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出庭制度

论鉴定人出庭制度
论鉴定人出庭制度

论鉴定人出庭制度

摘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的重要保障。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法,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人出庭的问题一直存在,鉴定意见往往只通过控方当庭宣读的形式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2012年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为解决我国鉴定人出庭率低、出庭形同虚设的现状,新法对鉴定人出庭程序的启动、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专家辅助人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偏属于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包括鉴定人出庭的程序、鉴定人出庭的保障机制、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这对实现我国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鉴定意见;出庭作证;出庭制度

On the system of judicial expertsappearing in the court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statutory evidence, expert opinion is important for identifying the fact of the case as well as making a judicial judgment in the court. Through Court Questioning, we can investigate whether expert opinion is scientific and legitimate or not. Thus, it is the core element to ensure judicial fairness. However,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s, there exists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judicial expert appearing in the court. Commonly, expert opinion undergoes the Court Questioning only by means of being read out to the court by the prosecution, which will easily lead to the occurrence of unjust, false or wrong charges. The new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2012 has made a significant step in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judicial expert appearing in the court. In order to solve the low rate and nominal situation of the court-appearing by the judicial expert. The new revised law has made explicit provisions in starting participation procedure, questioning expert opinion, legal consequence of no-appearing in the court for judicial expert and expert assessor system. Nevertheless, these stipulations still are some principal norms, which are not practical in daily practices. Thus, we still need to further perfect and implement the system of judicial expert appearing in the court, including judicial expert appearing in

the court as a witness and its safeguard mechanism, legal liability of no-appearing in the court for judicial expert, expert assessor system, which can significantly benefit the entity fairness and procedure fairness.

Keywords: appraisal opinions; To testify; court system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

鉴定人,是指接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分析意见的人。鉴定人既在一定程度上与证人相类似,又与其有着不同之处。同样的,鉴定意见在我国也有着其特殊的含义和法律地位。尽管学者对与鉴定人的概念在表述上千差万别,但在本质上其实是一致的。[1]鉴定意见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它是指鉴定人利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术,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定后提出的技术性、科学性的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则是指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专业性问题制作分析意见的人出席法庭,对相关的鉴定情况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向法官及双方当事人作如实的陈述,回答相关问题,并且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的活动。[2]对鉴定人的质证主要围绕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意见产生的程序、主要依据、鉴定方法等方面。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性质,厘清案件关系的重要条件,也是判断其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但是,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科学性,却不可避免的会因为鉴定人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鉴定设备及检材状况,以及其他诸多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存在误差甚至出现错误。在鉴定意见有可能出现差错的状况下,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需要通过确保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来得到保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同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的情况。若单纯只是通过控方当庭宣读鉴定意见的形式,就一律将鉴定意见视为接受过法庭质证,不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司法公正。而如果存在争议的鉴定意见不经过开庭质证,任由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存有怀疑,这无疑会使得社会公众对鉴定意见乃至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不信任感。在司法实践中,当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关键作用时,若不经充分的出庭质证,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 “亲亲”与“尊尊”原则间的关系? 【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宗法制、礼与刑 【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礼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1级中药一班 11020100125 桑羽飞

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政治文化和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扬弃和积累,逐步形成了当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相对独立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选举制度在特点和原则等方面的差异,总结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缺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关键词】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改革完善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并称现代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对中西方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西方国家的民主历程,而且有利于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设计和完善结构合理的选举制度,走上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制度发展道路。 一、西方选举制度 (一)西方选举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随后的资产阶级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不论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怎样不同,一般说来它们的议员和政府首脑,形式上都是由选举产生。 西方国家选举的发源地在古希腊。近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西方资产阶级选举制度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确立,使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得到巩固,使人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高,使社会得到稳定和发展。 虽然选举制度的产生,比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机关的方法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近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很少。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特殊作业监护人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监护人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XXXX公司内部检维修、高空、有限、动火、吊装等各类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本制度规定了监护人的管控内容、要求及考核。(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有特殊作业和其他非常规作业的安全监护人的管理工作。 二、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二)各单位负责培训、贯彻、落实本制度。监护人员需接受本制度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三、控制要求 (一)所有特殊作业,责任分厂必须按照各专项制度监护要求指派相应级别的专职安全监护人并做好作业全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二)监护人必须是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正式管理人员或员工(禁止女工),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三)各单位在所有特殊作业开始前,责任单位安全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向当班班长、作业人和监护人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安全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其

