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与效力研究(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文/王卓卓【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
学者们对保险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
本文针对理论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详细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适用限制问题。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限制第三人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损失填补原则。
损失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来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险领域无损害即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应无问题。
有问题者,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权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此外,随着社会保障问题日益被重视,社会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也亟待深入探讨。
本文将从这三个领域研究保险到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问题。
补性。
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健康保险中不适用。
(三)从保险标的来看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
因此,人身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所获得的保险金只能算是对直接损失的弥补,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
保险事故只是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而并不能决定保险赔付的额度。
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通常,财产保险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种。
对财产损失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当不存疑议,争议较大的是在责任保险中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
(一)责任保险的性质辨析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
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因此,责任保险适用“无损失既无保险”原则,同时它又呈现出与传统的较为典型的财产保险的差异性,朝着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的方向发展。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根据保险合同发生的赔偿金后,获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涉及到许多方面,本文将对此进行浅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追偿的对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情况。
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多种情况。
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被行使的对象还包括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涉及到赔偿金额的计算。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一定金额后进行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必须限定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金额内。
换言之,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了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金后,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涉及到行使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且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并获得确认等。
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向第三人提出索赔,并在索赔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受到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追偿协议的影响。
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可以与第三人达成追偿协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追偿协议可以约定诸如法律程序、赔偿金额、赔付方式等内容,从而提高追偿的成功率和效率。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涉及到追偿的对象、赔偿金额的计算、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追偿协议等方面。
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行使范围,以保护自身权益和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功能/性质/适用范围内容提要: 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逃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
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
2009年《保险法》经历了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但是规范保险代位权的条文几乎只字未改。
这可能反映了立法者的三个意向,一则该部分立法大体上是成功的,无需改动;二则保险代位权在我国实务中应用较少,不像理赔难等问题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多,亟待解决,因而暂时可以抓大放小;三则国内对此问题的学术积淀少,观点千篇一律,对国外的研究状况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理论的不足使得立法者不敢妄动。
然而,应该看到的是,保险代位权由于所涉三人关系的复杂性和制度应用的广泛性,在欧美国家的保险法研究和实务中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面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徒具空架的现状,本文不拟局限于对制度机体细枝末节的推敲,而欲在对两大法系的制度原理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性质及适用范围的问题,以期构筑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基。
一、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对于保险代位权而言,其功能是什么和能否实现,不仅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存废,还决定了制度搭建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这是研究保险代位权无法绕过的论题。
(一)关于保险代位权功能的学说梳理在大陆法系,代位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
[1]但是英美法中的代位权(subrogation )制度完全是本土产物,源于衡平法的创造。
在Castellain v. Preston案中,“代位权”一词首次在英美法中被明确地用于保险法中。
[2]保险代位权,是指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对于同一损害,除了可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之外,同时也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为避免被保险人违反损失填补原则,而在保险人先为保险给付之后,于给付的范围内,使保险人取得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承保保险合同时,对于被保险人
因合同约定的事故或者事件而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能够代替被保
险人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其主要的适用对象为保险人承保的
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类型的保险合同。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践中,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是“传统代位
权理论”和“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
传统代位权理论主张,被保
险人在发生损害后,根据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应当向被保
险人进行赔偿,但被保险人可以将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进行代位行使。
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则主张,保险人在承保保险合同时,已经自
行或者通过再保险的形式承担了被保险人可能会产生的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对第三人进行代位追偿,从而保护保险人自身的利益。
在实践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运用,能够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及
其利益,也能够促进保险公司更好地履行承保职责,从而加强保险
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局
限性,例如在赔偿标准、责任认定等方面,可能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因此,未来需要通过更加系统、科学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建设,
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要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代位行使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条件。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其行使范围主要受到《侵权责任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同时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限制。
本文将就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浅析,以期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的,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人直接向其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为解释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因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赡养人、扶养人等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受害人的近亲属、赡养人、扶养人等相对受益人,在受害人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同样可以请求保险人代位行使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适用于受害人的近亲属、赡养人、扶养人等相对受益人。
而对于其他非受害人的第三人,则不具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
受益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代位行使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行为应当是基于被保险人的责任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其相对人有责任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依法对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间为六个月。
”根据该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被保险人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并有明确的相对人应当承担责任。
保险法代位求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法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获得双重赔偿。
本篇将详细阐述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概念与意义1. 概念保险法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在其赔偿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2. 意义(1)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2)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3)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三、适用范围1. 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2.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3.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四、行使条件1.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代位求偿权;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3. 保险人已支付赔偿金;4. 代位求偿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五、行使程序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审核,确认是否具备代位求偿权;2. 保险人确认具备代位求偿权后,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代位求偿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3. 被保险人收到代位求偿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4.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5. 第三者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的,保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效力1.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第三者不得拒绝;2.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取得的赔偿金,归保险人所有;3.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不影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4.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其他权利。
七、例外情况1.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前;2.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3. 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4. 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八、法律责任1. 被保险人违反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造成保险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 保险人滥用代位求偿权,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3. 第三者违反法律规定,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持全面否定的态度,仅将其限定在财产保险的范围,并没有根据定额、补偿的不同特点,对人身保险进行再分类,再加之“人身无价”观念下形成的思维定势的影响,使得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无法解决相关的现实问题。
为了促进保险业的长足发展,未来的改进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摆脱“人身无价”观念的束缚,从保险业务性质的角度探寻二元划分模式的不足,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重新确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解决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偏差。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代位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得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60条中也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上述概念和保险代位权在《保险法》中所处的章节位置来看,代位权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是毫无疑问的,那么人身保险中,具体地说,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种补偿型的人身保险中是否也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呢?
