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物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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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受文者: **物业公司

发文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要求**公司索赔装修费、空置费等相关款项事宜

日期:二零一八年四月**日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要求贵物业公司承担装修费、空置费等相关款项事宜致函如下:

经我方委托人告知并核实:20**年,**购置了位于洛阳国宝270平方米商品房,购房的意图是以此作为办公经营地点,该意图系于购房时与物业明确且征得认可的。但是,待**公司装修入驻以后不久,物业公司却以扰民为由关停了电梯,并且当时**已经按物业公司要求与相关邻居签署了确认协议。物业公司关停电梯的行为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只得以迁出,至今该房产已闲置一年。近日,**将原办公装修拆除,改装住宅。2018年*月,物业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空置时间和重新装修期间的物业费。

上述事实本律师已经审查过相关合同、往来书面记录等材料,并实地考察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律师认为:

首先,你方违背了购房时关于标的房产可以用于经营办公的承诺,导致我方委托人购房的初衷无法实现。你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我方委托人包括办公装修费、空置费、员工劳务费、解决纠纷成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预期业务流失、预期盈利流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

只是我方委托人鉴于维权的成本考虑,以及秉承息事宁人的处事态度,一直以来并未采取相关司法措施。在这样的前提下,你方再提出物业费的请求显然是不具有公允性的,我方委托人表示不可能接受。

为了及时解决你方和我方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将损失降到最低化,

本律师特发函并郑重告知:

望贵物业公司于收到本函件3日内与我方委托人达成和解意向,明确放弃有关物业费的追讨。如逾期不做出相关承诺,我方将采取以下行动:

1.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直接、间接损失在内等一切损害赔偿;

2.通过舆论媒体广而告之贵公司的不诚信行为。

特此告知,望能重视,以免诉累。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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