他工作,不得擅自离开监护岗位。 (五)安全监护人因故确实需要离开监护现场的,现场特殊作业必须暂停,分厂(含后勤和产销)可指派其他符合监护要求的专人代替进行现场监护。监护人离开超过半小时以上,分厂(含后勤和产销)必须重新在“钉钉”系统上办理相关作业票,另指派监护人,方可作业。 (六)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安全监护人袖章。(七)安全管理部负责对作业前、作业中安全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监护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方面的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相应考核。 四、监护人要求 (一)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预防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在“钉钉”系统对应申请票据上电子签名。 (二)监护人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据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据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对作业票据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得到落实后,方可允许作业。 (三)监护人在作业前应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程度准备好应急救援处理工具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四)动火作业监护人在动火前,应重点检查系统置换、隔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内容提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和出庭作证能力、学习答辩能力和技巧。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质证能力培养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修改后刑诉法用五个条款专门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宜,要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但其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一、出庭质证鉴定意见需要审查的内容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焦点多为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论西周的宗法制

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摘要:西周的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政治统治的核心,对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宗法制度对当时的社会既有积极作用亦有消极作用,本文将从多个反方面剖析宗法制。 关键词:宗法制内容作用继承当代社会 关于宗法制度的理论,明确见于载籍的,为《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中所记的几条,兹录《大传》所载如下: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中的说法,可以作为对宗法制度的解释:所谓宗法制度,就是用“大宗”和“小宗”的层层区别把奴隶主贵族联系起来。周王自称为“天子”、即上天的儿子,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们则受封为诸侯或卿大夫,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再分封为卿大夫,又为各封国的小宗,而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个分支中则又处于大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再分封宗法制度的原始形式,就是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的以父权家长制大家庭为基础的氏族和宗族组织的制度。 对于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继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到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西周确立宗法制度,严格确定了嫡长子的继承权,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至于女子,自然也说不上继承“权”,只不过,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女子可观的嫁妆,但这同样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与,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权利。 宗法制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宗法制旨在通过划分宗族等级来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为此从宗族的角度对“大宗”和“小宗”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宗与小宗是相对而言的。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是所有姬姓贵族的大宗;诸侯对周天子而言是小宗,在封国内对卿大夫而言又是大宗;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在封建内对士而言又成为大宗。各大宗均称作“宗子”,掌握祭祀与财产,代表贵族统治人民。大宗与小宗的划分,明确了下级贵族臣服上级贵族、全体贵族服从天子的政治隶属关系。虽然宗法制适应于同姓宗族内部,但异姓贵族往往与同姓贵族之间有婚姻关系,因而宗法制对异姓贵族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宗法制度之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层层隶属。这种情况反映在政治上即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宗法制在各个社会等级之间划分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论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是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和渠道。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当代各国普遍承认和倡导的“主权在民”的理念推动下,优良的选举便不仅仅是实现民主政治的一种程序和手段,更是一种集合民众呼声的公共选择,一种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价值追求。我国既有的政治文化中缺乏现代民主的内生土壤和选举传统,选举现代化才刚刚起步。在追求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上,如何继续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走出属于自己的优良民主模式,仍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不可规避的重要话题。本文在回顾我国选举制度发展历程、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选举理念与制度的弊病与磕绊,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对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番思考。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一)我国选举的发展历程 根溯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渊源,从两汉时期的察举和征辟,到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再到后来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革新的科举制,这些服务于帝制统治的封建社会选官制度,均与现代社会的民主选举有着本质区别,与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范围、功能、目的也都相去甚远。随着专制王权的没落,封建选官制度也为渐渐为人们所唾弃和遗忘,然而“先有国再有民”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员朝上心态却根深蒂固未有改观,成为传统政治文化难以拔除的后遗症。近代以来,在西方现代化工业、科技和思潮的猛烈冲击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人们在摸索与碰撞中开始了从臣民到人民,在到公民的转变。挣脱了两千多年皇权帝制的束缚,中国民众的“公民意识”正渐渐觉醒,无论是孙中山先生主导的第一次全国性的选举活动,还是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别开生面的民主选举,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确立的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选举制度,对选举制度建设的尝试顽强地延续了下来,在中国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历程中虽曾有坎坷,却从未间断。在这一较长时期里对选举的探索,也为建立当代中国选举制度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可谓打好了选举现代化的实践基础。