一、《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正如上文所述,《保险法》第60条为代位权制度在财产保险领域。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由保险人行使或者承担的权利。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中,其具体内容包括了什么?以及它的相关原则和局限性如何?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浅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
这意味着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或者向受益人履行保险合同。
第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了对被保险人的债务要求和抗辩权。
这意味着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债务要求和债务抗辩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对抗债务人主张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包括了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这意味着保险人可以向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追偿因被保险事故而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了这些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行使,可以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的原则。
这意味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保险合同的原则和规定。
第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利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这意味着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滥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通过这些原则的遵循,可以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对被保险人的债务要求和抗辩权以及对第三人的追偿权等内容。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了遵循保险合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了受到保险合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约束。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
代位求偿在保险法的意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可以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其结果是,被保险人获得了超过其所受损害的赔偿,违背了损害填补与得利禁止原则,容易滋生不法及不道德行为,保险固有的道德风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而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从而避免了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
2.避免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虽然可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但会致使加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适当地免除,从而使得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在此场合无法实现。
此外,第三人不适当的免除责任还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用弗莱明的话说,“如果侵权人的责任依受害人是否投保而改变,以至于他在一种情况下(且通常是在富有的社区)责任人被免除了责任,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却不能,那不算邪恶的话,也属于很稀奇。
” [10]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后,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避免了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
当然,保险人有权放弃或者不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从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看,这种情形也较直接免除加害第三人的责任更为合理。
3.促使社会大众小心预防意外发生。
任何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会因为受害人投保这一偶然原因而免除,因此,个人行事时,仍然应当小心谨慎,而不致心存侥幸;购买了财产保险的人的财产也不致暴露在更高的风险之下。
从全社会角度看,这种状态有利于减少总体损害,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4.增加保险人责任财产从保险人的角度看,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果,是增加了保险人的责任财产。
从被保险人角度看,保险人责任财产是其保险金请求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担保,保险人责任财产的增加,使得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几率增加。
尽管在个案中,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先,行使代位求偿权在后,但从整体来看,上述效果显然存在。
5.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保险费的计算是建立在保险人对于未来保险给付的合理估计的基础上的。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
约定的,一旦遭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将自己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保险赔偿权利,转
让给其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让第三人代替其行使保险赔偿权利的一种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可以将保险赔偿权转让给哪些人,并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行使这种权利。
本文将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浅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有关。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将保险赔偿权转让给与其保险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意味着
该第三人必须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而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人。
只有当第三人与被保
险人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即第三人可能因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时,被保险
人才可以将保险赔偿权转让给该第三人。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赔偿权被滥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转让的对象、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
的关系,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等。
被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应当遵循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第三人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
保险赔偿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在法律和合同框架下的,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被保险人应该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满足行使保险代位求偿
权的条件。
保险行业应该加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宣传和解释,增加投保人对保险代位求
偿权的了解,以避免因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导致损失的发生。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范围一直是保险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定义、行使范围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对其进行浅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呢?在保险法律体系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是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来说,它的行使范围包括保险金的给付范围以内,即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范围,也是其核心内容。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涉及到哪些具体情况呢?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包括了一些特殊的情况。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有权要求对方签署代位权委托书,以便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保险公司还可以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也是其行使范围的一部分。
保险公司还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会受到一些具体情况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受到哪些限制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个人的损失,即保险公司不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个人的损失,只能代位追偿保险金的给付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以免时效已过导致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否包括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等问题,保险法学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对于这些争议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推动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1. 引言1.1 概述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或损失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后,保险人取得了对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权的代位,即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与被保险人并行的权利,其行使不影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且被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可以独立行使,不受保险人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际运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经济价值,可以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
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建立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履行其赔偿责任,提高赔付效率,增强社会信任度。
