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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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通 知 .鉴 定 人 拒 不 出庭 作 证 的 .鉴定 意 见 不 得 作 为 定
定 人 受 到 的待 遇 明显 比证 人 宽 松 。另 外 . 司法 解 释 对 证 人
无 法 出庭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并 要 求 通 过 “ 视 频 作 证 ” 予 以 弥 补 而 对 鉴 定 人 “ 其 他 正 当理 由无 法 出庭 ”没
一
、
公 安机 关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配 套 制 度 缺 陷
理。 [ 1 l 在 惩 戒 无 正 当 理 由拒 绝 出庭 作 证 方 面 . 《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登 记 管理 办 法 》 规 定 “ 经 人 民法 院 依 法 通 知 .无 正 当 理 由 拒绝 出庭 作证 的鉴 定 人 .应 当 主 动 向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注 销 资格 .登记 管 理 部 门 也 可 以 直 接 注 销 其 鉴 定 资 格 ” .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 经 人 民法 院依 法 通 知 ,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也 无 需 进 行 视 频 作 证 弥 补 .这 无 疑 给 鉴 定
案 的 根 据 ” 本条 被 视 为 强 制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出庭 的依 据 .
学 术 界 广 为 称 颂 .认 为 是 新 刑 诉 法 的亮 点 之 一 。 自新 刑 诉
人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留下 漏 洞 ( 二 )鉴 定 人 管 理 “ 两 张 皮 ”一 事不 同罚 目前 ,公 安 机 关 依 据 《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对 内 部 鉴 定 人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司 法 部 门依 据 《 司法 鉴
作 证 的后 果 是 .鉴 定 结 论 不 被 法 官 采 信 . 只 影 响 庭 审 结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对 社 会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人 进 行 登 记 管
法 实 施 以来 .庭 审 实 务 暴 露 出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配 套 制 度 不 完 善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遇 到诸 多 问 题 .没 有 达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非 法 定 事 由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的 .由 省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3个月 以上 1 年 以 下 的处 罚 :情 节严 重 的 .撤 销 登
在 现 行 案 件 中 ,故 意 伤 害 导 致 的轻 伤 、重 伤 案 件 、 杀 人 案 件 、强 奸 案 件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等 都 需 要 公 安 机关 鉴 定 人 作 出 相 关 检 验 .作 为 侦 查 办 案 、 定 罪 量 刑 的 重 要 证 据 。 在 诉 讼 中 ,出 于 各 自的认 识 和 目的 .往 往 公 诉 人 、当 事 人 和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都 要 对 鉴 定 结 论 进 行质 询 .提 出 异 议 .按 新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将 经 常 化 出
的规 定 不 具 操 作 性 公 安机 关 鉴 定人 无 正 当理 由拒 绝 出 庭
鉴 定 人 有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 漏 洞 可 钻 .或 者 宁可 自己 正确 的
鉴 定结 论被 法 庭 排 除 也 不 愿 意 出庭 作 证 f 一1相 关 司法 解 释 对 鉴 定 人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留 有余 地 与新刑诉法配套出台的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
第 1 3卷 第 4期
公安机关鉴定人 出庭作证配套制度 ຫໍສະໝຸດ Baidu
李 普 济 李 浩 2
( 1 . N J I I 省公 安 厅 , 四川 成 都 6 1 0 0 4 1 ;2 . 南京 森林 警 察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42 0 )
摘 要 : 新 刑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接 到 法 院 出庭 通 知 后 , 必须 出庭 接 受 质 证 。 然 而 , 由于 相 关 出庭 作 证 的配 套 制 度 的 修 正 滞 后 , 导致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仍 然 不 愿 意 或 者 找理 由不 出庭 。 本 文在 分 析 英 美 法 系 和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有 关 鉴定 人 出庭 的制 度 后 ,结 合 实 际 ,提 出 了公 安机 关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体 系 的设 想 。 关键 词 :公 安 机 关 鉴定 人 : 出庭 :配 套 制 度
庭 作 证 、接 受 质 询 。 然 而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出庭 的 配套 制 度 却 未 随 着 刑 诉 法 的 修 改 而 相 应 的调 整 .导 致 公 安 机 关 的
记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两 相 比较 .不 难 发现 “ 鉴 定 人 违 规 后 主 动 向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申请 注 销 资 格 ”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6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2 — 6 4 0 5( 2 0 1 3 )0 4 — 0 0 4 7 — 0 3
新 刑 诉 法 第 一 百 八 十七 条 明 确规 定 : “ 公 诉 人 、 当事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对鉴 定 意 见 有 异 议 .人 民法 院 认 为 鉴 定 人 有 必 要 出庭 的 .鉴 定 人 应 当 出 庭 作 证 经 人 民
2 0 1 3年 1 2月
河 北公 安警 察职 业学 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be i Vo c  ̄i o n M C o l l e g e o f P u b l i c S e c u it r y Po l i c e
De c .2 01 3 Vo l _1 3 No .4
定 人 受 到 的待 遇 明显 比证 人 宽 松 。另 外 . 司法 解 释 对 证 人
无 法 出庭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并 要 求 通 过 “ 视 频 作 证 ” 予 以 弥 补 而 对 鉴 定 人 “ 其 他 正 当理 由无 法 出庭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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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安机 关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配 套 制 度 缺 陷
理。 [ 1 l 在 惩 戒 无 正 当 理 由拒 绝 出庭 作 证 方 面 . 《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登 记 管理 办 法 》 规 定 “ 经 人 民法 院 依 法 通 知 .无 正 当 理 由 拒绝 出庭 作证 的鉴 定 人 .应 当 主 动 向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注 销 资格 .登记 管 理 部 门 也 可 以 直 接 注 销 其 鉴 定 资 格 ” .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 经 人 民法 院依 法 通 知 ,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也 无 需 进 行 视 频 作 证 弥 补 .这 无 疑 给 鉴 定
案 的 根 据 ” 本条 被 视 为 强 制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出庭 的依 据 .