监护人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MYH.02-BA.ZD-01.257-2012 烯烃中心监护人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编制依据 (3) 4.术语和定义 (3) 5.职责 (3) 6.制度及考核 (4) 7.其他 (5)

1.目的 监护人在直接作业环节起到关键的作用,为确保监护人在监护时能够 认真负责,编制此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烯烃中心用火、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 3.1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2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3中油化安〔2008〕28号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 防治、防火安全责任制。 4.术语和定义 4.1用火作业 在生产区和生产管理区进行以下作业为用火作业: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 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使 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 (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 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 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使用非防爆通讯 工具;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 作业。 4.2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容器、槽车、罐车、反应器及各种槽、管道、烟道、 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窖)、涵洞、室、沉箱等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或场所特别受限空间是指在被油类和其它危险化学品污染区域和地域内的受限空间。缺氧缺氧 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9.5%的状态。 富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高于23.5%的状态。 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或探入(指头部入内)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包括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 缺氧危险的或同时存在其他可燃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易燃易爆粉尘的缺氧 危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 5.职责 5.1安全组负责本规定的修订、组织实施和解释。负责对现场直接作业检查。

西周的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 1.目的:巩固分封制所形成的统治制度。 2.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3.特点:把血缘纽带和政治关系结合,实行族权与政权结合。 4.影响:实现族权、政权,国与家的结合,保障各级贵族能享受世卿世禄特权,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 提示: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关系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来区别亲疏远近的制度。 分封制是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之上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但分封制并不是全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互相依存。 西周的礼乐制度:维护宗法分封必不可少的工具。 提示 :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1.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家国一体”的局面。 2.以分封制和宗法制为核心形成等级森严的序列。 3.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集中。 4.王权与神权结合,迷信色彩浓厚。 西周的宗法制 1.目的:巩固分封制所形成的统治制度。 2.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3.特点:把血缘纽带和政治关系结合,实行族权与政权结合。 4.影响:实现族权、政权,国与家的结合,保障各级贵族能享受世卿世禄特权,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 提示: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关系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来区别亲疏远近的制度。 分封制是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之上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但分封制并不是全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互相依存。 西周的礼乐制度:维护宗法分封必不可少的工具。 提示 :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1.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家国一体”的局面。 2.以分封制和宗法制为核心形成等级森严的序列。 3.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集中。 4.王权与神权结合,迷信色彩浓厚。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汝林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欧阳丹、张有宏出庭作证。 理由 在申请人诉赵长胜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2012年1月6 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仲恒房鉴字(2011)第(06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由欧阳丹、张有宏、蒲龙柱等三位鉴定人员作出。 申请人认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详细阅读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发现,该鉴定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如鉴定依据已废止、缺检、漏检错检,鉴定结论片面主观等十几个问题均需要鉴定人员作出当庭答复。 以上申请,恳请法庭准许!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防止在易燃易爆区域由于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公司实行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实施进行严格管理。特制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管理职责 2.1动火作业所在部门(以下简称“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证》和《工作票》(以下简称“两证”)中有关动火工作详细情况;负责在“两证”上填写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看火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及审核“两证”。 2.2安全主任负责审核属于二、三级动火的《动火证》,并负责填报三级动火所需的《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 2.3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二、三级动火的《动火证》和三级动火的《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 2.4 动火施工单位负责按“两证”要求和本程序第5.2条“动火安全规定”实施动火作业。 2.5 安全主任和各动火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档案管理。 3、动火分级 动火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形成着火源(可导致着火)的作业,如产生明火的气割和焊接作业等。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3.1 三级动火:指在危险化学品仓库等禁火区域,因增建设施、管道,或者改变原设施功能或工艺流程等而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3.2 二级动火:包括在上述禁火区域涉及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维修动火作业;以及非禁火区域涉及油气储存、运输设施维修的动火作业。 3.3 一级动火:指不产生明火的作业及二、三级以外的动火作业。 4、动火安全规定 4.1 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禁止动火 4.2 可以移出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域内动火。 4.3 动火单位必须有监护人在现场执行安全监护任务,否则不准动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及环境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4 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交叉作业。 4.5 所有的禁火区域内或禁火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和动火过程中必须用测爆仪对动火点及周围环境进行取样检测,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5%LEL(LEL表示爆炸下限)才可动火,取样点的选择必须有代表性,如可燃气体比空气重则在下部取样。 4.6 动火点周围(15米范围)的易燃物质清除干净;附近难以移开的易燃物品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7 凡盛装过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或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必须洗刷干净,不能确认为干净的,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到氧气浓度低于3%,或者用水置换。 4.8 凡动火点与盛装危险化学品或油漆溶剂等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相连的必须用盲板隔开或者拆开连接,呈断开状态。