在我国法律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和行使均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监管,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和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和提升,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1.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承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权利。
其法律基础在于保险合同双方的协议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转移的规定。
具体来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后,依法取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权利。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享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全部权利,并且可以主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包括财产、人身等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是保险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确立了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为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正文2.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指保险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发生赔偿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适⽤范围在保险事故中,代位求偿权是经常提及的概念,只有当保险满⾜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和适⽤范围时,保险公司才能代位求偿,那么,代位求偿权的适⽤范围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求偿权的适⽤范围1、被保险⼈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具体⽽⾔:发⽣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是由第三⼈的⾏为引起;被保险⼈对第三⼈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被保险⼈对第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很可能⽆法成功⾏使代位求偿权。
2、保险⼈已经向被保险⼈实际⽀付保险赔偿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应当已经实际⽀付保险赔偿。
3、保险⼈⾏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保险⼈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实际赔付的数额。
就这⼀问题,海事诉讼法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致。
海商法第252条虽未明确规定保险⼈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索赔,但该法第254条第2款--"保险⼈从第三⼈取得的赔偿,超过其⽀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保险?似乎暗⽰保险⼈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海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海商法与保险法上述规定的不⼀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4、保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的损失保险海上代位求偿权的作⽤从实务上考察,确⽴代位权,被保险⼈可以从向责任⼈(第三⼈)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将之转移给保险⼈去进⾏。
另⼀⽅⾯,确⽴代位权,保险⼈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上考察,代位权的确⽴则主要起以下作⽤:1、可避免被保险⼈获得双重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数额⼤于实际损失,⽽获不当得利,违反损害补偿原则。
2、基于侵权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终负有清偿责任的⼈,使其不得因保险⼈的赔偿⽽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3、保险⼈在给付赔款后,⾃然要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因此,不但被保险⼈获得其应得的补偿,保险⼈也履⾏了应尽的义务,⽽有责任的第三者也受到应有的追究。
保险代位追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向第三者行使该权利的行为。
保险代位追偿制度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保险代位追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应当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相关规定,也为保险代位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保险代位追偿的适用范围1. 财产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代位追偿适用于以下情况:(1)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
(2)因保险标的本身的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
2. 人身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代位追偿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因第三者责任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
(2)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
四、保险代位追偿的程序1. 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 转让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转让权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3. 行使权利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行使被保险人转让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保险人应当证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2)保险人应当证明第三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责任。
(3)保险人应当证明第三者有能力赔偿。
4. 赔偿金额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5. 赔偿期限保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自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将自己的保险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来实现赔偿的一种权利。
在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旨在提供更加灵活的赔偿方式,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取应得的保险赔偿。
首先,我将介绍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
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以下情况:当被保险人因为其他人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将自己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对方,由对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我将探讨代位求偿权的作用和意义。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但肇事方责任明确,此时被保险人可以将自己的赔偿权益转让给肇事方,由肇事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赔偿,提高赔偿效率。
此外,代位求偿权还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拖延赔偿、逃避责任等问题,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然后,我将解释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受让式代位求偿权,即被保险人将自己的保险权益以书面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二是法定式代位求偿权,即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的情况下受益人自动享有代位求偿权。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都需要受益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最后,我将探讨代位求偿权的约束和限制。
代位求偿权虽然为受益人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赔偿方式,但在行使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首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另外,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受益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合法的代位求偿权。
此外,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保险公司的利益,不能滥用权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有益于受益人的权利,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赔偿效率,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在实际应用中,受益人应该充分了解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方式,合理行使代位求偿权,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
学者们对保险权的理论基础、法律性质、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及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等存在诸多争议。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实务许多问题都没有涉及。
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
本文较深入研究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详细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的限制,并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护设计了更加周密的保护措施。
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体系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研究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历史沿革、概念、性质、本质和传统代位求偿权理论的质疑;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基本理论即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和适用的限制;第三部分阐述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遇到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
