各部门:
《学生会工作条例》已经由学生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并已由秘书处存档。现在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学习,认真贯彻,认真落实,认真执行。
《条例》旨在加强学生会的纪律建设,提高全体学生干部的工作素质,增强学生会的领导,完善学生会的工作机制,为打造“最强学生会”奋斗。
大悟一中学生会主席团
2015年9月17日
学生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会工作条例》是依据《湖北省大悟县第一中学学生会章程》制定的,针对湖北省大悟县第一中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干部和学生会组织在履行职责时所必须遵守的工作条例。
第二条条例的执行,由主席团负总责。
第三条条例适用于各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定马克思列宁主义信念,端正态度,积极进取,乐于奉献。
第五条学生会各级组织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学生工作。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六条学生会主席团、各部门、各年级应定期召开例行或专项会议。
第七条召开会议时,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应向会议负责人请假。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会议,一个月超过三次的,给予留职察看处分,超过五次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第八条开会时,应按照会场布置就座,集中精神,认真聆听,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做好会议笔记,需要向学生传达的,应及时、准确地传达。不能讲小话、开小会,不能扰乱会场秩序,破坏会议纪律。
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破坏会议纪律的,应给予内部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的,应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第九条会议负责人应提前将会议主要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如果是临时或保密会议,可以不予告知。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果有必要,应印发到各指定单位,并在校刊校报上登载。
第十条各部门、年级学生会召开非临时会议时,应邀请分管工作的主席团成员出席会议,并将会议纪要抄送主席团秘书处留存。
第三章油印制度
第十一条主席团印发的文件应由秘书处负责付印和分发。
第十二条各部门印发的文件应由分管工作的主席团成员书面批准,交付秘书处付印并分发。跨部门发布的,应由常务副主席书面批准。在所有会内组织印发的,应由主席团主席书面批准。
第十三条各年级学生会印发的文件应由本年级批准后,自行付印并分发。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学生会的油印经费额度进行学生会工作没有直接联系或者没有得到批准的印刷,违者应按照油印费用照价偿还,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五条油印应遵从“简单、节省”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损公肥私,非特殊情况不得彩印,当油印费用过大时,应报请团委审批。风纪部和秘书处应密切监督油印经费额度的使用。
第四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在本部门认为事关重大时,应将事件书面报告主席团。
第十八条主席团副主席有书面批复分管部门请示的权利。
第十九条主席团主席有书面批复跨部门请示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部门作出重大决定而未上报主席团审批的,应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集体警告、留职察看或撤销职务处分。
第五章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所有的档案属于内部参考范围,未经主席团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各部门的会议记录;主席团、各部门、各年级学生会发布的文件;学校有关部门下发学生会
的文件;学生会干部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学生会印发的内部通讯等都属于应留存保管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每年七月初,秘书处应将本届学生会留存的档案装订成册,予以上交,作为下一届学生会工作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干部信息、奖惩记录也应作为特殊档案单独保存。
第六章考评制度
第二十六条每月月底,主席团有关成员、风纪部、组织部、秘书处联合对各部副部长以上除主席团成员外(含副部长)进行考核。并向主席团提交考核报告。考核内容有:是否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是否按时参加会议;是否受到学生举报;是否违纪;是否消极怠工等等。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连续三个月考核等级为良以下(不含良)的,应给予降职或撤销职务处分。
第二十七条考核的结果经过主席团批准后,内部通报各部门并由秘书处留存。
第二十八条体卫部每周对各年级各班大扫除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分为:最清洁、清洁和不清洁。考评结果交分管工作的副主席批准后在下周一早的升旗仪式上通报全校。
第二十九条考评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严禁暗箱操作等行为。风纪部应监督考评人员。
第三十条每学年度对干部考评结果予以汇总,评选出
最优秀干部,予以提拔。
第七章处分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处分分为:内部警告、内部通报批评、留职察看、停职反省、降职、撤职查办、开除出会。
第三十二条经过风纪部调查,的确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给最高为留职察看处分。给予停职反省以上处分的,应报请分管工作的主席团成员批准。给予开除出会处分的,应由主席团批准。
第三十三条给予停职反省、降职、撤职查办处分的,主席团应另行选拔干部补充。
第三十四条给予处分应秉承着严谨认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能在没有调查清楚事情情况的前提下,盲目地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给予处分时,应召开会议讨论。主席团应派出成员出席,应允许被处分人参加会议并声辩。处分决定应由被处分人签署意见。被处分人对于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天内向主席团提出申诉。
第八章组织人事制度
第三十六条组织部应定期从高一年级学生干部中挑选出德才兼备、品学兼优、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开拓求实的学生干部,拟出名单,作为后备干部。名单由组织部部长保存,严禁向外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