2020年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轰动全国的“黄静”案中,五份不同的法医鉴定一度成为焦点。也许普通大众对司法鉴定人的印象限于《大宋提刑官》里“重证据实、民命为重”的宋慈。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谁都可以做鉴定人吗?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吗?鉴定人出庭时该如何应对对方律师们的“百般刁难”?这些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辩护律师乃至鉴定机构人员纷纷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看法。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王公义介绍了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英国,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呈加强趋势,以往具有各行业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的人员,经法庭确认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并没有另外的条款,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优胜劣汰。但自两年前开始,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设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登记委员会,四年一个周期,进行非强制性的执业资格登记。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制度能保证鉴定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结论吗?王公义-解释说,如果鉴定人错误鉴定、违规操作或不按规定出庭,其鉴定结论自然无法被采信,鉴定人将被市场淘汰出局;如

果鉴定人违法或作虚假鉴定,更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被刑罚处理。 “在英国,大学、科研院所和医疗等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是向控辩双方提供司法鉴定的强大力量,占司法鉴定市场的绝大部分。”王公义说,“他们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化、中立性的司法鉴定人。” 也有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的代表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如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的叶元熙就认为,目前中国司法鉴定准入门槛太低了,如果说重新鉴定屡屡出现劳民伤财的话,那么准入门槛太低导致的鉴定人的素质无法保障则“难辞其咎”。 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研讨会上说,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却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 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细数了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存在 的问题。一是缺乏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二是立法的矛盾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难,质证流于形式;三是质证程序过于职权化;四是对鉴