包括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和行使名义之一般问题与重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第三人的抗辩权、第三人清偿的效力、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等特殊问题。
最后一部分探讨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义务主体(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如何履行协助义务,和被保险人抛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第一部分探讨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
首先,简要地介绍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从英国司法实践到大多数国家保险法普遍确立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发展史。
然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下了一个定义,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损害保险中,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接着对保险代位求偿与债权代位进行了比较,着重指出了它们在功能上的差异,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是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调和保险制度与侵权或违约责任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论文
保险代位求偿权研究论文一、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限制保险代位求偿权为贯彻所有保险的核心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的一种方式,即意味着损失补偿为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之保险的基本原则,而财产保险是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最典型最完备的领域,“无损害即无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准则。
这项原则对防止或避免被保险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超出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额外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以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即使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超出其实际财产价值的保险赔偿金。
因第三种不法行为致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已向第三人追索并获得赔偿的,对保险人而言,此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已被弥补,被保险人等于无损害发生,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故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已为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认同,在各类专著、教材中,也往往将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论述置于财产保险之章节中,以表明保险代位求偿权乃财产保险领域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一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议。
以英国学者JefferyW.Stempel为代表的“赞同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特点介于人身和财产保险之间,保险金的给付同样具有补偿损失的性质。
既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意在于填补损失,那么亦可适用于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
尤其是在第三人过错行为伤害了被保险人并伴有医疗费支出的情况下,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更具有现实意义。
因为以医疗费等费用的既定数额即可推断出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亦可以此确定第三人的赔偿金额。
以美国学者KennethH.York为代表的另一派学者则持相反的观点。
他们认为,虽然疾病和伤害领域的保险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此种补偿与纯粹财产性质的补偿是不同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一项固有的制度。
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事故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利益分配的一项制度设计,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的一项权利。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关的保险权益争端也在逐渐增加。
然而,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还相对滞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
这表现出来的是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捉襟见肘。
如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已事实上支付了赔偿金为前提,还是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否以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能够完全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为要件;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只能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的效力如何;保险代位求偿权以谁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是否有限制,具体限制的对象有哪些;人身保险一律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在保险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成为保险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有鉴于此,在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得到完善,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的得到完善。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和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为接下来探讨该项权利的法律适用做好铺垫。
保险代位求偿权起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转移制度,性质为法定债权转让,目的和功能为在规避道德风险的同时保障被保险人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
第二部分内容主要探讨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原因、取得条件、取得证明和成立条件四个问题。
第三部分内容主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适用问题。
重点针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名义、行使对象和行使范围三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四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重点论述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和被保险人弃权时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保护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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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与效力研究(一)刘凯湘、汪华亮关键词: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效力内容提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促使社会大众小心预防意外发生、增加保险人责任财产、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等五项规范价值,我国保险法应当坚持这一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属于债权,来源于法定债权移转。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保险目的而非保险标的,故人身保险亦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之适用情形。
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经成立,即对保险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发生效力。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相对人的限制,二是受偿顺序的限制,三是诉讼时效的限制。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的重要制度,但有关的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
本文拟就其中三项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即: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何在,换言之,为什么要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到底是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的结果抑或仅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论?其法律性质是什么?第二,保险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位求偿权适用于何种保险?是所有类型的保险还是部分保险?其依据是什么?第三,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实现?具体地说,保险代位求偿权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有何规则?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应当受到何种限制?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的探讨涉及三个范畴,包括:该权利的理论依据;该权利的立法价值;该权利的法律性质。
笔者希望在此基础上回答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废之争的讨论。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1.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核心地位从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观念来看,保险是人类为了对抗共同生活的威胁,以协力的方法预作准备,企图共存共荣并发挥社会成员的相互援助的一种制度。
[1]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保险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是危险发生时所适用的善后方法,并且是预想危险的发生及其结果的一种经济准备制度。
[2]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3]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保险均与损害填补相关甚密。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集合众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多社会成员之确定负担,以填补小部分社会成员所受之不确定损害;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使得不确定损害之填补更为精确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填补一方当事人所受之损害,系另一方当事人之主要义务。
