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及其反映财税思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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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及其反映的财税思想评价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1-095-01

摘要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问题一直是研究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建立一套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国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绩效,对比差距,从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

力至关重要。本文研究过去三十年上市银行绩效体系,旨在为我国上市银行绩效评价的研究和发展提供可行的方法与思路。

关键词上市银行绩效评价发展阶段

一、两税法的内容

两税法由唐朝宰相杨炎提出,主要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更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人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其基本点如下:

1.量入为出的征税原则。中央根据预定的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然后分配给各地。各地按照中央所分配的税额数,向当地民户征收。

2.计税依据为资产额。所有居户,都按贫富,也就是按资产和田亩定出户等。

3.征税时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

十一月。

4.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废除,但丁额不废,即保持人丁,作为征兵、派差的依据。

5.商贾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居住户税收负担均等。

二、两税法所反映的财税思想

1.税制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以前实行的租庸调制本来就有很大的弊端,正如杨炎所说:“租庸之法弊久矣!”“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转移,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得非当时之实。”也就是说,户部编制的租庸调、地税、户税等项税收计划的依据严重失实,以丁口为计税对象的租庸制丧失经济基础,亟待改革。

2.税目须统一,征管手续应尽量简明。杨炎主张的两税法,“其租庸杂徭悉省”,也就是所有的杂税和徭役都并入两税---居人之税(户税)和田亩之税(地税),其纳税期限分别是,户税夏秋两季分别征收,地税的夏税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这些主张不仅有利于矫正此前税目繁多、百姓负担沉重的积弊,同时贯彻了合理税制所必备的确实、便利的原则。

3.计税对象应该合理。两税法的计税对象改变了租庸调制以丁口为计税对象的传统,改以资产为计税对象。“户为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两税法以资产为计税原则的思想是杨炎税制改革思想的精髓,它顺应了唐中期以来土地关系的发展趋势,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此后绵延800多年而经久不衰。

4.征税应该考虑百姓实际负担能力,应量入为出。两税的税收总量的征税原则是“量入为出”。即“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这一原则通过编制预算对支出作出一定限制来发挥作用,实际上对减轻百姓的税负具有积极意义。

三、对两税法的评价

(一)积极意义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唐朝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租庸调实行时期,皇亲国戚、大官僚地主以及其他贵族都享有免税权和免役权,两税法则规定不论主户、客户,甚至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负担税收,从而扩大了税基,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人。

2.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缓解了阶级矛盾,发展了生产。两税的计税对象是以资产、田亩来计算的,就是以“以贫富为差”。正如当时陆贽所说:“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这些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并且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的阶级矛盾。

3.巩固和加强了中央集权。安史之乱以后,中央统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据愈演愈烈,出现藩镇割据的状况,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

统一和强盛。两税法消除了从前财政上的混乱,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

此外,两税法在赋税史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在中国长达数千

年的封建社会中三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税制改革之一(另外两次是这就是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人亩”)。其“量入为出”和“公平税负”的税收征收原则,以及明晰税收征管权限、简化税制等思想对现代税制都有借鉴意义。例如我国当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金融危机背景下为企业减轻税负,为拉动消

费实行特定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减半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

税负合理的原则。

(二)不足之处

唐德宗年间,宰相陆贽发表过著名的《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20世纪60年代有的学者据此分析,称之为“两税法的反对派”,实际上暴露了两税法的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

1.缺乏统一税率,各地税负不均。陆贽指出,两税法“创制之首,不务齐平,但令本道本州各依旧额征税,乃搜摘郡邑,劾验簿书,每

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也就是由于各州所定的两税钱谷定额,来源于大历年间年份不一的旧征税额,轻

重相悬、再摊派到居户和田亩之上,自然就多寡不一,造成各地两税税负不均。

2.某种意义上加重了百姓负担。两税法的“定税计钱,折钱纳物”有一定的弊端。因为两税法定税之初都是以货币计量,但在实际缴

纳的时候,有不少是配有实物来缴纳的。“初定两税之时,百姓纳税一匹,折钱三千二百文,大率万钱,为绢三匹……近百姓纳绢一匹,

折钱一千五六百文,大率万钱,为绢六匹。”所以到后来,从一开始的百姓看重货币演变到百姓更看重实物,两税钱定额的折纳方法成倍的加重了百姓的实际纳税负担。

3.以资产和田亩为计税对象有失真现象。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比起租庸调制的“以丁夫为本”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加上贪官污吏和一些贵族在调

查资产时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导致某些官僚地主隐瞒财产和田亩数量,加上官方对评估赢利性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之间的价值差异有一定难度,从而造成税源损失,税负不公。

参考文献:

[1]孙文学,刘佐.中国赋税思想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5.

[2]韩淑红.两税法改革及其社会效应分析.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2008(6).

[3]王复华.试论两税法的财政改革及其对唐中、后期经济的影响.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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