中国文化概要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1、文明:“文明”兼容物质创造和精神创造的双重含义,接近今人所谓的广义的文化.是从人类的物质创造(尤其对火的利用)扩展到精神的光明普照大地。“文明”侧重于社会的物质层面,包括生产力、政治制度等等,并且可以向外传播或被人接受,如近代欧美的工业文明。文明是可以进行比较的,有一些具体的特征把它们分为先进或落后,比如说生产力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优劣。 2、文化:凡是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的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属于文化;或者说,“自然的人化”即是文化,是人类改造自然界而逐步实现自身价值观念的过程。广义的文化与自然相对,指人类社会、历史生活的全部内容,也称“大文化”。这一文化领域最简单的分法为二层,即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层。狭义文化是指“文化”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它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成果,也称“小文化”。 3、文化结构的四个层次:从文化形态学的角度我们把广义的文化它们分为四个层次,即: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心态文化层。物态文化层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构成整个文化创造的基础。直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度文化层是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规定了人们必须遵循的制度,反映出一系列的处理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准则。行为文化层是由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势构成的。心态文化层是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长期蕴化出来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的。这是文化的核心部分。 4、家国同构: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机构方面的共同性。家族制度深深根植于数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之中,使国家结构也打上了家族结构的烙印。家与国的组织系统与权力分配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这种宗法关系的长期存在,导致了中国社会“家国同构”的格局,家族的权力掌握在家长手中,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国家的政治首领其实就是家长的化身,其特征如下:(1)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大致相同(2)家与国的组织系统与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家长制(3)家国同构是宗法制的必然结果 5、今文经学:是朝廷为了便于经学流播,下令搜集当时流散民间、口头相传的儒家著作,写为定本,作为传述的依据,由于这些经书系用当时流行的文字记录整理,遂有“今文经”之称。今文经学注重探讨经义,强调经世致用。著作,作为传述的依据。 6.古文经学:是指当时鲁共王刘余、北平侯张苍、河间献王刘德等人通过种种途径发现的儒家经书,这些经书因为是用古籀文写成,故称“古文经”。古文经学注重考据。 7、传统美德:传统美德是传统道德规范中的精华,这些精华是现代仍应弘扬的,就是传统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基本内科或合理内核。如仁、义、礼、智、信。所谓传统美德,是指在自觉的或习俗的道德规范中那些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并实际奉行的,而且是古今一以贯之的,在现代让发挥着积极的那些德目。 8、十大传统美德: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精忠爱国、克已奉公、修已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正、笃实宽厚、勇毅力行。 9、书院: 书院是宋代的地方教育组织。书院之名始见于唐代,但发展于宋代。书院在前代都是藏书或隐居之地,宋代书院将藏书教育和学术研究结合起来,成为著名学者授徒讲学培养人才的地方。当时著名的书院有:江西庐山的白鹿洞书院、湖南衡阳的石鼓书院、河南商丘的应天府书院、湖南长沙的岳麓书院、河南登封的嵩阳书院、江苏江宁的茅山书院等。许多著名学者在名山或名城中设立书院,招生讲学,学生人数众多。 1宗法制度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有哪些特征? 1.家天下的延续 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政治化。在中国古代,家天下自周代确立,一直延续到清代,可以说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家族史。它的特点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一个家族统治一个朝代;统治权之争决定着社会秩序的平衡与否;人情大于国法。 2.封国制度不断 封国制度本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废分封,建立郡县。汉代却又采纳分封制。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仍然沿用了分封制,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分封制的主要特点:分封制成为传统社会的政治

浅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为公民充分享有选举权提供了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自上个世纪8O年代以来,中国的选举法先后修改了四次,但是相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需求来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存在相当的改革发展空间。该文从缩小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及改善选举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 关键字: 选举制度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的保障,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段当中,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是民主体制良好运行的前提。分析、研究当前我国的选举制度现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城乡代表的比例差额不利于体现选举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从原则上公开昭示:我国奉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和代表(间接选举时)在选举权上的地位完全平等。但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如现行‘选举法》第l2条规定:在县级人大选举中,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来分配。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比例未作规定。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为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修改前是8倍。从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四比一的规定:由此看出,每一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与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使得选举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2.选举制度中存在着直接选举范围有限。目前,我国人大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即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的特点是多层次性,且主要是以间接选举为主,这是由我国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所决定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选举方式也暴露出一些缺点:一是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表达选民的意愿;二是少数人投票选举代表,缺乏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直接监督。另外,根据我国《选举法》第12条至第l6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就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人口选举权的四分之一,即所谓的“四分之一选举权”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文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参与的愿望日趋强烈,而这种选举代表的比例不平衡问题则日益凸显,阻碍了农民参政议政愿望的实现。 3.选举的形式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在我国的很多选举中,还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人大代表或其他选举候选人被“内定”.这导致选举行为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选民的选举行为与自身的选举利益相脱节通常是“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面配合”,带有很强的”人治”化操作的因素。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与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自由选举权利之间的潜在紧张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现实中的表现为少数掌握权力的领导人利用党和国家的名义在实际上干涉、控制或操作选举,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候选人往往都是先约定,使选举变成贯彻上级领导人意图的走过场。 4.选举程序缺乏规范性。我国的选举中存在着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选区主持人为求方便,随意简化选举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行使。由于政党、团体与选民的提名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过多,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相对较少。二是候选人讨论、酝酿、协商和确定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尊重多数选民意愿的问题。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往往被忽视。根据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天前公布,并由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并在选举日5天前公布。法律上规定对代表候选人的酝酿、讨论、协商时间应有l0天保障,但有的地方简化了其中的程序,从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到投票选举的时间都很短,根本没有提供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条件和时间,很容易使选民产生“指选”、“派