正因为如此,学者将损害填补列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损害填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之损失,应如数获得赔偿,俾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
[4]所谓如数获得赔偿,应当包含两层意义:第一,赔偿应当充分,即赔偿数额不应当低于被保险人所受之损害,但在不足额保险、存在免赔额以及造成损害的近因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将少于被保险人所受之损害。
第二,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所受之损害,以避免被保险人从中获利,此即保险法上的得利禁止原则。
得利禁止原则系由损害填补原则引申而来,为贯彻此项原则,保险法上设有多项特殊制度,例如,超额保险之禁止(《保险法》第40条)、重复保险之限制(《保险法》第41条)、委付(《海商法》第249条)、物上代位(《海商法》第256条)以及本文所研究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2.民事责任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在保险责任中的体现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相关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为民事责任之一种,且能集中体现法律责任的功能。
一方面,它是法律对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谴责和惩戒,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某种侵权行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也是矫正不法行为的重要措施。
另一方面,它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期能有效地训诫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各种损害的发生,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5]此外,它还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和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
因此,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仅对于当事人意义重大,更关乎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3.经济学上的依据经济学上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保险人财产的增加,将提高其清偿能力,有利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
这一点显而易见,无须赘述。
第二,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保险费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为纯保险费,系备作危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之用,根据损失几率计算之;一为附加保险费,主要指各种业务费用、佣金支出及预计利润而言。
保险费率与保险费的关系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
[6]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十分复杂,但是,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计算纯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是保险额损失率,即保险损失赔偿额与承保保险金额的比率。
而在理论上,保险损失赔偿额=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时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收回的金额(如委付后取得保险标的的残值,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赔偿等)。
[7]在这个等式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会对保险费率产生影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衡平法原则和保险合同的暗含条款在英美法系,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主要有两个理论。
一种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以衡平原则为基础,这是在英国广为接受的代位权的基础,在美国也一样。
在美国,允许代位至少有三个传统的衡平原因:(1)善意支付了他人的债务或义务的人依衡平法原则(准合同性地)购买了或至少有权享有债务人或侵权人所欠的义务;(2)第三人(侵权人)不能仅因为受害人有预见性的投了保,就有权白白地免除了义务;(3)允许承保人获偿,从而减少总的保险收费,对公众有利。
另一种认为其基础是保险合同中的暗含条款,用迪普洛克勋爵的话说:“英国法上没有概括的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则……代位包含着多个概念……一些被代位的权利源于合同,如保险合同……”。
但是不管其依据如何,代位规则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明示条款来修订。
[8](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意义由于第三人(加害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受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从损害赔偿法角度看,受害人享有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保险法角度看,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法律应当如何处理被保险人(受害人)的这两项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保险史上曾经并仍然存在以下三种解决模式:其一,禁止被保险人重复地行使两种请求权,确认保险人的代位权,存置第三人的责任;其二,肯定被保险人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废止保险人的代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存置第三人的责任;其三,禁止被保险人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废止保险人的代位权,免除第三人的责任。
[9]现行各国立法基本上都采用第一种模式,即普遍确立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但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确立,并非法律概念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基于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而作出的选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按照上述第二种模式,被保险人可以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其结果是,被保险人获得了超过其所受损害的赔偿,违背了损害填补与得利禁止原则,容易滋生不法及不道德行为,保险固有的道德风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而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从而避免了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
2.避免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按照上述第三种模式,虽然可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但会致使加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适当地免除,从而使得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在此场合无法实现。
此外,第三人不适当的免除责任还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用弗莱明的话说,“如果侵权人的责任依受害人是否投保而改变,以至于他在一种情况下(且通常是在富有的社区)责任人被免除了责任,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却不能,那不算邪恶的话,也属于很稀奇。
” [10]而根据保险代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求偿权制度,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后,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避免了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
当然,保险人有权放弃或者不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从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看,这种情形也较直接免除加害第三人的责任更为合理。
3.促使社会大众小心预防意外发生此为上述第二点的结果。
任何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会因为受害人投保这一偶然原因而免除,因此,个人行事时,仍然应当小心谨慎,而不致心存侥幸;购买了财产保险的人的财产也不致暴露在更高的风险之下。
从全社会角度看,这种状态有利于减少总体损害,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4.增加保险人责任财产从保险人的角度看,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果,是增加了保险人的责任财产。
从被保险人角度看,保险人责任财产是其保险金请求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担保,保险人责任财产的增加,使得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几率增加。
尽管在个案中,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先,行使代位求偿权在后,但从整体来看,上述效果显然存在。
5.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如前所述,保险费的计算是建立在保险人对于未来保险给付的合理估计的基础上的。
预期保险给付越低,则保险费率越低。
就静态效果而言,由于保险费率在一定期限内是固定不变的,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只能增加保险人的利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不会影响保险费率。
但就动态效果而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实际上降低了保险给付负担,进而降低预期保险给付,最终会降低保险费率,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废之争尽管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并为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所肯认,但它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
归纳起来,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由为如下几点:第一,保险契约即由当事人合意订立,不应涉及第三人之法律行为。
[11]第二,保险代位求偿权避免了被保险人双重得利,却使保险人获得了不当得利。
第三,侵权法惩罚功能的淡化,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使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失去存在的必要。
[12] 第四,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本没有预防作用。
一方面,除了故意过错人的案例以外,代位诉讼的可能性似乎对过错人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有的时候过错人是生产者或者供应者,他们可以将费用转给其他群体,例如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这样费用又回到了被保险人,在这些情况下,代位显然是白费。
[13]第五,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成本过高。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道德成本构成。
直接成本包括私人成本与公共成本,减少或者取消代位求偿权诉讼,将节省保险人的营业费用,节约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