学 术 界 广 为 称 颂 .认 为 是 新 刑 诉 法 的亮 点 之 一 。 自新 刑 诉
人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留下 漏 洞 ( 二 )鉴 定 人 管 理 “ 两 张 皮 ”一 事不 同罚 目前 ,公 安 机 关 依 据 《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对 内 部 鉴 定 人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司 法 部 门依 据 《 司法 鉴
作 证 的后 果 是 .鉴 定 结 论 不 被 法 官 采 信 . 只 影 响 庭 审 结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对 社 会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人 进 行 登 记 管
法 实 施 以来 .庭 审 实 务 暴 露 出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配 套 制 度 不 完 善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遇 到诸 多 问 题 .没 有 达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非 法 定 事 由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的 .由 省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3个月 以上 1 年 以 下 的处 罚 :情 节严 重 的 .撤 销 登
在 现 行 案 件 中 ,故 意 伤 害 导 致 的轻 伤 、重 伤 案 件 、 杀 人 案 件 、强 奸 案 件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等 都 需 要 公 安 机关 鉴 定 人 作 出 相 关 检 验 .作 为 侦 查 办 案 、 定 罪 量 刑 的 重 要 证 据 。 在 诉 讼 中 ,出 于 各 自的认 识 和 目的 .往 往 公 诉 人 、当 事 人 和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都 要 对 鉴 定 结 论 进 行质 询 .提 出 异 议 .按 新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将 经 常 化 出
的规 定 不 具 操 作 性 公 安机 关 鉴 定人 无 正 当理 由拒 绝 出 庭
鉴 定 人 有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 漏 洞 可 钻 .或 者 宁可 自己 正确 的
鉴 定结 论被 法 庭 排 除 也 不 愿 意 出庭 作 证 f 一1相 关 司法 解 释 对 鉴 定 人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留 有余 地 与新刑诉法配套出台的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
第 1 3卷 第 4期
公安机关鉴定人 出庭作证配套制度 ຫໍສະໝຸດ Baidu
李 普 济 李 浩 2
( 1 . N J I I 省公 安 厅 , 四川 成 都 6 1 0 0 4 1 ;2 . 南京 森林 警 察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42 0 )
摘 要 : 新 刑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接 到 法 院 出庭 通 知 后 , 必须 出庭 接 受 质 证 。 然 而 , 由于 相 关 出庭 作 证 的配 套 制 度 的 修 正 滞 后 , 导致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仍 然 不 愿 意 或 者 找理 由不 出庭 。 本 文在 分 析 英 美 法 系 和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有 关 鉴定 人 出庭 的制 度 后 ,结 合 实 际 ,提 出 了公 安机 关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体 系 的设 想 。 关键 词 :公 安 机 关 鉴定 人 : 出庭 :配 套 制 度
庭 作 证 、接 受 质 询 。 然 而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出庭 的 配套 制 度 却 未 随 着 刑 诉 法 的 修 改 而 相 应 的调 整 .导 致 公 安 机 关 的
记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两 相 比较 .不 难 发现 “ 鉴 定 人 违 规 后 主 动 向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申请 注 销 资 格 ”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6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2 — 6 4 0 5( 2 0 1 3 )0 4 — 0 0 4 7 — 0 3
新 刑 诉 法 第 一 百 八 十七 条 明 确规 定 : “ 公 诉 人 、 当事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对鉴 定 意 见 有 异 议 .人 民法 院 认 为 鉴 定 人 有 必 要 出庭 的 .鉴 定 人 应 当 出 庭 作 证 经 人 民
2 0 1 3年 1 2月
河 北公 安警 察职 业学 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be i Vo c  ̄i o n M C o l l e g e o f P u b l i c S e c u it r y Po l i c e
De c .2 01 3 Vo l _1 3 No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