浅析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一,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成为庭审中鉴定意见质证时最大的软肋。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针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该规定仍不够细致,尚需建立具体的配套措施,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鉴定意见是对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所形成的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直接影响,有必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的程序保障。①据此,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回答鉴定争议的问题,并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等是鉴定人的义务,也是保障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常成为法庭上的“隐身人”。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鉴定人出庭率低形成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越来越多,鉴定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得出的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鉴定人在庭审时几乎从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也只是由法官当庭宣读,鉴定意见作出的步骤、采取的方法、使用的设备和依据的科学原理等诸多当事人渴望知道也本应知道的信息却不得而知,而在当事人质疑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却无法给出合理、准确的解释,很难使双方当事人均心服口服。从而引发诸如重复鉴定或补充鉴定等影响司法效率、有损司法权威的状况,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效率,有碍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1.立法缺陷

宗法制度和专制制度

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制度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凡此种种,都为宗法制度的萌芽准备了适宜的土壤。 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义上又有共同的财产,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 上古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在经过一定的调整之后,得到了实际的贯彻,从而形成了以修宗谱、建宗祠、臵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这种宗族制度完全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在封建社会后期近千年的历史时期中同封建政权、封建礼教纠合在一起,起着长期而深刻的影响。一、宗法制度的其内容 (1)嫡长子继承的制度 原始社会早期实行禅让制,部落联盟首领是选拔的,不考虑血缘关系。西周王朝立国以后,从第二代君主周成王诵开始,推行嫡长子继承制这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嫡就是正妻,正妻之子称嫡子。其他妻子称庶妻,庶妻之子称庶子。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封邦建国的制度 封邦建国简称封建,就是分封制。国指诸侯领地。分封的目的就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周天子和邦国有一系列权力和义务的对应关系。天子对诸侯有巡狩权、命官权、迁爵权,诸侯对天子则有必尽的义务,如朝聘、进贡、出兵役。卿大夫的领地称为家,也叫采或邑。卿大夫也依此分封士。 (3)宗庙祭祀的制度 宗法制度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宗庙祭祀就是维护宗族团结的重要手段。周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太庙居中,然后分左昭右穆排列,总共祭祀七代君主。周代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对于维护以家族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和巩固政权,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一传统被历代统治者所继承,并发展成左宗右社的格局。左宗是宗法的标志。右社是国土的象征。 二、宗法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 1、家天下的统治此起彼伏 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秦始皇虽废除分封制,社会结构还是家天下的模式。《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嬴政登上帝位后宣布: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2、封建制的架构沿续不断 秦始皇虽然反对分封制,却继承了西周宗法制度另外两条主要内容——嫡长子继承和宗庙祭祀的制度。历代统治者不肯废除分封制,是因为宗法制度根深蒂固,血缘关系是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所有的皇帝都需要庞大的血缘家族支撑自己的政权。废除分封制,就意味着这个基础遭到破坏。 3、家族化的体制根深蒂固 统治中国人的四权(政权、神权、族权、夫权)之一的族权,就是家族势力发展的结果。家族盛行的结果必然是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组织系统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家国同构的格局,形成了中国人特有的忠孝相通的观念,即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三、专制制度的统治及其特征 中国的专制制度,从中国历史迈入文明社会那一刻起就已形成。中国封建社会总共2954年,就是说专制主义统治中国近3000年。 1、宗法势力极其强大 早期宗教活动就是祭神占卜。中国在东汉就已经产生本土宗教——道教,几乎与此同时,佛教也传入中国。它们在中国发展的历史都将近两千年。到了唐朝,国门大开,基督教、伊斯兰教也拥进中国,它们在中国发展的历史也都超过一千年。 2 、经济基础相对稳固 君主专制制度的经济特点:1.土地的国有;2.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由小农经济构成的经济基础与专制制度相互适应。历代统治者为维护专制制度,必然维护这样的经济基础,也必然采取打击工商业的政策。我国封建社会在唐朝已经达到顶峰。由于专制主义的保护,小农经济基础非常牢固,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始终未能在中国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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